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吊销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以及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经济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因违反工商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被撤销、解散或歇业后的民事责任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却规定甚少,仅有的部分司法解释也显滞后,审判实践中在适用法律上也理解不一。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利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追究了企业的行政责任,其没有解决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实践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生活中比较普遍,但其中有的企业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创造条件以促成营业执照的吊销(主要表现在故意不参加年检),其本身没有清算债权债务的准备。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这种行政处罚必然伸展至司法程序,这也是笔者撰文的动因所在。
  二、涉诉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体的确定
  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目前司法界较为通行的看法是:企业法人清算期间,应以企业法人或其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未进行清算的,可追加该企业的全体股东为被告人。其理由在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进行起诉、应诉。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纠纷主体资格。这一观点集中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2000年做出的《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
  但是,笔者认为:企业法人的活动,应当与其拥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而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企业法人对外活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依据上述规定,从性质上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乃是对企业法人独立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剥夺。法人资格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已终止,而法人终止则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不应也不能再以适格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未对企业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前,应由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从事清算活动,并进行起诉、应诉。如果企业法人未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则以该企业法人的全体股东为被告,承担清算责任。
  审判实践中,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该企业法人虽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提出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主体,避免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于日在《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开拓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中阐明的法理原则,&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目的主要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主体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
  三、、涉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涉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组织的责任主要应有两种模式,即清算责任和清偿责任,下面分而述之。
  1、清算责任是指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后,应由其清算组织行使相应的有限权利,其主要职责在于盘点管理企业财产,清理对外债权债务,这种职权主要表现为内部行为,是对已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清算组织无权对外发生新的民事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清算组织的活动特点。对已成立清算组织并已对企业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其清理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未组织清算组织的,或虽成立清算组织而未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责成成立清算组限期清理企业财产,并在清算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清偿责任是指在企业成立之时或经营过程中,其清算主体(亦其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存有法律上的遐疵、或有规避法律情形的,应当对外债权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在进一步清理中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谁来承担问题的批复》、国务院1990年《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为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日《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清偿主要包括:(1)因注册资金不实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出资不实的额度内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对企业提供注册资金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收取企业资金或实物的,在收取的资金和实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在出资不实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5)企业成立后股抽逃、转移、隐匿资金的,在抽逃、转移、隐匿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6)因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果企业解散后股东未对其清算而私分企业财产,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清偿;(7)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不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有私分企业财产情况,债权人可就此产生的损失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清算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外乎清算责任和一定限度内的清偿责任两种,对清算主体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清算主体拒绝履行清偿义务的则可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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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尽安律师
文章导读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有哪些类型及原因?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在2014年以前,推行企业年检制度期间,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也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原因,可以说99%的企业都是因为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的前置许可被吊销或撤销,在责令期限内,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比如,某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被安监部门吊销了,那么该企业原有经营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这个经营范围就必须去工商局办理变更取消掉,或者注销掉营业执照。如果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工商局可以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3)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停业多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请问在哪复议?
吊销营业执照,你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吊销的营业执照还能激活吗?
不能的,以被吊销企业在工商系统以被锁定,无法再次开通!只有重新办理了!
五、工商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证继续申报纳税会被处罚吗?
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证继续申报纳税的行为不会被处罚的。但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贵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对不按照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行为,有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故,请按照规定期限注销税务登记。
七、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还能经营卷烟吗?
例:我的商店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久前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告知我不能继续从事卷烟经营业务。我很不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为什么不能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了?
因经营卷烟也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已丧失了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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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不注销对法人会有什么影响?
09:29:12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的网友近日留言咨询:公司经营不善,成立一年多了一直没有业务,没开过发票,税务一直是零申报。注销手续太繁琐,如果放着不管等工商自动吊销执照对法人会有什么影响?会罚款吗?
  对此回复: 《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规定罚款内容。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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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法人,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有大量的新公司成立,同时也有许多公司注销终止,这其中就包括放远销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将要终止的公司。如此大量的市场主体变动,如果没有一套统一、协调、完善的制度对之规范与调整,那么经济秩序的稳定将无从保障。但由于我国企业法人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立法上存在的疏漏,以及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运作,一些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恶意逃避债务,侵吞、私分企业财产,而当债权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提起诉讼时,便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而发生若干难以处理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致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阻。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本文就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公司人格否定和直索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所谓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所确立的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即法律所赋予的使其区别于股东或开办单位的“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何种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在理论上,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制度原为因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基于此,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它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认法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人格被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之存在也因之而全面的,永久的被否认。(刘兴善:《商法专论集》(台)三民书局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实施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通常导致公司的终止,但在该法人企业注销登记前,该法人企业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即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应的,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做法,最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意见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号函和法经[2000]24号函均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固然揭示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公权行为的实质意义,即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对违法的市场主体强行淘汰,但却忽视了这一行为在私法上的后果,即由谁来承担它的民事责任,若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必将使债权人的权力主张受阻,甚至会使违法者从中受益,最终会扰乱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第二种观点虽在实践中解决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使权利人维护权利时遇到的障碍得以排除,但并没有完全从理论上认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律地位。因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吊销必定使其丧失了法人人格权中的主要权利经营权,导致其法律人格的减损。&&&&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权力对企业法人人格的部分否定,导致该企业法人人格的减等丧失经营权,即由营业法人减等为清算法人,并最终导致该法人人格的消灭企业终止。其理由如下:&&&&1、我国法律对企业法人的成立和终止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行严格的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法人的成立要经过设立和取得两个阶段,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能成立,其标志就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终止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比成立更为严格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5条、46条及《公司法》第190条、191条、192条、197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当出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后,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才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显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只有在注销登记后才消灭,而不是在被吊销执照时。&&&&2、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其法人一般人格权受限,但人格并没有消灭,在理论上可引用人格减等的概念。&&&&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所有的处罚措施中,其严厉程度仅次于人身自由罚,对企业来说,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种措施又是现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用的一种处罚手段。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工商行政机关行使吊销营业执照权利的情形多达7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6种情形。吊销营业执照所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立法、执法、司法的本意和目的而言,在于因其商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强行其退出市场,否定其商主体(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剥夺其继续经营权。对于为商目的而设立的特殊民事主体的商组织??企业法人而言,被剥夺了继续经营权后,它就从特殊的商主体减等为一般民事主体。特别是进入清算阶段以后,其根据章程设立的意思机构将解散,意志自由将在很大程度上让位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人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都将受到限制。但尽管如此,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减等,并没有消灭,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获取的,登记机关又将这两种资格集于一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机关实际上就把营业资格等同于法人资格,所以在吊销营业执照时,也就是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以及前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的规定。很显然,是对这一问题存在着明显的误解。&&&&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第47条和《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法定的解散事由,应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进入清算阶段,在注销登记以消灭其法人资格之前,了结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这便构成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清算主体的清算及连带责任和企业法人的清偿责任。&&&&1、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所谓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的法律责任。&& ⑴清算主体,是指依据法律对需要清算的法人负有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第192条及《企业法》等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主体可归纳如下:A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B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C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D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⑵清算内容A清算主体依法赋有义务组成清算组织,并由清算组织完成以下的事务;B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了结未完的事务;C制定清算方案,以清算所得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D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法人终止。&&&&2、清算主体的连带清赔责任&&&&现代企业制度中,特别是公司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即企业的股东(出资人)的人格与财产相分离,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仅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即信用基础寄托于自身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种真实和稳定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于社会的交易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我国企业法,特别是《公司法》坚持贯彻了大陆法上的所谓“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股东(出资人)即清算义务人为自身的利益,常常破坏“资本三原则”,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在进入清算阶段后怠于清算,私分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确立了清算主体(股东、出资人)承担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补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它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3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由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清算主体(股东、出资人)若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便要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补偿责任。&&&&⑵清算主体怠于清算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的职能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进行清算,甚至侵占,私分企业财产,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对此债权人有权向清算主体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公开表示:“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侵权之债的理论,要确定清算主体的侵权责任,其在构成要件上,不仅需要有要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而且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3、企业法人的清偿责任&&&&清偿责任是企业法人进入到清算阶段以后至注销登记前的核心责任,其余的民事责任,包括清算责任,都是围绕这一责任开展的。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公司的清偿责任包括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在这里清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用于完成清偿责任的财产是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4、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以上论述,法院在诉讼主体问题上应采取以下做法,即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⑴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债权人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⑵凡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管理机构仍存在的,债权人以该企业法人和其清算主体(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⑶凡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且其管理机构已不存在,债权人仅以该企业的清算主体(如前所述)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总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止纷息争,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因此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当围绕以上的目的和任务,方便权利人诉讼。若因在诉讼主体上执法的不统一,使债权人在诉讼时无所适从或权利保护受阻,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形象和法律权威。&&&&一些同志担心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法人资格依然存在的观点,“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使那些想逃避责任的企业或其股东有足够的法律漏洞可钻,堂而皇之地逃避债务。”(陈敏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刍议》)确实,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在现实生活中钻法律漏洞,逃避债务大有人在,但这却不是诉讼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由于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制度所固有的缺限及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要堵塞此漏洞,就应在公司立法中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三、公司人格否认直索责任和原则&&&&1、公司与有限责任的利与弊&&&&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公司是近现代法律制度确认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组织体。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并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制度的核心,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公司的有限责任指公司仅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股东身上。因而,公司的有限责任主要是针对股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公司而言。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高度评价这一制度,认为它改变了整个经济史,甚至断言:“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我国公司法也采用了有限责任制,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科学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股份的流通,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长的重要条件,也是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在充分利用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这一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突出表现在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像笼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层面纱,把公司和股东分开,保护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这样,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也可能损害社会利益。&&&&2、公司人格否认与债权保护&&&&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最初于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中得到确认。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的“面纱”,从事不正当行为,却受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免受债权人追索,在此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在以大陆法系中,这种措施被称为“直索责任”。&&&&在我国公司法实施的过程中,有将公司(包括其他企业法人)的人格绝对化的倾向,甚至不适当地认为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以至于一些人借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不法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特别是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有的是因经营不善早已歇业;有的是因从事违法活动;有的是在大量举债,偿还无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的办法,故意使工商机构吊销执照以逃避债务,股东则利用侵吞私分的财产异地重新登记,重新经营。有的干脆利用原企业的场地和资产另注册一家公司继续经营。尽管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补偿责任和股东怠于清算后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债权人如果利用这两种责任原则维护自身的利益,首先将会面临两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是举证难,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手法越来越隐蔽,往往还有验资机构、评估机构甚至金融机构的配合,而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1、清算主体未尽清算义务;2、企业财产的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3、以上行为造成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实际损失范围;4、债权人损失与注算主体未尽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债权人而言,要想就前述要件举证,无疑十分困难。第二是赔偿范围的限制。其次,对债权的保护引用侵权责任的方法仍同法理相悖,其中差异在此不作详述。总之,笔者认为用这两种责任原则来保护受到故意侵害的债权人的债权无异于隔靴搔痒。因此,为弥补公司法中的缺漏,保护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受非法侵害,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引用法人人格否定原则,赋予法院法官采用“个案甄别”的方法拥有公司法人人格的审查权。&&&&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的情形与前提&&&&有的学者提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人)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定,这种绝对化的倾向并不可取,而根据国外的实践和理论,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以下几种情况应适用直索责任:&& ⑴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及其它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法律为保证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规定了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应有独立的公司财产,并在范围上与其股东的财产具有明确的区分。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如果发生财产混同,则难以实行有限责任,而且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以此隐匿财产,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也可能造成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财产混合可能使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 ⑵人格混同。公司与其成员间,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无严格区别,实际上是一套人马,数块牌子,表面上彼此独立,实际上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由投资者掌管,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在各个公司间及各公司与该投资者之间可能发生人格混同。&& 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不法行为。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不法行为,易给人一种假象,即这些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因此应由公司而不是个人负责。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个人欺诈的工具,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欺诈等行为规定了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并没规定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的前提是公司的人格被不正当的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正当的、非法的行为,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而对公司的人格不予考虑,而允许对公司的股东等直索。因此直索责任的前提要件为:⑴行为人滥用公司的人格;⑵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包括债权人现有利益的丧失、减少及失去应得利益。直索责任应为公司责任的补充;当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要求直索;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公司的股东负个人责任。&& 4、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根据我国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对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作以下分析。&& ⑴注册资本不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原则,这是公司成立必备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虚假注册资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目的皆为骗取工商登记,取得公司法人人格造成财产混同。由于其违法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对虚假注册资本,取得的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公司登记。被撤销登记,表明公司自始不存在,债权人自然可依公司法人否认原则向公司股东直索。同时未被撤销登记的,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股东直索。&& ⑵提高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取得的公司登记。其行为虽是非法,但是股东个人行为的非法,并不是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行为,若因虚假文件,致成立后的公司出现人格混同(如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并造成债权人损失,可适用直索责任。&& 3、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4、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5、不按规定年检。&&&&以上行为若清算主体依法清算,则不适用直索责任,但若不按规定清算,导致其财产混合、人格混同的情形,并侵害债权人利益,可适用直索。&&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7、超范围经营。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六种情况,除四种与上面重合外,第5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第6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符合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若损害债权人利益可适用直索责任。&& 此外,不论何种情形吊销营业执照,若在被吊销后,未依法清算,出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非法活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均可适用直索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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