请问14军35203部队是属于参战部队名录参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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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
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记者今日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沙发回目录
   09:27 | 作者:经典1
  2007年8月国家下发文件规定给予五四年来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与原在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的一定的生活补贴,并要求填表做统计。8月底前,基本完成对部队退役的参战人员的调查摸底
和身份认定工作。10月1日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月每人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另外,不光是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对曾参与作战保障部队的复退军人也发补贴,只是数额不同。
  还有各个县市对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和从事核试验的军人还有一定的补贴,但每个地方都不同。如:东莞东城把部分军队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列入低保对象范围,给予了一次性每人发放1000元临时生活补贴。
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贴问题板凳回目录
09:29 | 作者:经典2
我父亲73年服役期间,参加了对外战争,由于是保密行动,所以档案中没有显示,但在集结待命过程中获得一次嘉奖,嘉奖上显示为“对**作战集结待命中获得嘉奖”。
经查询证实,与我父亲相同情况的战友,河南省及我们烟台(至少招远市)对这种情况都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我们龙口目前暂没有对该部分人员给予优抚,请问原因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目前,我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1954年10月以后参战的部分退伍军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回乡务农无工作人员;
2、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再就业人员;
3、自谋职业并自缴劳保人员。
参战人员身份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本人档案中明确记载“参战”字样的;二是本人档案虽未明确记载“参战”字样,但原部队团级以下单位两名已经确定参战身份的战友出具书面证明的。如果以上两种途径都不具备,则无法认定参战人员身份,也就无法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贴待遇。根据您所表述的情况,您父亲的嘉奖令上记载为“对**作战集结待命中获得嘉奖”,集结待命属战备状态,不属实际参战。因此,单凭此无法认定您父亲是参战人员。如果您父亲可以找到两名已经确定参战身份的战友证明,可先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报,再到龙口市民政局优抚科进行参战人员身份认定,经上报审批后,可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贴待遇。详情欢迎致电8955711。
年残疾军人抚恤金、参战人员补助金篇二
残疾军人抚恤金、参战参试人员补助金
13年 标准性质03标准04标准06标准07标准08标准09标准10标准11标准12标准
因病因战9028390
四级因公老标准无9025630
因病8023550因战
因病8607200因战706840
因公806120因战4320
因公3960因战
参战参试人员每月补助开始执行月份10月1日1月1日8月1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1日7月1日
民发民发〔民发民发民发民发民发民发民发民发[〕[][][][]89号52号98号99号155号135号127号159号163号158号
民政部文号
民发[2003]89号民发〔2005〕52号民发[2006]98号民发[2007]99号民发[号民发[号民发[号民发[号民发[号民发[号
关于韶关参战补助的问题篇三
中央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
我们是援越抗美的老战士,关于民政部(2007)99号文参战老兵补贴的规定,经武汉市民政局派人陪同援越抗美的二位老兵一同前往北京进行政策咨询,民政部安抚局任处长接访,对(2007)99号文的异议作了解释,认为你们同样是参战人员都没有给补助来讲确实不公。
我们到韶关市武江民政局咨询了解,以前领取过参战补贴的老兵退休后停发,现继续补发。我们提出下岗的援越抗美老兵退休后有得发,我们在职的援越抗美的老兵也应有得发!理由:下岗的老兵下岗时已领取过国家下岗补偿,也领取过失业金,也享受了参战补贴,退休后不存在下岗问题,与在职参战老兵退休同享退休待遇,难道下岗退休领取过参战补贴,可以再享受国家参战补贴,我们这些在职退休的老兵同样参加援越抗美,就没有权利享受国家给予我们的参战荣誉待遇!我们这些在职退休的援越抗美老兵,同样为了国家荣誉为了世界和平参加国际义务,我们的荣誉正因为我们在职给你们民政部门抹杀了。胡总书记在07年提出七种参战老兵享受国家参战补贴,并没有明确下岗和在职之分。
韶关市政府还提出在职的老兵要分07年前,08年后退休之分享受参战补贴,07年退休老兵不能享受参战补贴,08年后退休的老兵可以享受参战补贴,韶关市政府哪来的土政策,唯恐天下不乱,迫使我们在职的援越抗美07年前退休老兵还要继续到北京上访。
兵役法规定当兵年限为18—22岁,韶关市援越抗美的老兵有66年和69年当兵的,难道只有69年当兵的18和19岁的老兵才能享受参战补贴?韶关武江区民政局回答:我们是执行者,并非是决策者,无法解释,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只能向省民政厅或向中央民政部提出要求解释。
援越抗美老兵:曾庆芳
参战人员讲话篇四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O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以为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功臣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要重视发挥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积极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平台,引导他们真正成为促发展、促稳定、促和谐的积极力量;要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组织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希望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政治信念,明辨是非,带头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贾东亮,河南商丘人,现任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八一农场场长,十七大党代表。1998年,贾东亮作为一名副团职转业军官,主动放弃到大城市工作的机会,来到肇庆广宁县的一片荒山办起了生态农场。经过8年的艰苦努力,他创办的八一
生态农场从杂草丛生的黄泥坡变成了水果飘香、鱼鸭欢唱、生猪满圈的花果山、生态园。转业干部的安置是一项比较难的工作。贾东亮不在官场争位置,而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比高低。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自己人生的坐标重新定位,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为部队转业复员干部带了个好头。
在全市复退军人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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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会议,这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6年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会议的目的是通过总结工作肯定成绩,分析形势,找到问题,针对问题安排工作。刚才,程水义局长通报了去年的工作,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讲得很好,我完全赞同。我代表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下步工作的责任和目标。下面,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肯定成绩,进一步增强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信心
2006年,全市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安阳市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线,以落实政策为基础,以积极预防为重点,以完善机制为保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理了大量复退军人上访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社会大局的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
(一)组织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稳定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去年以来,市民政部门组织力量,投入很大精力,对全市复退军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初步建立了资料较为详实的数据库。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五包”责任制,尤其对重点人采取“三包一”的方式进行包案管理,逐人入户进行走访排查,摸清情况,严格布控,使非正常上访问题都及时得到了化解。
(二)专项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市复退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06年7月成立以来,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人手少的情况下,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多次调查研究、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形势,及时掌握有关人员的动态。去年,办公室先后共接访5批、110人次,都相应做了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并针对复退人员提出的问题,研究制定预案,有效地促进了复退军人的稳定工作。特别是针对越战退伍人员多、情况复杂的情况,专项办组织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走访,对部分申请困难救济的人员摸清了底数。在此基础上,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一些家庭困难的及时进行了临时性救济,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了低保范围。通过这些工作,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复退人员的生活困难,为做好稳定工作奠定了基础,有效控制了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的势头。
一年来,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成效显著,有效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协调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党委、政府对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正确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责任感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对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各界对稳定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逐步加深,维稳工作环境和保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利益关系格局的进一步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特别是少数复退军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上访活动趋于频繁,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复退军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多,社会矛盾纠纷的总量加大,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增强,不稳定因素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处理不好或不及时,就可能酿成大的事端。
从总体上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目前,全国“两会”已经胜利闭幕,下半年我们党将要召开十七大,复退军人稳定工作艰巨而繁重,我们不能有任何懈怠。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既要充满信心,抢抓机遇,充分把握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发展大好形势,又要勇于正视和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全市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新局面。
三、认真落实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使命感
2007年,全市复退军人稳定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两会”、省八次党代会和安阳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完善稳定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加强基层稳定工作为重点,大力加强专职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机制,加强稳控。要建立健全稳定工作八项机制:一是组织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建设,强化职能意识,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二是宣传教育机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搞好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同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宣传和树立一批复退军人稳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三是信息畅通机制。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搞好情报信息的研判,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不出现中间脱轨,确保信息工作渠道的畅通。四是工作例会机制。坚持复退军人稳定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分析形势,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稳定问题定责落实措施,定项部署解决,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五是排查治理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逐级排查复退军人不稳定隐患制度,对排查出的不稳定问题认真梳理,建立工作台帐,落实包案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认真加以解决。六是沟通交流机制。对复退军人来信来访,要坚持敞开大门,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思想交流会、走访慰问等活动,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目的。七是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资源,加强与信访、维稳、公安、民政、人事、劳动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做到互通情报,资源共享,共保稳定。八是督查督办机制。对上级督办和领导交办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退军人不稳定问题,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办理,并跟踪问效。
(二)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发展是主体,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各乡镇(街道)
以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把和谐作为奋斗目标,确保一方平安。严格实行复退军人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复退军人的政策落实和稳定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既做到分工负责,又要协同配合。要建立和完善责任网络,把责任分解到部门系统,分解到单位个人,做到责任清,任务明,避免工作中出现脱节和漏洞。
一是继续坚持“五包”责任制。一包掌握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情况,思想动态情况;二包解决困难,对有特殊困难的,要真诚关心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帮助他们解决,体现党、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在落实复退军人解困政策中,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不留尾巴,不留死角,确保一人不漏,一项不漏,坚决避免政策欠帐,坚决防止新的拖欠;三包教育转化,加强沟通联系,开展面对面的谈话,把准其思想脉搏,掌握其思想变化,诚恳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四包稳控工作,要把稳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他们不组织、不参与集体上访;五包依法处置,对参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集体上访,搞非法组织活动,且屡教不改,现实危害大的,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二是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目标体系。要把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成效作为检验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和重要标准,列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和文明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激励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严格稳定工作奖惩制度。刚才,我代表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签定了《目标责任书》。责任已经明确,目标也很清楚,就是要在今年实现复员退伍军人赴省进京上访“零目标”,并严格控制到市上访的人次,使单位每次到市上访最多不超过5人,单位全年到市上访总次数不超过3次。要坚持一级抓一级,按照明确的责任和分工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责任心强,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复退人员稳定工作做得较好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表彰;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到位,出现对越参战退伍人员集体赴省进京上访,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失职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专项办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复退军人专项办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要给予重点支持。严格按上级要求落实人员和办公经费,实行单列办公,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稳定工作、善于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的人员抽调到工作岗位上来。市直各有关单位也要进一步加强维稳队伍建设,确保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对这些工作人员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及时解决岗位津贴、手机话费和加班补助,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他们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复退军人稳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我们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新形势下的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各单位责无旁贷。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思路,转变观念,创新手段,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奋进,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动林州经济社会新一轮的新跨越、新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建议书篇五
内容:《关于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建议书》
[提要]:本建议书是针对上世纪后五十一年内的参战人员,由于社会大背景的变化,国家、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改变,部分参战人员出现了生活极为困难和各项保障不健全的状况,其利益分配与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产生了严重倒挂,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分配制度和伦理道德,亟待解决。建议分六部分,第一、二部分,阐述了为什么要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原因、理由、目的和意义,第三、四部分,叙述了参战人员的现状及分析和现有政策及分析,第五部分,提出了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三个参照系”、“一条思路”和“十点方案”是全文的核心,第六部分是政策的覆盖范围。目前,各地参战人员和地方政府都期待中央早日拿出决策。
一、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原因和理由
1、原因 由于历史因素,我国至今没有健全参战军人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上世纪的参战人员普遍存在义务与权利不相等的状况,且部分参战人员生活极为困难,本建议是对已参加过战争的军人社会保障的补救性政策,是军人社会保障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办法,有必要及时制定。对于今后再发生战争的参战人员,应在 现有军人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人类的主观意识都知道在战争中,参战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在明知得不到保障的前题下,克服艰难险阻去完成特殊的军事任务,这与和平时期的兵役人员和社会其他各类人员有着极大的本质区别。战争的危险性、残酷性、艰难性、恐惧性和承受性是和平年代的人无法想象的,参战人员不仅要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流血牺牲,而且还要克服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有时还会没吃没睡连续作战,挑战自身的生存极限,导致对生命的严重透支,同时,战争给参战人员带来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创伤,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他们为创造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作出 了特殊贡献,付出了巨大代价,所以,应对他们的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给予特别优待的保障。
参战人员是具有人类风险最高,条件最艰苦,强度最高,战况最复杂,强制约束性最高和成本最高等特殊性,在履行参加战争的特殊职责时,其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和损失,其所尽义务的付出,是具有替代全体公民应尽义务的性质,加上几十年无相应的政策保障,与其他群体相比,应给予更高的社会保障,作为对其特殊高付出的补偿和回报。现有军人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把参战人员与和平时期的兵役人员合并在一起,而且主要是针对和平时期的,对参战人员的保障政策基本没有,暴露出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显然不符合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亟待进一步完善。由于两者付出的差距极大,参战人员是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创造了“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公共产品,是决定一个国家或政权 的存与亡,是今天国家、社会拥有和发展一切的前提和根本,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参战人员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国家也应保障其有尊严的生存空间,所以,应重点大幅提高参战人员收入分配和各项保障的政策制度。
二、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矫正参战人员利益的不合理分配,缩小与社会各类人员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对其收入、医疗、住房、养老和社会福利等各方面制定特殊的政 策,使之成为一种长效的固定制度,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等。让饱经枪林弹雨和战争创伤的参战人员,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使他们幸福地生活、光彩地生活,要让全社会知道,任何时候为国家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人,尤其是舍生忘死以生命为代价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国家是不会忘记的。让经过血与火考验的参战人员,为国家作出极高的付出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回报,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通过健全参战人员的后续保障政策,充分激发军人为国家赤胆忠诚和精忠报国的积极性,在任何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克服艰难险阻,英勇善战,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消除对流血牺牲和战后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军心和形成一支战斗力极强的军队,提高军人社会地位。激起当代青年踊跃当兵,投身国防,时刻保卫祖国的热情,军队才会后继有人和英雄辈出唤起全社会敬仰英雄和感恩英雄的传统美德,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对社会各阶层产生正面的积极意义相当深远。激励我们民族未来涌现出更多为国效力和立于不败之地奠定基础,是对国家未来安全的投资,符合国家利益并高于一切,彰显党的执政能力和责任政府。
三、参战人员的现状及分析
参战人员主要有五类:
第一类参战人员:现役参战军人,都已在军队中担任领导,生活水平都能达到当地中等偏上,各类保障齐全。第二类参战人员:就职于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不多,生活水平总体能达到当地中等偏上,各类保障齐全,但部分人存在住房偏小等状况。第三类参战人员:就职于各类企业(含在职待岗、内退等),人数未统计,少部分人生活水平能达到当地中等偏上,大部分人普遍较低,各类保障参差不齐,住房大小不等。第四类参战人员:退休参战人员,人数未统计,基本在五十岁以上到八十多岁,大部分生活水平较低,住房普遍偏小。第五类参战人员:城镇失业和农村务农,人数民政部门有登记,这部分人各类基本保障不全或很低,属于非常贫困人员,很惨,没有尊严。由于体制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因素等,这部分参战人员因各种因素没了工作,或战后回乡无工作,长期无经济来源和各种保障。导致有的无住房、或很小、或很破、或借房、或挤在父母和兄妹那里居住等极为困难;有的无养老保险 和各种生活保障,医疗保险也是购买最低标准;有的因贫困而妻离子散、或未婚;有的无收入、靠微薄的生活补助或低保度日;有的身有战伤、甚至弹片还在身上、或耳聋,使生 活不便而失去工作;有的或多或少带有战争综合症,如脾气性格暴躁不合群,情绪波动大,经常半夜恶梦惊醒而失眠,记忆衰退,精神压抑;有的战时受伤隐瞒不报,轻伤不下火线拼杀疆场,如今老伤时常复发或引发各种疾病,承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折磨和煎熬,导致体质虚弱和力不从心,还要四处漂泊求生存,苦苦挣扎在生存线上几十年,一无所有;更令人感到辛酸和凄凉的是,有的还沦落到沿街乞讨,或贫穷到绝望而自杀,有的甚至贫穷到在地摊上,卖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闪耀着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军功章,这等于是在贱卖和贬低至高无上的五千年中华民族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气节,实在是揪人心碎,催人泪下。
以上第三、四、五部分参战人员与整个社会生活水平差距较大,造成因素很多,但无论什么因素,都离不开社会大背景的变化,离不开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宏观上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对参战人员利益分配不公和后续保障政策的不健全,微观上是参战人员年龄大,战伤在身,力不从心,提前衰老,家庭负担沉重,文化大部分不高受排斥等,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最终导致这些饱经战争创伤的特殊有功人员被淡化和抛弃。
四、参战人员的现有政策及分析
1、现有政策目前,民政部的主要政策是对城镇无业和农村籍的参战人员
(也就是第五类参战人员)每月发285元生活补助金,仅限在60岁以内,部分地方政府再加上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差价,最终和低保人员差不多。医疗保险也是买最低一档的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个人承担部分过高和条条框框过多,总之,拿最低的补助和医保来救济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参战人员是有失良知和道德的,对社会各阶层的负面影响是不堪设想
的。补充说明:由于保障政策极低,少部分地方政府在参战人员的不断反映下,已出台一些地方性的优待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参战人员的困难,但离其应享有的各项生活保障 还有一定距离。
2、分析政策存在问题及原因
存在问题:参战人员的现有保障政策内容不全,限制条件过多,标准极低,属救济性质,社会福利基本没有,权利与义务不相等,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太少,与社会各类人员的保障水准差距较大,生活没有保障感、幸福感和心理平衡感,生活上有受排斥和歧视,与参战人员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作出极大的付出是不相等,是对公平机制的扭曲。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各地政府都表示,中央没有进一步的政策,也不准各地自己出政策解决参战人员问题,中央有政策,就一定会落实。然而,现在的政策设计者存在理论与实情相脱节,对参战人员为国家作出的特殊贡献认识不足和严重低估是原因的根源。有的没当过兵,没参过战,没经历过下岗失业或务农带来长期无生活来源和各项保障的艰难生活,没有这种感受就很难设计出与参战人员权利和义务相等的政策,所以,希望注重和采纳本建议第五部分的“三个参照系、一条思路、十点方案”的要点。
(2)现在的教科书上,缺乏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些战争真实历史的记载,导致中国的下一代对参战人员特殊贡献的认知度缺失。摧毁了这些值得敬仰和感恩英雄的社会根基,让爱国英雄痛心到极点,让各种反华反共势力高兴到极点,历史是一门连接过去和现在的学科,它的真实性受到了动摇。(3)现在的媒体对1949年后各场战争的宣传报道较少或没有,造成社会公众对参战人员的遗忘。参战人员无论在援外、抗外、平叛的战场上,都是在党和政的领导下,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战,保障了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并涌现出许多感人的英雄事迹,震撼了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军人的形象,铸造了中华民族的不屈之魂,离现在最近的爱国主义精神却没有得到弘扬。
3、分析政策不足造成结果
现有政策根本不能维持生活,这部分参战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无法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长期承受着贫穷的煎熬,四处飘泊,争扎在生存线上,生活难、看病难依旧没有解决,对生活深感渺茫和无助。另一部分年龄较大的参战人员已悲惨地、遗憾地离开了人间,战时流血,战后流泪是这部分人员现实生活的写照,生活状况没有光荣感和自豪感,更没有尊严可言。有特殊贡献的参战人员生活不如社会其他成员,甚至比低保人员还要差,动摇了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作贡献,是否还值得?这些现象已在部分社会公众中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如近年来出现了征兵难的苗头,虽在优惠政策的刺激下,暂时恢复到常态,但长此以往,还是扑朔迷离。
4、分析解决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和“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参战人员是国家的特殊有功人员,应是重点中的重点。党和政府是参战人员各项保障的责任主体,中央应毫不犹豫地拿出决策,尽快制定与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有社会政策相衔接、体现参战人员特殊价值和权益的保障政策,是执政为民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必然选择。在解决参战人员问题的经费上,财政应大幅提高分配和优先分配的额度,才能保障其问题的最终解决,不能把资金只顾投入发展经济和开发项目上,应及时把资金投入解决参战人员的各项保障上,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经济才能发展得更健 康、更稳健。五、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要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内容,首先来确立三个政策参照系,确定一条总体思路,再来设计“十点方案”的保障政策。
(一)政策的参照系
1、参照离休干部待遇的政策
离休干部待遇政策是国家对“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还有其他规定人员)老同志给予特殊的保障政策,是受之无愧的。首先来分析上世纪前49年和后51年的参战人员具有共同的特点: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都是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服务,都是承受着巨大的危险性、艰难性、繁重性、残酷性、恐惧性、承受性、有时还没吃没睡连续作战等,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当时没有条件健全参战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特点:是在不同的时期,还有后51年部分参战人员受到经济体制改革影响而失业或失地,几十年没有经济和物质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参战人员待遇利益的分配尺度并不是时间,而是成果和付出,付出也就是他们共同特点的经历,成果就是他们都向国家和政权创造提供和平与安全,他们具有同样的付出和成果,应该享有同样的生活保障待遇,所以,上世纪后51年的参战人员也应按相应级别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政策。在当前沿用这一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极为合理和有效的策略,现在综合国力有了巨大增强,应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离休干部待遇的政策体系,使之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前49年的革命英雄老前辈,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永远值得崇敬和敬仰的!
2、参照并略高于“军转干”待遇的政策
分析:首先来分析“军转干”与参战人员的共同特点:他们都是国家军队中的成员。不同特点:
(1)“军转干”是从事军事劳动,在和平时期“军转干”的危险性、风险性、艰巨性等相对小一些,是隐性或潜在的,而参战人员是从事特殊的军事劳动,特殊在战争期间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是明确的,其危险性、风险性、残酷性、恐惧性和艰巨性等都是最大的,所以,付出要高于“军转干”。(2)“军转干”是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公共产品;而参战人员是有流血牺牲为特征和以生命为代价创造“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公共产品,所以成果的价值要高于“军转干”。(3)“军转干”是军队转业干部(指和平时期),参战人员(指大部分)是战士,但他们把平时训练的技能灵活运用到实战中,而且还有创新和发明,并作出了特殊贡献,参战人员是有特殊军事技能优势的人员,完全可以视同“军转干”,如同有专业职称的人员视同相应级别的干部一样。由于利益分配的尺度是成果的价值和付出的成本,付出的成本就是生产要素,参战人员对成果的价值和付出的成本要高于“军转干”,所以,在分配待遇利益的制定上应略高于“军转干”,是符合我国“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值得敬意的是,“军转干”为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永远值得尊敬的!3、参照国家公职人员待遇的政策
首先来分析国家公职人员与参战人员共同特点:(1)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军队中的成员即参战人员自然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
组成部分。(2)国家公职人员是提供公共服务,参战人员是提供国家和平与安全的公共服务,两者都是为国家和公民提供服务的性质。(3)两者提供的服务,其价值是不能像普通产品进入市场交换来度量,都是纯公共服务产品,也就是不能用普通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和保障来作参照和衡量。两者不同特点:参战人员为国家和公民在创造“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公共产品时,是以生命为代价,其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损害,战争给参战人员带来的各种创伤,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这是国家公职人员所没有的。由于两者身份、职责相同,劳动成果都是为国家和公民提供纯公共服务,付出成本参战人员还要大于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在制定参战人员待遇时,可参照或略高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值得感谢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共事业等全方面为人民谋幸福提供的服务,将永远铭记在 人民的心中!
(二)政策的总体思路
根据三个政策参照系、参考党的十八大报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低、控高、扩中”的主线、《社会保障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原理》、《公共部门决策的理论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文件、和专家学者对社会保障的分析及观点等,确定上世纪后五十一年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总体思路。
参战人员的特殊贡献是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通令嘉奖和肯定,特殊群体应享有特殊的保障政策,参战人员非同于其他社会成员,应从各类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工作、生活、医疗、住房、养老和社会福利等多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保障其达到当地中等偏上的生活水平。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根据以上三个参照系和总体思路,提出以下“十点方案”的要点:
1、对不在职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应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对在职参战人员(含待岗、内退)由所在单位升半级待遇,如一般员工或公务员享受所在单位副科级干部待遇,副科级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享受副处级待遇,依此类推,如升半级待遇后,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必须加到高于,现役参战军人也享受晋升半级待遇。
分析:(1)不在职参战人员主要是60岁以下城镇失业和农村务农,新旧体制转换后,受相关制度的缺失和体制性的障碍影响最大,生活极度困难,矛盾最突出,亟待解决。虽已纳入重点优抚对象保障,但标准极低,每月生活补助金只有285元,加上地区差价,和当地低保差不多,根本不能保障本人及赡养家庭成员,与重点优抚不相称。个别地方政府为解决困难,再给予各种补贴,还是不能满足生活所需。参战人员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了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条件,尽了最大的义务,冒了最大的危险,克服了最大的艰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得到极低补助的倒挂现象十分严重,是对公平的扭曲,政府要通过再分配的调控功能,矫正不合理的分配。根据“军转干”失业后可享有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由于付出和贡献的差异性,参战人员失业后可享有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承担。(2)在职参战人员的收入参差不齐,其中一部分收入较低,边疆打仗不仅条件最艰苦,而且还要流血牺牲,又工作几十年,没有因参战而待来待遇,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引用“援边”(援疆、援藏、援滇)干部回来都晋升半级的做法,让其所在单位晋升半级待遇,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承担。(3)现役参战军人也是参战人员,应同样享有晋升半级待遇,是公平机制的体现。经费来源:按原工资渠道解决。2、对参战人员养老金未缴到退休年龄,按现有国家公职人员老保险的标准视同缴费,满30年工龄或50周岁准予自愿选择退休,参战人员退休(含已退休)后,全部(含农村)转成按公务员相应收入待遇退休,在原单的等同机关级别可带入,并按相应级别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失业前是干部编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副科级(等同机关)上调到科级,参照享受机关科级离休干部待遇,失业前是正科级(等同机关)上调半级参照享受机关副处级离休干部待遇,依此类推。
分析:(1)养老金未缴到退休年龄主要是第五类参战人员,由于政策和历史因素,战后遇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他们服从大局而失业,再次作出奉献,有的曾在单位缴过养老金,后因失业而中断,有的战后回乡就无业,从来没缴过养老金也有,各种情况较为复杂,导致长期失去经济和物质来源,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由于参战人员是具有特殊贡献的特殊群体,且曾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从事的特殊军事任务是国家利益的首要基本保障,是为国家和公民提供特殊的公共服务,有国家公职人员工作的特性,甚至更高,政府理应向其生活提供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同的各种保障,根据城乡社会保障全覆盖的国家要求,依照政策参照系中的
第3条,对参战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标准视同缴费,是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2)由于参战人员特殊军事劳动的特殊性比其他任何特殊工种更特殊,对其身心健康的危害性是最大,付出的代价也是最大,并长期影响工作和生活,对其作出人性化的按排,准予提前退休是一种特殊的福利,同时,其工作责职与国家公职人员是相同的,所以,根据政
策参照系中第2和第3条,让其享受军人服役满30年和国家公职人员满30年工龄或50周 岁可退休的政策,是对其极大付出的补偿和回报。(3)把退休参战人员全部转成按公务员相应收入待遇退休,是依照政策参照系中的第3条,理由分析(1)里已分析。对退休参战人员全部转成按公务员相应收入待遇退休,使五类参战人员收入消除大幅差距,是保持合理性差距的正确选择。因为企业效益高低不等,干部和员工收入差距极大,“离休”是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这样企业干部收入会高于机关同级干部很多,员工收入很低,导致新的不公平,现有机关内部级差和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和保持合理性差距,这样参战人员离休后不会出现较大的不公平。
(4)参战人员按相应级别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理由就是政策参照系中的第1条。
(5)对失业前是干部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升半级,是因为之前干部潜在能力和条件已显示,受体改和结构调整失去继续发挥和提升的机会,再加上在职参战人员普升半级待遇,所以对其给予升一级待遇。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承担。3、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医疗保障,其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一部分后,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医疗费用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限定,不设任何门槛。分析:目前,民政部门已为第五类参战人员购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个人承担部分由地方政府财政再承担50%,最终个人承担比例还是很高,甚至还不如部分地区的低保人员,而且各种不合理限制条件较多,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看病难始终未解决,其他几类参战人员医疗费用按各地常规比例承 担。参战人员是以身心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无论自然条件有多恶劣,战况有多危险,必须克服和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并带有一定的强制约束性,这样必然会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幸存的参战人员或多或少都有各种战伤和疾病,甚至弹片还在身上,承受着几十年的折磨和煎熬,对身心健康带来的伤害是长远的,其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受到的损害 大大地超出正常水平,损害的程度极大地超出其他社会成员,而现行的医疗保障又体现不出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区别,这是对公平的扭曲。参战人员为国家尽了最大的义务,对其身心健康国家应当给予免费医疗保障,也是激励军人为国不怕流血牺牲和舍生忘死,给予强有力的医疗保障,更是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有力举措。根据政策参照系中的第1条,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医疗保障待遇,是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把财政承担这部分医疗费,会拖上几个月到一年才报销,给参战人员带来很多不便。民政部文件(民发〔号)早已明确,第四条规定,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所以,在此强调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经费来源对二至五类参战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第一类参战人员是现役参战军人,已享受免费医疗。4、对参战人员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安居
工程。(1)保障城镇参战人员住房面积按三口之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等于或略高于(有经济条件地区采用)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农村参战人员住房面积按三口之家人 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等于或略高于(有经济条件地区采用)当地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父母没有房产又和本人共同居住,按父母加三口之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等于或略高于(有经济条件地区采用)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当地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2)参战人员无住房是指本人及配偶或40岁以上单身未婚男女名下无房产,住房困难是指本人(含已婚、离异、丧偶和未婚等)按三口之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农村籍按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无房产或困难的时间点界定等等具体细节由房管部门加以规范。40岁以上单身未婚男女以家庭身份享有独立住房,是参照“主要参考文献[9]”中的第四条。(3)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按三口之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农村籍按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全额补贴,再加当地中档装修的每平米价格和安家费,再扣除参战人员住房公积金,对实际购房者可增
加20建筑平米的全额补贴作为上浮面积。由于无房和住房困难的参战人员生活都很困难,长期无收入或较低,所以采用当地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全额补贴,作为特殊补贴标准。同时补贴装修费和安家费,是为了确保买得起房,住得进房。当地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当地中档装修每平米价格按当地统计局或行业协会公布数据为准,安家费可参考“军转干”或其他特殊人员,应就高不就低。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一种形式,已经将住房消费以货币形式直接纳入职工工资,因为本次是全额补贴,所以在按面积标准货币分配时,应扣除其住房公积金。由于当地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与实际购买合适的住房还有一定差距,为确保买得起房,所以,对实际购房者可追加上浮20建筑平面来补贴。(4)经费来源:不在职参战人员由政府财政解决,在职参战人员(含在职待岗、内退等)和退休参战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解决,单位确有困难,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原单位现不存在,由政府财政解决。分析: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社会各阶层的住房条件得到不断提高和改善,参战人员住房水平却普遍较低,有的甚至还无房,与其作出特殊贡献差距较大,矛盾日益凸显。由于多种因素,部分参战人员长期收入低或无经济来源,生活极为贫困,年龄又较大,导致没有经济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只有通过社会再分配的政府政策调控来实现。社会各类人员享受过购房补 贴或按成本价购房,引进人才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有的甚至拿住房直接奖励给各类人员,有的地方现在只要去当兵,退伍后就能奖一套住房。参战人员用鲜血和生命创造了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为今天的改革开放和繁荣奠定了基础,应重点保障其达到当地人均住房水平,是最基本的生活物质基础,也是一种生活基本权利的补偿和回报,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5、对参战人员创业实施工商、税务、资金、场地等特殊扶持和免税政策。(1)参战人员开立企业或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和工商管理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注册资金允许按实际情况分期到位,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经营范围除特殊规定外无限制,为经营提供各种便利。 (2)参战人员开立企业或个体经营,涉及卫生、文化、公安、烟草、民政、劳动保障和特殊行业等部门前置审批,应放宽准入条件,优先批准,并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收费。 (3)参战人员开立企业或个体经营,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属于省(直 辖市)级、地级、区县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附加税和个人调节税等,个体经营者按此比例免征。(4)参战人员开立企业或个体经营,应纳入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等资助政策。(5)参战人员开立企业或个体经营,政府免费提供基本经营场地给予扶持。分析:参战人员总体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思路没有年轻人活,精 力已退化,在市场经营中适应性差,是创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又是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生活极为困难,急需政策重点扶持。政府职能部门和前置审批部门对参战人员创业放宽政策准入条件,准许进入特殊行业,是提升其创业能力的措施。工商部门要降低注册门槛和简化审批程序,提供各种优惠和便利,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条件、出资方式等方面降低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零首付”是当前各地政府扶持某些人员创业的普遍做法,参战人员也应纳入在内。金融部门要给予资金和融资政策上的支持,另外当地政府要充分开发利用 场地资源,免费提供基本经营场地,减轻经营成本压力,提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税收的作用本身也是调节社会分配,对参战人员创业减免税收是一种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政策,是税法灵活性运用的体现。政府扶持各种企业和某些人员都采取减免税收政策,如: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对企业有高新、软件开发企业、民族自 治地区批准企业、录用某些人员的企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养殖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等(见主要参考文献[10]、[11]、),对个人有: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和军嫂等等(见主要参考文献[12]、[13]、[14]),刑释解教人员政府也很重视给予减免税收扶持政策(见主要参考文献[15]),减免税收是扶持和调控的方式,参战人员是共和国的特殊功臣,应给予较的高的减免税收政策扶持、创业资助和放宽创业市场准入
条件,总之要从多方面同时发力,才能切实扭转参战人员利益严重失衡的分配格局。
6、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由民政部统一发放全国通用的参战人员优抚证,凭证享受优抚政策,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和过江轮渡等交通工具,长途享受半价,凭证免费享用文化、旅游、公园、体育(含游泳)场所等社会公共设施,凭证免费享用高速公路和机动车停车场,凭证享受公用事业收费减半,如水、电、气、煤、电话、有线电视及互联网费等,凭证子女享受免费教育到大学本科毕业、入学、高考加分和就业优先。 分析:对参战人员发放优抚证既是一种荣誉感和光荣感,又是一种享用政府提供各项优抚政策的凭证,应尽早发放。国家对服务性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服务性行业减轻税收、增加利润,此时出台对参战人员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是最佳时机。本条提出的各项免费公共服务都是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其特点具有公益性和共享性,政府已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是指不同阶段有不同标准、最终大致均等),不同人员不同标准,特殊人员特殊标准,这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应运用调控功能再分配和优先分配,让为国家作出特 殊贡献的参战人员优先免费使用,是对其极高付出的优待和回报,也是优抚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社会起到激励作用,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也是体现国家综合国力的象征。各地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把特殊群体列入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是一种普遍的政策。如: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警察、离休干部、老年人(各地年龄划分有上下)、残疾人,参战人员(部分地区)等免费享用公共交道工具,除旅游性公园外的公园都已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文化和体育等设施有不定时的免费开放日,公用事业收费对某些人员也有减免或补贴,子女免费教育也有补贴,入学、高考加分和就业等都有优先,参战人员只有少部分子女还在上学,这条免费的优待政策真真获利人并不多,但社会正面影响力较大,高速公路收费本身就是有期限的,让参战人员免费使用,对其利益影响甚微,可忽略不计。所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免费提供各种公共服务项目将会越来越多,有必要将参战人员优先纳入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
务体系,经费来源:由公共服务者承担。理由:因为人人都在免费享用参战人员用鲜血和生命创造“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公共产品,其价值是无与伦比的,所以,公共服务者也应该把自己创造的产品或服务免费提供给参战人员使用,这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7、对参战人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遇重要节假日“五一”、“八一”、“十一”和“春节”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的金额,为当地一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50%,经济发达地区标准可更高,尤其是春节,“端午、中秋、元旦”等节假日发放标准为重要节假日金额的50%或以上,不在职和退休参战人员由民政部门慰问,在职参战人员(含在职待岗、内退等)由所在单位慰问,现役参战人员由所在部队慰问。 分析: 目前,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走访参战人员基本没有,对部分参战人员节假日的慰问也存在较多弊端,绝大多数当地仅限于“八一”和“春节”,有的人有慰问,有的人没有慰问,慰问金额或实物各不相等,想怎么给就怎么给,随意性较大,标准不统一,导致参战人员愤愤不平,对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参照离休干部,建立长效性的生、老、病、丧、遭遇家庭变故、特殊困难和节假日等走访慰问制度。节假日给予各类人员经济或物质的奖励和慰问以此欢度,还有欢庆会、座谈会、聚餐会等,都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昭示着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安康。在遇节假日政府更应慰问参战人员这一特殊有功群体,重要节假日的四次慰问总金额,也就是二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实际上就是部分单位每年给员工多发二个月的工资,其他节假日慰问总价与部分单位每年发给员工的实物和津贴等总体上差不多,再结合参战人员为国家的较高付出,所以本条提出的慰问标准是恰当和合理的。政府相关部门应鼓励和组织更多的爱心企业和人士去慰问,宣传这些老英雄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改变现在的冷落和遗忘,唤起全社会敬仰英雄、感恩英雄,知恩图报、以德报德的五千年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是拓展道德实践的最现实活动,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心,促进社会社主义道德建设。经费来源:不在职参战人员由政府财政解决,在职参战人员(含在职待岗、内退等)和退休参战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原单
位解决,单位确有困难,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原单位现不存在,由政府财政解决。8、对参战人员和异地安葬的因战烈士遗属每年发放祭奠费,烈士陵园应为祭扫人提供各种便利,确保烈士遗属各项政策落实,应定期走访,有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战烈士父母和参战人员身虚多病时或晚年,经本人愿意,当地荣誉军人疗养院可纳入长期收养,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帮助分析:发放祭奠费是参战人员和烈士遗属祭扫烈士活动最基本的经济保障,是他们精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基本的福利。他们共同经历过与烈士生离死别的悲伤和痛苦,参战人员和烈士在战场上为国家浴血奋战,流血牺牲,立下了特殊功劳,对他们的无私奉献给予较高的基本福利是道德的彰显,同时,鼓励和唤起全社会都来祭扫英烈,勿忘历史,弘扬爱国精神,使烈士陵园和边疆地区的战争遗址成为红色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改变现在一年比一年冷清,促进边疆地区经济发展。祭奠费标准:由于烈士安葬地有在边疆,也有在家乡,要考虑到烈士遗属和参战人员四处祭扫距离、吃、住、行,还涉及到基本社会交往费用和参观当年战争遗址等因素,当地民政部门应加以具体测算后,每年发放一次,标准应就高不就低。经费来源:烈士遗属和不在职参战人员由政府财政解决,在职参战人员(含在职待岗、内退等)和退休参战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解决,单位确有困难,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原单位现不存在,由政府财政解决。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烈士遗属出现了新困难较多,生活较为艰难,各地相关部门有必要走访了解情况并及时解决。因战烈士父母大部分已去世,活着的已不多了,有的已成孤老,生活的无助令人心寒,他们的儿女是为国家在战场上牺牲了,他们的晚年应该得到幸福,应该由荣誉军人疗养院收 养和特别照料,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参战人员饱经枪林弹雨和战争创伤,身虚多病时和晚年也应该收养。现在各地荣誉军人疗养院空置率较高,或在萎缩,没有发挥其最大功效,有的甚至演变成度假村,要让真真需要疗养和安度晚年的因战烈士父母、参战人员纳入荣誉军人疗养院的收养对象,并给予较好照料,还应根据当地特殊人员数量,适时调整设施,确保优质服务。9、对参战人员为国家和平与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发放一次性安抚金,以此鼓励为国效力,对参战人员至今未婚,当地政府应发挥社会再分配调控功能,提供组成家庭的基本物质和经济基础的帮助。分析:对作出特殊贡献群体给予合理的奖励,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参战人员作为社会群体的特殊成员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对象,其在参战时作出了最大努力,无论危险性、艰难性,还是强度、要求和效率等都是最高的,在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受到战争创伤也是最大,为完成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务时作出了最大的付出,在特定时期作出特殊巨大贡献是体现效率,国家给予其特殊奖励是体现公平,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是对其权益的合理补偿,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激励功能,鼓励军人作出更多付出和贡献,所以,现在国家经济富足了,有必要对上世纪后五十一年的参战人员给予奖励,发放一次性安抚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安抚金标准:所有参战人员统一个标准金额。理由:第一,这是一个团体对整个国家层面上的贡献。第二,无论是作战战斗人员、作战保障人员、作战指挥人员都是革命工作分工不同,而且具有强制性和互换性,是通过整个团队的团结协作才能完成参战任务。确定金额标准的方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用价值比较法、成本比较法来确定,这是符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价值比较法:即根据各类人员作出成果的价值而获得奖得励金额与参战人员作比较。成本比较法:即根据各类人员作出成果的付出和难易程度而 获得奖励金额与参战人员作比较。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承担。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社会各方面制度和政策的改变,使少部分参战人员长期失去基本物质基础和各种保障,一无所有,导致至今尚未结婚成家,使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深感辛酸,他们是为国家作出过特殊贡献的人,也是社会人,是有血有内有感情的人,平均年龄都在五十多岁,还没有家庭亲缘关系和英雄的后代,从伦理学原理来说,政府也应从人道主义出发,以人为本,人性化处理,向其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何况部分地区早有对大龄未婚青年购房时,地方政府提供40%-50%的补
帖),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通过社会再分配,向其提供组成家庭的基本物质和经济基础,让人性的善良和道德的光芒回归社会,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魅力所在具体操作:当地政府视当事人情况协调,向其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标准应达到参战人员生活水平。10、对上世纪后五十一年因战伤残军人经本人同意,抚恤金改领同级因公伤残军人抚恤金后,再同时享受参战人员的各项待遇。分析:目前,现有政策是领取因战伤残军人抚恤金后,不再享受参战人员待遇,理由是因战高于因公抚恤金,金额内已含有因战的部分。事实上,因战高于因公抚恤金部分与参战人员的各项待遇是不相等的,产生了同样是参战而得到却不一样的矛盾。伤残军人抚恤金是对人体伤残的抚恤,把因战的待遇部分放入,在过去没有参战人员待遇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关爱,但现在有参战人员待遇时应及时调整。因战和因公既有相同因素,又有不相同因素,相同的都是受外部因素受到伤害,不相同的是因公是在和平时期意外受到伤害,而因战是在战争期间明知对人体和生命会受到伤害,乃至丧失生命,所以,也是过去因战会高于因公抚恤金的原因,因病伤残军人是人体内部因素造成的,与因战和因公都是外部因素造成是不同的。由于参战人员待遇政策尚未健全,等级较高的因战伤残抚恤金与同级因公抚恤金的差额,会高于目前部分地区参战人员待遇,为保障其利益,本条强调要经本人同意,因战伤残军人才能改领因公抚恤金后,再同时享受参战人员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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