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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下来后,拒不履行判决怎么办 - 张颖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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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下来后,拒不履行判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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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三、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六、发出搜查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七、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八、拘传调查询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九、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十、代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十一、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十二、限制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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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后果
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后果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应该执行。对于不执行判决书内容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执行,情节严重时,很有可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下是具体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 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 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 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 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4)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搜查只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实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此措施可以适用于买卖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纠纷和土地使用纠纷。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施以人身强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变更或放弃子女的,交付子女的行为不能作直接强制,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方式。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与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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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继续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规定了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对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下是量刑规定和部分法律解释,想了解更多可以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全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 (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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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蕴育在法院判决之中的合法预期_行政法研究_中国宪政网
蕴育在法院判决之中的合法预期
作者:余凌云 &
&&&&摘要:& 本文梳理并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益民公司等三起案件,以合法预期理论为分析工具,揭示出在传统行政救济框架中,政府信赖保护无法真正提升救济的程度与空间,只是增加法院判决的说理程度。而引入合法预期,却能改善程序保护,促进公正判决。
&&&&关键词:& 合法预期
政府信赖保护
Vertrauensschutzlegitimate expectations90
2000198520091075legitimate expectation
19994200077(2000)10()
200342613619620(2003)54(54)54200311()
合法预期或者政府信赖保护的踪迹。所以,我们还无法从以往的审判经验中获取法官是如何判断信赖或合法预期的存在。在益民公司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次谈到了益民公司有“信赖”和“信赖利益”,这是无容置疑的认可,但上下文之间却没有德国法所崇尚的精细推导,更缺少英国法的说理,似乎过于直率和粗糙,仿佛从石头缝里一下子蹦出来。而据我们阅读获知,德国、英国有关理论之中,对于是否存在信赖或合法预期的判断,牵涉很复杂的标准。所以,我们还必须帮助法官补上这个功课。
Vertrauensgrundlagerepresentation
(2000)1010
clear and unequivocal representationunconditionalsubstantive expectationsRechtsschein
representationpromisedetrimental relianceCraigreliance, though potentially relevant in most cases, is not essential
Daphne Barak-Erezexpectations in the ‘pure’ sense
sufficient interest
10the continuation of the benefit or advantagethe circumstances
10VertrauensgrundlageVertrauensbet&tigung10
acquired right
a demarcation between intra and ultra vires representationsSedley J.R. v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Ex p. Hamble (Offshore) Fisheries Ltd.P. CraigCriagRowland v Environment AgencyMay L.J.Craig
errorforfeits its right of withdrawal
10199920023
acquired right1010
43(2000)10(2000)10
reliance interest
detrimental relianceprotectable interestexpectation interest
reliancereliance interestexpectation interestreliance interestexpectation interestFullerPerdueDaphne Barak-Erez
”。因为有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细目与标准作为坐标,也不乏实践参考,所以,法院并不担心无法操作与落实。照此推断,法官心目中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
20036200411223500,不属于
utilitarian conceptsnon-utilitarian moral groundshumanitycorrective justice
FullerPerdueDaphne Barak-Erez
the efficient alloc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requires each action to bear its costspotential benefits
the right to equalitydefray
而预期利益要实现的话,要么是通过契约得到履行,要么是通过损害赔偿而实现。”
moral, non-utilitarian justificationsrespect for the other person’s humanityanguishdestabilizationdemoralization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commitment
(2003)54Daphne Barak-Erez
54200077(2000)10()(2000)10543(2000)1054
orthodox viewnatural justiceexpected durationended prematurelyprocedural benefitsthe revocation of an existing benefit Lord DenningBreen v. Amalgamated Engineering Union a legitimate expectation of a boon
Lord Denningpublic duty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absoluteif at all possiblepublic interestthe interests of third partiesadverse effectsobjectsdisproportionate
Weighing of interests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200058 2000
20031120047
1060200215000
(2003)54 58
Bestandschutz 58
182004420066
1(14)200212920518202002122520021231(2002)37
199731998620041027
19973 32532541
1997341997325
至少从本案可见,在现有行政救济的格局中,引入合法预期不见得只是脚注意义上的进步,有时也会给人一个惊喜,提升救济的程度与水平,对促进行政机关理性行政也大有裨益。这具有了弥补救济缺失的意义。
这是信赖保护所不及。所以,我始终坚信,合法预期定会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也必将开阔我们的视野,为救济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注释: 比较早的作品,比如,戚渊:“试论我国行政法援引诚信原则之意义”,载于《法学》1993年第4期。之后,偶尔有零星作品问世。比较集中的研究出现在刘莘教授主编的《诚信政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及闫尔宝的《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比如,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诉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案。在该案审判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合同在征地审批前应全部无效’的诉讼理由与其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恪守的政府信誉极不相称,且不能解释其代表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三福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时履行了行政法上的诚信义务,故该理由不能成立。”载于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库中,选择“行政案例”类别,以“诚实信用”为关键词检索全部案例,可得到437个条目;以“诚信”为关键词检索,可得175个条目。据陈鹏的检索与研读,这些案例大致可分为三类:(1)涉及商标、专利领域的行政裁决与行政许可;(2)涉及不动产权属方面的行政裁决与行政登记;(3)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中,出现在判决说理或者案例解说中的“诚实信用”、“诚信”,绝大部分是对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要求,直接用来规范行政权的,少之又少。 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针对该案的文章似乎不多,我从百度上只搜到了两篇,一篇是从信赖保护角度的案例点评,“论法院与行政信赖利益的保护”,/blog/miaoshou/index.aspx?blogid=130405;另外一篇仅是例举,王贵松:“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http://www.studa.net/xingzhengfa/23736.html。在我的印象中,例举该案的信赖利益或保护的文章似乎还有一些,但肯定不多。 参见吴坤城:“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9-240页。 Cited from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2005,Volume 11, Issue 4, p.589. Cf. Gordon Anthony, Judicial Review in Northern Ireland, Hart Publishing, 2008, pp.183-184. 只有当行政决定仅影响一个有限的人群(a limited group),且法院干预不会妨碍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方有可能。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2005,Volume 11, Issue 4, p.601. Cf. Gordon Anthony, op. Cit., p.183,186. Cf. Gordon Anthony, op. Cit., p.183. Cf. C. F. Forsyth, “The Prov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1988) 47 Cambridge Law Journal 259. Cf. Iain Steele, “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Law Quarterly Review 310. 荷兰的经验也表明,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事实,这一点很重要。假如没有这种预期,当事人就不会实施这种行为,其状况也不会因此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如果不满足这种预期,那么他必将受到损害。如果不是后来行政机关有了新的处理决定,他的利益也不会变得如此举足轻重。Cf. 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Dutch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n Netherlands reports to the fifteen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 (E.H. Hondius ed., 1998), p.422, 442,447. “经济信息联播:企业纠纷 西气东输受阻河南周口”,.cn/03/.shtml
参见,林三钦:《法令变迁、信赖保护与法令溯及适用》,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页。 所以,一审法院在认定10号文存在瑕疵并构成违法的前提下,仍然在判决的两处重申了“对此,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对此,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毫不含糊地指出:“在益民公司的燃气经营权被终止,其资金投入成为损失的情况下,市政府应根据政府诚信原则对益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二审法院肯定了“益民公司根据原周口地区建设局于日作出的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已取得了燃气专营权”。并指出,在该批文仍然有效的前提下,“市计委亦应在依法先行修正、废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并对益民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方可作出《招标方案》”。 Cf. P. P. Craig,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 Conceptual Analysis ” ( (JAN) Law Quarterly Review 79-80. 参见,林三钦:《法令变迁、信赖保护与法令溯及适用》,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9-22页,尤其是第13页。 Cf. Sarah Hannett & Lisa Busch, “Ultra Vires Representations and Legitimate Expectations”(2005) Public Law 729-732. Cf. 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 op. Cit., pp.439-440. 参见李惠宗:《行政法要义》,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章剑生和朱新力教授在各自的著作中也颇赞成除斥期间。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我也曾听到应松年教授说起,行政机关对建在政府旁边的违章建筑多年来熟视无睹,忽然有一天却要强制拆除,这种做法应当有所限制。 参见刘飞:“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在国务院2002年宣布取消的审批事项目录中,取消了燃气经营资格审批制度。 Cf. Paul Craig & Grainne De Burca, EU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384. 张兴祥:《行政法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2005,Volume 11, Issue 4, pp.584-585. 【美】L.L.富勒、小威廉 R.帕杜著,韩世远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6页。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2005,Volume 11, Issue 4, pp.587-588.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2005,Volume 11, Issue 4, pp.590-595. 【美】L.L.富勒、小威廉 R.帕杜著,韩世远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6页。 参见,陈海萍:《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Cf. Daphne Barak-Erez,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2005,Volume 11, Issue 4,pp.588-589, pp.592-593.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参见陈海萍:《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参见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209页。 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Cf. Matthew Groves, “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 (2008)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472-473. [1971] 2 Q.B. 1975 at 191. Cf. C. F. Forsyth, “The Prov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1988) 47 Cambridge Law Journal 252. Cf. C. F. Forsyth, “The Prov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1988) 47 Cambridge Law Journal 255. Cf. J.B.J.M. ten Berge & R.J.G.M. Widdershoven, op. Cit., p.422, 442,447. 该司法解释的主笔之一甘文法官在其著作中没有只言片语谈到合法预期或信赖保护,参见,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168页。 总览我国大陆学者对信赖保护的研究文献,较早的学位论文是李洪雷的《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较早的期刊论文是黄学贤的“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载于《法学》2002年第5期),之后,这方面的著述丰厚了起来。最早触及合法预期的著述是我撰写的《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稍后,有马怀德、李洪雷翻译的牛津大学P.P.Craig的“正当期望:概念性的分析”(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Vgl. Rupp, Wohl der Allgemeinheit und &ffentliche Interessen, 123; Kopp, BayVBL . 转自,赵宏:《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经济信息联播:企业纠纷 西气东输受阻河南周口”,.cn/03/.shtml 二审法院顺带着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了评价,指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其对补救措施的判决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根据法律精神,为防止行政机关对于采取补救措施之义务无限期地拖延,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合理期限,但一审判决未指定相应的期限。二是一审判决仅责令市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未对市计委科以应负的义务。” 参见,余凌云:“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案为素材”,载于《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 参见,赵宏:《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在“温州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诉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法定职责纠纷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08)武法行初字第1号)中,我们又发现了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引用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合理信赖”、“信赖”和“信赖利益”。
作者简介: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批准号07BFX023)“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制度”的阶段性成果,也是2007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项目的成果。管君帮助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所有行政案件,陈鹏检索并提供了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收集的有关案例,在此致谢。
文章来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第162页-177页。引用请以发表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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