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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金坛市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8216982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金坛市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常民终字第1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王杰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市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玉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虹。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月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沙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敏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江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坛市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范玉美、丁虹、谭玉洋、欧阳沙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江苏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富泰公司诉称,日11时50分许,范玉美驾驶牌号为苏A×××××号轿车从金坛市市区晨风路北侧兴华路桥公司大门出来右转弯进入晨风路过程中,遇谭月洋驾驶的苏D×××××号轿车沿晨风路由东向西,苏D×××××号轿车前部与苏A×××××号轿车左侧相碰撞,两车相撞过程中,苏A×××××号轿车前部又撞上道路北侧停放在场地上的富泰公司的车辆前部(此车无号牌,车型:东风牌,发动机号:SKM7900,车架号:LGG8D2D15EZ396521),两车相撞过程中,无号牌小客车尾部又撞上停放在车后邓俊驾驶的苏D×××××小客车前部,造成四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玉美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月洋负事故次要责任,富泰公司及邓俊不负事故责任。苏A×××××号轿车登记在丁虹名下,在浙商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苏D×××××号轿车登记在欧阳沙沙名下,在安邦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范玉美、丁虹、浙商保险江苏公司、谭月洋、欧阳沙沙、安邦保险江苏公司赔偿富泰公司各项损失43250.75元。
  范玉美、丁虹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车是家庭用车,范玉美是丁虹的母亲,范玉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损失由车主承担。富泰公司遗漏当事人,邓俊及苏D×××××车主。丁虹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丁虹车辆苏A×××××号小型轿车在浙商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日至日。富泰公司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报告上载明富泰公司车辆成交价为89900元,没有看到相应证据。
  浙商保险江苏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及投保情况无异议。我司认为富泰公司车辆损失属于贬值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我司赔偿范围内。另评估费也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该由我司承担。具体意见质证发表。
  谭月洋、欧阳沙沙未作答辩。
  安邦保险江苏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欧阳沙沙所有的车辆苏D×××××号轿车仅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事故发生后欧阳沙沙到我司进行了理赔,我司根据流程向欧阳沙沙支付了理赔款2000元,我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中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11时50分许,范玉美驾驶牌号为苏A×××××号轿车金坛市市区晨风路北侧兴华路桥公司大门出来右转弯进入晨风路过程中,遇谭月洋驾驶的苏D×××××号轿车沿晨风路由东向西,苏D×××××号轿车前部与苏A×××××号轿车左侧相碰撞,两车相撞过程中,苏A×××××号轿车前部又撞上道路北侧停放在场地上的富泰公司的车辆前部(此车无号牌,车型:东风牌,发动机号:SKM7900,车架号:LGG8D2D15EZ396521),两车相撞过程中,无号牌小客车尾部又撞上停放在车后邓俊驾驶的苏D×××××小客车前部,造成四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玉美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月洋负事故次要责任,富泰公司及邓俊不负事故责任。苏A×××××号小型轿车系丁虹所有,在浙商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日至日,范玉美是丁虹的母亲,范玉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该车是其家庭用车。苏D×××××号轿车登记在欧阳沙沙名下,在安邦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12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止。
  原审又查明,富泰公司因事故受损的车辆经浙商保险江苏公司定损为8350.75元。日经法院委托南京宁鉴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富泰公司因事故受损的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日,南京宁鉴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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