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盗刷银行承担责任综合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

国外银行综合保险介绍
银行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等提供包括雇员忠诚、营业场所及室内财产、伪造票据、假币、运输途中、证券、保管箱责任和法律费用等保险保障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银行综合保险》和《银行保险单》条款所承保的内容大致相同,现将其对比介绍如下:
保险责任范围
一、雇员忠诚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对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且有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明显意图导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不论被保险人雇员是自己还是与他人共谋所致。
《银行保险单》则是采用类似列明责任方式,将其保险责任限制在由被保险人雇员有明显意图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通过关于证券、商品、期货、期权、货币、外汇及类似、贷款、贷款性质的交易或信贷的其他扩展形式为他们自己获得除工资、费用、佣金、奖励及类似的报酬之外的不正当财务收益而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雇员与他人共谋所致损失同样也包括在内。
借鉴: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银行雇员不忠诚行为而带给银行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保险人的风险也是很大的,比较、借鉴两个条款,应将保险责任定位于单独并且直接由于雇员有明显意图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且为自己谋取了不义之财的不忠诚或欺诈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对于由其他原因共同导致或间接损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另外,为防范道德风险,可以考虑将知悉投保事宜的银行管理人员列在雇员之外。
二、营业场所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的营业场所条款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被保险人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里由于偷盗、入室盗窃、抢劫、诈骗,以及无论是如何或由谁导致的无法解释的失踪或被损坏、损毁或错放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该条款就限制了被保险人财产必须是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里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的损失,而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都可以承保。
此外,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对于被保险人财产在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而使用的活动住房车、汽车以及(或)被保险人临时使用的类似的建筑物内由于上述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营业场所不仅包括常规意义上的被保险人所拥有或占有的建筑物楼房,而且包括了被保险人的活动住房车、汽车和临时使用的类似的建筑物。二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在邮政车或租用的运输工具中所致的损失是不予以赔偿的,但被保险人财产是在其雇佣的专门为了运输的保安公司的运钞车里则可以赔偿。
(二)对于被保险人的客户或客户的代表所拥有的在条款定义(C)里描述的任何财产项目,是由于该客户或其代表为了与被保险人进行银行业务交易,而在被保险人的任何营业场所内、交易柜台窗口外、自动取款机或类似的设备处因遭受抢劫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在被保险人为客户或其代表所提供的停车场、车道或其他类似的设施内,按照条款条件3 的规定发生的损失,不论被保险人对该损失是否因此负有法律责任,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家具、固定装置、设备(计算机和外围设备除外)、文具、物料或保险箱或保险库,由于偷窃、入室行窃、抢劫、或任何试图那样做,或被破坏行为,或人为故意损坏财产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对于由于火灾导致的损失或损坏,则不负责赔偿。
(四)建筑物本身由于偷窃、入室行窃、抢劫、或任何试图那样做的行为而致的损失,或对建筑物内部的破坏行为或人为故意毁坏而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是,这些建筑物、室内财产等应是由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控制利益,对损失负有法律责任;由火灾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赔偿。
《银行保险单》里则分别建筑物和室内财产条款,但其保障内容与《银行综合保险》的条款内容一致,包括客户财产的损失、火灾除外等。
借鉴:针对银行风险特点,该条款仅负责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财产、客户及其代表财产及营业场所本身因盗窃等列明责任引起的损失,而不包括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为了给被保险人提供比较全面的风险保障,考虑到原有保险保障的延续和便于被保险人理解,在此处可以考虑以国内财产保险条款(列明责任)来替代,同时也便于公司业务员的理解和实务操作。但应将不可抗力因素和财产神秘失踪和错放导致的损失排除在外,而且涉及到被保险人客户的财产是否包括在本部分应进一步考虑。增加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将此条责任定为“营业场所及室内财产条款”
三、运输途中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的运输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在明细表第六项列明的区域限制范围内的运输途中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雇员或是其他人的疏忽或欺诈导致丢失、损坏、损毁、偷窃、放错地方、盗用或偷走、或神秘失踪而导致的损失,在任何作为信使的人员看管下发生的损失,包括请专业的安全公司运输而导致的损失。但是,保险人对在邮车运输、或雇佣的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运输期限是从运送人员接到货物开始,至运送人员把货物交到目的地为止。
《银行保险单》条款的运输条款的内容与《银行综合保险》大致类似,虽然没有对于邮车运输、雇佣的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是在责任免除里(13)则予以明确。
目前国内银行运钞车的提供来源主要是银行自身,押送人员也主要是银行内部的保安人员,所以在设计条款时应考虑国内情况,而且鉴于此风险比较大,且目前国内没有类似的条款,建议作为银行综合保险的附加条款。需要进一步调研.
四、伪造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的伪造条款包括三方面:
一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伪造或涂改任何支票、汇票、承兑汇票、提款指令单或资金提款或财产收据、存款单、信用证、授权证书、汇款单、或国库支付令而导致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在任何发给被保险人的指令或通知书的保证下的汇划、支付或交付任何资金或财产、开信用证、或支付任何有价的财产,而且授权或承认这样的汇划、支付、交付或收到资金或财产的指令或通知书要么是伪造的签名或背书,要么是未经客户或银行机构通知和允许而擅自涂改造成的损失。
三是保险人赔偿由于伪造背书造成在被保险人的任何机构都可以支付的被保险人期票的支付的损失。
《银行保险单》条款的伪造或涂改条款的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而且对于传真签名的效力都被视同为手写签名的效力。
此外,《银行综合保险》还提供了延伸的伪造条款,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诚意的在正常的购买、获得、承兑、收讫、出售、交付或支付任何价值、扩展任何信贷或假定任何责任过程中,或其他按照任何证券、文件或其他书面的票据而执行的业务过程中,证明票据为伪造或假冒任何出票人、签发者、背书人、转让人、出租人、过户代理人或注册人、承兑人、保证人或担保人的签名,或被涂改增加支票的票面价值或被涂改、或丢失或被窃造成的损失。
借鉴:伪造条款的风险也是很大的,而且有些是保险人无法认识和控制的,所以在伪造方面可以考虑采用相对较窄的列明责任,也就是仅对部分票据的伪造和涂改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对于伪造的保证书下的汇划、支付以及延伸的伪造条款可以考虑列为除外责任。
五、假币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的假币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诚意地收取了任何假币或涂改的纸币或硬币造成的损失。
《银行保险单》条款的责任与上述相同,但是其更进一步地限制了地域范围,只有被保险人收取了冒充由英国、加拿大领土、美国及任何西欧国家的银行以及任何被保险人承担损失的办事处所在地的国家发行的货币而造成的损失。
借鉴:目前国内银行对于假币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柜台业务员在收到货币时一般都至少经过验钞机和人工点验两道程序,而对于外币更是特别谨慎,所以对于该条款,该部分的风险相对较小,可以综合两个条款的长处,即将币种限定为人民币和国家限定的十几种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
六、保管箱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条款负责赔偿由于存放在被保险人的贵重物品保险库里的客户保险箱里的财产遭受损失、损坏或损毁,被保险人因法律赋予的责任而发生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依法而承担的保管箱赔偿责任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赔偿,而且在后面的责任免除里也予以了特别强调。
《银行保险单》条款未提供该保险责任。
借鉴:考虑到目前一些银行已开办了此类业务,但绝大部分银行尤其是分支银行并没有该类业务,所以可以借鉴国外有关的保管箱保险条款设计为本保险的附加条款。
七、认购权损失条款
《银行综合保险》的认购权损失条款(Loss of
Subscription)负责赔偿由于财产错放或损失而导致的认购权、兑换权、赎回权和存款权的损失,不论财产放置在何处的建筑物内,还是在作为邮递员的人员看管下,在去任何地方的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包括专为运输的安全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但是,在邮车运输、或雇佣的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损失金额将是受损特权的期满价值,对于该损失金额有异议,则由仲裁或协议确定。
借鉴:从对该条款的保障范围的理解和国内银行业务的了解,可以不考虑将本部分作为银行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
八、法律成本和费用条款
《银行保险单》条款的法律成本和费用条款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辩护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时发生并支付的法庭成本和合理的律师费用,该诉讼或法律程序是为执行被保险人对包含有被保险人遭受的有效的、可收的损失的任何损失、索赔或损坏的责任。只有发生的费用超过了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保险人才对该项费用进行赔偿,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发生的为了证明本保险单保障的损失或金额的存在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则不予赔偿。而且该项赔偿是在保险金额之外。
《银行综合保险》虽然没有类似的承保条款,但是在总则里有关法律成本和费用的规定,其规定与上述一致。
借鉴:在设计该条款时,条款的框架应尽量与现有的综合类保险条款的框架近似,便于业务员理解和操作,所以如果考虑将该费用予以保障,可以将其放在总则里建议放在总则里或特别约定
第二部分&&&
除了战争、核风险、被保险人的董事造成的损失等一般责任免除外,银行综合保险有一些特殊的责任免除:
一、由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震、地下火或其他自然界激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即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
二、对于财产在安全公司的看管下而发生的损失,本保险只负责超过被保险人在下面所恢复的或收到的金额:
(i)被保险人与指定的安全公司的合同
(ii)指定的安全公司为了使用其服务的客户的利益所购买的保险,以及
(iii)所有其他有效的保险和赔偿,无论是指定的安全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是其为了服务使用者的利益购买的保险,本保险将只承保该超额部分。
三、利息、佣金、手续费或其他类似的收入项目,无论是否已获得、产生或收到,这些项目都不被用来确定本保险所承保损失的金额。
四、被保险人由于威胁而将财产从营业所里交出的损失:
对被保险人的董事、雇员或其他任何人进行人身伤害,在由被保险人雇员看管的运输途中的财产损失除外,假如在运输开始时被保险人并不知道任何类似的威胁。或
无论是对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房屋或财产进行损坏。
五、直接或间接由交易所致的损失。(由于银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者,经营风险必须由银行自身来通过经营方式、策略、技巧等来避免而且在发生了经营风险后应由其自身承担,这种风险是不能转嫁给保险人的,所以由交易所致的损失是责任免除。)
六、利息、佣金和手续费及其他类似收入项目都不能用来确定为损失的金额。
借鉴:从条款措辞可以看出,两个条款在责任免除方面都很谨慎,采取了强调方式的责任免除措辞,如“直接或间接由于伪造或涂改导致的损失,除非被承保条款1、4、5或6承保”。根据台湾银行综合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来看,该业务的赔付率高达300%,虽然它也从一方面说明了该产品具有很大的需求,但是也反映了风险之高,我们在设计该条款时就应该考虑到风险的平衡,所以,在责任免除方面应考虑的更加周全。建议在因伪造\涂改票据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以外的第三者所为.
第三部分&&&
总则和其他
两个条款都对条款里的一些用辞进行了明确解释或说明,这样做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涉及到保险保障的重要事项有明确的一致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对事项的不同理解而在事故发生后导致歧义而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在设计新条款时应该借鉴这种做法,将有关银行业务术语、一些关键用辞予以明确化,也有利于业务员展业和理赔。
(一)“被保险人”的解释
两个条款对“被保险人”范围的解释均是不仅包括明细表里列明的被保险人,即我们通常理解的某一指定被保险人,还包括任何由投保单里列明的被保险人有控制利益的分支公司和被保险人的雇员组成的指定合伙人。
借鉴: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是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分(支)行,如工行北京市分行宣武区支行因下面还有很多分理处和储蓄所,所以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其下属的分理处或储蓄所则只能作为被保险人而不能作为投保人。
(二)“雇员”的解释
《银行综合保险》里关于“雇员”的解释是不仅指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职员、勤杂人员、被被保险人雇佣的其他人员,而且还包括:在被保险人处实习的学生;被被保险人通过兼并、合并、或购买主要资产而接管的公司雇佣的管理人员、职员、勤杂人员、实习学生以及其他雇员;被保险人保留为其处理法律事务的的有价值的人员或律师,以及律师在为被保险人服务时雇佣的雇员。
《银行保险单》条款的解释则不包括其通过合并、购买或兼并取得的公司所雇佣的职员等,对于已退休或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却在被保险人的数据处理活动中担任顾问或类似顾问角色的人员也被作为是被保险人的雇员。
借鉴:根据国内银行的情况,雇员就仅指和银行签有劳动佣工合同的员工,而且需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投保人的银行的、知悉投保事宜的管理人员不视作雇员,因为如果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雇员串通进行欺诈等不忠诚行为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保险人也因此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
(三)“财产”的解释
两个条款对“财产”的解释基本一致,包括货币,金块,各种贵重金属以及由此做成的各种物品,珠宝,手表,装饰珠宝,贵重或半贵重石头,股票,债券,债券息票,其他各种证券,提单,仓单,支票,汇票,汇款单,印花税票,保险单,转移产权契据,抵押票据,代替货币、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所包含利益的作为等价物的各种协议或非协议票据或合同,和其他有价文档包括帐册和被保险人处理其业务的各种记录,以及其他所有的与上述类似或具有同等性质的票据。此外,《银行综合保险》条款里的“财产”还包括被保险人通过合并或兼并或购买的公司的财产。
借鉴:从国内银行的情况来看,财产的定义应加以限定,特别是不能包括被保险人通过合并或兼并或购买得到的公司的财产,以免扩大保险人的风险。
二、责任的先决条件。
《银行综合保险》条款里专门明确了该保险的“责任的先决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应保证定期进行全面的内部审计和检查、应及时报告任何导致其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交易的情况、应保留明确定义被保险人雇员职责和被保险人业务的各个方面的规则手册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不能从头至尾地控制某一项交易等。在条款里约定这些的目的就是为了被保险人作好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对于一个没有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和职责分工的银行,出现雇员欺诈、收受假币和伪造票据等损失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只有制度却不实施的银行同样也是风险大户。从这一点上,在设计该条款和开展该业务时应注意条款的措辞和选择承保对象,切忌为了业务而不加选择的将风险大户也承保在内,导致赔付率过高。
三、条件。《银行综合保险》条款对其他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单专有利益、价值基础等进行了约定。
(一)额外的营业场所和雇员。《银行综合保险》条款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修建额外的营业场所或增加额外的雇员,只要该营业场所符合原有的安全规定,则额外的营业场所和增加的雇员自动享受本保险的保障,但不能增加保险金额,即增加的营业场所和雇员仍受原有保额和责任限额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想增加保额或责任限额可以附加批单。
借鉴:从风险控制角度,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增加的营业场所和雇员可以采用申报方式,即发生了增加营业场所或雇员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对增加的营业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可以不增加原有保险金额而纳入原有的保险标的范围。或者以谨慎的态度,对增加的营业场所一律以批单加费的形式予以承保。
(二)保险单专有利益。《银行综合保险》对保险单专有利益的约定为保险单指定的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或转让人,而《银行保险单》条款则仅约定保险单第一指定被保险人享有该保险单的专有利益。
借鉴:鉴于银行经营机构的特点,而且为了控制风险,应该在条款里约定保险单专有利益的权利人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即如果工行宣武区支行为其自身及其各级分支机构投保本保险,则工行宣武区支行为第一被保险人,享有本保险单的专有利益。
(三)财产价值基础。《银行综合保险》对财产的价值进行了约定,如其证券、外汇等财产的价值以损失发生时的收盘价或中间价为基础确定,如没有收盘价则以双方协商或仲裁确定,丢失的帐册或记录以实际复制费用为准。
借鉴:银行票据财产与普通财产的价值基础是不同的,所以有必要在条款中将其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约定。
(四)追偿。对于保险人已支付损失的赔款经过努力后追回,条款约定按一定的的顺序予以分配:首先是扣减为追偿付出的实际成本,其次是被保险人超过保额的损失金额,再次是弥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最后是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及本保险超额部分被其他保险保障的损失金额。
借鉴: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其票据损失不仅包括票据面值的损失,而且还包括与这些票据相关的其他收益损失,如利息、佣金、手续费和股利等,而这些收益是不算在保险损失金额范围内的。此外,本保险还约定了存在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本保险只负责赔偿超过其他保险保额但不超过本保险保额的那部分损失。所以,对于追偿款的分配应加以约定。但是,根据目前的理解,如果存在按照上述分配顺序后仍有余款的情况下,余款应属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还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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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年〕18号】-[综合法规类]
&&&&【提要】法律知识保险 :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年〕18号】-[综合法规类]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八、本通知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本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保监会&&&&日&&&&【提示】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失效,请自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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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综合保险条款  定 义  第一条 本保险单有关名词定义如下:1、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分行、支行和办事处。2、被保险人代表:指被保险人的董(理、监)事及被保险人的总行、分行、支行行长助理和办事处主任助理以上职员。3、营业处所: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4、员工:指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人员。5、财产:指现金(即硬币与纸币)、金银、各种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汇票、本票、存单、存折。6、存单、存折:指银行签发的存款证明书,载明存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存款的书面凭证。7、取款凭条:指存款人自其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帐户中收到款项的确认凭据。8、&证券&:股票、无记名股票、股本证明书、认股证书或权利证书。9、溯及日:指本公司同意承保自该日零时以后发生的损失,损失在该日零时以前发生而在该日零时以后发现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0、共同监管:指对有关各项财物或记录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负保管之责,一人处理财物时至少有另一人在场监视,各种保险箱与金库需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开启。11、双重管制:指一人处理的事务由第二人审核,两人共同负责。12、运送中:指负责运送的员工或专业运送机构自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受领财物起至目的地交付时止的全部过程。13、专业运输机构:指具有合法资格专门为银行押运财产的机构。14、一次事故:指被保险人的同一雇员个人或同一团伙的多人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多次实施不忠实行为或犯罪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一次或多次或一系列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15、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责任分为七项,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责任投保。对属于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溯及日后发生的,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1、雇员不忠实行为: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为谋取不当得利在工作过程中进行的不忠实或欺诈行为所致的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2、营业处所的财产:(1)置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财产,因盗窃、抢劫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存放在自动存付款机器内的现金,因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3、运送途中的财产:(1)被保险人的财产在由其员工运送中所遭受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财产在由专业运输机构运送中因夜盗、抢劫或其它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但专业运送机构就本保险财产已另行投保,或另有其他有效保险存在,或被保险人能按运送契约获得赔偿的,则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该赔偿,本公司仅在赔偿限额内对超过其应得赔偿部分的损失负责赔偿。 4、伪造的票据及有价证券:被保险人员工因按照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存单、存折、取款凭条付款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5、伪造通货:被保险人员工因疏忽收受伪造的人民币而遭受的直接损失。6、营业处所及设备: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及其内部的装修、设备、家俱、保险箱及保险库(电脑及其有关设备除外)因盗窃、抢劫、他人恶意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7、雇员短钞损失: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因疏忽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短钞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发现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本保险单规定的&溯及日&零时前发生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因为违法、犯罪或违反银行相关管理条例,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员工因为违法、犯罪或违反银行相关管理条例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员工的不忠实或欺诈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资、贷款或类似之资金运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因信用卡或记帐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受让或取得的债券、本票或分期付款的款项,全部或一部分不能获得付款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四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将未收到的存款记入存款人的帐户,然后从此帐户拨付或允许提取现金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因遭受下列恐吓或胁迫,在其营业处所外交付保险财产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伤害被保险人的董(理、监)事或员工或其他任何人的身体;(2)破坏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财物包括保险财产在内。但保险财产在被保险人的员工负责运送前,被保险人并不知悉有此恐吓或威胁存在时,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因为疏忽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七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的电脑被他人恶意操纵所致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客户存放于保管箱内的财物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伪造或变造票据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由本保险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负责赔偿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由被保险人保管出售或尚未出售的旅行支票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第三者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这种损失赔偿是本保险单所承保的直接损失时,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置存现金的存付款机未按规定锁妥所发生的损失,但经被保险人授权或依被保险人的正常作业程序而进行补充或清点现金、或维修时发生的抢夺、盗窃所致的损失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置存现金存付款机因其设备本身固有的瑕疵或故障,或连线电脑的瑕疵故障,或非法操作,或操作上疏忽所致被冒领、溢领、盗领、或登帐错误所致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1、利息、股息等附带损失。2、正常损耗、逐渐变质、虫蛀所致的损失;3、台风、飓风、旋风、火山爆发、地震、地下火、暴雨、洪水、泥石流或其他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4、战争、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民众骚乱或任何行政当局的行为所致的损失。5、核子反应、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或因此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损失;6、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7、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制定总赔偿限额,同时制定分项责任的赔偿限额。对同一项责任下导致的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以该项责任的赔偿限额为限,并受下列各项限制: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总赔偿限额。2、不论保险年度的多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员工的单独或共谋行为所致的一次或数次或一系列损失,到发现时止,均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只能以实际知悉时适用的保险单上某一项责任所列的赔偿限额为限提出一次索赔。3、不论保险年度的多少,对因同一事故所致的一次损失或一次以上的损失或一系列损失,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以实际知悉时适用的保险单上某一项保险责任所列的赔偿限额为限。4、对于某一损失如同时适用于两项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按近因原则确定其中一项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免赔额在被保险人遭受的&最后净额&内扣减。&最后净额&指减除所有追偿额及残值后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因索赔或诉讼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因残值处分或向第三者追偿所得的金额,在扣减追偿的实际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1、补偿被保险人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免赔额不包括在内);2、补偿本公司支付的赔款;3、补偿被保险人自负额部分的损失或对同一损失有两个以上保险合同存在,本保险仅就超额部分赔偿所致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这是本公司负责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一)对于下列各项应确立并贯彻&共同监管&制度:1、置存于保险箱、柜或金库中的财产;2、开启保险箱、柜或金库的全部钥匙;3、代号、密码或押密。(二)对下列各项应确立并贯彻&双重管制&制度:1、股票、流通与非流通证券及尚未发行的空白票证;2、备份的空白支票或汇票及未发行的旅行支票;3、代号、密码及押密。(三)营业帐目除由主管机关定期查核外,被保险人对各营业设施(包括电脑作业)应每年加以稽核检讨。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如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须按本公司要求加交保险费:1、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资产、股份的买卖导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2、被保险人由政府接管的;  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三十日内,未将书面通知送达本公司的,保险合同视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损失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在六个月内提出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单遇到下列情形时即行终止:1、被保险人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本公司拒绝承保的;被保险人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后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的。2、被保险人获悉其员工的不忠实行为或欺诈行为时,本公司对该员工的本保险单下所有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单方面终止本保险单。4、本公司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终止保险单。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如选择仲裁方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方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证券及外币的估价基准:对任何证券、外汇或外币损失的索赔,其价值按损失发现前最后营业日的收盘市价;如损失在收盘后发现,则按损失发现日的收盘市价确定。在前项所规定日期如无该项证券或外币的市价,其价值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议确定。如协商不成,应通过仲裁裁定。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如以同类证券、外汇或外币替换时,其价值为实际的替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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