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存的钱,过敏和性皮肤有啥办法简单的办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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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父亲的积蓄去向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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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退休教师,去世时积蓄不知去向,但有存款记载,连存...
大家还关注忠州日报数字报-怎么查询、取出死者的银行存款
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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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取出死者的银行存款
  案例:王涛只身去上海打工多年,今年突发脑溢血去世。王涛的家人在收拾遗物时没有发现值钱的财物,连一张存单或银行卡都没找到。而王涛的家人知道他在上海的工资高,所有收入都是他自已在管理,认为王涛在银行一定有存款。于是,王涛的家人跑遍上海和忠县的各个银行,希望能查到王涛的存款。然而,银行均以为存款人保密为由拒绝了查询。但银行告知,死者的继承人如果在公证处办理《查询函》后,银行可以接受对死者的存款查询,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取出存款。  王涛的妻子张玉及时向公证处申请查询函,公证处经调查核实了王涛的死亡事实和继承人后,向张玉签发了查询函。张玉凭查询函在上海、忠县等地的银行查到王涛有60多万元的存款。然后,王涛的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王涛的继承人凭公证书顺利地从银行取出了存款。  问:对于储户的存款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吗?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信息是储户的个人秘密,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意查询的,银行拒绝了王涛家人直接查询王涛存款信息,是银行履行保守储户秘密的法律义务。  问:如何查询死者的存款信息?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存款日益增多,有的将钱存在多家银行,有的因工作等原因将钱存在外地银行。储户去世后,其亲属很难掌握死者的全部存款情况,如有的因急病、车祸、意外、杀害等原因死得突然,没来得及向亲属交待存款;有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丢失,无法收集存款情况;有的老人年龄较大,对自己的存款记不清,没有向家人说清存款情况;有的老人不愿向子女讲自己有多少存款等。因此,死者离世后,亲属很有必要查询一下死者生前的存款情况,以便顺利继承财产。  如何查询死者生前的全部存款情况,保护当事人的财产继承权?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日下发了《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解决了当事人查询死者存款的难题。根据该通知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处出具的《查询函》查询死者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继承人可以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查询函》,公证处经调查核实死亡事实和继承人身份后出具《查询函》,当事人可以持《查询函》向全国各银行查询死者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财产信息。  问:如何取出死者的银行存款?  答:根据《公证法》、《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死者的继承人对继承存款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存单、存折、存款证明等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凭公证书取出存款。  解答:重庆市忠县公证处&李益见母亲去世留下13万元存款,儿子支取被要求公证——
证明“母亲是外婆的女儿”?犯了难
母亲过世后,留下几张银行存单,由于不知道存单密码,南安梅山镇竞丰村的李先生被难住了:要提供证明证实自己的母亲是外公外婆的女儿,才能够办理公证取款。而据当地派出所介绍,当地于1964年才开始建档,他母亲在之前已经迁出,因此无法证明这一关系。目前,李先生只好走上法律程序处理。
□记者 吴志明
证明“母亲是外公外婆的女儿” 奔走一年多仍无法解决
日前,记者在南安梅山镇竞丰村见到了李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其母亲的火化证明,上面显示,她的母亲曾某是在日去世,火化时间是1月30日。据其介绍,母亲去世后,留下一笔存在梅山镇中国工商银行的总金额13万余元的财产。
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李先生带着存单到银行取钱时,被告知必须提供存款密码,或者由存款者本人带证件办理支取,否则必须要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才能到银行办理过户或自取手续。
李先生说,去年八九月份,他带着相关材料到公证部门。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曾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曾某没有立下明确的遗嘱,李先生要想公证他是这笔存款的唯一继承人,就必须让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确认放弃继承。
李先生的父亲80年代去世,他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但弟弟李某煌于1993年6月病故,所以李某煌的儿子小李享有代位继承权;妹妹李某华于1995年11月病故,所以李某华的两个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妹妹李某萍于2009年1月病故,所以李某萍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这四位代位继承人均书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
除了在世的弟弟妹妹的子女需要签字证明此事外,还需要母亲的父母也就是他的外公外婆提供相关证明。“我外公外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去世了。”李先生说,他到外公外婆所在的晋江池店镇派出所开证明,派出所经查询打印了一张户籍证明,上面写着他外公外婆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后面标注已故,没有死亡的具体时间。不过,上面并无内容能够证明自己的母亲是外公外婆的女儿。
据李先生的侄儿小李介绍,他先后两三次到晋江池店镇洋茂村开证明,但因为奶奶娘家人大多不在家,村里的档案也已查不到,连族谱也无法查到。他到派出所,被告知派出所1964年左右才开始建档,而其奶奶曾某于之前就嫁到南安梅山镇,因此档案里查找不到,也无法开出公证处需要的证明。
李先生说,自己上世纪70年代就到香港,如今自己家人都在香港,母亲去世后他就开始处理遗产的事情,但直到现在仍无法解决。
银行 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记者随后来到梅山镇中国工商银行。该行工作人员介绍,死者生前存的钱如果没有进行处理,去世后都会算作遗产,如何支取、由谁支取都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李先生必须办理继承存款遗产公证才能取出,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一是为了避免一些人私自占有存款,二是避免今后死者遗产继承人因此出现纠纷。
律师 可通过诉讼解决
20日下午,记者来到南安市公证处,代理李先生案件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时间比较久,接触的人又多,李先生当时的情况有些记不清了,但要办理继承公证,按照规定,需要开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已经去世,则需要出具死亡证明。相关手续不全,就无法进行公证。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新水表示,银行、公证处的做法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过,李先生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拿判决书去银行取钱,只是耗时会比较长。他还建议,如果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可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把遗嘱执行人选、遗产是否归子女个人所有预先做个安排,以解后顾之忧。
法律界人士罗源辉则表示,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都有冲突,近年来广受诟病,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虽非故意刁难但确实很不人性,跑断腿的公证亟须改革。死者的银行存款写的是其儿子的名字,死者的母亲可以向孙子要钱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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