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到宁阳多少公里政府官员是否有宁阳的

9月28号,全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召开。县委副书记陈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鑫、副主任周慎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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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类型来信日期办理状态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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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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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数量
1 县财政局476
2 县政务服务中心375
3 县农业局79
4 东庄镇70
5 县农机局61
6 县国税局60
7 宣传部60
单位名称数量
1 县广播电视台1467
2 县财政局1417
3 县政务服务中心541
4 县农业局396
5 县农机局298
6 宣传部267
7 县教育局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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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2003年2月当选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
山东宁阳人,1944年4月生。
陶安岭早年经历
1963年1月参加工作,197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中学历。参加工作后历任宁阳县伏山税务所、城关税务所征税员,济南国际旅行社、济南南郊宾馆服务员,搪瓷厂工人、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陶安岭人物履历
1972年5月历任济南文教组干事、区工会副主任。
1975年5月任中共天桥区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
1978年5月后任中共天桥区委副书记(其间:1982年9月至1983年7月在山东省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4年1月任中共天桥区委副书记、 区长,1986年2月任天桥区委书记。
1995年1月任济南市建委主任、 党组书记。
1998年2月任济南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建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1年1月任济南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2003年2月在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企业信用信息政府官员????_百度知道济南市的政府官员如此不作为、乱作为,哪来的底气?
  我叫俞伟,1975年参加工作,原系济南市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勘测院)的女会计师,因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并阻止、抵制、实名举报前院长刘东玉(刘东玉因贪污被判刑)和副院长王敏智相互勾结、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乱开发票、收入不入帐、支出不按财务规定出帐等违法违纪贪污问题,使其二人怀恨在心,将我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千方百计制造事端对我进行百般刁难和实施打击报复。特别是在得知1997年我曾到历下区检察院和省、市纪委实名举报他们二人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事实行为后,在我没有犯任何错误和无任何事实依据及证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了多个“莫须有”所谓“抢占公房”“隐匿财务帐册”的“罪名”。先让我下岗,后又给了撤销会计师职务、开除公职等共计六个“决定和处分”。为陈述简单扼要,特把撤销会计师职务和开除两个主要关键处分后附加以说明。(后附材料01、02)
济南市勘测院给我下达“决定和处分”中,存在任意编造事实情节和歪曲事实真相、空口白牙无任何证据,和欺下瞒上、刻意栽赃陷害等现象。比如:
  1、开除处分中说我长时间隐匿财务账册。但又提交不出任何证据!
  事实是这样的,1997年3月下岗,我整理好1997年的账册准备交账,勘测院院长刘东玉心怀鬼胎,违反《会计法》交接程序,不派专职接管会计,硬让我交给负责总账的王爱琳,为此,我对这种违法行为当面提出反对意见,在勘测院领导一意孤行,仍旧坚持不听的情况下,我有权拒交。将整理好的1997年
的账册锁在办公室抽屉里等待专职接管会计,然后离开办公室,当时王爱琳、亦建林(出纳)都在场,我没拿任何东西包括私人用品,第二天勘测院将办公室门锁换掉,财务交接程序没有进行完毕也完全说明,是由于勘测院单方造成的
  日,勘测院向济南市公证处申请对清理俞伟办公桌查找所需97年会计明细账进行保全证据。申请中也承认,我把会计账簿锁在办公桌内这个事实。同时也说明了其它的账册当时都是存在的。何谈“隐匿”之说!
  当日16时6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将我的中间抽屉撬开,并把我负责保管1997年明细账账册和私人物品从我的办公桌抽屉拿走。账簿也交于负责总账的王爱琳,全部过程勘测院从申请到账册移交,济南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中记录的非常详细清楚,(后附材料03)通过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了“隐匿财务账册”罪名是不成立的,是子虚乌有的。是胆大妄为、栽赃陷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勘测院主要领导人心术不正、故意把《公证书》,对我和上级主管进行了隐瞒。因为,我如果手中有这份能证明我清白的《公证书》,在我复议、复核期中,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上级主管领导看到这个《公证书》,在审批我的处分时,有这么明显的疑点,也不会妄自批准。他们为何故意隐瞒,不敢交给我,而且不顾账册1997年已收回的事实。仍然嫁祸于人、贼喊捉贼的让我交账。首先,是他们做贼心虚、心中有鬼。渴望所谓的“隐匿财务账册”事件,能成为既定事实,然后假戏真做,通过重新做账来掩盖他们违法违纪的行为。其次,这份《保全证据公证书》能还原事实真相,一旦我掌握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这个重要证据,不但可以证明“隐匿财务账册”的事实不复存在,而且,我还可以追究他们涉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刑事犯罪责任。
  2、 开除 处分中说我违反了院职代会通过的《调整职工住房办法》规定,但从来没有提出过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对于这一点,我多次向院领导提出过质疑,他们除了面面相觑之外,但都没有得到正面回答。由此看出,他们没有任何的依据和证据。相反,我是完全按照《调整职工住房办法》上的规定,(后附材料04)按工龄、职称,先外业后管理,计分排序取得分房资格(后附排序表05)。根据操作办法进行和取得住房权的,并且和院其他职工一样签订了含有“此据,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后生效。”的《职工调住房单》,(后附材料06)并分两次缴纳了购房定金(后附购房定金收据07)。取得后岗子街15-3-601室的福利性房改住房资格、程序和依据是合法、有效、不容置疑的。
撤销会计师职务处分中说我于96年4月20日与院签订了保证交回旧房的《职工调房单》并擅自破门抢占公房。这纯属无中生有,谎话连篇。
  日我与院签订的《职工调住房单》这个关键环节上,我从未签过保证交回旧房的《职工调住房单》。这纯属无稽之谈。谁在说谎,出示《职工调住房单》不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吗。以我保存的《职工调住房单》为证。按勘测院填写规定,全院凡是完成选房程序的职工,在填写统一格式化的《职工调住房单》时,凡是有属性原住房的:(含单位自管房、房管局直管房及拆迁安置房),在《职工调房单》上,将原住房字样后面的横格里面填写自己原住房的详细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不填写。我从未在勘测院取得过一间原住房,按常规《职工调住房单》原住房这一栏,我不用填写。但是院长刘东玉在这之前,假惺惺的做我的工作,异想天开的用欺骗手段,让我把丈夫单位的产权房变更成房管局直管房,再作工作变通,成为勘测院使用权的房源。我明确表态无能力处置,但刘东玉一再说“单位配合你试试看”。又不怀好意的以担心我调换好不交为由,让我写保证书,因为当时我不愿意在这个关键时刻为此事和领导把关系闹僵,违心的按着刘东玉的“旨意”写了保证书,(这就是保证书的来龙去脉)并在原住房一栏写下,“按保证书办理”,并交上一份内容为:“因原住房是****的企管房,调换有一定困难,在我搬进新房两个月之内,如果调换好,保证交到测绘院。在交给勘测院领导刘东玉时我也担心有阴谋,所以我又加了一句“无论调换成功与否均不影响此次分房的合法性、有效性”的保证书,然后,签订了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的《职工调住房单》。但我从未承诺过保证交原住房,这完全是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的狡辩。
  96年9月,勘测院一反常态,不顾双方已同意的按“保证书办理”的约定,推三阻四百般刁难。在我多次交涉未果,并且因丈夫不理解而导致离婚后,无处存身的境地下,在他们已搬家两个多月后,我自行搬到自己选的《职工调住房单》上的601室。当时房间门开着,已成了其他职工装修垃圾的存放处,并非他们所说,破门抢占公房。至于谁违约,勘测院出示我的保证书不就一清二楚了吗!
  4、处分中说我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开除处分中引用鲁人字【1998】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3小款的规定:“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对此,勘测院不能只引用此规定,应该列举与此规定相符合的事实和数据。我自担任会计工作后,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没出现任何错账,没有贪污挪用一分公款。所以我认为用此规定开除我公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错误和不成立的。是严重涉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
  二、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给我下达“决定和处分”中,明显存在着严重的违反程序情节,比如;
因为根据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通知受处分人出席讨论会申述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4条和其它相关规定“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被调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但是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严重违反程序,不给我申辩和陈述的机会。上报处分材料中也没有我的申辩书。
  2、勘测院主要领导采取了欺上瞒下、无视法律法规。在日给我下达“撤销会计师职务”处分不满八个月,(根据鲁人【1998】93号规定撤职期限两年,处分期间未改正错误要适当延长半年至一年,仍未改正或者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2001年7月又连续给我下达“开除公职”的处分。根据鲁人【1998】93号处分期限的规定,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由此可见,他们对实名举报人恨之入骨的程度多么的严重!
  3、《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济南勘察测绘研究院严重违反程序的原因没有办理转移手续,使我至今超过6年多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分文退休养老金
  三、通过以上我用无可争辩的事实和证据实事求是的还原了事情真相,也充分证明勘测院给我的处分中存在着随意歪曲和编造、违反程序的事实情节。更为严重是给我的错误处分中,还明显存在使用法律依据错误和偷换概念等方面问题。比如: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以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至迟不得超过两年”。当时发现我“所谓”错误是年。(勘测院也以《调整职工住房办法》第一条进行了下岗处理,)从时间上勘测院应当引用《暂行规定》,引用《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93号。”和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计法》为依据处分我,明显存在使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四、济南市勘察测绘院可以在无任何事实证据,给我捏造多个“莫须有”罪名。济南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我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为官不为、不作为、乱作为。就是相互推诿不受理。为什么,一针见血说明,就是我得罪的是一个“利益团体”!
  对于济南市勘测院歪曲事实、自相矛盾的错误处分,我不服,曾多次按程序向上级主管济南市规划局及济南市人事局进行复议、上访。。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1条。有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受理处分复核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济南市人事局和规划局的权利职责。为此,我多年来多次到这两个部门申诉,至今不给予解决!
  但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在事实证据面前,济南市规划局个别领导人明知对我的处分是错误的,仍以将错就错的,蛮横无理的维持了对我的错误处分。济南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虽然也避重就轻指出了处分过重等问题,虽已改变处分,并非撤销。因此,我不同意,最终人事局仲裁处,以济南没有成立仲裁委员会,不具备开庭仲裁条件为由,中断了我的申诉事项,导致我的申诉事项至今没有进行完毕。(后附材料08)
  2002年至2010期间我在济南市政府各部门复查、申诉、上访维权无望的情况下。万般无奈又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一审、二审等诉讼,均被济南市中级法院以各种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理由而驳回。2012年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山东省高级检察院抗诉裁定书已清楚说明这一点(后附材料09)
  2012年我又在通过诉讼维权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上访,但我万万没想到,作为共产党领导下济南市规划局在“来信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竟然采取了断章取义、欺上瞒下卑鄙可耻的伎俩说“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受理并作出明确结论。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后附材料10)由此可见,规划局领导明明知道我的诉讼事项并没有进入法院主体审理程序,何谈已经解决!
  2014年底,我在上访时,经接访人员介绍,国家监察部、组织部、人社部联合下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申诉规定》中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申请要求,和济南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对我申诉事项,并没有进行完毕的事实。我于日对勘测院在我没有任何错误的情况下给我下达多个处分不服向勘测院进行了复核申请,日勘测院以“我的人事处理是在此文件施行前发生的、不在此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为由向我下达《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附材料11)日向规划局又提出申诉申请。日规划局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勘测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后附材料12)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再申诉申请。日市人社局以“你的处分不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出的,不在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附材料13)对此,日我又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再申请,但没想到,更令人愤慨荒唐的是,对我的再申诉申请,明明完全符合反而作出了我“不符合《申诉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矛盾结论。(后附材料14)
  对于济南市勘测院、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人社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上三个政府执法部门的政府官员,在同一个《申诉规定》法规文件中,根据各自的理解不同,作出三种不予受理的理由。令我十分无奈和无语。因为,在整个《申诉规定》法规文件中也找不到向他们所说的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反,《申诉规定》中非常详细明确我的申诉事项,完全符合。他们这种无视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视百姓为蝼蚁,草菅人命的现象做法是非常草率不严肃的。这不光是单纯的政府官员水平素质底下的问题,他们这种不作为、乱作为、沆瀣一气、官官相护的一贯行为和作风。实际上也起到一个为虎作伥、助桀为虐,充当保护伞的作用,也严重损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与党中央十八大倡导的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相违背的。在他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官不为、别有用心的影响下,。让我这样一个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而惨遭打击报复的实名举报人陷入国家行政、诉讼机关两不管的尴尬境地。成了人为造成的,不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比灾民还要悲惨的灾民
  五、我的中国梦就是希望我的实名举报行为是一场恶梦!赶快醒来,我实在受不了啦,也善意的提醒正义之士,举报慎重先保护好自己,不然过高的成本和代价你真的承受不起。
  我今年已近62岁,为了维权,我不但耗尽毕生积蓄,还债台高筑。为了尊严和生存,我在维权的路上,无论严寒还是酷暑,风里来,雨里去,抗争了近20年,我所遭受的罪可想而知,我与呼格吉勒图冤杀案一样,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的牺牲品。不相同的是他在身陷囹圄、失去自由那种环境里,被粗暴剥夺了年轻的生命,解脱了!而我仍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过着病无所医、老无所养、没有尊严、苟延残喘,虽活着却过着生不如死日子。
  其实我的案情是个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冤案。为了维权,起初,我对党、对政府还存有坚定的信念。总认为没有正义、党性原则的是极个别少数,但通过多年来,在国家、省、市的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信访部门间来回奔走,都相互推诿,在他们眼里,我就是蝼蚁。面对政府官员冷漠的面孔和官老爷作风气派,再有理无人听,使我万念俱灰。这就是国情、这就是现实。何谈正能量!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优良传统,和依法治国的理念难道说是一句空话吗?难道说济南市政府就不是法制政府,就没有宪法和法律。就不是共产党的天下吗?虽说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法治国,创建廉洁政府,抓老虎、拍苍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四风深得民心。但地方的政府官员依旧尸位素餐、阳奉阴违,“反四风”活动面前,仍旧不收手,不收敛,仍旧我行我素,欺压百姓。这些仍旧任性的政府官员没有人管。导致我的问题无法落实解决。
  我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坚持原则,抵制并实名举报了单位领导人违法乱纪行为,遭到他们丧尽天良、毫无人性的打击报复。现在我真的无路可走了,只有乞求你们广大的,有善心有正义感的人们,和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和媒体记者,看在我忠诚党国的份上,给我指出和争取一条有尊严的活路吧!替我恳请党和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合法的解决我的处分问题,还我一个实名举报人的清白和尊严。
  此致:
  申诉人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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