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加班补休时间可以推至下月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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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休法律规定法定假日补休算违法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定假日加班的问题,法定假日加班应按3倍工资计算,假后调休等措施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对相关知识做了汇总,在文后对相关的法律咨询做出了法律解答。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延伸阅读● 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涨3倍● 加班费如何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要分开算● 法定假日加班补休算违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妨免税● 法定节假日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节日将近,不少用人单位会安排在节假日加班,9月14日,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两节加班工资计算办法,特别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受三倍。那么,这个法规如果与用人单位的制度性规定发生矛盾该将如何处理呢?在餐饮等服务行业节假日加班已经成为惯例,有的单位会在节假日前后安排调休、补休,从而冲抵加班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法定假日加班仅补休 违规单位被罚一万五假期前后,加班费问题往往成为劳动者向相关部门咨询和投诉的集中期。2015年6月底,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北京某餐饮公司10名员工投诉,称该单(免费找工作就上四川百益人力:)位在 2015年2月到6月包括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未按照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要求该公司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针对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问题上,该餐饮公司认为餐饮行业具有特殊性,节假日都要营业,甚至要延长营业,虽然法定节假日员工没有休息,但公司节后安排了员工补休,因此不应该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立案后,劳动监察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该单位按要求只提供了部分材料,朝阳人保局则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餐饮公司限期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全部书面材料,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致使该案件无法核实公司是否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情况,朝阳劳动监察机构对该餐饮公司处以15000的罚款。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黄智洪介绍,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前文规定支付劳动者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本案中,虽然单位安排员工补休,但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特殊行业加班费照付 企业拒付可申请仲裁相关人员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能否通过日后的补休来弥补,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劳动规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职工张某表示,作为餐饮企业的工作人员,他和同事经常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公司一般都是通过调休、补休来冲抵加班费。像张某这样在节假日拿不到加班费的员工还有很多,尤其是在餐饮等加班比较必要和常见的服务行业,关于加班费的纠纷频频出现。监察人员提醒,特殊行业并不是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可以到仲裁部门进行申诉。据了解,该餐饮公司的10名员工已到朝阳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诉要求北京某餐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相关链接● 新工资支付条例:法定假日加班4倍工资每年国庆节前,互联网上,同事之间都会相互关切地问“会有加班费吗?”“加班费有多少?”今年依旧如此。法定节假日获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在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劳动者要维权,往往意味着丢“饭碗”的风险。在法制建设亟须加强的环境中,劳动者要维权,很有可能耗时耗力却得不偿失。与此相对应,用工单位侵权的后果却不过是被判补发加班费,再加点罚金。博弈成本的严重失衡,让许多劳动者放弃了对于权利的争取。&● 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某工艺品厂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五.一”期间法定节假日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加班,单位只同意安排职工补休,不按规定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某职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责令其限期整改,该企业在劳动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五一节加班职工的加班工资。●广东拟法定假日加班可拿4倍工资节日将近,不少用人单位会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9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两节加班工资计算办法,特别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受三倍薪酬。那么,这个法规如果与用人单位的制度性规定发生矛盾该将如何处理呢?在餐饮等服务行业节假日加班已经成为惯例,有的单位会在节假日前后安排员工调休、补休,从而冲抵加班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法定假日加班不给工资补休是违法行为综合计时制,是将职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相加,在法定工作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部分,算加班。&●法定假日加班费基数如何定“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已是职工们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毛艾说,“以往,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用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这样,职工拿到的加班费总是偏低。”■法律咨询解答:网友提问:我如何才能要回这四年的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加班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支付本人工作标准的150%,在休息日加班的支付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标准工资,如果你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请律师帮助申请劳动仲裁。不能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案例】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评析】在这个案例中,某服装公司以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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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通员工加班。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中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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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休日加班应首先考虑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小滕任某外企的部门主管,在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前6个月查出怀孕。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并未与她续约,而是由人事部向其书面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她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公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小滕以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她尽快完成交接手续。小滕气愤之下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该外企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虽然小膝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滕尚在孕期,她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终止,所以,该公司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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