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陈光标高调慈善的评价法》出台的意义

2016慈善法草案热点解读
2016慈善法草案热点解读
来源:应届毕业生培训网分类:公务员考试时间:编辑:少芬 已有人查看
  慈善法草案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那么关于本次慈善法草案的热点有哪些,怎么解读的呢?跟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2章、112条,确定了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行为准则、内部治理和信息公开义务,对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等问题都进行了规范。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答。阚珂表示,慈善法草案所说的&慈善&最重要的特点有四个:一是自愿,二是无偿,三是财产一旦捐出就不能收回,四是非营利性活动。慈善法的&慈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只针对一个人&做好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
  是不是个人就不能募捐了?
  草案规定: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阚珂:的确,这部法律立法原意是个人不能直接从事募捐。那么谁来干这件事?答案是慈善组织。过去的慈善就是一对一,现在由双方变成了三方:有捐助的,有受益的,中间则是慈善组织。
  为什么慈善法不希望个人来做这件事呢?因为个人募捐不透明,缺乏规范的管理,对财产怎么使用没有约束,募来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难以划清,不便于监督管理,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
  但如果个人不是去募捐,而是自己掏钱去捐助行不行?当然没问题,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做好事&。但是你不能拿别人的钱来做慈善,否则就会带来很多问题。
  是不是自己不能向社会求助了?
  草案规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阚珂:此前慈善法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没有理解到位,以为不允许个人去求助。其实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比方说个人自己或亲属遇到困难了,向社会募集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这样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但目前个人求助中出现了一些纠纷。比如,捐赠的善款用不完怎么办?目前这种情况不适用慈善法,只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财物一旦捐出就成了受捐助者的财产,如果这些财物被挥霍,社会也只能予以道德谴责。尽管个人求助行为慈善法并不禁止,但同时也不予以调整,而是把是否捐助的权利留给个人去判断。事实上,慈善立法更多的考虑是引导类似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
  另外,社区内部互济互助活动,由于彼此帮助时人们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因此这种&抱团取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慈善法自然也不禁止。
  互联网上怎么发起慈善募捐?
  草案规定: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络发布募捐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阚珂:公开募捐的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募捐的方式,但是要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另外,慈善组织也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换句话说,没有募捐资格的网站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如何鼓励人们多从事慈善活动?
  草案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阚珂:个人或者企业之所以捐赠,除了尽回馈社会的责任,另一个原因是政府对慈善捐助有税收优惠。慈善法草案关于税收优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以及其所经营、投资的收益,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捐赠者,包括捐赠组织、捐赠企业、捐赠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受益人在接受慈善服务时,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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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解读&讲座有感
今日上午听清华大学王名教授解读《慈善法》,因是门外汉仅能进行简要记录如下。
《慈善法》于3.16日公布,将从起正式实行。
1.结构、法条、原则安排的亮点
2.支撑慈善法的七大重要理念​
新概念:​慈善组织/慈善或公益活动/社会服务机构/慈善行业组织/慈善募捐/定向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项目/年度管理费用/慈善服务/慈善文化/公民慈善意识/慈善专业人才/慈善理论研究/慈善举报与受理
新制度:统一登记/慈善组织认定/年报报送公开/限制​关联交易/慈善财产清算/慈善行业组织/定向募捐开放/公开募捐资格/跨区公募备案/合作公开募捐/互联网公募平台/禁止推送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投资/最低公益支出/管理费用最必要
新理念:大慈善/多元主体/组织为主/社会向善/规则向严/政府向外/深化改革
几点释义:
《慈善法》是这个领域内第一部法,其性质是“综合性的基本法”,是硬法(具有刚性)
“大慈善”区别于传统的慈善概念(富人帮穷人、前端的捐赠行为等),​是多元主体参与(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开放概念)全过程性的公益慈善行为。
定向募捐范围小于非公募
慈善行业组织是为慈善组织提供支持性服务的有“中介性”的组织,近年发展不成熟,此部分职能由政府兼管,未来应进行剥离;政府应该从直接的慈善活动参与者转变为幕后,让慈善成为民间社会的活动
强调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的主体,也有人称《慈善法​》更像是一部“慈善组织法”;对慈善组织的保护能推进社会转型,成为有组织的公民社会(而不是碎片化的社会)
公募基金会最低管理成本15%调整到10%其实反映了公众认知的偏差,还是比较传统的认为“慈善不花钱”,​也能体现慈善文化。
公募资格从终身制变为开放
3.《慈善法》背后构建的新体制:国家管控平台、平台监控组织
利用大数据,建设信息平台,转变传统的门槛监管;在移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实现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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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知风:如何让《慈善法》更好地体现善意?
来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原标题:知风:如何让《慈善法》更好地体现善意?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16日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慈善法,其中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对此,在北京大学读书的王丹丹产生了疑虑。5天前,她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为自己身患糖尿病的妹妹募集8万元,用来购买一台胰岛素泵和相关耗材,她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3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因此,民间私募在法律上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法规中并没有具体条款对个人募捐有禁止性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某些民间私募中,出现各种诈骗、非法赢利的违反现象。最近通过的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应该就是为了堵住这个漏洞。
  然而,这是不是意味着同时也堵住了个人求助的出路?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已经在今年两会期间作出过回应: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对于王丹丹的疑虑,阚珂再次作出解释: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从理论上说,个人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别已经十分清晰了,只要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就不受慈善法限制。对于王丹丹的疑虑,阚珂认为,她的学长谭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王丹丹的筹款信息,这个筹款项目应该属于“募捐”。这就把“个人不能公开募捐”的底线,作了具体划分。
  对于慈善募捐,以法律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如何让《慈善法》更好地体现善意,在今后的实践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民间私募对一部分遇到不幸的人来说,可能是最快捷有效的求助方式。由于其中产生了不善的现象,法律才将其“关闭”。可能正是由于这种方式的快捷有效,又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才会有人乘虚而入。那么,在“关闭”了这条通道后,社会公益组织是不是能提供同样快捷有效的救助通道?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就意味着必须通过合法的募捐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等规范的机构,或学校和事业单位的某些组织进行募捐。但是,对于这些团体或组织也是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王丹丹也曾经通过一个慈善组织的网站为妹妹筹款,但是近两周时间过去,只筹到120.5元。“对方说后台实际筹集到的资金比网站上显示的要多。”尽管这是一家正规的慈善组织,这种说法还是让王丹丹对这个网站的信息抱有疑虑。
  或许,民间私募的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某些慈善团体或组织不给力,甚至还出现了乏善可陈的弊端。毋容讳言,《慈善法》的“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在切断某些诈骗、非法赢利渠道的同时,也减弱了个人求助的能力。因为,在个人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之间,有时只是一种力量上的补充。就像王丹丹的学长谭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王丹丹的筹款信息,从特征上说属于“募捐”,但只是可能比王丹丹更有人脉的学长,让求助的效果更好。那么,当个人求助的合法资格限定在家庭和亲属氛围内,必然让有些家庭、有些人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团体或组织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就让《慈善法》有关“个人不能公开募捐”的善意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齐贺 UN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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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问责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浅谈《问责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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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浅谈《问责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它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问责条例将成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二是问责条例将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是问责条例的出台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文章来源莲 山课件 w ww.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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