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管服大形势下如何加强形势任务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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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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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财〔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信息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代码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现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和免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 (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明细项目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 (三)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 (四)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 (六)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 (七)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 (八)计量授权考核费。
&&& 三、工作要求
&& (一)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 (二)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 (三)对上述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 (四)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1019号),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四、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调整升级按照财政部暂行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要求,CIQ2000项目组已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修改内容如下:
& (一)2015年继续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收费,自1月1日起取消出口计费,计费模块将限制对出口货物计费(含运输包装申报);
& (二)针对出口货物,在签发单证、数据归档环节,系统不再校验是否计收费(此项调整在CIQ系统升级后立即生效);
& (三)调整签发通关单模块,细化通关单签发状态栏目,选择无纸化通关方式电子通关后,该栏目显示为“已无纸通关”;
& (四)增加通关单签发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目前仅限于直属局使用;
&&(五)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日期数据导入系统内,并根据2015年放假安排,对2015年的法定节假日进行了设置。系统升级后版本号调整为CIQ,请各局务必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五、其他事项请各单位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
&&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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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新疆塔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版权所有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来源: 刘远朋 新华社
来源:作者:刘远朋 新华社责任编辑:yfs001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说,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本届政府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取得明显成效。李克强指出,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政府仍然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存在放权不到位、监管缺失疏漏等问题,公共服务还有不少薄弱环节,转变职能、提高效能还有很大空间。必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并与“双创”和发展新经济紧密结合、互促共进,形成经济发展的持续内生动力。改革成效要看改革后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多少、项目审批提速多少、群众办事方便多少,而且要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不能用模糊不清的概念。李克强说,要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下决心继续减少审批,相同相近、关联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并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大幅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及审批评估事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办学科研自主权。推进政务公开,打通“信息孤岛”,使群众和企业了解、监督、评价“放管服”情况。加快制定公开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时发布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李克强指出,要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公正监管,全面推开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建立企业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完善综合监管,推进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消除监管盲点。探索审慎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既支持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又合理有效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李克强说,要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双创”的效率,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一条龙”服务,促进新注册企业增长势头不减、活跃度提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渠道提升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优化服务还要保住基本民生,切实兜牢底线。李克强说,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场牵一发动全身的深刻变革。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忍为国、让利于民,计利当计天下利,以政府减权限权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发挥。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工匠精神,抓好“放管服”改革实施,严格责任落实,用实实在在的成果推动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又讯记者刘远朋昨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部署我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会议指出,接下来,要重点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省市县联动,立即部署,集中开展一次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及行业垄断的问题。会议强调,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要妥善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项目,从今年10月1日起,全省市县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会议明确,全省各级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通过实现“一门在基层,服务在网上”,破除政务服务碎片化、条块化和本位化,实现网上“背对背”、基层“面对面”和办事全覆盖。另我市设分会场,市领导彭建文、钟荫腾、龚国平、彭定邦、谢春森、章权、朱蔚蔚、叶少军收听收看了电视电话会议。编辑:赵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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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下月起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用交了(清单)
原标题:注意了!下月起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用交了(清单)
新华网消息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自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此次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背景是什么?
答: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
今年以来,国务院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作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方案,决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今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要再砍掉一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和停征一批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
二、问:此次取消和停征了哪些收费项目,每年可为企业和个人减负多少?
答:此次取消和停征了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5个部门,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36亿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是近两年国务院分批取消了有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与此相关的考试考务费予以取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14项。
二是相关部门工作属于政府应提供的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了一般性管理职能,应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不应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费。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12项。
三是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将与行政机关脱钩,不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原协会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应取消。包括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等6项。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将与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合并为统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予以取消。
五是通过法律、行政管理手段可以有效管理相关活动,无须再通过收费调节,取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入境签证费等5项收费。
三、问:下一步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取消和停征的收费落实到位?
答: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此次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原标题:两部委联合发布:11月起取消和暂停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28. 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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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下月起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用交了(清单)
日 22:00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注意了!下月起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用交了(清单)
新华网消息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自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此次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背景是什么?
答: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
今年以来,国务院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作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方案,决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今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要再砍掉一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和停征一批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
二、问:此次取消和停征了哪些收费项目,每年可为企业和个人减负多少?
答:此次取消和停征了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5个部门,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36亿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是近两年国务院分批取消了有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与此相关的考试考务费予以取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14项。
二是相关部门工作属于政府应提供的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了一般性管理职能,应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不应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费。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12项。
三是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将与行政机关脱钩,不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原协会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应取消。包括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等6项。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将与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合并为统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予以取消。
五是通过法律、行政管理手段可以有效管理相关活动,无须再通过收费调节,取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入境签证费等5项收费。
三、问:下一步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取消和停征的收费落实到位?
答: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此次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原标题:两部委联合发布:11月起取消和暂停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28. 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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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白蚁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白蚁防治机构,向依法应当实施白蚁预防的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四、房屋转让手续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其中,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的收取范围、对象和方式,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登记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时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加收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执行。
  六、考试考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七、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另行制定。
  八、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地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二、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2)注册土木工程师(含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5)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6)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7)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9)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0)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1)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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