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雇吊车干活砸伤人老板不出误工费找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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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干活受伤状告师傅索赔
在不少行业里,我们常见一种师傅和学徒的工作关系,学徒边学艺边工作,既是学生又是帮手。15岁的葛云旭是刘亮的学徒,可是学艺才不到半年就受了伤,因为索要工伤赔偿将师傅告上了法庭。□本报记者&林菲&特约记者&符晓玮A15岁学徒工作中受伤葛云旭是江西人,父亲早故,母亲离乡出走十余年,他是在奶奶的照顾下长大的。与葛云旭同村的刘亮有着一手维修机电的手艺,在海口开了一家商行。2012年春节,刘亮回老家过年,将当时只有15岁的葛云旭带到海口当学徒。日下午,葛云旭跟随刘亮来到罗峰开的小店。葛云旭在门口移动一台深井泵时,右足趾意外受伤。刘亮和罗峰紧急将葛云旭送院治疗,并支付了22000多元的医药费。葛云旭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3年7月,葛云旭以劳动争议纠纷案向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葛云旭和刘亮就是否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撤销此案,葛云旭便诉至法院。B师傅非法使用童工葛云旭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与刘亮签订的赔偿协议原件,内容确认葛云旭是刘亮的学徒,在工作时因擅自移动一台深井泵时意外受伤,在刘亮一次性支付61000元赔偿后双方不再有争议。协议上由葛云旭的监护人,即奶奶划去了“擅自”二字并签名。葛云旭向法院请求,刘亮支付非法用工赔偿金、误工费、住院营养费等。龙华法院一审认为,葛云旭是刘亮的学徒,刘亮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葛云旭工作,从而造成葛云旭在工作中受伤,刘亮的行为属非法使用童工。法院判决,刘亮向葛云旭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20153元。C师傅称并未安排工作师傅刘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称,当初他基于同情,受葛云旭奶奶嘱托收他为学徒,带到海口后与自己家人共同生活。在这4个多月时间里,葛云旭只是偶尔帮忙做点家务,自己帮人维修机电设备时,有时也会叫葛云旭在边上看着,顺便告诉他一些机电常识。在事发之前自己还没有教过他维修技术,更谈不上安排工作。有时葛云旭要买点衣服、鞋子等生活用品,自己也会给他三五百元补贴,但完全是对一个小老乡的关照,根本不是发工资。另外,刘亮也解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请老家亲戚代为与葛云旭奶奶协商并签订的,他当时已经提出过协议中写工作时受伤是不符合事实的,但对方不同意。葛云旭的奶奶却否认了刘亮的说法,她辩称,刘亮于2012年2月到自己家中雇请葛云旭到海口的商行当学徒,商定每月工资500元并包吃住。赔偿协议是刘亮在日打印好后寄回到老家亲戚,再转交给自己签订的。海口中院认为,刘亮在诉讼中认可葛云旭是自己的学徒,在自己的商行里工作,构成非法用工。刘亮否认赔偿协议中葛云旭在工作时受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日,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以案说法学徒不满16岁也算童工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丽表示,我国法律向来明文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学徒的概念与规定。为防范风险,规范用工,避免使用童工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完善员工录用登记资料,对年龄、身份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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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手被干活时砸伤老板不给误工费怎么办!_百度知道牌匾掉落砸伤小工 雇工干活受伤谁赔?
  25岁的外地进京打工者熊某为茶楼租户安装牌匾,不想悬挂牌匾的屋檐脱落,致熊某重伤。熊某将茶楼租赁合同签订者杜某、实际承租人刘某、房屋产权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部分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6月9日下午,熊某和哥哥朱某、嫂子及小侄子前往西三旗一家茶楼,为租户杜某安装门头牌匾。装完,熊某正在牌匾正下方收拾工具,突然轰隆巨响,悬挂牌匾的屋檐瞬间脱落,连同牌匾将熊某狠狠砸倒在地。
  熊某住院22天,至今仍在恢复中,面临终身残疾的可能。他要求租户等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5183元。
  租户杜某辩称,自己只是受刘某委托签订租赁合同,与刘某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而刘某称,其与熊某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对损害不承担责任。
  另一被告房产公司认为,公司开发的房屋没问题,屋檐是租户自己添加的附着物,并非公司所有。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没实施侵权行为,亦无过错。
  法官释法
  究竟谁该为熊某的悲惨遭遇负责?遇到类似侵权事件时,该找谁赔偿,又如何举证呢?
  由此海淀法院的杨静法官认为,对于此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只对侵权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纠纷发生后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其若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可免责。
  1.屋檐及牌匾归谁所有?房屋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
  屋檐及牌匾属于悬挂物。此案中房屋产权人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时并无屋檐,房屋质量也无问题。屋檐系租户装饰房屋时安装的,应归租户所有和使用,故房屋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2.租赁合同签订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谁应承担责任?
  刘某与杜某之间应属间接代理,杜某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为房屋使用人,并对房屋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故应当对外承担责任;刘某是实际承租人,实施具体行为,亦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租户进行房屋装修时需经其审查和监工,但其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不具有装修资质的人员安装了屋檐,故应承担责任。
  4.熊某自身是否有过错?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发现,熊某及朱某施工时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还放任幼儿靠近施工地点,未充分预料到施工中及施工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杜某、刘某、物业管理公司及熊某本人对该事故均存在过错,故应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刘某及杜某作为致损物件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具有安全隐患的物件脱落造成他人损伤,故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系数为80%;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熊某自身疏于防范,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系数为10%。
  最终,法院根据有效的证据材料及实际发生的金额,依法判定的赔偿数额为99083元,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 编辑: newsroom ]
关键字: 屋檐,牌匾,租户,茶楼,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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