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春农村信用社周日上班吗六周日能还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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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贷款犹如及时雨 农民大呼“解渴”
&&& 近日,拿到30万元的贷款,让种养殖大户刘德胜长长舒了一口气,他打心眼里感谢农村信用社。
&&& 家住温春镇双龙村的刘德胜,今年33岁,别看年纪不大,却已是当地数一数二的种植养殖大户:3000多平方米的猪舍,养了1700多头猪,此外还种了500多亩的水稻。说到产业的不断壮大,刘德胜说自己能奋斗到今天,多亏了农信社提供了贷款作为资金保障,他从2010年开始申请农贷,至今已累计贷款60多万元。
&&& 2012年是刘德胜损失最重的一年,当时他家种植的水稻遭遇百年不遇的雪灾,成熟的稻子割不出来,一下子损失10多万元,让这条汉子愁眉不展。&雪中送炭&的是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当时,刘德胜申请到了30万元贷款,用于第二年开春种地,解决了燃眉之急。今年年初,我市猪肉价格持续走低,每斤由7.5元降到了5.2元,生猪收购价低的损失,又让刘德胜资金一时间周转不开,农信社提供的30万元贷款再次成为&及时雨&,让他在&解渴&之余,顺利渡过了难关。
&&& 刘德胜介绍说,以前申请涉农贷款,实行5户联保,才能顺利贷款。常常是一年下来,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跑贷款。随着种养殖面积、规模不断扩大,显然很不解渴了。后来随着自己按时还款,信用额度不断提高,贷款额度也随之提高。市城郊联社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支农服务,对信用度等级分别评定为优秀户、良好户、一般户和较差户。对于像刘德胜这样的优秀户,实施两位农户&互保&的形式,申办贷款不用抵押物,给农户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 与刘德胜一样幸运的农户,数以万计。据介绍,市城郊联社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农户、涉农中小微企业、种养殖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农业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大幅度增加,占其各项贷款的比重大幅度提高。目前城郊联社所辖10家涉农信用社,2011年至今,已累计投放涉农贷款23.8亿元,着力支持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实现了社农互赢、社企互赢。
牡丹江大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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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赵慧英与被告牡丹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全文】CLI.C.
原告赵慧英与被告牡丹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1005民初446号
  原告赵慧英。
  委托代理人李仕君,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
  负责人孟庆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宝玉,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慧英与被告牡丹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春玲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慧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君,被告牡丹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高天姿、王宝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慧英诉称,原告系东和村村民,2011年邢天民任东和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至2011年期间受被告单位委托任温春信用社东和信用代办站的代办员和信贷联络员,负责被告单位在东和村的存、取款或贷款业务。故村民办理存款时就将存款交与邢天民,由其将存款交到被告单位换取存款单,双方一直如此交易并形成习惯。
  日,原告照例将20000元交与邢天民,要求其存完款后将信用社存单交给原告。邢天民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很久没有给原告存款单,原告多次索要,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2013年邢天民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时,原告等村民才知道上当受骗,原告等找被告索要存款,但被拒绝。
  原告认为代办站是被告设在农村的代办机构,被告与邢天民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011年之前,邢天民代理被告从事的存款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即使被告与邢天民已解除代理关系,但被告未按《中国银监局办公厅》的规定和要求,在农村显要位置张贴公告,或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也未组织精干人员彻底清查、防止风险蔓延。因此邢天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未按《中国银监局办公厅》的规定和要求去履行职责,导致原告等村民被欺骗,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被告具有重大过错,与邢天民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存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牡丹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春信用社辩称,储蓄存款合同是储户交付存款,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本案原告既未将存款交与被告,被告亦未向原告出具存单或存折,原告主张储蓄存款合同没有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已阐明,其将款项交与邢天民,由邢天民为原告出具凭条,是原告与邢天民之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2013)牡西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邢天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邢天民的犯罪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原告在邢天民家中将其钱款交与邢天民,邢天民家中无被告授权的任何牌匾,也无被告授权存款的手续,原告称邢天民代表被告吸收存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从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看,邢天民未以被告名义从事业务活动,借条上没有与被告相关的字样和公章,且(2013)牡西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由邢天民将违法所得返还给原告等受害人,确定了承担返款的主体;原告在邢天民家中而不是在悬挂牌匾的办公场所交付款项,邢天民又未向原告出示其有权代表被告收取存款的证明文件,原告应知办理存款业务应有存单,而邢天民给原告出具的是借条,且借条标明的利率明显高于到银行办理存款的利率,故原告无任何理由相信邢天民有权代理被告收取存款,就将钱款交与邢天民,主观上是为了让邢天民将其交付的款项放贷,原告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属非善意行为。综上,原告将被告列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给付本案诉争款项的义务;2、案外人邢天民是否有权代理被告向原告吸收存款;3、如果有代理权,在超越权限或在权限终止或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邢天民向原告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作为原告是否是善意或无过错的;4、被告与邢天民是否对原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日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借人民币20000元,月息1分,借款(人)邢天民签名,日。意在证明,在日原告在邢天民处存款20000元,并写明月息为1分。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借据是原告与邢天民之间形成的,现邢天民没有出庭,无法证实该借据的真实性。该借据只能证实原告与邢天民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不能证明原、被告建立储蓄存款关系。对该存条的合法性有异议,该借据没有加盖银行公章,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者存款证明。因此该证据不具有银行存单的法律效力,该借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鉴于借据没有被告加盖公章不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存款关系,并且邢天民不是本案被告的工作人员,其收取存款的行为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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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贷款犹如及时雨 农民大呼“解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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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实行“一证通”贷款制度 首季支农贷款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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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牡丹江市农委信息员丁国新讯 2006年初,牡丹江市选定了铁岭、温春等15个农村信用社为试点单位,实行“一证通”贷款制度,以解决农民春耕购买农资贷款难问题。截止3月15日,全市已发放“一证通”贷款证4099本,发放贷款4823万元。由此带动,一季度全市共投放支农贷款15亿,同期比增加6.2亿元,创支农贷款投放的历史新高,基本上满足了全市备春耕生产的需求。  据了解,年底前,全市农村信用社将全面开展“一证通”业务,预计到2007年,“一证通”贷款量将达到全部农户贷款总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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