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二胎政策论文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对城投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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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问题如何系统解决?如何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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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债问题如何系统解决?如何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继国务院批准十省市试点地方政府自发自还之后,近期相关部门纷纷试水&类市政债&,瞄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种种政策动向都意味着,讨论许久的市政债体系建设渐行渐近。市政债能否为地方政府财政解围?市政债制度应如何设计?推出市政债如何避免单打独斗、配以其他领域改革?上述问题都应成为&中国版&市政债发展的必答题。
  中国地方债试点改革,是进行风险防控和经济转型的平衡举措,是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选择。系统解决中国的地方债问题,必须从建立现代规范的地方政府财政信息披露机制、现代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体系、现代规范的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体系和逐步调整优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定位等四个方面系统进行。
  地方债改革进入新阶段
  自日起,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改革试点进入新的阶段。此次试点不但省市范围扩大,而且有了许多重要的变化。
  一是首次提出由地方政府自行偿付本息,明确应借多少。与此前试点仅是自行发行相比,此次试点将财政部代为偿付债券本息改为由试点地方自行偿还,强调了地方责任。虽然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仍承担转移支付和隐性担保责任,但可能将债务责任管理、使用效率管理、风险与偿付管理等债务全过程责任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标志着现代规范的地方政府独立责任融资体系建设的启动,对我国财政与金融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巨大的探索意义。
  二是首次进行信用评级,明确能借多少。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一方面可以倒逼地方政府建立资产负债信息的日常管理体系,实现债务与财政信息的规范披露,了解政府债务信息不再依赖于兴师动众的审计,还审计于合法合规检查的本来功能。另一方面可以科学揭示、量化评估债务风险,实现风险阳光化、数量化。使国家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和风险,有助于统筹全国政府债务管理,建立政府债务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防止经济金融危机。
  三是债券期限由原来的3、5、7年延长为5、7、10年。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础设施等长期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期限错配问题,缓解了短期财政流动性缺口,为经济增长解决当前债务负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当然,由于地方政府任期大多短于5年,也在防止举债冲动、追溯债务责任等方面带来了管理与制度新挑战。
  四是额度变化不大。2014年由预算收支赤字确定将发行地方债总额4000亿元,其中试点省市发行1092亿元,总额并无大的突破,说明此次试点主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探索,不会减少债务,也不会明显增加债务,对地方政府债务总体规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根据2013年审计数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计近18万亿元,直接债务也有近11万亿元,大多是近4年多形成的。根据作者在2013年对城投债的研究报告,我国2013年城投债存量已达2.3万亿元,其中2013年当年就新增约9500亿元。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有大量支出未列入预算,此次试点也将推动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推动政府收支更大范围预算化、阳光化。
  如何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中国地方债的试点与管理,背景和核心都是债务风险,而风险的评估当然需要信用评级。此次试点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尤为关键。
  首先,需要明确地方政府信用级别与国家主权信用级别的关系。地方政府信用级别无疑由国家主权信用级别决定,但各自的适用范围却不同。国家主权信用级别主要面向国际投资者,在国际投资市场进行各国主权债券投资的选择,是各国中央政府信用的排序。而地方政府信用级别,尤其是我国的地方政府信用级别,主要面向国内具有资质的机构投资者,在国内债券交易市场范围内与其他如企业债券等进行投资的比较选择,是国内各个地方政府信用的排序。因此两类信用级别并不具有直接可比性,反而地方政府信用级别应与国内企业及金融机构信用级别具有横向可比性。
  其次,地方政府信用级别应面向5-10年的未来风险状况,评估其债券到期的偿本付息能力,应具备一定的预测性。合格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标准,应能覆盖完整的经济周期和政治周期,一要考虑我国的相关制度及其改革变迁背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二要考察作为财政收入以及偿债根本来源的地方经济实力;三要考察财政收支管理能力和融资使用管理能力;四要考察债务负担和未来发展的风险管理与偿债能力。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标准不应少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也应根据可操作性和一致可比性进行动态调整。
  再次,在评级方法和流程上,应收集足够长的历史时期的相关信息与数据,保障信息与数据的系统完整性、准确可比性和动态及时性,建立可靠动态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与标准;建立历史数据,总结与未来数据预测相结合的指标计算方法;建立量化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级别确定方法;建立基于流程的操作风险预防体系。
  最后,为保证地方政府的信用级别具有横向可比性,参与的评级机构数量不应太多,应对各家评级机构不同的评级标准进行统一的一致性检验和可比性校准。
  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此次试点与以往不同,在推动明确市场与政府、中央与地方的责任,直至进行地方政府职能定位,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实现地方国企和地方政府职能分开等方面,将起到基础性的准备作用,拉开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经济大转型的序幕。不过由于我国发展快、国家大、情况复杂不均衡,地方债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根据作者2013年对我国城投债的研究,年地方政府债务开始进入偿还高峰阶段,而真正的峰值在2019年,比现在的风险压力还要大,问题的解决必须从存量债务问题和新增债务问题两方面入手。目前试点与历史债务以及未来融资需求相比,金额仍然太少,仅是制度试点,未来区域范围、债务规模、融资方式都需进一步扩大,中央政府仍负一定程度的担保责任,还需注意债务期限长于官员任期的管理问题。(南方财富网基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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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点评
发布日期:来源:网络来源编辑:
  来源:中债资信
  作者:宋伟健、郭永斌、石琳琳
  观点简述:
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简称&调研报告&),披露了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债务层级、举债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债务期限结构、债务负担等数据。本文针对调研报告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与2013年6月底的债务数据进行了对比,得出以下几点观点:
  第一,2014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较2013年6月末大幅增长,2015年在新《预算法》等的规范下,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仅增长3.90%,未来在债务限额等制度的限制下,债务增速将得到有效控制,维持低速增长。
  第二,在财政收入增速下滑和&稳增长&政策下,县级政府支出压力增加,债务增速较快,规模占比大幅上升;政府融资平台仍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最主要的举债主体;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举债资金仍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
  第三,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大幅提高,但仍处于国际警戒线内,总体风险可控;但以重工业、周期性行业和资源产业为主的省份,财政收入增速降低幅度较大,债务压力较大。
  第四,置换债发行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目前尚剩余未置换的地方债规模11.14万亿元,若未来两年置换完毕,则平均每年发行额度将达5.57万亿元,若三年置换完成则每年发行额度将达3.71万亿元。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预计2016年仍采取积极财政政策,2016年按照约3%左右的赤字率计算,新增债券额度约1万亿,预计未来地方债发行规模将明显增加。受市场流动性、需求影响,置换债发行额度将受市场消纳等能力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五,从风险角度考虑,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区域分化加剧,部分区域偿债能力不足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建议对经济、财政、土地出让收入下滑较快、区域主导产业处于周期性底部、过剩产能严重影响政府财力、行政等级较低、政府债务认定规模较小、仍通过城投债、基金等方式变相加大举债或有风险的区域和城投企业加大关注。
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简称&调研报告&),与2013年6月底的债务数据对比,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增速、债务层级、举债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债务期限结构、债务负担等数据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大幅增长,政府或有债务增速低于政府一类债务增速;未来新增债务仅为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赤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赤字,增长规模将有限
  从政府性债务规模来看,截至2014年12月底,地方政府债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5.40万亿元,较2013年6月末增长59.92%,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较前期增速大幅提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3.10万亿元,较2013年6月末增长16.1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5.50万亿元,较2013年6月增长了27.02%,政府或有债务增速低于政府一类债务增速。截至2015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约为16万亿元,增加的
0.6万亿元为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赤字0.50万亿元和政府性基金赤字0.10万亿元,同比2014年底增长了3.90%,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速大幅下滑。根据2014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未来地方政府将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资模式,新增债务仅为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赤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赤字,新增债务规模有限,与前期相比,未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速将大幅降低。
  在财政收入增速下滑和&稳增长&政策下,事权下移促使县级政府支出压力增加,债务增速较快,规模占比大幅上升
  从地方政府借债主体层级来看,2014年12月底省级、市级、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分别为2.10万亿元、6.60万亿元和6.70万亿元,与
2013年6月末相比分别增长了17.98%、36.36%和69.19%,县级政府债务增长速度最快。从占比情况来看,与2013年6月份相比,省级和市级占比有所下降,而县级占比增长了7个百分点,表明在财政收入增速下滑和&稳增长&政策下,事权下移促使县级政府支出压力增加,举债规模较大。
  从区域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70万亿元、3.90万亿元和4.80万亿元,占比分别为44%、25%和31%,与中部和西部相比,东部区域在前期高速经济增长下积蓄了较多债务,与中部相比,西部在财政收入较低的情况积蓄了比中部较高的债务规模。
  政府融资平台仍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最主要的举债主体,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企业债务占比有所下降
  从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来看,截至2014年12月末,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分别举借债务占比39%、24%、22%和
15%,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仍是地方政府的主要举债主体,其中事业单位的政府债务增速最快,增长78.42%。
  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举债资金仍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未来2~3年地方政府将通过发行置换债方式置换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将逐步降低银行贷款占比
  从政府举债来源看,截止2014年12月,银行贷款、BT等应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信托、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是地方政府举债的主要来源,其中银行贷款约占51%,地方政府债券约占8%。近年来,由于银监会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贷款的监管,与2013年6月相比,银行贷款占地方政府债务的比例小幅下降,但仍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举债来源。
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资模式&,2015年8月份楼继伟部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上发表的《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讲话中指出&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2015年,地方政府发行3.2万亿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的债务,未来2~3年地方政府将通过发行置换债方式置换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将逐步降低银行贷款占比,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成本,缓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性债务仍主要投向市政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和民生领域的债务较快增长
  截至2014年12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仍主要投向市政建设(4.70万亿元,约占31.00%)、交通运输(1.90万亿元,约占
12.00%)、土地收储(1.70万亿元,约占11.00%)、保障性住房建设(1.80万亿元,约占12.00%)和民生领域(2.90万亿元,约占
19.00%),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和土地收储的资金合计约占54%。与2013年6月相比,市政建设领域投向降低6.49%、交通运输领域投向降低
1.78%、土地收储领域投向降低5.69%、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投向升高0.44%、民生领域投向升高10.57%。
  年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置换债发行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预计未来两年每年置换债规模较大,受市场流动性、市场需求影响,置换债发行额度将受市场消纳能力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债务期限结构来看,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披露,年到期债务分别为3.1万亿元(占20%)、2.80万亿元(占18%)和2.40万亿元(占16%),2018年及以后年度到期6.20万亿元(占40%),以前年度逾期债务0.90万亿(占6%)。年债务偿债压力较大。
  根据全国人大公布数据,截至2014年底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其中1.06万亿是过去批准发行债券的部分,2015年发行了3.2万亿元置换债券,存量非政府债券类地方政府债务共计11.14万亿元。根据2015年8月份楼继伟部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上表示&未来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置换所有存量债务&,若未来两年置换完毕,则平均每年发行额度将达5.57万亿元,若三年置换完成则每年发行额度将达3.71万亿元,未来置换债发行额度较大,置换债的发行将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但目前财政部楼继伟部长表示&2016年及以后年度,省级政府可以在余额限额内发债,借新还旧,置换原则上由省级政府根据偿债需要、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中央政府不再硬性下达置换债务额度&,预计未来受市场流动性、市场需求影响,具体发行额度将受市场消纳等能力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大幅提高,但仍处于国际警戒线内,总体风险可控;但以重工业、周期性行业和资源产业为主的省区,财政收入增速降低幅度较大,债务压力较大,区域分化严重
年,受经济结构调整和淘汰过剩产能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受此影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下滑,其中重工业、周期性行业和资源产业为主的省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下滑严重,甚至出现负增长,2015年的表现更为严重;与此同时,受房地产行业去库存影响,政府性基金收入呈现波动,尤其在2015年去库存压力下,负增长幅度将会较大。
  从政府债务负担来看,截至2012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67.88%(2012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2012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务余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根据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披露,2014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6.3%,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约为86%,与2012年地方政府债务率相比大幅提高,但仍处于国际警戒线以内,总体债务风险可控。但中债资信认为,财政收入增速下降幅度较大和政府性基金增速下降幅度较大区域的债务压力较大,区域分化较为严重,建议对经济、财政、土地出让收入下滑较快、区域主导产业处于周期性底部、过剩产能严重影响政府财力、行政等级较低、政府债务认定规模较小、仍通过城投债、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加大或有风险的区域和城投企业加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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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财政(地税)局字号:[
  近期,国务院与财政部多份文件密集下达,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新的规定。为准确把握新规,探寻我县投融资管理新渠道,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特作此专辑。
  一、政策快速解读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与《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相比,本次是中央政府为规范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第二次发布的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文件,覆盖范围超出上次融资平台范围,针对全部地方政府债务,可视作中央对地方债的新规。
  1.核心思想: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与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四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五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六是加强组织领导。
  2.基本原则:一是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省级政府代为发放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与违规担保。二是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三是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四是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五是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
  规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和认定口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甄别原则等内容。
  1.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将原有政府性债务依据用途及还款来源划分为政府债务与非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2.存量债务是指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3.清理甄别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4.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债务数据,凡与审计结果或审计口径不一致的,应退回债务单位重新核实填报。
  5.债务甄别过程中,2013年6月底之前的数据要以审计部门确定的债务口径填报,如确实需要调整,需要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
  6.债务甄别的平衡点既要考虑今后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带来的财政支付风险,也要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无法举债带来的资金断裂风险。
  二、新规对政府融资工作的影响解读(一)
  (一)明渠就是自发自还的政府债券
  1.自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闸口开启之后,自行发债试点省市在2014年再次扩围。《预算法》修正案确立了省级地方政府拥有发债的权利,可以依法适度举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债的,必须通过省级代为举债。
  2.自发自还政府债券将会逐渐替代传统的融资平台城投债券。一是发债主体更加明确,地方政府债基本等同于国家信用,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二是省去中央审批环节,在不超过总量的情况下,随发、随还、随用,融资更为便利。
  (二)政策导向改变地方政府融资工作
  1.非公益目的的商业融资需求将交于市场主体;
  2.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3.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新规对政府融资工作的影响解读(二)
  (一)在政策的过渡时期,融资平台需尽快找准自身的特点,积极改革
  1.承担商业盈利性业务的,将其债务与经营打包,改制为现金流覆盖的园区公司、其他国企或按市场机制转让给非国有企业,使之以企业身份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
  2.承担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业务,可与社会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进行特许经营合作(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与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
  3.承担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业务,将直接由地方政府负责,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从融资平台中剥离。
  (二)传统的融资平台将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原有政府融资平台中,涉及公路、保障房、水利、土地储备四个领域的在建工程(需在2014年9月21日前开工建设),可延迟至2015年12月31日前继续通过银行融资。
  除上述四个领域外,其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律不得再融资,并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三)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地方融资平台即将进入转型期,人事、管理、投融资都将进入阵痛期,必将逐渐向经营性公司转变。
  四、存量债务风险分析
  (一)如何甄别存量债务类别
  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政府债务将成为现有存量债务管理分化的新逻辑,也是甄别存量债务的核心。主要尝试从存量债务资金用途的公益性质和收益情况,来区分纳入政府债务的可能性:
  1.用于公益类项目的债务大概率会被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而非公益类债务可能性较小;
  2.完全没有现金流产生能力或产生能力很弱的公益性项目,大概率被纳入一般债务。
  (二)公益类与非公益类项目分类
  1.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公益性住房项目、公益性事业项目等;
  2.非公益性项目包括补充流动性、房地产开发、有收费权的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金融、旅游。
  3.介于公益与非公益之间的项目包括城市轨道建设、保障性住房、环保、水利、电力、热力等。这些情况比较特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五、融资平台转型思路
  对于被认定为政府债务的债务,将获得直接的政府信用兜底并具备再融资能力,因此,如何处理被界定为一般公司债务的存量债务将成为存续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必须通过转型升级做好存量债务管理及风险应对。为此,建议从两大方面着手:
  (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持项目建设持续现金流
  转型升级需要时间,因此寻找合适的资本市场继续涉入途径为当务之急。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下,除传统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外,还可根据企业性质进行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创新债券融资等多样化尝试。
  一是股权模式:
  1.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使各类指标的合作形成长效机制和良性循环。
  3.选定优质经营性国有资本探索上市融资,目前国内已成功上市的城投类公司已有先例,如重庆水务、云南城投、西藏城投等。
  二是债权模式:
  1.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贸易应收款及其他优质存量资产;
  2.账目收益债/票据、市政公司债券:建立在有经营性项目作为主要现金流入公司的配套融资工具;
  3.创业投资债券、产业投资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要是支持中小微企业企业发展,配套融资平台转型升级。
  (二)融资平台转型为具备自我造血能力的经营性企业
  一是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融资平台转型的目标,基本要点就是按照《公司法》等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人事及与之配套的内部流程控制制度。(财务制度:落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对资金、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项目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合理增加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逐步建立公务人员兼职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是加强公开信息披露。随着国有企业对资本市场的涉入加深,如何加强与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联系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环节,国有企业应当参照目前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做到:①加强信息的公开披露,保持信息透明度。应披露的信息应包括财务和经营成果、薪酬政策、关联交易、治理结构和治理政策。②国有企业公开披露信息,并不是说要全盘的、无差别的信息披露。对于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详细的成本资料等商业秘密,国有企业有权不向社会公布。③国有企业各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应该实行有限度的、有差别的披露,而不是单一模式。
  六、创新融资模式
  43号文出台后,短期看,城投类的传统债券发行规模和增速必将放缓,而项目收益债将获得快速发展;长期看,融资平台转型升级是必然,城投债将被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及专项债券、企业的项目收益债及普通企业债等所代替。现就目前最关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作如下解读:
  (一)建立财政支持PPP基金。主要用于:一是在项目开发、准备阶段,提供备用的垫付款等资金支持;二是在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参与进去,起到对项目的增信作用,从而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
  (二)明确PPP模式项目类型。主要有市政供水、供暖、供气,污水排放处理,保障性住房,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设置广义PPP的分类。总体可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外包类分为服务外包和管理外包。特许经营类分三种:设计-建造-主要维护-经营;租赁(购买)-更新-经营-转让;建设-(租赁/购买)-经营-移交等。私有化类分二种:购买-更新-经营;建设-拥有-经营。
  (四)关注PPP其他影响因素。一是PPP的运行项目周期一般十年甚至几十年以上,预估未来项目收益情况以及按照契约精神保证政府合同长期有效履行,不致因领导人员的变动而得不到履行为最关键。二是PPP模式下的项目,社会资本参与了项目的运营管理,在承担财务风险的同时,政府如何设计制度保证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最小成本?并非所有领域均适合PPP模式,公益性较强的教育、医疗、水务等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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