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当中购房合同能不能贷款取消合同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肖荣
  解除权属形成权,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便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行使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或反悔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因劳动者意思的改变而变更。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或待遇,提出辞职而后又反悔,请求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一些工伤职工尤其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仲裁时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而在法院诉讼时又提出要保留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关待遇。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审判人员认识也不一致,如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先后的两种不同请求,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要求不同支付方式的请求权,可以变更,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形成权,不能变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一)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到四级伤残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一,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其二,有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单方提出。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7至10级,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上观之,第一,被评定为一至十伤残的工伤职工都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能由工伤职工单方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出;第三,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预告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在适用时需满足二个条件:第一,符合预告期限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第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即时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适用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法律规定形式、条件,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一旦作出便产生解除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可以书面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工伤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除权属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形成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形成权按照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不同,可分为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解除为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该通知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劳动者只要作出书面通知行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实践中,如果在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之前,劳动者要求收回辞职信,这是法律上所谓对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这是允许的。但一旦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辞职信,则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
  同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即时解除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职工解除权一样,同属形成权,具有形成权的共同特征,只是要求劳动者作出解除权的具体方式不同而已,预告解除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形式告知后解除,即时解除要求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工伤职工解除权就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解除。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这也是义务,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履行通知义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其情形、要求不一样,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需具体分析:
  1、预告解除型 
  预告期届满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劳动者看来提出辞职报告之日即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但这种看法是明显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有预告 期届满劳动合同才解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不能对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抗辩。
  2、即时解除型 
  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笔者认为,即时解除型应分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法条,唯独没有明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适用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预告解除,纵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三种解除方式,是一个渐进过程:协商一致而离职,不能协商一致时,书面通知(预告)三十日(试用期三日)后离职,受到威胁时不需要事先告知即时离职,同时基于第三十八都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的情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理解为预告解除更为合理。即时解除型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据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劳动者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劳动者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应认定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工伤职工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而满足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工伤职工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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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招聘业务员,要求应聘者经验丰富,能经常出差。张先生闻讯后前往应聘,向公司陈述了自己具备业务经验以及可以经常出差的条件。公司表示将每月对业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不佳的将被提前通知,张先生同意公司的意见,双方于是协商签订了。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张先生为业务员;公司每月对张先生进行业绩考核;公司提前60天通知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即通知张先生上班工作。
  后,张先生的业务拓展缓慢,业绩无从体现,因此,在开始的三个月内尽管张先生努力工作,经常出差,但都因无业务量而被考核为业绩差。三个月后,公司对张先生的工作业绩不满意,就对张先生表示:如下个月业绩再无起色,将按约定的条件。又一个月后,张先生仍无产生业绩的迹象,于是,公司即按双方合同的约定通知张先生于6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不希望张先生再来上班,公司可将60天工资提前支付。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业务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无起色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张先生向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庭审交锋
  在仲裁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的业绩在短时间内不能体现与业务拓展的特点有关,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无起色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张先生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现发现张先生的工作能力存在问题,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实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规定,无效部分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双方所订劳动合同的无效部分内容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应属继续有效,即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先生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否在《》、《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理由为&&《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二)工作内容;(三)和劳动条件;(四);(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正确。特别是自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实施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的情形之一,故劳动合同中是不能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如有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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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有效呢?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专家刘向坡律师表示,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单方解除职工申诉获支持
  张某从2007年起在某工程公司做采购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10月工程公司人事部怀疑张某私自收取了客户贿赂,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因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于是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在最后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张某感到很愤怒,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纪的情形,也不同意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一个月后,公司要求他离开公司。
  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经仲裁厅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确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不能成立
  刘向坡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工程公司与员工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双方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可否看作是协商一致的解除呢?刘向坡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协商一致解除,显然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显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作出解除,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
  刘向坡提醒,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午报记者 闵 丹) TAG=辞职的情况下还要写解除劳动合同吗?新法当中提到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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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249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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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1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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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情况下还要写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写辞职报告,只是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属于单方面行为。而辞职得到批准后,用人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在内的相关手续(比如退档、社会保险转移等),至此才算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首先写辞职报告应看清楚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本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的条款,如果有那么你辞职后应按照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没有具体的辞职报告的格式,辞职报告...
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行为。
合同到期了,你不愿再?定合同,??雨P系已不?痛嬖诹恕?挝槐仨?結清工資給你。這已?o需再??辭?信。?然,如果不想跟?挝环??,??一??告?e信,說明你的苦...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
辞职报告格式
辞去原职位和工作,可以撰写辞职书。但应注意,从《劳动法》相关规定来看
,辞职行为实为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补偿方面...
大家还关注99年5月一直在某单位工作至今,于12月31日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一直没有提起续签合同一事,如果用人单位在09年1月份于不在于我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给我赔偿或补偿吗?(注明该单位并没有出现亏损或破产之说)在此、请法律界的达人讲解。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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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工作年限,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
  楼上的达人,请问按照工作年限,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给,还是你指的失业保险金?如是用人单位给,那失业保险,我应领多少个月。
如果合同期满工作不足十年的话(你说的情况应该只有九年多),单位是可以不续约的,单位也只需支付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只需给一个月工资。  
失业保险待遇是你离职时办好手续到社保局领取的,最长领取时间为两年。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失业保险,那么就由单位负责按这个待遇赔偿你失业救济费用。    相关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单位如果不给离职证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再就业造成损害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律师解析】:比如强行给员工“调整岗位”、“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律师解析】:如不按原来的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律师解析】: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
!!特别注意:    
如果你知道单位肯定在你合同期满后不续约的话,想得到更多补偿,就要先下手为强,找出单位违法的事实(如扣押过工资、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做法请参考下面的内容:      
**** 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单位,通知书要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要注意如下事项:     
1、通知一定注意保留证据,采取书面形式,要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单位签收,注意要保留副本。    
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信封上注明“某某因xx公司的xx原因(拖欠工资、不买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自己的真实签名,要求邮局给回单位签收的回执或其复印件。    
如果单位连快递邮件也拒绝签收,那么也可以凭邮递员写的“拒绝签收”的回执或退信凭据作为通知的证据。     
还有就是直接将辞职信拿去劳动部门,要求帮忙递交,由劳动部门通知单位来签收!   
2、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     
3、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不但不需要支付单位违约金,反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特别提醒】    
如果仅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仅仅限于2008年之后的,以前工作年限就没有经济补偿。    
因为2008年1月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作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合法理由。
   如果合同期满工作不足十年的话(你说的情况应该只有九年多),单位是可以不续约的,单位也只需支付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只需给一个月工资。    我有一同事就是按照以上赔偿的。在12月份就是通知下岗了。工作年限和我一样。看来,劳动合同法根本就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白白给用人单位打了九年多的工。青春套尽。打了八至十年左右的工龄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唉,  谢谢!楼上达人
  有没有买断工龄之说,比如:原先是国有、后被控股。现在改成有限。但控股后,我之前在国有的工龄。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就把我们给卖了。
  有没有买断工龄之说,比如:原先我单位属于国有企业。其后被某公司控股。成了有限公司,但我之前在国有时的工龄,没有任何企业或是有限并没有给我做出任何的补偿或是赔偿。
  楼主的遭遇绝对不是个案。新劳动合同法非但没有保护楼主,反而起到了相反作用。看看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明白了。
  呵呵,无固定期限合同!呵呵,我部门就有个无固定期限的,12月还不是一样待岗。我们单位现在每年大招特招,年年换血。我们老员工只有等死的份。像我这样作了九年多快十年,合同期满。就拒签。换新人。我们单位另一部门,12月份下岗10人。没过几天又招了10名新元工。我们有什么办法。  一、公司对于支付新员工工资低。而且还有试用期。  二、每年对于国家就业做出一大贡献。  别的我就不知道。
  对了,说说我们单位无固定期合同待岗人员。他并没有范什么错误而且还是部队转业。现在单位并没有让你下岗、而是待岗,每月给你发放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还是六十了。你们说说有什么用。
  楼主你还是幸运的看看吧能要回来多少就得多少,ZF出台的新劳动法和工人没什么关系那纸擦屁股还硬,要是你去告单位ZF觉得是好事但不会给你办事,还是认了吧能给你补偿就不错了,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铁路上面的领导认拿钱和工人打官司也不给工人任何补偿ZF不会偏向弱者的,想想吧认了吧
  !!特别提醒:         如果你知道单位肯定在你合同期满后不续约的话,想得到更多补偿,就要先下手为强,找出单位违法的事实(如扣押过工资、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感谢!WJTAN达人的关注,在此特别想问下,比如国庆假期,元旦,1月1日是工资百分之三百,而周六、周日应该是百分之二百。而我单位只给了1月1日的百分之三百、而周六、周日并没给。这种做法对吗?而每月的超时费最多只给36个小时,不管你超出多少。单位只规每月给36小时费。(特别说明下,我单位属于民航、而上班是倒班、有没有这种说法民航只给法定假日而不补周六、周日的加班费。)
  无风夜晚    是啊!谁叫我们是弱者。  但是真的不甘心啊!辛苦了将近十年、最后换来的,只有二个字(下岗)
  我觉得应该给  问:1.合同期已到,公司要求我们辞职是怎样赔偿?如果有赔偿08年以前的功龄有没有算?  答:主动辞职没有补偿。公司解除合同或被迫辞职可以主张补偿金,08年以前的需要算。
  作者:无名空白    
倒班形式的上班时间,如果每周合计超过40小时的,都算加班,没有加班费就属于我说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还有,顺便更正一下楼上的朋友的说法,合同到期的属于终止,单位有权不续约,也只需支付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合同未到期单位要求解除的,才可以要求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强行解除)。
另外,如果工作满十年的,即使合同到期,单位也不得终止,必须继续续约,并且要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呵呵,如果满十年就好了,现在就是没满十年才烦。这次,我们单位总共有120人合同到期听说,只签50人。而我就是在不签当中。不过,有好多人都已经达到十年了。如果单位也不续签,如何赔偿?对了,不是还有另一种说法,连续跟单位二次合同满。XXXXX吗?
  问楼上的,如果于单位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满一个月还是三个月就是默认续签合同?
   倒班形式的上班时间,如果每周合计超过40小时的,都算加班,没有加班费就属于我说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比如值一天一夜班是24小时,而单位还给我这24小时打折算值一天班才给我们算18小时,他是这说的,你在值班24小时当中,有休息(二人值班,轮流休息但一直未离开值班室)上洗手间等等。我不知道这合适劳动法吗?
  作者:我活着我幸福  现在不是说,我们觉得就应该给。而是不是合法的。
  您好!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概念,如果劳动合同在日到期,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公司当日并未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劳合同。而在今年才公司提出办理离职手续,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合同虽然在12月31日到期,但我现在还在该单位继续上班,但我已经听到内部消息我已在这批下岗名单中。而我种应该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按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只给我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我不甘心啊!(在12月下岗的另一批同事中,就是如此。工龄于我一样。)
现在已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解除的话属于非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总额相当于20个月工资!
  你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合同到期后,单位还没有通知拒签合同,也没通知续签合同,然而还在单位正常工作。就形成两者之间同意按照08年前合同内容签续。(好象还有个时间问题,就是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单位工作达到多长时间后就默认。)请问这时间是多长?一个月还是三个月?
即使是多一天,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明白吗?    
不知道你说的那些规定是哪里看到的,法律上没有这项延长多久才算“劳动关系”的规定!
单位要想终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在合同期满当天的24小时内出具终止决定通知书让劳动者签名,才属合法,提前一天或延迟一天,在法律上都属于不合法。    
哪怕延迟了一天,也属于产生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1:01:39 
     单位要想终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在合同期满当天的24小时内出具终止决定通知书让劳动者签名,才属合法,提前一天或延迟一天,在法律上都属于不合法。    这个应该是提前一个月吧!延迟的说法,是我同事去劳动局问的。  
  这个问题,我已经搞清楚了,谢谢!各位达人。拜拜!祝各位新年快乐!
“一个月”是指签合同的限期,一个月内签合同就无需给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就要给双倍工资。  
但是,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劳动局的那些人,不是我大,有多少个是真正是懂得劳动法规的呢?如果劳动局的人懂法,就不会有这么多对劳动者来说的冤假错案、有法不依的行为了。你要相信的是法律,而不是劳动局那些人说的话!懂不?
更正:上面的“不是我大”,应改为“不是我夸大”。    
  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每工作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像你的情况单位应支付你十个月工资。
  十个月的补偿实在太少了、08年公司赚了2点几个亿。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单位才会赔偿每年两个月工资?
不同意wjtan的某些观点,感觉有些不对,感觉而已,还没仔细找法律依据。    
先做个记号,回去慢慢找。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4:49:16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单位才会赔偿每年两个月工资?  ---------------  
按你的情况,由于现在已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解除你,就属于非法解除,单位就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就是你说的每年赔2个月,一共20个月的工资数额)。
所以,从现在开始,如果单位出具的任何协议书(就算是写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等),如果没有写明补偿一定你认为合理数额的费用,你有权不签名,也不要签名。
  哦!好的,那就等他通知吧!反正干着也没意思了。
  究竟是赔偿20个月还是有10个月?怎么说法不一?这是怎么算的?难道有不同的算法?而我应该怎么做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1、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只需给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但你已不属于这个情形了,所以不用考虑这个。    
2、单位现在如果无理解除你,就赔偿20个月工资。  
3、单位跟你协商一致解除,至少要补偿10个月工资。  
4、你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扣押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单位补偿10个月工资。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1:01:39 
     单位要想终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在合同期满当天的24小时内出具终止决定通知书让劳动者签名,才属合法,提前一天或延迟一天,在法律上都属于不合法。         哪怕延迟了一天,也属于产生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  
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是源自用工的开始,而不在于用人单位没有办完手续。如果劳动者在合同终止日期之后,没有提供劳动,只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办完终止手续而确定实施劳动关系成立是不正确的
不过楼主在合同终止之后,仍然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楼主同用人单位已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可以确定的。
  事实劳动关系不是解除,是终止
  现在也就是说,单位如果无理的要求于我终止合同,单位对于我的赔偿不能少于20个月的全额工资,哪怕是少于一块钱,我也有权不签名。
  lz就听法盲的,慢慢胡扯吧,20个月的工资,笑死!
  如是不是法盲多,你们律师就失业了。
      作者:坚决和法盲斗争 回复日期: 11:25:39     那请问,单位应赔偿多少?
  作者:坚决和法盲斗争 回复日期: 11:25:39 
    lz就听法盲的,慢慢胡扯吧,20个月的工资,笑死!  ------------    
这位大师,那你就慢慢自己笑死吧,没有建设性的发言请不要回复,浪费资源!
  作者:中散居士 回复日期: 11:01:35 
    事实劳动关系不是解除,是终止  ---------------    
对事实劳动关系,是解除而不是终止!  
终止是相对“期限”而言的,所谓“有始有终”,只有在有明确的合同期限的情况下,才能用“终止”这个概念,而对于没有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停止,就属于“解除”!
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之前,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到底是“终止”还是“解除”的争论,但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这个争论就不该存在了,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等于“劳动合同”的存在,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就属于解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即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里很明确就规定了合同期满才适用“终止”的概念!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你要是看了,就应该知道,事实劳动关系是适用终止情形的,虽然劳保部办公厅的复函标题仍然使用“解除”这个字眼。  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也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就是情形之一。
  你说的那个赔偿20个月的工资就有点扯淡了。  即使事实劳动关系是“解除”情形(即使而已),也不可能会有20个月的补偿金。
  你仔细瞧瞧《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怎么说的
  那中散居士认为赔偿应该是多少呢?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我认为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即使像wjtan所说的是“解除”实施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因这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赔偿金,我认为是只有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之前有过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应再计算在这个赔偿金的年限里的。
  楼主混过去了,现在不可能劳动合同终止了。其他的,该干嘛干嘛吧。
  作者:中散居士     
你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理解不到位,该条只是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合法解除或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而“非法解除或终止”需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楼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10个月工资”,那么该项赔偿金即为“20个月工资”!
  我看不出,楼主所在用人单位哪里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了。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2:08:19 
    作者:坚决和法盲斗争 回复日期: 11:25:39        lz就听法盲的,慢慢胡扯吧,20个月的工资,笑死!    ------------         这位大师,那你就慢慢自己笑死吧,没有建设性的发言请不要回复,浪费资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看了,就你个法盲在误导他人!    你说说,lz为什么能获得20个月的补偿?法律依据在哪里?!    法盲就要认!建议你在每次回帖都贴上“我是法盲”字样。
  作者:wjtan 回复日期: 17:43:34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4:49:16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单位才会赔偿每年两个月工资?    ---------------     按你的情况,由于现在已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解除你,就属于非法解除,单位就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就是你说的每年赔2个月,一共20个月的工资数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就慢慢胡编吧,连两个合同关系都分不清楚,法盲一个!
是不是法盲,就看你的法律知识能不能用在实战上,不要老是纸上谈兵!
楼上的“法盲兄弟”,自己对劳动法规、概念都没弄清楚,就随便称别人“法盲”,真不知天高地厚,让人笑话!
  作者:坚决和法盲斗争 回复日期: 19:41:03 
    你说说,lz为什么能获得20个月的补偿?法律依据在哪里?!  -------------    
首先你要明确,存在劳动关系,履行了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等于存在“劳动合同”。不要老以为一定要有“书面劳动合同”才叫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wjtan    
你所说的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必须要论证楼主所在单位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我认为楼主所在单位的行为不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  
我在前面的回复中已经说过。  
你仔细看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楼上朋友,你说的这是旧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也认同你的说法(虽然这个旧规定本身就存在争议),但如果你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来理解,就不会有这样的理解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就等于解除劳动合同!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搞清楚楼主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  
之前楼主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是到期终止(按楼主所说12月31日合同期满)。08年1月1日之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所以这个合同终止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仅为一个月的工资。请注意:这个不是赔偿金。  
在12月31日合同终止之后,楼主又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的,并且劳动者没有经济补偿金可得。  
即使按照你的说法,是违法解除(我不认同你这个观点),那也不可能是相当于2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我在前面的回复已经说了,在这不想写了。
       作者:中散居士 回复日期: 20:49:56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搞清楚楼主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     之前楼主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是到期终止(按楼主所说12月31日合同期满)。(08年1月1日)之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所以这个合同终止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仅为一个月的工资。请注意:这个不是赔偿金。    这个好象写错了吧?应该是09年1月1日之前?
       作者:新鲜出厂 回复日期: 15:41:39 
    楼主混过去了,现在不可能劳动合同终止了。其他的,该干嘛干嘛吧。      都快下岗了,还混的不错!  你指的不可能劳动合同终止了?是指单位在我没有违反任何合同,就不能让我下岗?只能与我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21:29:13 
       ===============================  我是说,你那个劳动合同(就是12月31日期满的那个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
  哦!原来如此。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7:34:52 
    对了,说说我们单位无固定期合同待岗人员。他并没有范什么错误而且还是部队转业。现在单位并没有让你下岗、而是待岗,每月给你发放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还是六十了。你们说说有什么用。    我们单位另一部门,12月份下岗10人。没过几天又招了10名新元工。我们有什么办法。  ========================  如果公司没有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这些现象都是不正常的。公司有业务可做,却让自己的正式员工不用上班白拿生活费,再另外花钱招人来干活,说明了什么?    我看这正是反映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弊端。某些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自恃不会失业,就不思进取,消极怠工,混日子,企业没办法,只得另外招人来干他的活,再给他生活费养着他。这样的人不是个别现象。如果一个企业中,这样的员工多了,企业的竞争力就明显下降,最终导致亏损甚至倒闭。    这已经被历史证明了。我们那么多破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大锅饭、铁饭碗的弊端很有关系。    
  并非如你所想的,单位给我们每年每个部门都定死指标,下岗、待岗、下岗培训。年年如此!再加上今年金融危机,(我们单位今年提前完成任务,并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火上加油。 至于为何年年招新大学生、上面已说明。不再提。在此特别声明下,我们单位的奖金跟工资是对半的。如果换了是你,你会按照你所说的去做吗?我想不会。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8:15:43 
    并非如你所想的,单位给我们每年每个部门都定死指标,下岗、待岗、下岗培训。年年如此!  ==================  那么根据什么来确定谁下岗谁不下岗呢?抓阄吗?据我所知,采取这种办法的企业都是年终评议,末位淘汰。淘汰的都是工作不行的。真正的骨干从来不会被淘汰的。企业不傻,谁好谁不好得看个人的表现。不能说不犯错误就是好员工,不干事也不犯错的,往往就是这些有铁饭碗的,他们这种工作态度就应该被淘汰。如果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相信这位待岗的复转军人的工作态度会有所改观的。
  那按你这么说,所有工作10年以上的下岗都是有理的了?单位大年二十九就公布了某部门(单一一个部门)二十多人员下岗名单。大部份都是十几年工龄的。今天单位净利润达到1.9个亿。有史以来新高。切一分钱也不发给职工。这合理吗?
  我从07年新法一颁布,就预感到,新法中诸如双倍工资补偿、满十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2次固定期合同后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这些貌似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其实是害了广大劳动者,同时也害了守法的企业。只会造成大量司龄长的普通员工提前加入失业大军,如果没有这些规定,他们本来可以继续工作下去。    新法的恶果,在楼主和楼主同事的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真的很悲哀!
  劳动合同法的受益者只能是民工。    对于短期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给了他们甜头。企业在使用民工之类短期工时,成本也不算大。    但是对于长期工来说,劳动合同法意味着企业用工成本几倍的增长,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下,只能是这些职工倒霉。    
  偶单位专门养审法室人员,专找法律漏洞对付职工。    到现在我到底赔偿多少个月?偶心里没底。在此请达人们帮忙找找是根据劳动法那条赔偿?麻烦达人复印上来。另偶已知道单位未按国家要求给职工交养老保险。我应该怎么办?
    楼主你其实是《劳动合同法》的牺牲品,因为几乎没有哪个单位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本来你可以保住这份工作,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合同”的条款,单位哪怕补你十个月的工资也要解除合同。可悲的中下层劳动者,今后很难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年了,一旦青春不再,40多岁的失业者将满街都是。  
还是农民好过些。
       作者:ptco 回复日期: 20:21:28 
    我从07年新法一颁布,就预感到,新法中诸如双倍工资补偿、满十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2次固定期合同后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这些貌似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其实是害了广大劳动者,同时也害了守法的企业。只会造成大量司龄长的普通员工提前加入失业大军,如果没有这些规定,他们本来可以继续工作下去。        新法的恶果,在楼主和楼主同事的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真的很悲哀!        我们农民工的心声啊~~~~~~悲哀中。。。。。。  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
       作者:楼主你太有菜了 回复日期: 13:03:18 
        楼主你其实是《劳动合同法》的牺牲品,因为几乎没有哪个单位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本来你可以保住这份工作,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合同”的条款,单位哪怕补你十个月的工资也要解除合同。可悲的中下层劳动者,今后很难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年了,一旦青春不再,40多岁的失业者将满街都是。        就算工作十年了又如何?我们单位一样不再继签,大年二十九就是解除了21名人员,大部份都是90年参加工作的,而且还是部队转业人员。还不是一样下岗了。(个人估计是工资是新员工的俩倍。)唉!~~~我们单位只有新人笑、未见旧人哭。
  再问个问题,比如我已知道在我工作期间,单位未按国家要求帮我交养老保险,我是否有要求单位给我额外赔偿或是补交我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等、或是有达人另支高招?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01:49:28 
    再问个问题,比如我已知道在我工作期间,单位未按国家要求帮我交养老保险,我是否有要求单位给我额外赔偿或是补交我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等、或是有达人另支高招?  =============================================================    劳动人事部已下发通知,可以少交或缓交养老统筹,更别说已经离职的职工。    经过08年上半年突发性大量的劳动纠纷,政府仲裁部门也对《劳动合同法》怨声载道,其中大量的是劳动者在一些无良律师煽动下漫无目的的狮子大开口,工作个两年离职动不动就主张几万几十万赔偿,就像上面那个wjtan就是一个无良典型,搞得企业不堪其负,政府仲裁不堪其扰,没有企业谁来缴税?养活公务员?进贡?你不见连常凯都闭嘴了?    基本上一个在地方有点关系的企业,就不可能被判赔偿几万几十万,你想想如果按你的要求判下来,不赔个20万?那好了,企业的所有员工会立刻到劳动仲裁,要赔几十上百万的,企业不立马就垮?就全国来说还有几个企业能生存下来?光赔偿这一项《劳动合同法》就把全国的企业置于死地了。    
  作者:楼主你太有菜了     
呵呵,我倒没有“无良”到无理要求单位赔偿几十万啊,你是不是看走眼了啊?  
我支持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合理的权益而已!你就不要哗众取宠了!
即使劳动者仲裁根据法律能够要求十万、几十万,也不为过!这就是打官司的策略!  
大家都知道,仲裁委、法院都是偏帮着单位的,你不开大一点价,他们这里打折那里打折,最后到手拿拿回的却只有一万几千元,这就是现实!  
所以劳动者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跟“无良企业”斗争到底!
《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劳资和谐,对于应用法律的人来说不应考虑,应用法律就该考虑有怎样的规定、劳动者有怎样的权益、该如何争取法律规定中的权益。  
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如何要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劝别人不要跟企业打官司!你懂吗?
况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的条件,也未必就如“作者:楼主你太有菜了”想象中的那样“恐怖性裁员”的情况出现,你也是猜测而已,拿到真实数据再说吧!如果是真实的,立法机关当然会作出适当修改。而既然法律已经摆在这里了,现在就应该运用这个法律来执行!
  赔偿结果出来了,按工龄赔偿一年二个月。
  有一同事赔偿达到22万、差五年就退休。呵呵,他就比较合算
  作者:wjtan_2009 回复日期: 10:57:18 
    即使劳动者仲裁根据法律能够要求十万、几十万,也不为过!这就是打官司的策略!    大家都知道,仲裁委、法院都是偏帮着单位的,你不开大一点价,他们这里打折那里打折,最后到手拿拿回的却只有一万几千元,这就是现实!    所以劳动者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跟“无良企业”斗争到底!    
你对劳动仲裁的偏见太深了吧。我就从来没有偏帮过用人单位呀。另外那种虚张声势的报价策略现在好像有些过时了,尤其在律师代理的案子,明显不靠谱的叫价,只能引起反感,根本就是不专业嘛,只是在调解阶段唬唬不太懂的对方当事人多做些让步罢了。  
关于这个案子我赞同中散居士的观点。至于《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虽然有的问题很严重,而且在实施初期引起了很多出于抵触的负面反应,但毕竟法律的立意是正确的,只是可能是在十年以后才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受惠者了。
  关于加班的问题,楼主应当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已被单位申报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是上述这两种计算工时的工作制的话,可能在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待遇上要大打折扣了。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1:29:47 
    赔偿结果出来了,按工龄赔偿一年二个月。    真赔偿了20个月工资了啊!  呵呵 恭喜了!
       作者:每月都来一次 回复日期: 20:44:22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1:29:47        赔偿结果出来了,按工龄赔偿一年二个月。        真赔偿了20个月工资了啊!    呵呵 恭喜了!      我原单位是财源广进!(裁员广进)好好的一个国企、被“海航”搞的人不人、鬼不鬼。本人原单位是海口美兰国际机场!
  作者:明绿 回复日期: 16:35:20 
    作者:wjtan_2009 回复日期: 10:57:18        即使劳动者仲裁根据法律能够要求十万、几十万,也不为过!这就是打官司的策略!     --------------       你对劳动仲裁的偏见太深了吧。我就从来没有偏帮过用人单位呀。  ====================    
从这里可以知道你是一位正直的人,但中国的司法现状容不得你正直和正义,毕竟“饭碗”是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你不跟他们“和谐”,你的工作和职称就不能“和谐”,除非你遇到的是正直的领导和正义的体制。  
下面摘录一个法官讲述的“司法现状”,对此现象我深有同感:            某日休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仅摘录法官发言部分):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    
  作者:每月都来一次 回复日期: 20:44:22 
             作者:无名空白 回复日期: 11:29:47        赔偿结果出来了,按工龄赔偿一年二个月。        真赔偿了20个月工资了啊!    呵呵 恭喜了!  ===========================================  不是14个月工资吗?有点看不懂了
  恭喜楼主    虽然我认同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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