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安置房拆迁货币安置户头费怎么算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5541749
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一个人能拿多少钱
房屋了。货币安置一个人能拿多少钱
提问者:重庆-渝中区拆迁安置浏览1135次 19:55:47
共有 7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帮助网友:14187称赞:276问政府吧 20:07:1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重庆-渝北区)帮助网友:203称赞:11请问你是城镇拆迁还是农村? 22:13:4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40224称赞:530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拆迁办 10:33:5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重庆-沙坪坝区)帮助网友:11499称赞:17你好,根据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4:25:0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8785称赞:860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政府没有公布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但有时公布的标准不合法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首先在问题还没有解决前,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其次,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可致电律师告知您详细的操作方法。 14:37:2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重庆-九龙坡区)帮助网友:16186称赞:41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体请电话咨询。 11:00:1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8363**** (重庆-江北区)帮助网友:384称赞:3各地有所不同,与很多因素有关,可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21:13:32
已帮助1085人&已帮助618人&已帮助857人&已帮助135人&已帮助1745人&已帮助1437人&已帮助1541人&已帮助286人&
已帮助14892人&已帮助23987人&已帮助17048人&已帮助17617人&已帮助17061人&已帮助23245人&已帮助22806人&已帮助17006人&
已帮助8人&已帮助4人&已帮助7人&已帮助7人&已帮助13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17人&已帮助13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红网 - 百姓呼声 - 请常德市政府处理“金地名苑”对26户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问题
| 市州直达(-------------) |
&即时滚动 >>
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
请常德市政府处理“金地名苑”对26户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问题
阿兰肖萧 发表于 &16:27:02『标签:&->&』
  旧城改造 拆迁五年 无家可归 法理何在  强烈要求常德市政府处理中大房产公司  开发“金地名苑”对26户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问题  尊敬的常德市人民政府领导:  我们是原鼎城区物资局的职工(共26户),原居住在常德市建设西路(原鼎城区物资局院内)。2006年企业改制,鼎城区物资局职工全体买断下岗,破产改制后,原鼎城区物资局整个大院地块通过市政府审查批准,于日由市房管局发布了旧城改造的拆迁公告,由常德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摘牌开发,名为“金地名苑”,该小区2#、3#、4#楼均为6层高的多层,2009年已经竣工入住,2010年建设1#楼,需拆除我们的住宅。当时中大房产公司股东之一朱纯杰先后与我们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共有26户房屋置换安置户,协议约定,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并对拆除房屋状况,安置房屋位置、楼层、房号、面积、过渡费、搬家费、交房期限等作了约定,签定交房时间为1至2年限期,即2011年底交房给原住户,协议签订后,中大公司拆除了我们的住房,当时有部分拆迁户临时租住在外,另外有一部分拆迁户由中大公司股东朱纯杰安排,居住于临时搭建在院内护城河上的临时建筑工程用房内。2014年1月,房管局颁发了中大公司开发金地名苑1#楼的预售许可证,但时至今日中大公司没有依约向我们交付安置房屋,导致我们无家可归!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断与中大公司交涉并到有关部门上访。日我们上访后,中大公司向我们出具了《承诺书》:一、保证在日前对26户拆迁户全部一次性网签备案。二、保证在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承诺书》由中大公司项目负责人朱纯杰签字,并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许小春签字见证。但承诺没有兑现。日我们再次上访维权后,中大公司又向我们出具《承诺书》:一、“金地名苑”后续扫尾工程于日动工。二、置换拆迁安置户网签工作计划于日完成。《承诺书》上有中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君瑶签字。然而此次承诺也是空头支票。我们多次找到代表政府解决问题的信访局,在日,信访李局长又召集了房管局、开发商、仲裁委、社区负责人进行了协调安排,于日,中大公司与我们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承诺5月10日之前与安置户签订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两个月内将房屋交付我们,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按日计算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以及延期交房按每月1200元支付房屋租金。但开发商却一直是没有诚信,承诺期限到了也没有和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而再再而三地失信我们,承诺书和协议书都成了一堆废止。  从去年7月份到现在2015年6月份,我们已经整整跑了一年,找中大公司找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其安置房还是没有着落。  金地名苑院内中大公司临时搭建在护城河上的临时建筑工程用房,现居住着9户拆迁安置户,这里冬冷春湿,夏天高温,其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加之政府对小西门葫芦口联片地块整体棚改项目开发在即,天源公司多次催促搬迁,他们是有房住不了,有苦无处诉,多次上访,实出无奈!  据说,金地名苑1#楼项目负责人朱纯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逮捕,其涉案面广、人多、数额大、情况复杂,不是短期内能结案。我们是1#楼原拆原建的置换。亦为原始出资人,按我们与中大公司签约均有对应房号,无论是一房两卖还是一房多签,除朱纯杰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中大公司和房管部门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我们是无辜的受害者,我们的房子和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1#楼已于2014年元月封顶,随着时间拖延受害人损失将进一步扩大,为了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我们下岗职工基本生存条件,特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如下具体请求:  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派专人负责,组织住建、房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金地名苑1#楼预售和网签情况进行清理,对于该楼涉案的营利者,受益者,受害者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同时要督促中大公司对1#楼的扫尾工程完工,限期验收,按期交房,因为我们等不起。  二、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将中大公司在金地名苑内的拆迁补偿资金(约一千万)进行冻结,按房管局的意见,此款由房管局监管,作为金地名苑1#楼后续工程资金保障,专款专用,确保尽快交房。被安排居住在临时工程用房的9户拆迁安置户,在安置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天源公司不得强制拆迁。  三、为解决安置房源,经查市房管局网签科在金地名苑1#楼的网签备案资料中有72套房子未经中大公司同意,网签程序违反规定,系非法网签。请求市政府督促市房管局对违规非法网签户予以撤销清除,这些收回的房子足以解决拆迁户的安置房源。  四、请市政府督促中大公司严格按日,由市信访局、市房管局主持协调下与安置户签定的补充协议执行,兑现执行过渡费和违约金的支付。  以上请求,我们期盼政府尽快解决!  鼎城区物资局拆迁安置26户  日
考霸:拆迁户的利益应该被优先保护第1楼拆迁户的利益应该被优先保护,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拆了他们的房子,还不给他们地方住,这样的事情岂能在富强、民主、文明、法制的新中国存在?开发商不能只为自己的利益而枉顾法律和道德。政府不能因为事情难办而踌躇不前。政府要敢做,敢为,这样的政府才是人民用户的好政府,才是老百姓希望的政府,才是在习大大领导下的好中国。&09:07:33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代表必填项目网上昵称:(中文不超过8个字,英文不超过15个字符。公开,不可修改) 真实姓名:(保密)手机:(保密)联系电话:(保密)E-mail:(保密)其他联系方式:(保密)家庭地址:*发言主题:上传图片: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大小限制200K内)*发言内容:验证码:&&&&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提醒您: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最新]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最新]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快速注册请注意格式
确认密码:
(提示:本站用户如使用“授课教案”、“笔记评语”、“案例收藏夹”等管理功能,请先登录或注册会员后登录使用。)
法律教学考试
公民企业·法律信息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它有关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第七条&根据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后的房屋由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除。&&&&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2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二)拆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用地的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5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载明用途为住宅而擅自改变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分户获取安置资格:  (一)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二)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第十一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分区域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一般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住房安置方式,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异地集中联建安置(以下简称重建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重建基地上自行联体建房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根据规划要求不能采取重建安置,只能采取建造公寓楼置换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也不要求公寓式安置,而选择领取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一种安置方式。&&&&第十二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合法住房面积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m2的按240m2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分支户按150m2的面积标准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4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规划区按26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18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大于240m2的,大于240m2面积部分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不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第十三条&属于重建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按当地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自行修建住房,国家建筑规范内的房屋基础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以及非法买卖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告知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第三章  其他补偿及补贴&&&&第十五条拆迁乡(镇)、村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收土地告知前3个月核定实际在岗人数平均工资总额的80%发给双停补助,一般只发3个月,最高不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其它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按相关规定补偿。&&&&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的内外设施、装饰,按市物价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补偿标准补偿。&&&&第十八条&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面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  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房屋出租协议(合同)且依法纳税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和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搬家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第二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过渡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月计算。重建安置的按六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领取到安置房止,再增加三个月计算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只有一处房屋,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结构等次低,选择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建房确有困难的,给予建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7万元的,可补贴到7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6万元的,可补贴到6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5万元的,可补贴到5万元。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4万元的,可补贴到4万元。建房补贴由被补贴人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报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实施补贴。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中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节约用地奖。其中: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每户2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8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每户1.5万元。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2万元。&&&&第二十四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按时搬迁奖。  为鼓励提前搬家腾地,对自搬迁规定期限首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其中,7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3500元的奖励;10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1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1500元的奖励。&&&&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误工补助。&&&&第二十六条&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色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预算总额500万元以内的按2%奖励,50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加补偿安置费1万元,增加奖励100元。&&&&第二十七条&申请征地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工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拆迁市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等国有农用地上的房屋,参照本办法中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法律家温馨提示:您还想查看更多法律法规内容,可以进入
等数据库阅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它有关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第七条&根据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后的房屋由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除。&&&&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2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二)拆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用地的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5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载明用途为住宅而擅自改变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分户获取安置资格:  (一)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二)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第十一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分区域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一般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住房安置方式,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异地集中联建安置(以下简称重建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重建基地上自行联体建房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根据规划要求不能采取重建安置,只能采取建造公寓楼置换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也不要求公寓式安置,而选择领取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一种安置方式。&&&&第十二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合法住房面积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m2的按240m2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分支户按150m2的面积标准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4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规划区按26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18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大于240m2的,大于240m2面积部分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不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第十三条&属于重建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按当地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自行修建住房,国家建筑规范内的房屋基础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以及非法买卖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告知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第三章  其他补偿及补贴&&&&第十五条拆迁乡(镇)、村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收土地告知前3个月核定实际在岗人数平均工资总额的80%发给双停补助,一般只发3个月,最高不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其它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按相关规定补偿。&&&&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的内外设施、装饰,按市物价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补偿标准补偿。&&&&第十八条&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面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  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房屋出租协议(合同)且依法纳税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和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搬家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第二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过渡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月计算。重建安置的按六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领取到安置房止,再增加三个月计算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只有一处房屋,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结构等次低,选择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建房确有困难的,给予建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7万元的,可补贴到7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6万元的,可补贴到6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5万元的,可补贴到5万元。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4万元的,可补贴到4万元。建房补贴由被补贴人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报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实施补贴。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中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节约用地奖。其中: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每户2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8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每户1.5万元。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2万元。&&&&第二十四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按时搬迁奖。  为鼓励提前搬家腾地,对自搬迁规定期限首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其中,7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3500元的奖励;10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1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1500元的奖励。&&&&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误工补助。&&&&第二十六条&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色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预算总额500万元以内的按2%奖励,50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加补偿安置费1万元,增加奖励100元。&&&&第二十七条&申请征地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工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拆迁市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等国有农用地上的房屋,参照本办法中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