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她本人没有去民政局领养手续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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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
作者:郎康  时间:   来源:网络  浏览量 210  评论 0    
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
  案例一:1999年农历12月20日,女青年张某与司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司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为了骗取婚姻登记,司某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身份证进行了登记,于日领取了结婚证书。二人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二:日,毛某与一自称为高某的女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三天后,该女子以回娘家为由诈骗了毛某7400元后逃走。后毛某持高某的身份证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查找,发现与自己登记结婚的女子与&高某&并非同一人。经向公安机关核实后方知有人冒用高某的名义借婚姻骗取毛某的钱财,该女子的真实身份及下落均无从知晓。日,毛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就并不存在的婚姻关系进行裁判,故裁定驳回了毛某的起诉。后毛某在申请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无果的情况下,于日又向该院提出起诉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其与高某之间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于日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毛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的婚姻无效。
  答: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关于这种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许多人认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我们认为,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来看,上述观点均是不完全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实践中,虽然有些骗取结婚登记的存在上述情形,但有的也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显然,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便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也不能认为这种&婚姻&是无效的。此外,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日国务院批准、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
  (2)从理论上来说,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不同类似,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而已经成立的婚姻,既可能是合法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只要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如果该婚姻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显然,不论是宣告婚姻无效还是撤销婚姻,均是以婚姻的成立或者说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婚姻本来就不成立、不存在,也就没有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必要了。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冒用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的,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登记证上所登记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是被冒用者而非冒用者,也就是说,该结婚证实际上是被冒用者的结婚证,而非冒用者的结婚证,这就意味着冒用者与另一方实际上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之间虽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他们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他们之间并不成立法律婚姻关系。至于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则取决于是否具备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3)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同居状况,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关系分别作出处理。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离婚诉讼处理;如果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欲撤销结婚证,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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