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拟这样的一个民间借款有效期合同是否有效?与没有需要进一步修改的地方?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借款合同的审查
篇一: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审查是否是双人签字。审查调查报告的审查人、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坚持“双人四眼”并双人签字原则。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有权机构的大额贷款,客户经理、主办信贷员、信贷业务经理等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同时,审查申报资料内容之间是否衔接,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清晰等。 三、担保有效 担保是否有效审查。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抵押价等。 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四、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1、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所谓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是要约、反要约直到最后承诺,是反复蹉商的过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3、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篇二:借款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篇一: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兹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 1、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同书》甲方) 2、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d公司 4、e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主要事实 c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转让d25%的股份(相关情况见《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意c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新股东的决定》、《关于c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决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c公司的股权,a公司于2005年8月向e公司无息借款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d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e公司。(相关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决定》)。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2、《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二段规定:“根据转让合同规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在d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其中“转让在d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一句有语病,建议修改为“将在d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 3、《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三段规定:“我司保证在d公司所转让给贵公司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责任”的含义广泛,其与“经济责任”之间是包含关系,建议将最后一句修改为“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承诺书》第四段“??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及《借款合同书》第七项“??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建议做相同修改。 (二)关于《借款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借款合同书》第8项规定“甲方保证按合同在每年分红款项中优先支付借款。”这里“支付”一词宜修改为“偿付”。《借款合同书》第九项也有类似的问题,建议修改。 2、《借款合同书》第11项规定了仲裁或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从减少争议的角度考虑,建议列明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违约责任的约定。 4、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约定。 5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即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增加“公司各方股东同意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条款。 2、如选择协议管辖,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合同签订地”条款。 3、建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16条补充“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的条款。 4、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何人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 5、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协作义务、乙方的配合义务等。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违约责任的约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7、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变更及解除条款规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声明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200x年x月x日篇二: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为方便实践,《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不属于非法集资。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 工程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 我于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 (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件,出于合同应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被确定为无效,而对于此无效合同,依据《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会给我公司带来管理上的麻烦,且不能确保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并收集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建造师证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此这份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对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予以明确,确定是否存在总承包合同。并注意在确定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时,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分项工程承担责任,在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追究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应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规定,对此,本合同中应在乙方的义务项中进行约定。 (三)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规定了总工期,建议增加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并将工程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确,防止对方在施工中间拖延时间。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决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四)施工单位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建议修改为2年;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义务应在乙方权利义务中予以明确。质保金的返还也应在合同中或另行签订的保修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同权利,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应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本合同违约责任第1项的“罚款”,建议改为“违约金”。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以及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由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保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消防工程设计及相关消防工程标准的要求,因此第2条建议进行相应修改。(六)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不明确 本工程合同缺少上述各项的约定,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定。 (七)关于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所要求的优良标准于法无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议对该项进行修改。 (八)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对于本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公司应从经济、便利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或者采用签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审核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符合民法、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理。上述修改仅是在本合同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依据公司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人士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可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标的的顺利实现,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独立的合同履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准备。 五、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本人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经本人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篇三: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之审查 龙源期刊网 .cn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之审查 作者:杨鲁男 来源:《科技与创新》2015年第04期 摘 要: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基于借款目的而签订的合同。通过办理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对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资金及还款能力的审查,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此类合同成为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关键词:民间借款;合同;违约金;利息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ki.kjycx. 随着国家对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控,现今的民间抵押借款也随之活跃起来,在公证实务中,这类业务也越来越值得我们关注。当前我们办理的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主要有公民个人之间的借款、公民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借款。现在办理此类公证的法律法规依据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应法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为了规范此类业务的办理,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指导员协会和我处业务工作委员会相继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目的在于从程序上更好地指导公证人员办理此类业务。现就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的问题谈谈个人观点。 1 对于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 多数民间抵押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会将生效条件约定为签字后生效或经公证后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除了具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实际交付货币。而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为一谈,笔者在办理此类实务时,一般会建议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询问记录中告知当事人“借据”的作用,以此来证明双方交付货币的事实,用此来证明合同是否生效。2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问题 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在实务中,民间借贷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除了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还会发生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不属于该批复中所列举的四种无效行为,即认定有效。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属无效合同。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如何适时审慎地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进行辨别,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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