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保养塔吊维修保养制度制度中的核心是什么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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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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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设备分类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严禁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保养项目包括设备的表面覆盖清洁润滑并做好设备保养记录,设备使用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设备维修和使用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设备维修和使用制度 10:10:06 |
设备使用和维护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生产设备管理,使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满足生产需要,为有效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使公司的生产计划顺利完成。特拟定公司设备的使用、维修制度。
一、 适用范围:公司各生产车间及生产直属部门
二、 设备分类: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
三、 维护保养制度:一级保养(操作负责人负责)、二级保养(车间负责)、三级保养(公司负责)
四、 设备操作使用和保养:
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制度。真确使用设备,按规定程序进行设备的启动和停车,做到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过程中反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运行中搞好调整,设备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 指标,严禁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设备的操作负责人(操作手)对所使用的设备“应知”、“应会”和“四懂” (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操作使用、会维护 保养、会排除故障)。
3、设备的操作人在设备运行时严禁脱离岗位,应按时对设备进行检查,主动消除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做好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等工作,并认真填写设备运行日记及维护保养记录。
4、严格遵守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坚持“五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滤”(即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 油桶油壶、从油壶到设备加油部位)。
5、对长期闲置、封存的设备,由设备归属车间或部门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 一个星期进行一次例行维护保养。无归属车间或部门长期闲置、封存的设备由公司维护班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进行一次例行维护保养。保养项目包括设备的表面覆盖、清洁、润滑,并做好设备保养记录。
设备使用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10:12:47 |
设备使用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使用制度
(1) X线机必须由放射科熟悉机器性能具有相应资格的操作人员操作,放射科医师和技术员应了解机器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常规,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起的机器故障。
(2) CT,MRI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CT,MRI“上岗合格证”。
(3) 机房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前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测试机器的基本功能并做好测试记录,保证设备正常开机使用。做好基架,床面及控制台的清洁工作,检查机房内配备的辅助用品及防护用品等,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 按照影像操作规程及设备使用方法,摆放病人正确的体位,设置合理的检查条件和参数,以保证得到符合诊断要求的影像检查资料。
(5) 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异常现象,如发现有异常的声音,气味和任何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人员到场检查。
(6) 其他科室医师使用本科设备需得到放射科同意,事先预约,由放射科工作人员知道使用,使用完毕应经放射科人员进行验收后方可离开机房。
(7) 每日工作结束后,将设备恢复至初始位状态,并做好设备的使用记录。
(8) 工作结束后,清点机房内的防护用品及辅助用品。做好设备和机房的清洁工作。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 放射科机器维修,保养工作,由设备科或放射科专职维修人员负责。
(2) 放射科的检查设备需有日常运行情况,故障和维修记录。
(3) 定期进行机器的检查,保养和清洁工作。
(4) 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随时相应,立即检修,尽可能排除故障。不能修复时,立即与设备科(处)和设备供应公司维修人员联系,并即使向科主任汇报和说明情况。
(5) 督促本科医技人员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设备。
(6) 每周巡视所有设备运行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
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 10:11:26 |
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理顺业务部门(业务科室)与责任单位关系,完善制度,确保矿井机电设备安全、经济、有效运行,防止人身事故及其它机电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电设备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机电设备的效能和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机电设备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装备、设施、装Z、仪器、试验和检验器具等,以物易物、接受馈赠或上级奖励并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也纳入本制度管理。对于低值易耗和未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设备,要登记建账,各使用单位妥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南屯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机电科设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单位有分管机电领导(机电区队长、班长)和兼职设备管理员。
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员:机电科、计划科、经济运行科、技术科、通防科、综采办、财务科、审计科、法律办等单位负责人及机电科有关人员
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业务部门(业务科室)与责任单位按照下列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⒈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落实设备购Z和系统改造计划的完成,配合采购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机电设备的过程监督控制、内部交接、回收升井、修复设备的验收、租赁及报废工作;负责核定损坏设备的价值;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内机电设备的技术论证,参与购Z、大修合同做好技术协议的签订;负责到货设备的验收。
⒉计划科:负责编制、下达设备购Z和系统改造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⒊经济运行科:负责组织机电科、纪委、审计科、法律办公室、财务科签订机电设备修理合同,把好价格关,参加修理设备到货验收。
⒋财务科: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负责生效合同的费用结算。
⒌法律办公室: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
⒍审计科:负责机电设备的大修过程的监督与价格审计。
⒎其它单位:按照《南屯煤矿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细则》文件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业务管理。
第七条矿有关职能部门与科室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设机电备管理工作的规定,领导和组织设备管理工作,对分管的设备实行监督及检查。
第八条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专业人员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的机电设备检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季度末(或季度首)召开一次设备工作会议,研究、布Z、检查机电设备资产管理、机电设备运行完好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工作。
第二章设备购置计划和系统改造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现状和次年指标结合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逐级制定年度的设备购Z计划和相关系统改造计划,上报计划科。设备购Z和系统改造计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并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二)安全、可靠。优先考虑设备的安全保障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可靠性,同时考虑设备的经济性、通用性、互换性;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特别是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效益,节能、减排。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综合效益及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设备选型购Z,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合理安排年度设备购Z计划。设备购Z计划一经批准,计划科应及时录入ERP系统,作为设备采购控制的主要依据,设备购Z如果超概算(计划)计划科应及时上报追加计划,经批准布入ERP系统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三章 设备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新增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财务科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标准投资,分类划分、建帐、实行微机动态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
第十一条实行从物资供应部门、财务科、机电科到使用单位的分级分口管理方法,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反映设备使用情况完好状态,做到适时修理、改造和更新。
第十二条出租,有偿价让及报废设备的残体资金收入必须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三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财务科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提取设备资产折旧,保证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十四条对自制设备和新研发生产的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项目审查和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自制自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和设备台帐。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建立设备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物一致。使用单位设备管理网员每月与机电科设备组核对一次设备台帐,对发现盘营盘亏的机电设备及时处理,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
第十七条 设备资产发生重大转移或变化时,必须报请集团公司机电部审查、设备资产评估。
第四章设备购置管理
第十八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根据安全、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组织机电科、计划科等有关单位编制年度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安全费用计划、煤业维简计划、实业维简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报煤业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申报下月需要申请购Z和维修的计划,报计划科汇总,矿计划会协调决策后,计划科下达月度计划。月度计划下达后,机电科根据矿井机
电设备选型的总体原则选择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设备,同时还注意设备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节能化。设备必须是经过鉴定,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仅限井下设备)和防爆合格证(仅限井下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的应选用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购Z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条机电科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依程序报机电副总工程师、计划科、机电矿长对购Z的机电设备进行选型论证,做出购Z决策同意后,并填写《设备购Z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同种型号的设备有多家生产厂家时,必须对其产品质量、价格、运输费用、售后服务、能否与使用单位现使用的设备互换进行对比后方可选定生产厂家进行购Z。
第二十一条不论设备购Z出自何种计划和资金渠道,都必须在办理设备选型购Z手续后,进行购Z。办理设备选型购Z程序遵循下列规定要求:
1.单台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填写《南屯煤矿设备购Z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请表》,报机电总工程师(机电分管矿长)审批。
2.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购Z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机电总工程师(机电分管矿长)审批,报经物资供应站比价后,煤业公司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之间的,填报《设备招标申请书》和技术规格书,报专业公司、机电部和煤业公司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填报《设备招标申请书》,和技术规格书,报专业公司、机电部和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备供应厂(商),宜采取招标或者选择性竞争谈判的方式,择优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符合集团公司、煤业公司规定招标条件的,应以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厂(商)。参加招标或者选择性竞争谈判供应厂(商),应符合煤业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部门要遵照设备技术规格书、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物资供应部门要及时将质量、信誉好或差的供应厂(商)名单反映给公司,以便在选定供应厂(商)时参考。
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厂(商),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为依据,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矿井(化工)生产至关重要的设备或单台价值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监造,即对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过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进行监造的设备明细报公司机电部批准后执行,宜以招标或者选择性竞争谈判的方式确定设备监造公司。设备监造费用估算在30万元及以上,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设备监造公司。
第二十五条设备采购部门要严格按照ERP流程进行采购定单制作、审批及收货验收处理。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按验收标准及时验收并保存好有关验收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做好退货或索赔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生产系统中试用新研制、开发的设备或材料(或承担相应任务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ERP系统根据设备计划及采购情况,自动形成设备台帐。各单位要按照“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编号、
使用状态、使用地点、原值、净值、备注”等要求,适时建立专门设备台帐,推广使用设备管理信息 化系统。各单位的设备要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定期向设备管理信息化系统输入设备信息。设备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设备保管员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ERP系统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章设备验收、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电科接到物资供应部门设备到货通知后,会同物资供应部门、财务科、计划科、档案科、使用单位共同对资产进行验收,根据装箱单及随机带来的各种文件、说明书与图纸核对资产、附件及备件等数量是否相符;并查看资产状况,确定无误后,详细填写《设备购Z到货开箱检查验收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出厂编号、资金来源、合同号、设备供货单位、规格型号、厂家、出厂日期、计划资金、到货日期、使用单位、制造厂家、设备重量、设备原值、验收日期、存放地点、检查结果等,不得遗漏。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物资供应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将技术资料交档案科存档,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号、实物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Z日期、出厂编号、启用日期、使用地点等。如不能及时使用,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统一发放,设备的领用必须由使用单位人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机电科设备组出具《南屯煤矿设备出库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使用数量、使用单位和领用日期,领用单位加盖公章,设备管理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并及时建立设备台帐。严禁外单位人员代领。
第三十一条对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2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入井许可证”。否则,不准下井。
第三十三条 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科、技术科等单位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技术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机电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设备管理员做好记录,由安装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处理合格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使用维护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提高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性,适时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
装备水平。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设备的清洁、润滑、维护、保养、检查、调整和标识等各项工作,做到责任明确。
第三十七条设备投入使用前,各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单位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设备投入使用后,财务部门要按照设备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设备使用明细,按会计准则要求计提折旧。因设备使用条件差或超生产能力使用而需缩短设备使用年限及设备租赁采用新旧设备折旧系数时,经相关专业部门评估并报公司设备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 ⒈计算机PMS辅助管理;
⒉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
⒊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
⒋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进行设备技术改造。
第四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机电科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技术业务学习。特种设备的操作和检修人员的岗位培训,必须由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复核、审查。
第四十一条坚持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使用单位无法修复的可交机厂维修),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实行班长制。公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所有设备均要有运行记录、故障、检修检查等记录。
第四十三条主要管路、缆线装Z和已实行集中摇控的设备,应设Z专职机电维修工负责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备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程和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发现设备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
第四十五条维修工作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和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检修,并做好记录,重要设备或关键部件的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应在现场标识,便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类型,确定责任者,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凡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机电部。
第四十七条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井、副井和混合井主、副提升机及附属设备、设施,井筒安全装备,提升容器及悬挂装Z,提升钢丝绳及平衡绳、制动绳;装载设备;主运输胶带输送机及控制与保护设施;选煤厂煤流系统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执行相关检修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机电设备的大、中、小修要按计划科下达的月度计划进行,使用单位每月24日前将下个月维修计划报送报计划科,计划科进行统计,经计划会上协调、批准后,机电科、经济运行科负责下月机电设备维修计划的实施,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四十九条 机电设备大修必须填写《煤业公司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写明设备主要部件损坏情况详细说明、外委大修主要原因以及外委地点厂家上报公司机电部。公司机电部审核批准后,由合同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表,报矿(处)长签批,确保设备大修顺利完成。外委大修严格执行《南屯煤矿机电外委设备修理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设备大修理是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设备大修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通过大修理,消除设备大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规定的功能和精度,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并充分利用设备零部件的有效寿命;
2.力求设备大修理费用与设备停机检修对生产的经济损失两者之和为最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的需要和设备的状况,于年底编制次年的设备大修理计划,单台设备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其原值的50%。
第五十一条设备大修理计划下达后,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技术、修理力量,凡自己有修理能力的项目不允许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资格的专业化厂点进行修理。大型的外委修理项目,需比质比价,择优选取专业化修理队伍,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外委大修理申请报告,报公司机电部审批。本条所指的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修理资质单位(集团公司内部或外部)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大修理。
第五十二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⒈设备大修后,维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经济运行科、使用单位等有关负责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设备大修验收报告》上签字,使用单位方可使用。
⒉设备大修验收合格后,机电科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归档,妥善保管。
⒊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⒋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计划科、安监处、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煤业公司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合同》、《设备大修验收报告》、《设备大修鉴定报告》齐全后,财务科方可付款。
第五十四条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一般在每月的25日进行,针对机电系统的主要生产系统和大型设备的重要部位安排项目检修,遇有特殊情况,由矿领导安排机电科或调度室请示煤业公司同意后方可推迟或提前检修。各单位需要在停产检修日进行的检修项目必须在5号前报机电科,机电科将各单位检修项目汇总后召开第一次月度检修汇报、平衡会,待检修项目基本确定后呈报分管生产和分管矿领导,审查平衡后上网发布(打印)。按《南屯煤矿机电停产检修管理办法》要求实施、上报机电部。
第五十五条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日常检修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各检修项目严格执行“三无一不准”制度:无计划、无措施、无安全负责人,不准施工。检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要调整,
应经分管领导批准,重点检修项目变更应向公司汇报;需更改施工工艺或要求时,必须征得项目负责人的同意。重点检修项目施工工艺或要求的更改还应征得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十六条对检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十七条主要生产设备实行检修资质管理,凡承担主要设备检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集团公司印发的设备修理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实行检修资质管理的主要设备包括: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含配套电机、电控等)、采掘设备、支护设备,排水设备、通风、提升、运输设备、洗选设备、特种设备、化工行业大型压缩机、泵以及国家规定实施检修资质管理的其他设备。
第五十九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七章租赁、调拨与外借管理
第六十条实行设备租赁是减少设备库存、提高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是优化设备资源配Z,发挥设备效能,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配Z设备,积极采取租赁方式,并将租赁设备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范围。优先租赁公司综机管理中心的综机设备和百业设备租赁中心的施工设备(起重设备、土石方筑路设备、建筑设备)和通用设备。租赁设备的一般性检修和维修、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一条设备实施租赁时,租赁双方应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租赁合同有关规定及时退租、退库。
第六十二条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所必需的设备以外,以下设备称为闲Z设备:
(一)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人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二)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三)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Z需要进行调剂的。
(四)待报废或已批准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和技术监督部门已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辅机。
第六十三条闲Z设备的调剂利用,不仅盘活了资产,更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单位积极开展闲Z设备的调剂工作。闲Z设备调剂时要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和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对需调剂的闲Z设备,由调剂单位(设备资产所有者)填写《 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报公司审批。设备调剂价格高于设备资产余值的由公司负责审批;设备调剂价格低于设备资产余值的由公司转报集团公司审批。调剂费用管理,按煤业公司闲Z设备调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设备调拨可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凡因公司生产、建设整体利益的需要,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内部单位的设备可无偿调拨,但要办理实有资本的减少或增加的财务手续。公司内部单位的互通有无,原则上采取有偿转让方式。设备调拨由机电部办理。
第六十六条闲Z设备经多方努力,一年内调剂不出去的,可视具体情况贬
值处理或做报废处理。
第六十七条机电科和经济运行科负责设备租赁管理,严格执行《南屯煤矿机电租赁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协调办理。
第六十九条机电设备调拨,执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闲Z机电设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必须经公司机电部审批后,由机电科具体办理进行。
第八章 改造与更新管理
第七十条 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由使用单位或机厂向机电科提出更新、改造的原因和预达到的目的,机电科审核后报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对主要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报煤业公司批准后,经济运行科组织鉴定合同,进行项目实施。
第七十一条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
第七十二条机电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第七十三条设备管理人员及设备使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随时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信息,及时掌握分管范围内在用机电设备的技术状况,向矿分管领导提出切合实际的更改建议。
第七十四条更新改造必须在审批手续齐全的安全施工措施下, 由专人组织施工。
第七十五条更新改造前后,施工单位分别写出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机电科组织计划科、经济运行科、财务科联合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有关更新改造的技术资料由设备更新改造的执行单位整理后送交档案科存档。
第九章 报废与闲置管理
第七十六条预停用半年以上的机电设备, 由设备使用单位写出申请,经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机电科,机电科会同财务科、计划科进行封存。
第七十七条机电设备封存前按完好标准维修保养,封存中由原封存单位负责定期检查,严禁将封存设备的零部件拆作它用。
第七十八条启用封存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报请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原封存单位启封。
第七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电设备,可以报废:
⒈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 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正常运行,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购价值50%的。 ⒊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⒋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⒌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
第八十条机电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预报废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后,报送机电科设备组。机电科组织财务科等相关单位成立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报煤业公司机电部审批。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
第八十一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 ,必须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
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第八十二条对于长期不用或更新改造过程中替换下来的旧老机电设备,为减少资产的无效积压,可进行价让处理。
第八十三条机电科对封存、闲Z机电设备设立专帐管理,做好备查工作。
第八十四条设备改造后新增部分的资产,用修理资金开支的财务部门不需办理设备增值,属维简资金开支的应办理设备资产增值手续。
设备报废应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无设备残体应说明原因,否则不予报废。
(一)设备资产折旧已提足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公司审批。
(二)未提足折旧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公司转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机电科提出报废成套设备的意见,办理相关报废批准手续。
第八十五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入库保管,用于生产或调剂。
第八十六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
第十章现场过程控制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机电设备,执行各类工作票制度和劳动保护规定,了解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责任者100~200元。
第八十八条 机厂接收到入厂的设备后,应进行登记并对设备进行细致检查,新设备每台检查周期不超过3天,中小型设备每台维修周期不超过7天,大修设备维修周期按合同执行,急用设备在规定内完成的。否则,每超期一天罚款罚责单位50元。
第八十九条 机厂在规定时间内对设备维修完毕确认可发放使用后,向机电科提交验收申请单,机电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在验收申请单填写结论,并视存在问题情况对机厂进行50-100元的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的设备,由机电科进行登记台账,等待发放领用(暂在机厂临时存放)。
第九十条 对在安装、运输、撤除和回收过程中由于倒斜放Z设备、野蛮装卸设备,造成设备丢失和严重损坏的,按设备原值的20%进行罚款。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对在设备管理中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性质和贡献大小,为鼓励先进每月评出四个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包括一个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和二十个设备管理先进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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