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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3:53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支撑农民持续增收的传统动能减弱,必须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
&&&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完善农民增收支持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通过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等方式,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二是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支持农民创业创新,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等措施,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三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等举措,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四是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通过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支撑农民增收的传统动力逐渐减弱,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迫切需要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为本、拓宽渠道。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考虑保障重要农产品[股评]有效供给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加大对老少边穷和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协同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五)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并注意补贴的绿色生态导向。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健全草原、森林、湿地、河湖等生态补偿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保障农民合理收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六)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推进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调整优化农业种养结构,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完善粮改饲、粮豆轮作补助政策。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合理布局畜禽、水产养殖,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等。加快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设备,深入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积极培育知名农业品牌,形成优质优价的正向激励机制。(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七)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东北地区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国内外价格监测分析,提高农产品市场和进出口调控的有效性,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八)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支持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倾斜。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研发,创新生产管理和商业模式。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九)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高覆盖面。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进一步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和“基本险+附加险”等模式。探索发展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一)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种养业贷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林权抵押贷款等。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银政担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总结推广“财政补助、农户自缴、社会帮扶”等模式,引导成立多种形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提升农户小额信贷可得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联动机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三、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十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将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涉农职业院校和农林示范基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业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三)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从严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支持农村社区组建农民劳务合作社,开展劳务培训和协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十四)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支持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村物流水平。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质量,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五)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业多种经营。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放宽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六)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技术服务,资助农户参加保险。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管理体系,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户以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十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八)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实现形式,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九)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五、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二十)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贫困人口劳务报酬收入。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林业特色产业、光伏、小水电、电商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二十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及受益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加强城乡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畅通参保人员双向流动的制度转换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提高对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精准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十三)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您现在的位置: & & 金牛卡意寓
金牛卡意寓
&发布时间: 13:27:21.0
来源:电子银行部
1、“金”,金融业,体现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性质,也寓意富贵、富足。
2、“牛”:
(1)牛在历史上曾经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之一,是草原人民极为喜爱的动物之一,寓意着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2)寓意着全区广大农信员工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
(3)牛也有“牛市”、“牛气”之意,象征着财旺、业旺。
3、“金”“牛”组合,预示着农村合作金融强劲的发展势头。您现在的位置: & & 自治区联社杨阿麟理事长一行出席通辽市农信社改制工作座谈会
自治区联社杨阿麟理事长一行出席通辽市农信社改制工作座谈会
&发布时间: 04:40
&&& 3月4日,通辽市农信社改制工作座谈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宋亮,自治区联社理事长杨阿麟,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刘金明出席并讲话。通辽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郝茂荣主持座谈会。自治区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高玺龙,自治区联社党委委员、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牛草宽,通辽市领导贺志亮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座谈会。通辽市金融办、通辽银监分局、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科尔沁区联社作汇报发言。
&&& &&& 宋亮对自治区联社和银监局长期以来给予通辽市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他指出,通辽市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农牧业全国领先,产业发展的势头好,经济发展的潜力大。当前,通辽市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融入东北振兴的关键时期,通辽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希望自治区联社和银监局进一步加大对通辽市的帮助力度,为通辽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宋亮指出,推进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是国家金融领域的重要政策调整,必须按照中国银监会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信社改制工作,完成好组建农商行的工作任务。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立即启动农信社改制工作,纪委监察、公安、法院、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合力攻坚,运用法律、纪律、行政等手段,重点在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村组集体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方面,协助农信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特别是司法部门要帮助营造良好的清收环境,加大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和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要理清股权结构,规范股权管理,巩固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关联交易,为股权流转和股权投融资创造条件。要在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农业的原则基础上,高定位、高标准地推进通辽市农信社的改制进程,为农信社的改制引入资金、引来企业、引进管理,推动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提高经营质量和盈利能力,尤其是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和扎鲁特旗,要在农信社改制上加大工作力度,争取率先突破,为其他旗县探索经验,做出示范。&&& 座谈会上,杨阿麟理事长表示,自治区联社将继续帮助通辽市解决农信社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希望通辽市依照自治区关于农信社改革的要求,做好财产确权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等落地工作,为改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刘金明副局长表示,内蒙古银监局将进一步支持、引导和监督通辽市农信社改制工作,通辽地区各机构要明确定位、找准路径、加快进程,在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实现真正的转制。
&&& 内蒙古银监局农金一处处长宋立安;自治区联社办公室主任王志刚, 通辽审计中心主任李守义,自治区联社理事、科左中旗联社理事长李庆江,通辽市科尔沁区联社理事长牛占军、主任李凤春参加座谈会。您现在的位置: &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离任、离岗稽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离任、离岗稽核办法
&发布时间: 16:02:04.0
来源:综合管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和工作人员离岗时的现场稽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稽核,是指被稽核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离任、离岗稽核原则上坚持被稽核人“先离任、离岗,后稽核、再安排”的原则,未经离任、离岗稽核不得重新任职。
第五条& 离任、离岗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实行“下查一级”。
第六条& 离任、离岗稽核的时限,原则上为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 离任、离岗稽核对象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内设部(室)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旗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农村信用社正、副主任。其他人员主要由所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同级联社实施有效监交。如遇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联社稽核监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 离任、离岗稽核工作的开展,首先由同级人事部门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或由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向上级单位稽核部门提出申请。稽核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离任稽核通知书》后15日内实施离任稽核并完成离任稽核报告。
第二章& 离任、离岗稽核内容
第九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存贷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以及在任职(在岗)期内为促进业务发展制定的各种内控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是否科学、适用,是否符合本行业特点,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十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的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旗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历年贷款呆账备付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等非盈利资产的占用情况等;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稽核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规;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档案资料是否达到制度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不良贷款下降水平、核销情况和资产质量真实性;应收利息回收及利率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稽核基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主要稽核其费用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有无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乱批乱报、越权审批、挥霍浪费等行为;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收回已核销贷款的收入、收回挂账利息的收入、抵贷资产的增值收入、自有房产的租金收入等;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结算纪律是否落实、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有无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 审核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权证及质押物等是否相符。必要时可组织对财产、低值易耗品的全面清查。
第三章& 离任、离岗稽核程序
第十四条& 准备阶段
(一)成立稽核组。根据离任、离岗稽核工作需要,稽核部门应及时组成稽核组,制定稽核方案报分管领导或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
(二)发送稽核通知书。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提前3日将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稽核的同时送达稽核通知,稽核通知书应由分管领导或授权稽核部门负责人签批。
(三)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稽核组进驻后提供下列资料:
1、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包括任职(在岗)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
2、需要进行稽核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
4、银监会派出机构、审计、税务等有权部门及上级联社对本社检查情况或处理决定。
5、稽核组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阶段
稽核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离任、离岗稽核通知书3日后,进驻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实施现场稽核。
(一)稽核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被稽核人在任职期内工作的反应和评价。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二)实地稽查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等必要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法开展稽核。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
(三)收集、分析数据资料。稽核组到达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后,应做好被稽核人单位有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四)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可采取问卷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如实提供稽核所需的各种资料,接受询问并真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推诿、隐匿和阻挠。
(六)稽核组在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报告阶段
(一)稽核组根据现场稽核结果撰写离任、离岗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情况概述、稽核事实(分为主要业绩、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稽核评价、稽核初步建议等。稽核事实部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稽核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稽核初步建议必须切实可行。稽核报告应附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及有关业务报表,也可附加若干报告附件和有关重要证据的复印件及文字材料等。
&(二)离任、离岗稽核报告一式10份,由稽核组长及成员签字后,交被稽核人签署意见,同时向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反馈情况;被稽核人签署意见后,稽核组将稽核报告及附件材料上报派出机构稽核部门负责人,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报告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同级联社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稽核监督委员会核准。
4、越权、随意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非营业性占款;
5、不按规定计提表内外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
6、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手续费用;
7、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
8、偷漏各种税款;
9、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
10、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及时进账的;
11、不按规定比例和要求提取、上缴管理费;
12、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的;
13、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
14、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管理混乱;
15、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建议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
2、巧立名目、增加项目、扩大开支、乱发钱物;
3、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
4、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
5、盈亏不实,人为弄虚作假的;
6、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 固定资产违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纪律处分。
1、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偿占用贷款企业固定资产的;
2、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2、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3、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又未追加审批的;
4、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5、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6、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质量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私自与外单位调换车辆的;
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的;
9、其它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条& 账外经营行为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建议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以其它方式进行账外经营。
第九条& 侵占、挪用资金行为处罚。侵占、挪用资金(包括金银、有价证券等)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建议给予开除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处罚。采取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形成资金流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二节& 会计出纳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违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可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予以警告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调换、调离工作岗位。
4、操作员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
5、外部人员进入机房或进入营业用机工作环境内操作;
6、非营业时间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活动;
7、未按规定限制使用或授权使用各系统口令;
8、擅自使用外部软件,造成系统紊乱及病毒等现象发生;
9、操作员未经允许私自拆装设备;
10、由于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
11、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12、操作员、复核员无密码或密码泄漏,不按规定更换密码或明码操作、多人用一个密码操作。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后果严重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由于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软件系统崩溃;
2、将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系统备份复制给外单位或他人;
3、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或与诈骗分子、团伙串通进行诈骗;
4、未落实计算安全责任,机房、网点不设安全管理员;
5、不认真执行计算机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6、造成其它重大事故、案件或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金管理违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可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股金的取得不符合规定;
(二)存在贷款入股、放贷扣股或存款化股金的;
(三)存在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的;
(四)存在退股不符合规定的;
(五)存在违规分红的;
(六)资格股和投资股未分设明细账进行管理的;
(七)其它违反股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出纳违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予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不执行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
2、不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柜员制除外);
3、现金收付不审查凭证或受理无效凭证,未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4、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不当面点清、未达到一笔一清;
5、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不认真登记库存、不核对账款、不相互签章,有关人员不碰库,款项不入库保管;
6、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及时上缴或中午停止营业时收付现金不核对、款项不入库保管;
7、夜间或节假日所收的现金未逐笔登记现金登记簿、不入库保管,次日不进行账务处理;
8、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9、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五好”钱捆标准;
10、库内现金、实物未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11、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无账簿记载,出入库时不填制出入库票(表);
12、管库人员未做到正钥匙与密码分管,不执行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等不相互复核;
13、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金柜保管;
14、出纳员不执行离开时锁尾箱或随启随锁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用随动密码锁等规定的;
15、库房门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旗县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
16、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
17、主任或内勤(坐班)主任未按规定每月查库至少两次、不按查库任务查库或查库无记录;
18、发生出纳错款不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9、没收的假币不按要求进行登记、加盖印章的;
20、没收假币不开具没收收据、不同假币一并入库保管,上缴时不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
1、违反本条(一)款第1至1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
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
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
7、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
8、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9、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10、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
1、签发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2、受理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3、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三节& 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印章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
(三)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和要求进行保管和使用;
(四)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收、私自授受,人员变动不办交接手续;
(五)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确定,人员变动不经核准、不办理交接手续;
(六)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不按规定解送,未启用或停用期间未指定专人保管,销毁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营业期间未做到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期间未入库保管;
(八)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和报单未做到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
(九)联行专用章或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机)人,管印人和管押(机)人相互混淆;
(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十一)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编制传票、作附件、登记号码;
(十二)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或现金付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和销毁;
(十三)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证印(押)分管、入库保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账证簿核对;
(十四)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
(十五)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或截右上角作废、作当日传票附件、登记号码;
(十六)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十七)联社领导、相关部门、基层社主任或内勤主任未按规定要求和次数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或抵质押品开展检查或检查无记录;
(十八)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品账证(实)簿不符或联社领导、相关部门、基层社主任或内勤主任查库未查出账证(实)簿不符;
(十九)其它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二)印押证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滥用;
(三)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
(四)将印鉴齐全的空白存单(折)、进账单等信用单证交给无关人员或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
(五)未经许可,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
(六)未执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七)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
(八)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
(二)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三)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四)造成其它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行为。&
第四节& 存贷业务
第二十条& 存款工作违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贷款展期无申请、书面证明、调查核实情况或展期期限不合规;
16、贷款占用形态不实;
17、已核销贷款呆账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存在“账、据”不符;
18、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
19、明知单户大额贷款超监管比例或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而发放的;
20、其它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
2、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3、保证人不具备条件;
4、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保险、核押止付手续;
5、对上年度发放的贷款形成沉淀,未进行调片核对;
6、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
7、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授权授信制度;
8、采取各种手段化整为零发放大额贷款;
9、违规发放跨地区、跨管片贷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
2、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
3、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处置;
4、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含侵占挪用、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
5、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清收期满未收回或形成损失的,并按资金损失额的50%—100%予以包赔。
1、发放非农牧业贷款时由贷户互相担保或超权放款、以贷收息;
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的;
3、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及时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而形成风险的;
4、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押无效的;
5、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
6、抵押品无故变更;
7、贷款到期后由于责任人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
8、收回贷款本息不及时入账的;
9、白条收贷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清收期满未收回或形成损失的,按资金损失额的100%赔偿。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以各种手段假借或冒用他人之名发放冒名贷款;
2、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
3、办理抵(质)押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未偿还贷款形成风险;
4、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等;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6、虚假收贷行为;
7、造成其它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由于违规操作或调查不实、审查把关不严而形成不良贷款的,视情节、责任和后果,对贷款审批咨询委员会成员及信贷部门、相关调查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中起主导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
(二)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业务&条& 中间业务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开办中间业务时,没有按要求和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的;
2、经履行相关程序依法开办中间业务后,没有建立相应健全完善的操作、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的;
3、超权限超范围办理中间业务的;
4、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中间业务,或占用客户资金,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5、违反规定为客户垫付资金和融资的;
6、其它违反中间业务的行为。
(二)凡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形成风险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行为的处罚。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资信证明等信用票证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法办理票据行为的处罚。凡违反《票据法》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授权、转授权中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
(二)超越权限转授权;
(三)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没有落实审批备案制的;
(四)其它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
第六节& 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卫违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2、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消防配备设备不全或失效;
3、营业期间,营业室、柜台边门不上锁;
4、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出现单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现象;
5、营业期间,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
6、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
7、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
8、营业终了,不认真进行检查,出现门窗不关闭或不上锁现象;
9、擅自缩短或延长营业时间。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1、违反守库管理各项制度的;
2、违反押运管理各项制度的;
3、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各项制度的;
4、安全保卫各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等行为。
第三十条& 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处罚。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处以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机构、人员、工资违规处罚。
(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年检、登记、更换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若因此被相关机构实施处罚的,处罚金额的30%同时由责任人负担,其中:相关责任人负担20%,直接责任人负担80%;对违法丢失、转借、涂改、损坏相关证照的,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违法迁址、更名、设立、撤并、升降格机构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若因此被监管机构实施处罚的,处罚金额的30%同时由责任人负担,其中:相关责任人负担20%,直接责任人负担80%。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予以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权限擅自招聘录用工作人员的,或违反用人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至撤职纪律处分。
(四)违规擅自在其他科目账户列支工资性费用,或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津贴、补助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SPAN style="FONT-SIZE: 16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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