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政策法规关于后勤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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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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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交易行为,健全进场交易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出租
1.进场交易范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榕的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招租;非在榕的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对本通知发布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招租底价确定。招租底价一般由出租单位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其中,土地、房产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3.出租期限。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出租收入管理。省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原出租收入已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单位,继续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出售
1.进场交易范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售,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榕的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非在榕的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2.交易底价确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应在进场交易前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评估机构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出售单位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出售单位将资产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机关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3.出售收入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空调机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交由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机构实行统一回收处理,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5.涉密设备处置。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涉密信息设备处置,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三、交易程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进场交易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另行制定。交易中涉及的服务收费,省产权交易中心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259号)的规定执行。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出租,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出租,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自行组织交易。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以及其他暂不要求进场交易的资产交易事项,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自行组织交易。
四、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产权交易中心要规范交易行为,保证服务质量。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级的资产出租和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和省国资委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产权交易中心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出租和处置交易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信息来源: 管理员&)后勤工作管理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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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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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营论坛:如何抓好后勤法规在基层的末端落实
作者:武警黄金十二后勤处 樊晨
抓好后勤法规在基层末端落实,加强后勤制度化管理,使后勤工作始终规范运行,是提高军队后勤保障效益,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推进后勤正规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要准确把握后勤制度化管理的概念与内涵
后勤制度化管理就是行政机关特别是军队后勤行政机关依据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标准,运用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对后勤保障行为实施管理的活动过程。其目的是使部队后勤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资源配置合理、协调发展,从而取得最佳的保障效益。后勤制度化管理的定义,依笔者之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深刻理解。(一)制度化管理是后勤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后勤正规化建设的核心是建立统一、正规的后勤秩序,使后勤保障、后勤建设走上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二)制度化管理就是依法管理在后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我军制定颁发的,目前仍在运作的后勤条令、条例、规定、办法和标准等后勤法规制度为基本依据,对后勤保障活动实施管理。(三)制度化管理是后勤动态管理的需要。后勤管理的时间、空间和过程的动态性,要求制度化管理必须根据部队后勤的建设目标和主客观条件,不断进行动态调节。(四)制度化管理是追求最佳保障效益的有效途径。以制度规范各种后勤保障行为,从而避免或减少浪费现象,获取最佳保障效益。
二、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后勤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制度化管理是做好军事斗争后勤准备的重要保证。军事斗争后勤准备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社会、军队等各方面的共同配合、协作,需要广大官兵的共同参与,因此只有依靠后勤法规制度来统一思想、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行动,才能为军事斗争准备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才能保证“保障有力”总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新的历史时期,军事斗争后勤准备要由应付一般条件下局部战争向打蠃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转变,工作难度大,保障关系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军费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仍将是制约和影响我军军事斗争后勤准备的重要因素,也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军后勤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着眼这一矛盾,把有限的经费用好,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后勤制度化管理。从完善后勤管理的各项制度入手,运用新的管理观念、新的管理手段、新的管理方式,不断研究和解决军事斗争后勤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建立起一套集战备、训练、保障于一体的后勤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军事斗争后勤准备的质量。
(二)制度化管理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近几年国家加快了市场经济的立法步伐,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逐渐得以完善。军队后勤工作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接轨,也必须有一套完善、系统的法规制度做保证。通过制度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后勤工作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部队后勤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优化配置后勤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确保部队后勤工作由适应计划经济向适应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变。
(三)制度化管理是提高后勤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制度化管理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实施制度化管理,对各级后勤干部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提高后勤干部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一,制度化管理为提高后勤干部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后勤干部知识结构、任职经历不同,后勤管理的能力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健全的后勤管理制度,为各级后勤干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管理依据,使每个后勤干部能通过各种专业法规,了解本专业以外的后勤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从全局上管理后勤的能力。第二,制度化管理为后勤干部健康成长提供了可靠保证。后勤人员直接与财物打交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灯红酒绿”的挑战和金钱的巨大诱惑,要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必须将其管理纳入制度的监控范畴,依靠规章制度来约束后勤干部手中的权力,纠正各种歪风邪气,确保后勤干部健康成长。第三,制度化管理有利于调动后勤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制度靠人来制定,反过来,制度又能改造人。后勤管理制度,不仅使后勤干部的管理行为有法可依,而且对制度执行的好坏,也是衡量后勤人员工作绩效的一种标准,从而使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人无法混日子,使有抱负、有能力的人得以施展才华。
三、建章立制与狠抓落实相结合,全面推进基层后勤制度化管理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执法是立法的生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强后勤制度化管理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军后勤建设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立足需要,着眼发展,完善制度
经过几年的法规建设,目前我军后勤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发展,有些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军后勤建设的需要。如过去制定的各种供应标准,存在着实物供应比例大与经费供应标准低、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全军执行统一标准的矛盾等问题,因此,应不断修订、充实和完善后勤规章制度,增强后勤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使我军后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期,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清理与废止过时的规章制度。根据我军后勤建设的发展,对那些已不适应新时期后勤建设的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和明令废止,确保后勤工作能够正常运转。二是修改完善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内容。目前,我军现行的1200多件后勤法规,绝大多数是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制定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亟待修订和补充,以增强后勤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如:在联勤体制条件下,加快对以《后勤条例》为龙头的后勤各专业条例及相应规章的修订进程。三是建立新制度。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应抓紧制定军人保险法、军用物资采购法、军费拨款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和军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专业保障、社会化保障、后勤部(分)队建设和作战保障方面的法规。
(二)依据精神,结合实际,细化制度
通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军后勤在依法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后勤法规体系。由于现行的大部分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司令部工作条例》等都是统领性、综合性法规,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其加以深化和细化,增强后勤制度化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把握重点,讲求实效,落实制度
在后勤制度化建设中,抓落实是制度化管理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加强后勤法制教育。要把后勤制度落到实处,就要深入进行后勤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官兵的法制意识,提高后勤人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其次,领导和机关要带头执法。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关键在领导。因此,各级后勤领导和机关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依法约束自己和管理部队,力避工作中的随意现象。再次,要加大执行制度的力度。当前,后勤管理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不严、落实规章制度不力造成的。要纠正这种现象就是要坚持在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法规制度的要严肃处理,不管是什么人,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后勤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四是实施有效的监督。各级后勤机关不仅承担着贯彻实施后勤法规制度的重任,而且还要实行按级监督检查。既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力,又要充分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实施广泛的群众监督,促进后勤各项制度的落实。(《人民武警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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