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制度b在线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东财17春秋学期《建设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东财17春秋学期《建设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
邵阳市谋学天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
总评分0.0|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甲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工程合同?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
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你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对方。但是房款你只能慢慢要回来,法院也要看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
答: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郑志强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略读〗五种无效情形:
⑤招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011工伤保险赔偿。
〖略读〗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处理。无效but合格,承包人有支付价款的请求权,相当于有效,效果一样,当然可能承担一些行政责任。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
〖略读〗合同无效,初次验收不合格或始终不合格的处理情形。
①无效+不合格,经修复合格,修复费用扣除。
②无效+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无权请求工程款。
③无法,发包人有过错,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略读〗三种无效情形
①非法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非法转包有: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全部工程转包;二是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②违法分包。《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总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可见不是不可以分包,关键是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③无资质借用资质,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以上情况的严重法律后果是无效,且收益被收缴。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略读〗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视有有效合同,还是一种宽容的补救规定。对于职工婚育证明格式。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在即将取得资质之前进行承包,但要保证竣工前取得资质。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略读〗①对垫资和垫资利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属于合法的借贷合同,因此垫资不要吃哑巴亏。
②对垫资无约定的视为工程欠款。
③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略读〗劳务分包是无须取得类似转包程序一样的许可的,只要是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略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五种情形
①预期违约的;
②宽限后仍未完工的;
③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④非法转包;
⑤违法分包。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略读〗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三种情形
①付款违约的,且经合理催告;
②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注意是强制性标准非约定性的标准),且经合理催告;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经合理催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略读〗①合同解除+合格=可请求付款,达到未解除或有效的同样效果。
②合同解除+不合格=不可请求付款,后经修合格的,可请求价款,否则无权请求。因为合同解除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略读〗不合格,且不修、返、改的,可减少价款。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略读〗发包方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的情形
①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包括提供或指定)不符合强制标准;
③直接指定专业工程分包人的。
但承包人有过错的,也担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略读〗提前使用未竣工的部分,会导致承包人对非主体结构或地基工程质量瑕疵的免责。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略读〗①经正常验收的以验收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②提交了竣工报告,但拖延验收,视提交验收报告日为实际竣工日,为了防止验收拖延,因此要对验收的程序和期限有明确的约定。
③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的以使用占有日为竣工日。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略读〗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无须约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东财《建设法律制度B》在线作业二.doc文档全文免费阅读、在线看 7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100 &&
东财《建设法律制度B》在线作业二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东财《建设法律制度B》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60?分。)
1.??建筑工程一切险范围内承保的安装工程,一般是附带部分。其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多少,如果超过,则应按安装工程费率计算保险费。
??????满分:4??分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满分:4??分
3.??什么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A. 法律主体
B. 法律客体
C. 法律内容
D. 法律事实
??????满分:4??分
4.??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多少日内,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满分:4??分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满分:4??分
6.??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满分:4??分
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满分:4??分
8.??含安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通常要规定试车期,一般为:
B. 1个半月
D. 2个半月
??????满分:4??分
9.??某教授月工资2400元(当地扣除额为800元),则该教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满分:4??分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
??????满分:4??分
11.??____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A. 项目的竣工验收
B. 项目的竣工结算
C. 项目的竣工清算
D. 项目的竣工决算
??????满分:4??分
12.??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
??????满分:4??分
1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满分:4??分
14.??____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A. 可行性研究阶段
B. 勘查、设计阶段
C. 施工阶段
D. 竣工验收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
??????满分:4??分
15.??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以后,业主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多少:
??????满分:4??分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
A.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B. 工程勘察行业资质
C.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D.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满分:4??分
2.??下列属于工程监督机构的职责的是
A.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B.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
C. 工程竣工后,向委托的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D. 对需要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满分:4??分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A.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B.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C.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
D. 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
??????满分:4??分
4.??根据阶段分类法,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____
A. 决策阶段
B. 实施阶段
C. 立项阶段
D. 验收阶段
??????满分:4??分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____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A. 土方开挖工程
B. 模板工程
C. 起重吊装工程
D. 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工程
??????满分:4??分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