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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村民委员会诉蔡小明排除妨害纠纷案
【全文】CLI.C.5033119
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村民委员会诉蔡小明排除妨害纠纷案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黄连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飞、余培枭,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小明。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
  原告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蔡小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坂塘牛头山的山林地属原告村集体所有。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乐山林证字(2010)第1602362号林权证,原告所有林地面积25亩,四至为东至西才村以岩窟为界,道路南面;南至西漳山以山峰为界;西至西才村以溪坑为界,道路往东;北至沙洪公路。原告所有的林地北面沙洪路地势平坦,201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所有的林地北面沙洪路搭建厂房生产电器产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腾退山场,被告以从他人处转让而来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腾退占据原告所有的林地(即坂塘牛头山北面沙洪路87号原告所有的林地)。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自己没有于2014年2月在原告林地搭建厂房,该简易厂房是被告亲戚多年前从他人手中租来经营生产,早在多年以前所建,属于林氏家族土地,曾经有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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