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铜陵市户口,一直在铜陵市打工怎么样申请廉租房户口

[]当前位置: >> 房屋拆迁 >> 正文
索&引&号:
名称:铜陵市郊区周冲一、二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号:
组配分类:房屋拆迁
关&键&词:周冲一、二队 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概述:铜陵市郊区周冲一、二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生成日期:
有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郊区桥南办事处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服务对象:公民
信息格式:DOC
语&&&&言:简体中文
在线链接地址:http://zwgk./web/XxgkNewsHtml/67-15-281812.html
铜陵市郊区周冲一、二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58〔20158201536
20155820158
四、安置方式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房票”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11301800∕15
320155820158面积部分补偿价差,最高不超过600/
336544752550“”=-2550×+
七、“”18061400
十、“”9090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郊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访问次数:
来源:铜陵市信息公开网
视力保护色: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巩固和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深入推进&高端人才优先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外来人口本地化&,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打造新常态下铜陵发展新优势,努力实现产业转型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加快建立与幸福铜陵建设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申请为我市常住户口。全面落实人才落户政策。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市辖铜官区、义安区、郊区城乡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迁移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枞阳县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户口管理,2020年前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三)积极稳妥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户的问题,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取消职业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注,居民凭我市县区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享受相应的政策。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相关制度与户口相剥离。
  (五)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使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本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本地参加高考的资格。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六)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七)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户口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建立公民如实申报户口责任追究制度,对公民未能如实申报户口事项,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的,公安机关通报相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办理假户口的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军人等,一律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本地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巩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农民意愿,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下,县区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政策,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
  (九)完善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统筹城乡入学招生政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和对口招生,来铜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到相应阶段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学生继续免费享受国家课程教科书。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学生和来铜务工、经商随迁子女享受国家、社会资助和免学费权利。
  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免费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与培训,继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机构布局,统筹配置城乡卫生资源,提升卫生计生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水平。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计划生育及奖励扶助政策。
  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畅通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通道。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做到未征先保、即征即保,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逐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统一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逐步落实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各项措施。
  统一城乡交通等事故赔偿标准,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政策,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大力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实施文化&普惠工程&,扩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
  完善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优抚安置政策。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我市的,子女退役后享受市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相关手续转入我市后次年开始执行市统一标准。
  城市人口到农村租赁房屋或创业就业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当地就医、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有关政策。完善市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强化工作落实
  (十一)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调整充实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平稳落实。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铜陵市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日[]当前位置: >> 公示公告 >> 正文
索&引&号:
名称:铜陵市郊区周冲一、二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号:
组配分类:公示公告
关&键&词:征收安置
内容概述:
为改善郊区桥南周冲一、二组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区政府拟对该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
生成日期:
有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公民
信息格式:DOC
语&&&&言:简体中文
在线链接地址:http://zwgk./web/XxgkNewsHtml/38-08-270923.html
铜陵市郊区周冲一、二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58〔20158201536
20155820158
四、安置方式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房票”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11301800∕15
320155820158面积部分补偿价差,最高不超过600/
336544752550“”=-2550×+
七、“”18061400
十、“”9090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郊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当前位置: >> 业务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名称: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安局户口办理细则》的通知
文&&&&号:铜公通(号
组配分类:业务文件
关&键&词: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安局户口办理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安局户口办理细则》的通知
生成日期:
有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服务对象:公民
信息格式:DOC
语&&&&言:简体中文
在线链接地址:http://zwgk./web/XxgkNewsHtml/77-27-219615.html
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安局户口办理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关于深入推进户籍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是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局、各分局治安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三、&坚持谁办理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各派出所户籍内勤是办理户口的直接责任人,社区(驻村)民警是申报户口材料调查核实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审批领导是审批户口的直接责任人。户口审批的领导应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弄虚作假办理各类户口的,一经发现,户口恢复原状,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县局、各分局每月对各派出所户口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市局每季度对县局、各分局、各派出所户口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单位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户口管理制度
一、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一元化户口管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铜陵县),逐步取消现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管理的区域,各派出所在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件时,均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中涉及“户别”栏一项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三、对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管理区域的户口迁往市外或铜陵县的,如需标注户口性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迁移证“备注”栏内按原户口性质标注。
(二)市内户口迁往铜陵县内暂未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区域,原为非农业户口的,除符合省政府皖政[2001]54号文件规定的以外,迁入地不改变户口性质。
四、未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管理制度的区域,按二元化户口管理制度执行。
五、人口统计
实行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区域参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乡性质划分,统计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
第三章&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一)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
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二)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入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登记入户,也可在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
(三)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的户口登记
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四)申报材料
1、计划内新生婴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书》、《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计划内二孩《生育》、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到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2、计划外新生婴儿落户
凭计划外入户证明或社会抚养征收票据、《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的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3、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书》的人员
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申请补录。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要求落户的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翻译成中文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计划内生育承诺书或计划外入户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父母双方均为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出国人员且双方户口为集体户或已注销的,所生子女入户,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并在全国数据库中核查。
(五)办理程序
不满1周岁的婴儿,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由所长审批后办理;14周岁以上的按补录程序审批后办理。
二、弃婴户口登记。
(一)公民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抚养事实公证书》按“其他亲属”关系入户。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与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派出所调查报告;
③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④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⑤邻居、知情人证明;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按补录程序办理。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入户申请表、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民政部门的入户通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三、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30日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派出所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五、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凭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六、回国定居(入籍)人员落户
凭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入户通知书恢复户口。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恢复户口
被判刑、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凭释放(解教)通知书到派出所恢复户口。
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九、下落不明者注销和恢复户口
凭当事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经所长审批后注销,收缴居民身份证。
凭当事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法院的撤销失踪或撤销死亡判决书向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经所长审批后恢复户口。&
十、删除、补录户口
(一)删除户口
公民有两处以上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1、申报材料
(1)删除户口申请表;
(2)户口档案资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派出所调查报告。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办理。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二)补录户口
因外出未归等原因,户口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注销的,应准予在原居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居住地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口原始档案;
(3)派出所在全国人口数据库中核查情况及调查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办理。
十一、非转农户口
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的,因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非转农”,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经市(县)局审批后应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一)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村民小组、行政村实际居住且同意非转农证明;
3、乡、镇政府同意非转农证明;
4、土地承包协议;
5、派出所调查报告。
(二)办理程序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办理。
第四章&户口迁移
一、市内移居
(一)市内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市内居民因搬迁、结婚、直系亲属投靠的办理市内移居户口,凭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租赁证、结婚证、出生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办理。
(二)我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三区区内、区间,铜陵县内,实行网上迁移制度,在入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三)市内移居户口网上迁移后,移出所当日将微机信息中本所内移出的“网迁人员”进行处理,抽出常表,在常表上注明×年×月×日因何故迁移××派出所,加盖移出章并存档备查。移入地派出所在移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内页加盖移出章,打印新常表。
(四)普济圩农场居民迁往三区不再签发户口准迁证,凡符合市内户口移居条件的,直接在移入地派出所办理。
(五)规范农村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除出生、大中专毕业、婚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军人复退、刑满释放、劳教解教等户口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外,其他户口的迁入需出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同意接收材料。
二、户口挂靠
为解决人才引进或本市居民因暂无合法固定住所而无处落户问题,实行市内户口挂靠制度,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其他亲属处或挂靠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农村范围内户口不适用户口挂靠政策。
办理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同意入户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由所长审批后办理。
三、集体户的设立
因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入户需要,方便群众履行公民权益,经社区(居委会)民警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可以设立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社区或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人员担任。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户口协管员,配合派出所进行日常户口管理和年终户口核对工作。
(一)集体户的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政府批复;
3、房屋产权证;
4、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证明及户口协管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社区(居委会)集体户,主要解决本社区(居委会)内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又无亲属投靠人员的入户困难,及时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社区民警协助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的门牌号按社区(居委会)门牌号编制。
(三)办理程序
凭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直接办理。
挂靠社区集体户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由所长审批后办理。
四、家庭户的立户、分户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住宅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二)一般家庭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一户。
(三)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租赁人担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四)立户、分户凭《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住宅用房或违章建筑不予立户。户内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房屋所有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分割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办理分户手续。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产权人户口未迁出的,挂靠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现产权人凭房屋产权证入户。
五、市外迁入
(一)购房配套奖励户口
凡在我市购买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0㎡/户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住宅房)和10㎡/户以上的商业网点房(不含二手网点房)均可办理购房配套奖励户口,允许拥有房屋合法产权者本人或亲属1-3人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1、户口指标分配:50㎡-80㎡商品住宅房奖励2个户口指标、80㎡(含80㎡)以上的商品住宅房奖励3个户口指标;商业网点房每10㎡奖励一个户口指标,最多不超过3个指标。购房配套安置户口一次性办结。
2、商品住宅房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商业网点房不予立户,在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申报材料:
(1)购房配套安置户口申请表;
(2)购房者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复印全本);
(4)契税发票、购房发票(二手房不提供);
(5)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或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同时在契税发票背面记载“购房配套奖励户口已办”字样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印章。
(二)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1、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
(3)土地使用证(自建房提供);
(4)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
(6)已到法定婚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2、办理程序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三)在我市有居住条件,且在我市市区务工经商的本市(含铜陵县)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市区居民户口。
本规定办理条件是指在市区城镇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且在市区务工经商的本市市区农村居民或铜陵县居民,根据自愿登记为市区居民户口。
1、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
(4)单位分房证或房屋租赁证。
2、办理程序
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四)投资纳税奖励户口
1、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经有关法定部门验资核实,每投资折合人民币10万元,可申请1名企业职工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放宽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户口办理政策,不论投资者为市内或市外人员均可以按此规定办理。一次性投资额经验资核实后的指标一次性办结。
(1)申报材料
①企业单位要求解决户口的申请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
③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④被申请人暂住证;
⑤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书。
2、凡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年纳税额达三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可以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1)入户申请表;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的当年税票;
(4)被申请人暂住证;
(5)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6)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与申请人相互关系的材料。
3、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登记为本市居民户口。
(1)入户申请表;
(2)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3)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与申请人相互关系的材料;
(5)已到法定婚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4、办理程序
投资纳税等以上户口手续齐全的,在企业所在地、个体户或私营企业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五)大中专院校招生
凭省招生办的招生花名册、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六)大中专生毕业、分配
1、原本市户口在外地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回迁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凭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户口迁移。
3、因转学需办理户口的凭省教育厅同意转学批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外地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全部放开接纳,可先入户后找工作,暂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地社区登记为集体户口。凭人才中心的入户通知书、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5、已在我市工作的外地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的户口凭就业协议书(应届生)或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非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6、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到我市的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派遣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7、户口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生活或工作在我市的,凭毕业证、提前入户通知书或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七)亲属投靠
1、凡在我市有居住条件的本市成年人可以申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随军家属比照此条执行)。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房屋租赁证、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
③提供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入户证明;
④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⑤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
⑥已到法定婚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⑦随军家属,需出具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2)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2、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本市公民凭社区(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相互关系证明、出生证等,可以申请实际在身边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本规定是指在城镇社区(居委会)实际居住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房屋产权证;
③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实际居住证明;
④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⑤公安机关出具相互关系证明、出生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3、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与我市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准予在赡养人或抚养人处落户。
(1)申报材料
①入户申请表;
②公证处的赡养、抚养公证书;
③原籍政府出具的孤寡无依靠证明或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的证明;
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居住二年以上证明;
⑤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⑦派出所调查报告。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八)公务员录用
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九)人才引进
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1、申报材料
(1)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引进人才入户通知单或提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证明及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
(4)已到法定婚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2、办理程序
入户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十)工作调动
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第五章、证件签(补)发
一、本市居民因购买、分配、自建住房等原因而立户、分户的,由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遗失的,由户主持申请报告、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补发。
二、户口迁出市(县)外的,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出具《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持本人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未入户证明到原发证派出所按原内容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对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持证人到原发证派出所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入户手续;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
三、除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军人复退、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释放、劳教解教等不使用户口准迁证外,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一律按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手续。
四、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签字,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路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
五、户籍证明
(一)户口迁移时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二)除我省公民户口迁移到外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坚持要求我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极特殊的情况外,取消出具户籍证明的做法。&
(三)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对确需提供户籍证明的,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加盖户口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主项变更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全省人口信息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对曾由本人(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经更正过出生日期的,又重新提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一)姓名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因经济纠纷或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
①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②单位、学校(在校生)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2)办理程序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局审批后变更。
2、姓名更正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原始户口档案、派出所差错证明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3、曾用名添加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或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的姓名。
(1)申报材料
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
②原始户口档案或单位人事档案或学校原始学籍档案。
(2)办理程序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二)出生日期更正
1、申报材料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2)派出所民警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结合户口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审查,相互印证后提出更正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3)出具出生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口档案;
(4)市外迁入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原籍派出所的差错说明;
(5)本市凭出生证入户的人员,不得变更年龄,确因特殊情况出现差错的。由发证主管部门认定并提供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书;
(6)职工、在校学生,还须由单位或学校出具原始单位(学校)档案及审核同意更正证明;无业人员由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2、办理程序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市(县)局审核、审批后更正。&
(三)性别变更更正
1、性别变更
(1)申报材料
①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②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办理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2、性别更正
(1)申报材料
①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②原始户口档案;
③派出所差错证明。
(2)办理程序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
(四)民族变更更正
1、民族变更
(1)申报材料
①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②市级以上民族部门出具的民族证明。
(2)办理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市局审核、审批后办理(年满二十周岁不再变更民族)。
2、民族更正
(1)申报材料
①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②原始户口档案;
③派出所差错证明。
(2)办理程序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分(县)局、市局审核、审批后办理。
(五)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代码。除因重码、错码、一人多码等问题确需变更更正以外,一律不得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1、申报材料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2)派出所调查报告。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
二、辅项变更更正
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变更更正。
第七章&附则
一、对当场受理并可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办结。&
二、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本细则内所指的“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经办人应当在全国数据库中进行核查。“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所,自建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证特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配给招聘的正式员工(在编在册)的公房或廉租房;而进城农民工租住以营利为目的私人出租房或单位提供给聘用的临时工住宿的公有住房都不在此范围。“计划外新生婴儿入户”中的“计划外”是指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非法定婚龄生育、不够间隔时间生育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或印证个人基本情况或相互关系的材料。“变更”是指: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更正”是指: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
四、如遇停电、网络或数据库故障等情况,除死亡注销的,审核后可先行在死亡医学证明上加章,等来电或系统正常后再进行网上操作外&,其他的户口业务暂停办理。极少数有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必须由所长批准后方能手工办理,并要及时进行网上处理或登记。
四、在为群众办理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等身份项目时,必须同时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按照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严格发新证收旧证制度,收缴的居民身份证当面剪去有国徽一角,同时登记在册,经所长审批后集中销毁;对证件丢失的,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记事栏内记载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在常住人口管理系统内办理证件收交或挂失。
五、加强证件管理。证件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户口簿》、《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等。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户籍民警要根据证件申领、发放情况,做好户籍证件的申领和发放工作。户籍证件要放在专用库房里保存,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证件的安全。
六、街路巷、小区、自然村名称的采用必须经过民政部门正式命名。
七、户口审批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印章不清或有涂改的一律不予受理,不能收取原件的,由派出所民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章。劳动合同书需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备案章。
八、因离婚或者其他纠纷,已经法院判决、裁定明确解除婚姻、抚养关系、财产分割等,一方不愿意拿出居民户口簿,另一方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移登记的,派出所经调解、说服教育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和原因。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九、因公民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造成户口登记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由作出户口登记决定的公安机关撤销户口登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征收土地区域内的户口实行暂时冻结。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市(县)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下发冻结户口的通知后执行。冻结期间,除因出生、毕业、婚嫁(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以随迁)、军人复退、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以外,暂停办理一切其它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十一、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户籍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分管所长每月对本所户籍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户籍档案完整、归档及时,造成档案丢失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局、县局、各分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县局、各分局每年不少于二次,市局每年不少于一次)。
十二、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铜公治[2003]33号《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安局办理户口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通知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十三、本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本着保障公民权益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宗旨,呈报市局审批后办理。
十四、铜陵县公安局户口的办理应当依照本细则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市局备案。
十五、本细则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铜陵市廉租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