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单位公司调岗员工不同意是否需要书面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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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同意调岗 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说法拉理 & 来源:新疆法制报 & 作者:张卫玲 李欣玫 & 发布时间:
  用人单位整合相关部门后,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劳动者拒不服从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多次对其岗位调整,均遭到劳动者的拒绝,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案情】&  今年43岁的胡月强(化名)于日与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胡月强税前月工资24967元,每月另有补助,年终还有绩效奖金,实际年度绩效奖金比例及金额将根据公司绩效及个人的绩效考核成绩而定,合同有效期至日。  2015年1月,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将公司原有的15个部门缩减成10个部门,并将150名员工优化到80人以内。此后,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多次对胡月强在待遇、职级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但未能达成一致。  日,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向胡月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日,胡月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2014年的年终奖差额26918.72元。  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胡月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284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9202.86元。  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法院判决由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胡月强2014年度的年终奖差额9202.86元,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焦点】&  在公司部门重组,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不予接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  【拉理】&  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表示,公司对相关部门与岗位进行缩编后,已在薪酬、职级不变的前提与胡月强就调岗事宜进行了协商,在协商结果不一致后,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胡月强支付赔偿金,对于工资与2014年度的年终奖会依约支付。  胡月强则认为,所谓的部门撤并是公司为了规避裁员的法律后果而故意制造出的结果,属于违法裁员。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说法】&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刚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对其经营管理享有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的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精减相关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方面作出调整,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等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田文刚分析,在本案中,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对部门及人员进行优化,在待遇、职级不变的前提下,就调整工作岗位与胡月强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胡月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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