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二中招生条件扣押老师证件 去那面试,结果把证件扣下了也没签合同但就是

我操吓死我了!!!终于找到老子考不上好大学的原因了。。。尼玛我不会喊口号啊!!!衡水二中高考誓师大会!颤抖吧人类!!衡水二中,千秋霸业,一统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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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去小学面试班主任成功了,可是我的教师证和师范大学毕业证是假的,周一学校让我交证然后等着入职。。这可_百度知道衡水二中“折翼”少年:“在奔跑中证明自己”
  沉沉夜色笼罩大地,衡水二中的校园陷入了一片沉寂,学习了一天的学子们都已酣然入梦。而此时,高三(31)班的张祺却被记忆中时时闪现的场景纠缠得辗转难眠:耳边还回荡着六岁那年车祸发生时传来的刺耳刹车声,就是那时,他的腿上留下了一生不可抹去的创伤;眼前仿佛滑过父母离婚时大吵大闹的场景,又隐约浮现年迈的爷爷奶奶拉扯他长大的艰辛&&一行行滚烫的热泪滑下,随即变得冰凉,他知道自己应该关掉记忆的闸门&&人怎么能总是活在过去的阴影中呢?
  第二天,班主任石子胜老师早早来到班里,一眼就看出张祺无精打采,心里的担忧更加重了一层。这个自卑怯懦尤其对自己腿部创伤极其敏感的学生,一直以来仿佛在心里垒砌了一道坚不可摧的墙,他走不出来,别人亦走不进去。更令人担心的是,升入高三后的他甚至出现了自暴自弃的迹象,接连几次考试成绩都徘徊在班级下游。虽然石老师多次利用晚自习时间找他谈心,但收效甚微。&我想肯定是有别的原因。&怀着这样的疑问,石老师开始多方了解张祺的情况。在得知了这个孩子童年的不幸遭遇后,他十分心痛,但也明白&心病终须心药医&,只有打开张祺尘封的内心,才能帮助他彻底&痊愈&。
  所谓优秀的教师,不会将职责仅仅局限于&授业解惑&,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们保持心灵的健康及心态的阳光,这在衡水二中已成为所有教师的共识。石老师联合其他科任教师,开始对张祺&对症下药&,帮助他打开心结。&你内心的恐惧都来自于你丰富的想象力,别人从没有议论、指点过你。也只有你战胜不了自己,才会招致别人的议论、指点。&石老师经常这样激励张祺。而其他科任教师也通过指点学习、课间谈心等方式,给予张祺分外的关爱和耐心的引导。
  在老师们的合力疏导下,仅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张祺的性格就明显开朗了许多。一天晚自习,他主动找到石老师,提出想担当体育委员的想法。石老师眼见自己的教育策略奏效了,十分开心,立刻答应了张祺的请求。从此,在衡水二中的操场上,便多了一位皮肤黝黑、表情严肃、有军人般刚毅神色的男孩,他以铿锵有力的口号声划破清晨的雾霭,带领着一个班级步伐整齐地奔跑着迎接每天的朝阳。
  战胜&心魔&之后,张祺便以昂扬的精神、超常的努力投入到了学习中。2014年高考,他不负众望地被海南大学法学专业录取;而对于自己腿上的那道伤疤,他也渐渐释然了:&现在每天穿着短裤,我也不觉得有什么难为情了,以前是我把这件事看得太重了,是二中的老师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因为已经完全解开了心结,升入大学后的张祺可谓&如鱼得水&,在大一下学期学生会换届时,他成功竞选为体育部部长。&我要在奔跑中证明自己。&他的心底始终有一种激情的呐喊,那是二中人一以贯之的超越精神。
   &老师,节日快乐,我在大学过的很好,欢迎您假期来海南旅游。&每逢节日,张祺都会将满满的祝福翻山越岭送往衡水二中的校园。对于这里的老师们,他永怀感恩之心。同时,成功走出心理阴霾的张祺,还将自己的故事分享给有类似遭遇的人,希望能帮助他们早日摆脱心理阴影。&他像变了个人一样,以前害羞腼腆、郁郁寡欢,现在俨然一个外向开朗的阳光大男孩。&曾经发动爱心企业资助过张祺的衡水爱心联合会会长王萍动情地说道。
  自信指引,坚强助力,载着母校的殷切希望,无数像张祺一样曾在青春路上迷茫过的学子们,已开始奔跑在追梦路上。纵然前方千难万险、荆棘密布,但在衡水二中所养成的坚韧不拔、激情奋进、拼搏自信的精神品质,必将助力他们成功抵达幸福的终点。
  &通讯员 张亚楠 陈国瑞
& &记 者 马荣梅
& & (转载于日《德育报》)
(责任编辑: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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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邮箱:?稿件处理时间:9:00―18:00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2003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要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在学理上称作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2)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否则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实施这一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得了非法收入,即有了违法所得才给予没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也无从实施。所以法律通常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就是这个道理。相比警告和罚款等处罚种类而言,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相对比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对其在设定和实施方面都作了严格的限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均不得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适用一般程序,即经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及必要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才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这里要指出的是: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劳动者的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所以本条的表述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这里的“等证件”就是指的护照、户口簿等其他证件。关于护照,我国于2006年4月颁发了《护照法》,该法明确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此外,对于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护照,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特别是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才能予以录用,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行为。为了惩治这一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罚款这种处罚种类由于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财产金融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有效地制止乱罚款、滥罚款,行政处罚法从设定权、处罚主体、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罚款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罚收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收分离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搞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中的一大举措。
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少名劳动者的权益,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受害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用人单位罚款的总数额。例如,某一用人单位违法要求10名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一名劳动者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
(二)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多赔会给受害人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的数量,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赔偿的裁决或者判决。
三、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非法扣押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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