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地下停车场入口算公摊的占地面积在业主公摊里面吗

& & & &问题
地下室的停车位是不是应该已经算到了公摊面积了,那么是不是停车位就不应该再让业主出钱买了?
问题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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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理解错误了,地下的车位,是专门的车位产权,和房屋的是一样,比如说地下一层,总面积1000平。车位20个一个是30平的,那么多余出来的400平是全算在这20个车位里面的,车位的产权面积应该就是50平,但是实际的面积只有30平,公摊就是40%,和房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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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小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小区的入住率能达到50%以上,停车位有300多个,基本能够满足现在小区居民的需求。”之所以要采取以租赁的形式来固定车位,是因为小区现在存在乱停车的问题,车辆停在绿化带内等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规范小区的停车,更好地实行人车分流,才采取了这样的方案。  对于小区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是否有权处置的问题,4日,开发商工作人员给记者出示了该小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小区地上的停车位是在我们当时开发的规划之内,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并且在小区的公摊面积内并不包括小区地上停车位的面积,我们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明确了相关的内容。”工作人员称,这些都可以证明开发商是有权处置这些地上停车位的。  记者在业主的购房合同里看到了关于小区地上停车位的相关规定,“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商业会馆、商铺、地下室(除设备房)、人防工程、小区内露天停车位及各栋楼的架空层及其他,地下车库等不属于公共公用部位,未计入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属于出卖人。”  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对于小区内规划的停车位基本有三种方式与业主进行交易,一种是通过交款收据证明的形式规定一定时期的车位使用;一种是在提供交款收据的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种是以租代卖的形式,现在该小区采取的便是这种形式,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10年,以后车主便可以在房产土地使用年限里无偿使用。来源齐鲁晚报)中戏2016级新生新生开学报到,软萌妹子主打清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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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渝北区物价管理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接到来信反映的问题后,按照职能职责,渝北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发改委对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小区基本情况
  东衡尚城小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石路25号,日前由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日常物业管理,日后由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日常物业管理。
  (二)相关规定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号)第三条规定: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重要商圈外室内普通停车场小型车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重要商圈外室外停车场小型车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8元,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
  2.业主在购房时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为一二层1.20元/平方米/月(建面),三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月(建面)。
  二、处理情况
  (一)如小区室外停车位属于业主公摊面积,产权属于业主所有,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如小区室外停车场属于建设之初规划的停车场,产权不属于业主,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收取停车费,300元/月/车的收费标准没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该小区有地下停车位135个,目前可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小型车400元/月/车的月租收费标准没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
  (二)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主要采取业主和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方式,东衡尚城物业收费标准已经于2013年11月在渝北区发改委进行了备案,业主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渝北区物价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同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其他问题,可致电区发改委具体咨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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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12年停车场被开发商卖掉 房管局:不属于公摊
林深圳 白志强 来源:东南网 
停车场大门上的关门通知被业主撕掉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月6日讯(记者林深圳 白志强 文/图) 使用了11年的停车场,在6月1日突然关门。漳州市区水仙大街鸿发大厦的业主们一打听,发现停车场被开发商安置给了当初的拆迁户林先生。他们觉得,这是公共配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而开发商认为,停车场未纳入公摊,开发商有权处理。安置出去后,怎么使用是林先生的事。
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那么,鸿发大厦停车场的产权,到底归谁?
停车场关门 数十辆车无处停放
鸿发大厦有8层,共28户住户,2001年交房。室内停车场在大厦一楼的楼梯旁,约100平方米。11年来,业主们一直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停在那里,按月交停车费。他们觉得,这是大厦配套的公共设施。
今年5月31日,业主们发现,停车场掩着门,看管人员不见了,大门贴《通知》称,因人工成本过高,停车场收不抵支,因此关门。6月1日中午,业主们发现,停车场被锁上了,他们只能将车停在出入口。这给业主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业主董先生说,业主们共有四十多辆摩托车,而周边的停车场要么爆满,要么太远,停车十分不便。“大家都将车停在出入口也不是办法,不但影响出入,而且没人看管也不安全。”
开发商将停车场安置给一拆迁户
前天上午,鸿发大厦业主向前锋社区居委会反映此事。经居委会郑主任了解,停车场是开发商安置给前锋新村村民林先生的,双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解决问题还得找开发商。””。
对此,鸿发大厦多数业主认为,停车场是配套的公共设施,应为业主集体所有。
鸿达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陈海涛说,鸿发大厦的停车场当时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这是他们开发的,并没有计入业主的公摊范围,因此产权理应归他们所有。2001年,鸿达公司将停车场安置给了林先生。“停车场怎么使用与我们无关,业主可集体向林先生租用,然后自行管理。”
但目前,业主们不考虑租用停车场,“除非先确认停车场的产权归属”。
纳入公摊和建筑成本是权属认定关键
漳州市房管局测绘队证实了开发商的说法,鸿发大厦停车场没有计入业主的公摊。而在漳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也没有登记该停车场的信息。
那么,如何确认该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呢?
漳州一名有多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业内人士分析,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不少老旧住宅小区存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权属不明的问题。对于鸿发大厦停车场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及其权属的认定,只能按照其是否计入业主公摊和是否纳入建筑成本为判断依据。
他建议,业主代表可先到漳州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查询停车场是否属于鸿发大厦的公共配套设施。若证实停车场是公共配套设施,业主再向当地法院上诉,按举证倒置的原则,应由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据,如开发商无法提供,则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集体所有。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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