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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达邮币社与黄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一中民终字第6960号)
【全文】CLI.C.1502541
北京市四达邮币社与黄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6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四达邮币社。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锐。
  上诉人北京市四达邮币社(以下简称邮币社)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海云、徐硕参加的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邮币社的委托代理人黄东、刘晓旭,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日,黄某某(甲方)与邮币社(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世界杯小全张1万张,价值100万元,由乙方代为保存,一年内甲方不得出售;此单投资回报率每月2.5%,每月9日打入甲方指定账号;如不足一年,甲方急需用钱时,乙方有义务随时收购,甲方应得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储蓄利率分段计算;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持有一份必须由乙方加盖公章才生效。合同签订当日,黄某某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账号向邮币社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的银行账号转款100万元。合同履行期内邮币社均依约向黄某某支付收益款。日合同期满,双方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又续签新合同。续签的合同履行期限仍然是一年,续签新合同有效期内,邮币社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月支付黄某某收益。日续签合同期满后,邮币社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黄某某投资款100万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邮币社返还黄某某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日至日的利息12万元。
  邮币社在一审中答辩称: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经支付过了,邮币社是将两份合同的投资款及利息一并交给郑建国的,领取投资款的时候郑建国与黄某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黄某某再次要求邮币社支付投资款及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黄某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黄某某(甲方)与邮币社(乙方)签订合同,载明:为繁荣发展集邮事业,满足甲方“以邮养邮”的需要,为保证双方利益及合作的圆满成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1、乙方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升值潜力较大的邮品,保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升值幅度不低于30%,如因各种情况一年到期所购邮品升值不足30%,则乙方除应按原出售价购回邮品外,还应赔偿甲方30%的违约金(甲方保证邮品的品相不被破坏)。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所购邮品代为保管,免收保管费。3、甲方所购邮品在一年内不得出售。如某项邮品不足一年升值已超过30%,而乙方又有需要时,甲方有义务将该邮品按售出价的130%交由乙方回收,否则应赔偿乙方按出售价30%的违约金。4、如不足一年,甲方急需用钱时,乙方有义务随时收购,甲方应得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储蓄利率分段计算。5、甲方有享受乙方各种形式的服务和购买紧俏邮品,参与乙方组织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6、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议。本保单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一份必须由乙方加盖公章才生效。合同落款处甲方署名黄某某,乙方处加盖有邮币社公章,并署名王国强。该合同系黄某某提供的复印件,邮币社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同时确认确实签署过相关合同,但未能提供其所称的合同。日,黄力群(黄某某之姐)的账户向王国强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黄力群曾在该院起诉邮币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日该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笔录中显示,黄力群在诉状中称:2008年10月,黄力群得知邮币社可以代理邮币理财业务,遂委托其妹黄某某进行邮币理财。日,黄某某与邮币社签订合同,当日向王国强账户转入100万元,此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日,经双方协商,黄力群增加委托资金100万元,并于当日向王国强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双方合同履行至2010年底,后邮币社停止支付相应收益,故黄力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邮币社返还本金200万元,同时由王国强承担连带责任。邮币社及王国强共同答辩称:认可200万元打款至王国强个人账户,但系代邮币社收取;合同系与黄某某签订,不认识黄力群;另外,王国强后来联系了黄某某的爱人,其爱人同意取得合同原件,但一直未给予答复。就该案所涉合同,王国强称该合同已经在2010年10月解除,钱已经返还给黄某某。在该次庭审的法庭询问阶段,王国强及邮币社做出如下表述:1、不认识黄力群,一直是黄某某签署的合同,直至去年(即2010年)原委托合同已经完成,新合同签订完,来了款之后,黄某某说要将合同改成黄力群的名字;2、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2010年合同在黄某某的要求下改成了黄力群的名字;3、第一份、第二份合同均已经到期终止了,两份合同的钱已经转给黄某某了,后来2010年的合同是黄某某又打进来一部分,重新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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