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96年退伍兵有没有新政策没为什么96年退伍兵有没有新政策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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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6年12月入伍,99年12月退伍,01年10月安置的,待分配期间算工龄吗
我在襄阳,我想咨询下当兵退伍后等待分配期间算不算工龄
你好!我在大学期间参军,退伍毕业后参加工作,但是单位说必须看到文件才把军龄当工龄,看不到就按到单位入职时间算工龄!我在哪找到相关文件
我是1992年当兵退伍后安置的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于2003年买断工龄,当时按每年工龄2500元补偿,加上失业金等一起补了不到六万元,现在听说很多银行系统买断职工上访,我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你好,我是2009年退伍的退伍兵,当兵去时带走安置卡,回来五年了还没给分配,退伍时国家还没有下令不提倡分配,请问我需要咨询什么部门
你好,我是96年退伍的,有安置卡,到现在也没分配,请问现在有什么政策吗
我是2013年转业的三级士官,从2003个转业后赶好全国地方单位下岗,我县民政局对我们安置比较困难2007年被安置在一个企业上班,可该企业对待安置期间的4年工龄不计算在内,国家对待安置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的?我该怎么办?
我是05年入伍07年退伍的解放军,我母亲是国企员工。有安置卡,回家后被分配到旗下三产业签订合同就业,被划分为B类员工就业,收入只有正式员工三分之一不到,请问我们的分配是否合法?
我是1992年12入伍2005年转业,于2014年5月分配到事业单位。至今单位未把工龄接上,保险更不用说了,而且工资也未发。请问我要怎么办才能维权?有何依据?谢谢!
我是1995年12月入伍的1998年9月退伍的一直到2006年分配安置工作的,我所在的企业把我的工龄按2001年算的,而且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变了,可是算的而且我还欠了服役期间和退伍后到安置工作前这期间的养老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我这样的情况国家应该给予我们怎样的解决我该到那里去办理谢谢
我是08年12月入伍,有安置卡,13年12月退伍,部队的一次性退役金没领,能安排工作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6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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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6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第1期
为了做好我省1996年度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国发[1995]28号文件精神,1996年度接收安置的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有特殊情况的部队,经总参谋部批准,义务兵退伍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志愿兵转业时间,交接方法,按国安(1995)2号文件《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执行。
对符合政策规定,儒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在1996年6月底前安置结束。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从大局出发,把这一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各级政府
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审定退伍军人分配方案,随时了解退伍工作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切实抓紧抓好,千方百计确保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密组织,及时、安全转运好退伍军人
为了做好退伍军人接待转运工作,今年11月20日前在贵阳、遵义、安顾、水城西。凯里,镇远、都匀、独山、马场坪、玉屏设立退伍军人临时接待转运站.各地要严格按照(1985)后联字4号文件规定执行,切实保证退伍军人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坚持安全优质服务,文明执勤,热情接待,主动为退伍军人排忧解难,确保他们顺利返乡。在接待转运期间,部队、交通、铁路、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及时,安全转运,严防发生各种事故,保证四满完成接待转运任务。
五,切实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6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政府统一安置,保证他们第一次就业。
在1995年度的安置工作中,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发[1994]56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态度积极,克服困难,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强调“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些部门以种种借口,限制下属单位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不顾大局,违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要求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在1996年度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对在1995年度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除必须继续完成1995年度的任务外,还要积极承担1996年度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1996年度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仍分别由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级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保证完成。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适合退伍军人就业的行业、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退伍军人。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
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对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应向下达任务的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招工、招干(干部调配)等增员手续,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任务,给予高度重视,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抓落实。
在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立功的退伍军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对按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残军人,要按照国发[1992]4号文件精神予以妥善安置;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伍军人,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贵州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在服役期间家庭办理了蓝印户口的退伍军人, 按黔退安[1992]02号文件《关于退伍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对在计划内跨地区安排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凭跨出地的县(市、特区、区)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由跨。人地的县(市、特区、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对需要跨入和跨出省安置的退伍军人,由省级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对未集中交接的转业志愿兵和还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士兵,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安置。为了拓宽安置渠道,各级人事部门在面向社会实施“双考”招干时,要把城镇退伍军人列入对象,安置部门要组织他们进行培训,参加考试,为他们参予竞争创造条件;各地在保证安置任务落实的前提下,允许用人单位到安置部门挑选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人才,也允许退伍军人选择和自找单位,对自愿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及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和鼓励。
在整个接收安置工作中,要坚持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加强安置工作廉政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是农村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把它纳入当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总体规划。在开发使用工作中,各地要继续坚持立足于“就地开发,就地消化”,鼓励和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县(市、特区、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他们因地制宜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以增强他们的致富技能。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七,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活和住房等实际困难
退伍军人回乡后,县(市、特区、区)要通过组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对他们有针对性地进行形势教育,安置政策和服预备役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他们顾大局,讲奉献,自觉服从政府安排,立志艰苦创业,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争当模范退伍军人。要加强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分配期间的思想工作,针对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作制可能产生的顾虑,向他们讲清政策,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当地政府应拨出专项经费对待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集中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及技术技能培训,组织他们参加当地的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活动。对退伍军人中的好人好事,新闻单位应及时予以宣传报导。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对退伍军人进行逐户走访。县(市、特区、区)对立功和伤残军人要重点走访。通过走访,对农村退伍军人在住房、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都要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切实予以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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