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租车合同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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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转手就变卖 合同诈骗被起诉
―法治频道
   &&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讯 以租借车辆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魏某,近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日,犯罪嫌疑人魏某以个人用车为名从兰州晨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号为甘AR6175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5230元。同年3月27日魏某对陈某谎称此车系自己所有车辆,经双方商定魏亚南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陈某,魏某从陈某处骗取20000元购车首付款,赃款挥霍。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涉嫌合同诈骗的数额为55000元。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魏某涉嫌合同诈骗的数额为115230元。第一,魏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针对的客体就是兰州晨运汽车租赁公司价值115230元的帕萨特轿车,魏某租车的真正目的是要将车子变卖,魏某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从而使汽车租赁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其轿车进行了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并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本案中,魏某已经取得对价值115230元帕萨特轿车的占有。第二,从客观结果分析,在合同诈骗行为得逞后,魏某将车子变卖给陈某,使得汽车租赁公司对轿车的占有权能完全丧失。据此,犯罪嫌疑人魏某合同诈骗的数额应当认定为115230元,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公司提前终止租车合同,违约金怎么付_百度知道你好,租车违章不去处理会有什么后果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 >
租车花费一万三 拒不支付被起诉
16:21:26&&&点击:次&&&来源:六安新闻网 &&&我要分享
【摘要】六安新闻网讯 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调解处理租车者赵某支付租车行租金和收车费共计1万3千元。原告汤先生...
六安新闻网讯 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调解处理租车者赵某支付租车行租金和收车费共计1万3千元。
原告汤先生是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个体户。日,赵某在汤先生处租用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天100元,租赁费以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赵某一租就是4个月。今年的1月16号,赵某将车还给了汤先生,但是却表示自己没有钱支付,能不能先赊账。随后出具了欠条一份:&今欠到大运汽车租车费共计人民币13100元整,日前付清&。然而,之后汤先生多次跟赵某催要,赵某却一直找各种借口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
开庭当天,经过法官主持调解,汤先生最后与赵某达成和解:被告赵某欠原告汤某某汽车租赁费人民币13100元,自愿于日一次性付清;被告赵某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则按租赁费的20%向原告汤某某支付违约金。(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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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年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为赚钱帮人租车质押 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
作者:黄雅珊 曹斌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近日,丰泽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一名涉案的大学生和两名所谓的招聘者。  20岁的人童某东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日,他在网上搜索兼职的信息,找到了一个介绍兼职的QQ群,在QQ群里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瀚海金融”的男子。该男子在群里介绍,可以兼职帮老板租车。童某东就与他取得联系,得知有老板要雇佣人员去车行租车,租到车后再把车抵押或卖掉获利,每租到一辆车可以分给租车者2000元,而且还包吃包住。一听到能赚这么多钱后,童某东就同意了。随后,他按照对方给的地址到达泉州,见到了41岁的籍老板王某鹏和43岁的莆田籍男子吴某青。  丰泽检察院查明,日,王某鹏、吴某青和童某东三人来到泉州市区宝洲街的一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由童某东向该租车行租赁了一辆价值13万元的小车,后由吴某青将该车质押给他人。同年9月8日零时许,该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发现租出的小车被非法处置后,随即通过车载GPS将车辆找回。当天下午,童某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王某鹏和吴某青被抓获归案。  丰泽检察院认为,王某鹏、吴某青和童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大学生刚步入社会,阅历较浅,个别人为高薪所诱,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存在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不是主谋,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但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予以提供帮助的,属共同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大学生就业、兼职时应注意甄别工作内容和性质,如发现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不可为贪图小利益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 HN666)
02/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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