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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译局-理论研究-基本理论研究:《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看社会主义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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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看社会主义剩余价值
作者:崔晓芳 梁丽西&&&&&&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0月
网络编辑:文路
发布时间:
摘要:剩余价值理论作为马克思的最重大发现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基石。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主要论述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导致学界许多学者误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经济范畴。确定社会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的有无,区别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同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异同,探寻创造最大劳动剩余价值的途径,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剩余价值
  一、剩余价值的内涵和性质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剩余价值的论述
  在历时40年写就的伟大著作《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揭示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实质,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他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剥削自劳动工人的利润,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那部分价值。正因为如此,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剩余价值是来源于工人的剩余劳动,而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私有制和剥削,因此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范畴和经济现象。甚至,一些不承认社会主义有剩余价值的学者在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基础上,使用“剩余收入”、“社会剩余”、“增值价值”、“公共价值”等概念来代替“剩余价值”。但是,马克思从未明确提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和经济现象。
  马克思曾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这种剩余劳动体现为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于劳动产品中。”[2]“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无非是物化了的活劳动的一定量——剩余劳动量,……它本身无非是一般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处于客观形势上的,因而表现为价值的那个余额。”[3]“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末,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4]恩格斯也说:“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这种剩余而形成的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和智力的发展的基础。”[5]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剩余价值是三位一体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凝结着剩余价值,一个社会只有存在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才能生存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而且必须存在剩余价值。从历史上看,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乃至其后的各个社会形态均存在剩余劳动,只是在各社会形态中对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的占有者不同而已。
  (二)剩余价值的内涵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剩余价值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范畴和经济现象,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剩余价值,那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界定——“剩余价值就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作为普遍意义上的剩余价值的内涵我们可以抛开社会形态、阶级关系、社会制度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等政治因素而单纯地从经济领域来界定。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人类劳动需要消耗劳动时间,因而价值也可以通过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就是物化了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即生产某一商品在社会范围内所消耗的平均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就是物化了的剩余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剩余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减去必要社会平均劳动时间。
  (三)剩余价值的性质
  剩余价值作为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自己的普遍适用性和特殊适用性,也就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1.自然属性。剩余价值的自然属性体现了其一般性。
  人类从野蛮状态的原始社会进入阶级对立、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后,剩余价值就存在了,即都是由商品生产者在剩余劳动时间里支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也不同,在生产力相对发达的社会形态中,商品生产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越多,并且各社会形态中剩余价值的占有者是不同的。
  2.社会属性。剩余价值的社会属性,体现了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殊性,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共有的经济范畴和经济现象,它的社会属性取决于它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由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就表现为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剩余价值由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通过税收、利润等形式由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统一支配,用于全体社会劳动者,剩余价值体现的是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二、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内涵和存在的必然性
  (一)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内涵
  社会主义剩余价值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者工资的那部分价值,即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新价值。社会主义剩余价值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剩余价值以税收、利润等形式由国家和企业统一支配,用于全体社会劳动者,所以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归根到底是全体社会劳动者。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需要,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需要。
  (二)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存在的必然性
  1.社会主义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剩余价值的存在。社会主义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靠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起基础性的作用,会产生一些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从宏观方面对经济运行加以调节和控制。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就是增强国家财力。没有剩余价值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富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没有剩余价值的积累并由国家掌握,国家就很难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实现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得到健康发展。再者,以我国为例,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这个阶段我们的经济不发达,生产力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同时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众多,自然资源匮乏。我们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经济的核心是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因为剩余价值的增多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满足人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扩大再生产,发展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社会再生产有三种情况:一是缩小再生产,这种再生产不能补偿已消费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社会经济就会倒退;二是简单再生产,这种在生产只能补偿已消费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社会经济就只能在原有的规模上重复;三是扩大再生产,这种再生产不仅能补偿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而且还有剩余,这样企业才能扩大再生产,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才能发展。我们的社会要发展、生产力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要提高都离不开剩余价值的存在。
  剩余价值是劳动者从事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作为具有自然属性的人有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做。”[6]剩余价值在现实中体现为各种形式的物质财富,这些物质财富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特别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从整体来说,国家的经济水平提高了,综合国力增强了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个人来说,劳动者付出的越多的剩余劳动,创造越多的剩余价值,所得到的回报也越多,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2.剩余价值是满足人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物质承担者或载体。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矛盾,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生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这就需要物化为钱的剩余价值做物质承担者或载体,社会有了越多的剩余价值存在,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对工农业的投资,兴办更多的文化与科技事业。
  三、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和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异同
  (一)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和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相同点
  1.都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劳动者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剩余劳动是除了满足自身需要而额外支出的劳动。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工人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他们的剩余劳动均创造剩余价值。
  2.都是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源泉。社会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用于增加工农业投资等,兴办更多的文化与科技事业,满足劳动者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是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利润,把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化,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可见,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均来自于剩余价值。
  3.都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要转化为以钱的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必须经过流通领域把剩余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才能实现,无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如此。
  (二)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和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不同点
  1.从内容上来看,劳动者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地位不同。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剩余价值是处于社会主人翁地位的工人为社会、为他人进行劳动而创造的那部分剩余产品的价值,归社会全体劳动者所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是处于被剥削地位的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而创造的那部分剩余产品的价值,完全被资本家剥夺了。
  2.从用途上看,两者发挥的作用不同。社会主义剩余价值主要用于满足整个社会和扩大社会生产的需要,为劳动者自身谋福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完全剥夺,用于满足资本家的消费需要和扩大再生产,从而得到更多的剩余价值。
  3.从社会属性上看,两者反映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由国家和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统一支配,用于满足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剩余价值体现的是国家、企业、个人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和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4.增加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途径。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都是经济效益的源泉。剩余价值率是衡量经济效率高低的基本指标,与剩余价值量成正比,剩余价值率的高低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胜败,关系到社会制度和国家民族的兴亡。那么我们如何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剩余价值率,从而增加剩余价值量呢?
  剩余价值分为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绝对剩余价值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从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则是通过科技进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从而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获得的。当不存在绝对剩余价值的“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剩余劳动的延长必然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要做到这一点,不提高劳动生产力是不可能的,……必需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7]现阶段,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绝对剩余价值的获得不仅使生产效率降低而且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所以我们提高剩余价值率、增加剩余价值量的唯一途径是提高相对剩余价值率、增加相对剩余价值量。这就需要我们:第一,从宏观来说,积极推动科技进步,选择促进科技进步并使之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实现其价值的经济体制与政策措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巨大推动作用非人力可比拟,这也与我国实行的科教兴国战略相契合。第二,从微观来说,要努力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科学文化和劳动技能水平,做到物力与人力的完美结合。这就要以人为本,将更多的剩余价值用于增加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大力普及教育改善卫生条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时期,我们必须在理论上清晰明了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遵循与真理一致的方针、政策。剩余价值作为商品经济社会共有的经济范畴和经济现象,是我们所不能否认和回避的,应联系我国实际,运用剩余价值规律处理相关矛盾,解决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7]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349-350.
  [2]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4]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2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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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论结合实际,阐明剩余价值和资本是商品经济共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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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继续提问,真的很缺财富值!,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商品经济共有的经济范畴;剩余价值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此,社会主义商品价值中的 m 也可称为剩余价值.一种意见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不存在适用于商品经济的剩余价值一般;把剩余价值范畴应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来,在理论上根据不足,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被资本的所有者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从此定义看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雇佣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第二它是被资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因而第三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范畴.可是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论述.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再指出过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是被资本的所有者无偿占有的.但这些论述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每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指出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①从《资本论》这一划时代的巨著中在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一般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未曾断言过只有雇佣工人创造的而被资本的所有者无偿占有的价值才是剩余价值.他在分析资本的总公式时说用100磅购得的棉花再拿去卖会得到100磅加10磅即110磅.所以这个过程的完全形式是G-W-G.在其中GG△G那就是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加上一个加量.我把这个加量或原价值以上的超过额称为剩余价值.原来垫付的价值不仅在流通中把自己保存了并且在流通中变更了它的价值量加进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值了.②在论述价值增值是如何实现时马克思指出比较一下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就知道价值增值过程不过是超过一定点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③所以剩余价值的生出和以前一样只是由于劳动数量上的超过只是由于同一劳动过程的时间的延长.④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一节中马克思明确地对什么是剩余价值进行了概述他说这个剩余价值便是产品价值在它所费各种形成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以上的超过部份.⑤说产品价值在它各种生产要素价值以上的超过部份等于垫付资本的价值增值或等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事实上是把一个同语反复重说一遍.⑥这里马克思明确告诉我们剩余价值不是别的就是产品价值中所费生产要素价值的超过部份是一种价值增值.把这部份价值说成是产品价值在它各种生产要素价值以上的超过部分价值增值或剩余价值其含义是一致的是同义语.马克思为了使人们明确他关于剩余价值一般的论述在剩余价值率一节中强调指出在价值一般的认识上把价值视为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质化的劳动是一件有决定重要性的事在剩余价值的认识上把剩余价值视为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质化的剩余劳动同样有决定的重要性.⑦马克思在这里把问题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质化的剩余劳动并且这种认识是有决定的重要性.从马克思这些论述中我们能得出只有雇佣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才是剩余价值的结论吗显然不能.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新加劳动形成的价值被分割为各种具体形式即工资、利润、地租.在竞争的假象一节里他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对新加劳动的分割形式在其它社会中也会被人应用.他举例说一个独立劳动者假设是一个小农由于他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土地占有者因此他的所有收入也可以分割为三个部份一部份是他作为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即劳动力价值一部份是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而获得的利润再一部份是他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得到的地租.⑧而利润和地租不正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吗在一个独立劳动者的收入中包含有剩余价值能说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经济范畴吗马克思认为不仅独立劳动者的收入中包含有剩余价值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剩余价值是各种社会生产方式共有的基础.他说如果我们把工资还原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还原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到劳动者个人消费中去的部份如果我们把这个部份从资本主义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的生产力也就是他自己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本来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人的完全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减少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所必要一方面为了要形成一个保险基金和准备基金另一方面为了要按社会需要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的程度最后如果我们在1必要劳动和2剩余劳动中把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做的劳动包括进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留下来的就再也不是这各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所共有的基础.⑨对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去理解第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被分割为利润、地租等具体形式第二在社会从资本限制下解放出来后剩余价值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不再具有原有的各种形式第三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剩余价值转化为扩大再生产基金、保险基金、社会准备基金等等.通过以上分析对什么是剩余价值的问题我们只能得出和马克思相同的结论剩余价值那是商品产物中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部份.10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形成并不是什么秘密.11既然剩余价值是由剩余劳动形成而资本没有发明剩余劳动.12在任何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总是要区分为两个部份一个部份的产品直接归劳动者所有供劳动者及其家属消费另一部份即剩余劳动部份的产品用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社会公共需要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剩余劳动的存在是社会前进发展的首要条件剩余劳动量的大小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又是社会发展速度快慢的动力.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份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13作为一切社会发展基础的剩余劳动在不同类型的经济形式中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自然经济中它或者以直接的剩余劳动时间的形式存在或者以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剩余产品形式存在.只有在商品经济中剩余劳动才以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形式存在着.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只有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时人类劳动才表现为价值人类剩余劳动也才表现为剩余价值.马克思在分析一个独立劳动者一身三任既占有工资又占有利润和地租时一再指出这必须是在他是把产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出卖自己的产品也就是他是一个商品生产者时才有可能.14如果他不是商品生产者不出卖自己的产品就决不会有工资利润、地租等收入形式的区别.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个特有范畴作为价值的一个组成部份的剩余价值也只能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商品经济并非某一社会生产方式的特有经济形式而是跨越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形式.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的占有状况是极不相同的.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中工商业奴隶主是奴隶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份他们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奴隶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工商业奴隶主和其它奴隶主一样占有奴隶的人身从而也占有奴隶创造的或实现的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只供给奴隶维持其生命的消费品.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手工业和商业中存在着大量的雇工人他们对雇主有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所创造的或实现的剩余价值甚至部份必要劳动价值都由雇主占有.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创造的或实现的剩余价值由资本的所有者占有这是无需多说的.至于在这三种社会形态也包括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都存在的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劳动者所以他们既是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的所有者又是剩余劳动时间形成的剩余价值的所有者.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些剩余价值的占有者都要将其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份以税收的形式缴给国家余下的才归他们所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中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摆脱了一切有形的或无形的依附关系.这时劳动者的劳动仍然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份.必要劳动即劳动者以工资收入形式占有的那部份劳动是用于满足劳动者同他所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的劳动.剩余劳动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货币价值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仍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存在并由社会占有构成了社会的积累基金、储备基金、保证基金和满足非生产性部门职工生活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的消费基金.这时的剩余价值和过去几种生产方式中的剩余价值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它是归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社会成员全体或集体占有其次它不能再成为剥削劳动者的物质手段而是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的物质手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剩余价值是一个商品经济的范畴.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剩余产品的价值形态.简言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或物质化的剩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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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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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问题。(注:在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前,似乎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存在性问题。然而,关于这个存在性问题,并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讨论清楚的,有鉴于此,作者已另外撰成一文。因此,本文的一个预设前提是,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剩余价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发展的格局的形成,已使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受到冲击,按要素分配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选择。如何在理论上协调这两种存在着矛盾或对立性的分配方式,使它们共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成了理论创新的迫切要求。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按要素分配有其合理性,但真正的按要素分配既不等于按资分配,也不等于按劳分配,而是资本(土地被视为资本的一种)和劳动共同参与的剩余价值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既是有效率的,也意味着在第一次分配领域里引入了公平的因素。      一、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的看法  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在强调效率的经济学家们当中,流行着两个口号:一是按要素分配,此即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二是分配的份额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因而这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这两个主张容易让人联想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发达国家抛弃了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模式,因而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关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马克思做了最为深刻的揭示。为了理解我们的怀疑,先梳理一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很有必要的。不过,我们不打算详细地叙述,马克思是如何论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及其如何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约束下得以实现的过程,仅仅简要地考察一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属性及其大体分割方式的分析。  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因此,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由劳动者占有他们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却凭借自己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了这种剩余价值。“劳动力的剩余劳动,是资本的无偿劳动,因为它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一个无须他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页。)  剩余价值虽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但它并不是资本所有者能够单独占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由资本实现并由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瓜分,从而形成利润和地租。“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58页。)这样,所有这些形式的东西,实际上是共同对工人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结果。  通过比较,马克思特别指出了利润、地租与工资的表面相同之处与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更确切地说,“工资以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56页。)  我们记得马克思说过,资本家作为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尽管具有两重性,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过,在讨论剩余价值分配时,马克思并没有提到对这种劳动的分配。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相对于非所有者经理人员的薪金收入而言,资本家因为管理而得到的收入本身,也体现着一种有酬劳动,故而不在剩余价值分配之列。  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占有和消费,而是为了资本的增殖。因此,他一般会把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作为资本或积累起来。“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5页。)这种积累可以表现为外延扩张,即在旧厂之外添设新工厂;也可以表现为内含扩张,即扩充原有的生产规模。问题在于,“要使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所决定的分配条件和消费关系下实现并再转化为新的资本,就是说,要使这个过程能够进行下去,不至于不断地发生爆炸,商品就生产得太多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但资本却做不到这一点,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  以上就是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内涵,这种分配的社会属性和结局,是与早期资本主义本身的社会属性和命运联系在一起的。迄今为止,资本主义当然没有因为爆炸而死亡,但其中的秘密并非像西方一些学者所断言的那样,是马克思的预言错了。在某种意义上,早期资本主义确实像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已经死亡,只不过其死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不是通过革命而为社会主义所取代,而是通过种种社会改良尤其是分配制度改革而转变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对于这一点,下面还将予以申述。      二、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传统分配方式及其变革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分析,为我们讨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问题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不难理解,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都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资本本身的增殖,换句话说,也就是所谓的效率,或所谓的效用最大化。但是,其次,资本主义分配的另一个本质趋向就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这一趋向的存在,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干预,比如,如果没有政府的以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措施,而只有纯粹的自由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那么,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就不可避免。(注:应该说,马克思的逻辑本身并没有问题。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却在20世纪以来发生了改变:资本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革命(因而其实也是从马克思的理论)中获得了启示,汲取了教训,放弃了完全自由放任的立场,以建立福利国家等形式,对资本主义进行再分配干预和社会改革,从而在保证资本继续自我增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马克思所预言的那种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避免了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据此宣布,马克思的预言失败了。他们认为,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本身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使分配差距缩小。比如,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就提出了所谓的倒U型假说,以此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演变规律。不过,&&我们认为,库兹涅茨关于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分配平等化效应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参见陈光金:《中国乡村现代化的回顾与前瞻》,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531页。)马克思本人曾经根据这样的逻辑预言,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将基本上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并且,在资产阶级的无情压榨之下,无产阶级将成为革命的阶级,成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掘墓人。与此相关并且同时决定资本主义命运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资本自身增殖所导致的商品生产过剩,实际上,这种过剩的产生,又是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因为贫困化而缺乏现实购买力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纯粹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灭亡都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认为,替代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的,将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根据上述理论逻辑,公平就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目标,成为其区别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方面,效率则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公有制经济下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体现公平的基本分配方式。当然,还要做出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并且这些扣除被认为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必要形式。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传统按劳分配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在城市,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级差的基础上,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多劳多得停留在纸面上。在农村,在做出各种扣除后,剩余部分被分成基本口粮和工分粮两部分,基本口粮是平均分配的,工分粮则带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但是,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能够用于按劳分配的剩余产品少得可怜,按劳分配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激励作用也非常微弱。上述城乡分配情形的综合结果,当然是整体上缺乏激励和活力,导致整个经济的停滞甚至滑坡,进而引发了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增强收入激励。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最为成功的。农村改革实际上就是从收入分配入手,这就是所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种责任制下,农民最初实现了“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本质上,除了必要的社会剩余外,农村的收入分配实际上具有一种新的特征,即农民不仅获得了自己的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还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剩余产品。于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生产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剩余增加了,积累也增加了,从而为农村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初始条件。  城市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工资体制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都没有被很好地理顺,同时却形成了另一种格局:在做过各种必要的社会扣除(即上交国家利税)后,企业不是考虑自身的积累,而是想方设法提高职工的收入和福利,甚至贷款发奖金搞福利,想方设法把企业的利润分光吃尽,甚至对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也不放过捞一把的机会。企业因此日益变成空壳。与此同时,提供高度复杂劳动的管理者阶层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按规定可得到的收入,与他们实际付出的劳动不相称。这一方面导致了管理者积极性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导致了所谓的“58”、“59”现象。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亿元,国有企业亏损面在70%以上。当年国有净资产6691.75亿元。&&(注:《经济日报》,日。)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78年,农村的所有家当约值849亿元,到1992年,&&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合计13000亿元,是改革前的15倍。(注:《经济学消息报》,日。)城市公有制企业经营日益滑坡,最后不得不走上破产倒闭、减员增效这种增加社会痛苦的改革道路,这其中尽管还有许多别的重要原因,但僵化的分配体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种种变化,与私营经济的崛起一起,对传统按劳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而提出了重新认识剩余价值理论的要求。这种呼声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它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剩余索取权,亦即要求肯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剩余价值;其次,它要求理论上不把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得剩余价值的行为视为剥削,或者至少不要把这样的所有者视为以剥削为生的剥削者。  这样,我们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模式中,由于公平被过度强调,效率的考虑实际上就受到过度压制,结果是效率的丧失与低水平的公平共存以及这种分配模式本身的终结。可见,如果说,只考虑资本增殖和效用最大化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其自我灭亡的结果,那么,过于讲求平等的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结果却是另一个悖论:按劳分配变成了一种形式,“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牺牲了效率,因而牺牲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终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任何分配制度,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走极端,或者只讲效率,或者只讲平等,都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导致其自我终结的悖论。实际上,马克思心目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展、人本身也高度发展的结果,因而本来是以经济的高度效率和人本身的道德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的公平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无条件的实现。(注:在分析资本的历史使命终结的条件时,马克思就这样说道:“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财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而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即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了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普遍需要,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惟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实践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7页。)      三、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现阶段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限度  在讨论中国现阶段的剩余价值分配之前,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各种经济单位的税后纯利润视为剩余价值,因而,所谓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是指税后纯利润的分配。这样,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分配,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同的概念。  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见解,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息(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工资。但是,在我们看来,这种理论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工资是对雇佣工人付出的必要劳动的补偿,就像资本和土地本身的耗费都以收回成本的形式得到补偿一样,因此,利息和地租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价值,而工资则属于成本范畴,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只有在作为人力资本的劳动的耗费不仅能够以工资的形式获得补偿,而且能够像物质资本一样获得“利息”时,亦即在对人力资本的耗费也能够做到“还本付息”时,我们才能以同样的逻辑讨论上述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亦即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才能区分所谓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把工资与利息、地租混为一谈,即使不考虑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剥削问题,也是很不公平的:按照这种理论,对物质资本的耗费需要还本付息,而对人力资本即劳动的耗费却仅须“还本”。  总之,工资属于成本范畴,工资额的大小,从理论上说,取决于劳动力的生产成本,通俗一点说,即取决于与一定的时代相称的必要的生活条件水平,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在讨论剩余价值的分配时,无论我们说的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与工资范畴无关。马克思本人其实也是这样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  在做出上述说明后,结合前面两节的分析,不难看到,就中国现阶段的实际而言,无论从公平的考虑出发,还是从效率的考虑出发,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并非没有根据。按照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可以说,作为一个非常长久的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消灭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条件。既然如此,在分配方式上也就没有条件完全实行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制度,承认按要素分配,这既是理论保持自身一致性的需要,也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  假定雇佣工人每小时创造2元的价值,雇用他的资本付给他10&&元钱的工资,那么,如果他一天仅工作5小时,获得10元钱的工资,&&便意味着他与资本做了一次等价交换,他没有受到剥削;如果他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但只拿到10元工资,那么他就创造了6元的剩余价值,并且如果这6&&元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无偿拿走,他就受到了剥削。这是剩余价值论的基本思路。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资本,工人就不能出卖其劳动力以获得那10元工资。可以说,工人在利用资本谋生。但在资本私人所有的情况下,它为什么要平白无故地、一点好处都没有地“帮助”工人谋生呢?它难道就不应该指望工人给一点回报吗?确实,在原始共产主义时代,没有私有制,所以我的就是你的,你饿了可以拿我的产品如采集到的食物或狩猎到的猎物去充饥,反过来也一样。但后来有了私有制,再这样做就不行了,相反,使用产权属于他人的资源是需要付费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因为私人产权的确定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巨大激励,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当然,在传统农业社会,亲友、熟人之间的帮助和借贷行为可能不需要即时结算回报,但也不是没有回报,因为亲友或熟人之间的这种帮助或借贷行为是互惠性的。我今天痛快地借东西给你,不需要你给任何好处,但明天我可能要向你借用其他的东西,我也希望你不会因此向我索要任何报偿。因此,资本通过与劳动结合而获得一些好处,仍然是有其合理性的,是促使资本能够“乐意地”与劳动结合的激励因素。  一般地说,在公有制社会,劳动者不仅要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活资料,不仅要付出必要劳动,而且要为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的建立提供剩余劳动,亦即要提供所谓公共必要劳动,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公共必要劳动,社会就没有资本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而难以发展,其结果对劳动者自身的发展是不利的。但在私有制社会,如果资本不能获得或占有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同样也不能有所积累,因而也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其结果将是整个社会不能有所积累,从而不能有所发展,这同样也不利于工人阶级的发展。因此,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他利用资本谋生的回报或价格(被称为利息),而且还可以要求劳动者再提供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作为自我积累或增殖及其所有者的消费基金的来源(这被称为企业主收入)。(注:当然,资本按其本性不会停留在这些要求上,它往往会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而不允许工人分享自己提供的任何剩余劳动。当劳动生产力等条件不发生变化(即没有显著提高)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自己的积累,没有机会自己当老板,甚至生活水平也难有提高,而只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陷入绝对或相对贫困的状态。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剥削。)我们不妨把这看做按要素分配的一个内容。  但是,必须注意到,在目前倡导按要素分配的各种论点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抹煞按劳分配的必要性。在这种倾向中,被认为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资本,而且是物质资本。劳动者得到工资,据认为,这就是所谓的按劳分配,资本得到剩余价值,则是按要素分配,两者各得其所,从而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或统一。应该说,这种可能流行起来的观点其实是非常混乱的,也是不合乎整个时代的发展趋势的,因而是有害的。  首先,它把劳动者工资与按劳分配混淆起来了。如上所述,对劳动者来说,工资不过是对他付出的劳动的补偿,是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对资本所有者来说,工资是他用来购买劳动力的预付资本,形成其资本的可变部分,在核算时,工资要被计入成本。因此,虽然工资是劳动者的收入,但劳动者得到工资,并不意味着那是他的按劳分配所得。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下,企业上交利税后的纯利润在扣除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后的剩余,要按照工人的劳动贡献分配给工人。因此,按劳分配本质上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其分配的结果,并不仅仅是对劳动力耗费的补偿。换句话说,按劳分配应当是指劳动者按自己的劳动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再换个角度来看,传统的按劳分配本身也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只不过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劳动,而不包括其他要素。反过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如果仅指按资分配,那也不是真正的按要素分配,虽然其中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成分,但这里的要素被单一地理解为资本了。总之,只有在把劳动和资本都看做可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要素时,按要素分配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性,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有着内在的限度。对此,文本第一节已做了说明。  其次,它不合乎现代社会分配制度变革的大趋势,并且隐含着拒绝高智力劳动获得更多报酬的理论前景,而这既不公平,恰恰又是最有害于效率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剩余价值的分配早已开始突破马克思时代的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种分配革命。(注:何传启:《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从20世纪开始,为了得到劳动者的合作,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日益考虑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状况,甚至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特点、新趋势与新动向。  从企业内部来看,发达国家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最主要方式有这样几种:(1)企业利润分享制(普通职工参与),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和法国分别有5500万人和1400万人参与这种制度;(2&&)企业价值分享制,主要是股票期权制,起初主要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来日益向普通职工扩散,比如,到1997年,美国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向全部职工授予股票期权;(3)企业所有权分享制,&&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职工持股,到1990年,美国有1000万名职工参加职工持股,约有500家公司的股权全部由职工持有;(4)企业管理权分享制,又叫职工参与制,目前,实行职工参与制最普遍的德国1860万名职工参与这种制度,占全部职工的85%;(5)专业人员贡献报酬制。当然,劳动在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剩余价值份额尚非很大,普遍在15%以下。(注:何传启:《分配革命――按贡献分配》,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是不会排除劳动参与的,这样一种按要素分配方式,当然还是讲求效率优先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借鉴。      四、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国家的作用与需要  从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社会主义社会,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对公有制企业而言,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搞活公有企业、建立自我积累机制的需要。在中国农村改革之初,农户的积累就是这样实现的。而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包括管理者)由于对企业利润没有直接索取权,所以在生产时满足于所谓“零效益”结果(即仅仅把自己的工资生产出来),而在消费上则表现出很高的热情。这当然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无论是对公有制企业,还是对非公有制企业,承认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是坚持按劳分配的需要,也是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的体现。因而是在现阶段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统一的需要。  第三,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是资本社会化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超过了单纯的物质资本的作用,人力资本尤其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日益要求享有与物质资本相等的剩余索取权。  第四,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使劳动者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总之,可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如能体现本文所理解的按要素分配的完整内涵,那就无异于为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创造了一种保障机制。(注:另一种保障机制是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以国家再分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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