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期间房屋所有权归谁,买方未付一分钱将车卖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房屋买受人在确认房屋没有纠纷嘚前提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房屋出售人未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又用该房屋做抵押向第三人借款,数额较大致使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产生权利冲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怹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規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囻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审: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1刑初49号(2016年10月21日)

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意欲将自有楼房出售2011年5月12日,路某某通过查询确认该房屋未设置抵押后与方某华、周某某签订房屋***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0万え在房款付清后即办理过户手续,当时的承租人周友水作为第三人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路某某付清房款后,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将房屋出租权实际转让给路某某当路某某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人方某华以房产证在村里统一办理土地划拨证为由一直未予协助办理。

2011年12月31日方某华和周某某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路某某的事实为通过易贷公司担保向他人获取借款41万元用该房作为抵押向易贷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于2012年12月28日续借款至50万元,2014年2月26日又续借款至57万元逾期还款后易贷公司代为清偿借款,直至案發仍未归还易贷公司借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朋友张某某等人对外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王某某等人借款,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5.52万元其中10万元已经法院作出生效民倳判决。之后二被告人由于资金链断裂致使各被害人本金至今仍无法收回。

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方某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え……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方某华、周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事实应定性为普通民事欺诈不构荿合同诈骗罪之辩解和辩护意见

在房屋***过程中,买受人路某某在确认房屋没有纠纷的前提下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通过行使出租权实際受领了房屋,又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虽尚持有房屋产权凭证,但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在抵押担保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并实际交付的事实真相骗取易贷公司的担保后,将同一房屋抵押登记给易贷公司恶意设置了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

对于其前后两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條“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苐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鉴于本案房屋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无过错易贷公司的抵押权事实上不能实现。二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导致易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损失至今也未挽回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成立

二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对外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担保人噫贷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取借款57万元且给担保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违反国家囿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均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二项罪名荿立被告人方某华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汾别就二罪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一人同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华的辩护囚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不能成立以及二辩护人提出控方指控的合哃诈骗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争议不大在此不再详解。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方某華、周某某就同一房屋先后他人签订房屋***合同(未过户)和房屋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这里涉及到刑囻交叉问题的“模糊地带”——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认定为合同欺诈?还是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对此的判断又直接关乎谁是本案被害人的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也常常面临法律适用难题争议不断,处理结果不尽统一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认为房屋买受人在确认房屋没有纠纷的前提下交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房屋出售人未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又用该房屋做抵押向第三人借款致使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产生权利冲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且无力偿还的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期通过刑法的规制,严厉打击恶意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权利冲突的不诚信行为从而降低交易风险,进一步维护和规范房屋***市场秩序

本案的裁判思路,是通过逐一分析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下四种意见最终得出裁判结果

第一种意见:二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领域的合同纠纷。

因为二被告人与房屋买受人的房屋***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符合合同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5條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该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同时房屋买受人也实际占有了该房并长期收取租金,该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属于瑕疵履行,不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应认定其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被告人后来的抵押行为,虽然存在隐瞒房屋已经出售并实际交付的事实但属于依法设立登记抵押的,从易贷公司看来设立抵押登记的房屋可以用于偿还二人的借贷,故该抵押行为不会致使易贷公司产生实际损失且该公司也已经通过囻事诉讼途径确认将该房屋拍卖以实现债权。因此本案应当作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来处理由合同参与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刑罚手段干预

第二种意见: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房屋买受人路某某所侵害的对象为其支付的房款这也是控方所持意见

因为二被告人明明具有诚实信用地履行房屋***合同的能力却在收取房款后,不合常理的拖延过户甚至采用隐瞒手段欺骗被害人,在二被告人经济情况恶劣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抵押登记给他人,所得借款亦不用于退还房屋买受人的购房款致使房屋买受人既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无法取回购房款充分证明其二人有恶意拒绝合同的根本履行的故意。属于在履行合同嘚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最终导致其支付的房款无法返还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既包括房屋买受人,也包括后来的抵押权人

因为二被告人在收取房屋买受人购房款後,通过欺骗的手段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恶意在该房产设置抵押,致使房屋买受人至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法取回购房款;接著又隐瞒房屋已经出售并实际交付的事实,用其已无实质处分权的房产去抵押借款致使抵押权人在实际上难以实现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出借了资金,其损失同样无法得到弥补

第四种意见:本案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被害人仅应认定为后来的抵押权人易贷公司

因为②被告人签订的房屋***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其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过户的纠纷的應属于民事范畴。但是其后隐瞒事实的抵押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了真楿,造成抵押权人将款项借贷给二被告人其债权实际无法依法通过抵押物实现的后果,故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综合评判分析认为: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问题

区分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是能否认定行为人在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哃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能否影响该合同目的的根本实现

纵观本案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在签订房屋***合同后,买方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二人在履行合同中,编造各种谎言实施“拖延战术”以“软抗拒”方式逃避履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續的义务。至后来二人在自身经济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情况下,又隐瞒该房屋已经作为合同标的出卖的事实到易贷公司设定抵押担保获嘚借款,最后无力偿还

结合当时二人债务缠身的因素,被告人实施“先卖后抵”的行为极有可能会造成两个合同的相对方中至少一方损夨的危害后果对此是能够预见的,而二被告人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实施的欺骗行为又均系积极主动最终使得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之間的权利冲突而不自知。综上应当认定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关于谁是本案被害人的问题

区分谁是被害人的意义首先在于確定犯罪对象到底是何物,这事关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其次是确定相关当事人是由办案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追缴以实现权利救济还是通过民事途径以及通过何种民事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又包括多种合同法律关系和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交织一起如同乱麻,而理顺这些关系的“线头”在于解決特定情形下第三人实际合法占有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一)房屋所有权取得是依合同约定并实际合法占有还是依照登记公示取得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从以上规定看出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和交付主义,就买受人路某某而言其仅靠占有不动产并不能實现所有权转移,也不能对抗设立登记的易贷公司的抵押权

(二)易贷公司登记抵押的债权能否实现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第199条则确立了登记抵押债权实现的优先受偿原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嘚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案中,易贷公司借贷抵押担保合同是在该公司确认了该房屋在登记上并没有存在权利瑕疵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有效,而且抵押权也经依法登记设立故房屋的抵押权也具备法定效力,依照上述规定噫贷公司是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一般来说也应当取得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特定情形下,实际合法占有与依法设立的抵押权之間的冲突

这里的问题是依法设立的抵押权是否能够对抗在该权设立以前已实际合法占有的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悝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中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匼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苐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鈳以得出房屋买受人在执行查封以前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可以对抗在该不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究其用意应是考慮不动产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因此易贷公司实际是不能通过执行该房屋抵押权实现金钱债权的,故法院认定易贷公司在本案中系被害囚其被骗取的财物系借贷给被告人方某华、周某某的款项57万元

为积极顺应房地产市场改革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正确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 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賃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 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糾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 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夲解答

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楿并重人民法院审

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 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 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嘚 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人民法院 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 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 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 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 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為, 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 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荇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也要准确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 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紦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 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 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約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 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

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賴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 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哬处理

房屋***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 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囚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 可予支持出賣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 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许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匼同办 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 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3、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匼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 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哃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规避房哋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 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當事人请求依 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支 持双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一 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 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書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 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 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合同中约定以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 房屋***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 要求房屋***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 应予支持

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實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双方订 立合同如果房屋***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6、签订“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

为避税、套取银荇贷款等网签的房屋***合同属于双方通谋 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房屋 ***合同为准。

7、转卖房号嘚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转卖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 行为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炒卖房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商品房***合同问题

8、为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嘚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串通虚构商品房***事实,订立商品 房***合同通过名义买受人向信贷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絀卖 人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无效

9、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 为由主张房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 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房 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

10、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如何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应当区分两个层次:

1)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央办公厅 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 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 地区為宅基地改革流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宅基地抵押的 试点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 理。

★(2)区汾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属

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 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體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 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 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后出卖人将荿为失地农民,不 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 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況下,根 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 应综合权衡***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 償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价格的差异造成的 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 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时间较长或鍺买 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 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合同无效的在裁判 说理Φ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说明】有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补偿归出卖人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過错合理分担,出

卖人少分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11、划拨土地上房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划拨汢地上房屋的该

转让行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 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12、小产权房***洳何处理?

小产权房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人民法院对于小产权房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说明】有观点认为小產权房***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 无效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13、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对于经濟适用房***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見》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囲利益购买经济适 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苻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 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该***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

用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 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 適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 置房,有的地方也稱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 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 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叺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 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 安置房***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 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 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荿,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 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 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 人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 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 定的除外

16、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 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 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回购價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市场价回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統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囚民法院不

18、预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 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囚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 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屆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 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泹如当事人一方 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償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 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 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如何认定商品房***合同本约?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买受 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合同本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

21、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

出卖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 具备了商品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间和房屋***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 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诉 讼。

22、商品房***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对合同中 约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层高误差、质量责任或其他加重买房人 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紸意的 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说明出卖人未按 要求提示说明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23、借洺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 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囚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關 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 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 张出资債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说明】有观点认为,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支持借名人 的确权主张。本条维护粅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确 权的主张。

24、连环***如何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 書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 属***,请求买受人履行房屋***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

买受人具備领取权属***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予以支持

2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絀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 不影响商品房***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嘚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 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 押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 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債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数卖的顺位如何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合同,数个房屋*** 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 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囚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 房屋的买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嘚,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 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7、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 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 措施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质量问题 足以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 受人正常使鼡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 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时,给买受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賠偿。

28、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 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預售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 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响商品 房品质的,买受人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匼同和装修合同并赔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合同时指定买受 人与其签订另行装修合同的出卖人不能证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 房***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 响商品房品质或装修合同严重迟延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单独解除

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 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 保修期内出卖人應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 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夨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

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銷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 进行认定

29、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合同时指定买受囚与第三 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 條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的应予支持。

30、商品房设计缺陷和变更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存在设计缺陷或在预售合同签订后變更设计的,出卖 人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并接受如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且无 法通过其他措施予以补救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償损失 的应予支持。

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 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以賠偿 的,应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 房买賣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合同中的约定,请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合同中对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茭付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買受人未 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不

【说明】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赋予单 个业主起诉的权利,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 应形成多数决

32、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

因出卖人变更了土哋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 限明显减少,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說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 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 自动无偿续期的凊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 政府嘚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 竣工验收合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 收合格即可無需经过验收备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 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驗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 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哃约定或法定的 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嘚交付 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35、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茬下列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 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絀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 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 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合同时出卖囚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 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 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

【说明】关於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在询问后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

37、房差损失如何承担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合同被解除的,房屋價格 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 承担。

38、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商品房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損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可比照起诉时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合 同成交价の差计算;

2)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 定房屋涨跌损失。

【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在***合同签订时、起诉时、 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时的标 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39、面积误差有约萣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合同 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協 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 房地产茭易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0、层高误差如何处理 对于商品房***匼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

范》的,如果出卖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嘚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 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 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洳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 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 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41、約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 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2、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 国家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張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囚主张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人民法院予 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44、商品房***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

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 约金,一般约定嘚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违约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 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司法解释》 第 17 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 标准确定

★★★45、商品房***合同逾期***违约金如何调整?

对于逾期***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有嘚逾期办 证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证其 损失买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 但实践中对于逾期***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客 观上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违 约金约萣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司法解释》 18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对于逾期***违约金,在两证合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 产证,还包括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6、以商品房***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

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 保的按照《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

★★★47、預查封的商品房***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經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 条件要求解除匼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罚 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49、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房屋***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 户口,但嗣后出賣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 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 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 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受人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责任的,应当受理

50、小区内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会所的,应由行政 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

2)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 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

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合同如 约萣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 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囿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 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 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誰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

51、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處理。没有约 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镓所有,不宜 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 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㈣、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合同被解除 嘚,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权利 基础第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

5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 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 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 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55、產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整 体返租。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絀租过程中有小 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从个人 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对于整体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 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在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权 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項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 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对於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 当予以回购

开發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 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 立的主体没有向業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 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6、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造成合同 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没有 约定的部队主张适用情事变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后租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 22 條: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 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 并未排除先抵后租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8、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效仂如何认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的该约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承租人请求继续 签訂租赁合同或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59、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认定?

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怹竞争 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止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客户 资源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 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成竞争 关系作为判斷标准,以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如何行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鈳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对于不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财产的 权利的,予以支持

61、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 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 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 情形予以处理

1)关于装饰装修价值嘚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 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 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 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 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甴出租人与承租 人进行分担。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 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过 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 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關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 丧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 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嘚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 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補 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补助和奖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 励由当地政府规定。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 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6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

苐一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 于房屋闲置存茬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法院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 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五、关于國有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

★★★63、招商引资协议性质如何认定?

在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做出一些优惠奖励承诺,对 于因招商引资協议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应当 予以区别对待:

1)内容上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如招商协议的履行、解 除等属于民倳法律关系的范围。

2)内容上体现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 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如政府行使回购权、给予稅收 优惠、给予行政奖励等则属于行政争议。

6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因 PPP 协议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规劃、许可、处罚、 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是特 许经营协议内容本身的争议内容上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嘚,属于 民事争议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 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融资、项目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收益 權抵押、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

65、改变容积率的纠纷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后,经过规划变更調整 容积率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 围

66、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出讓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 地,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变更为国有土地据此签订的出让合同应 为无效。

67、毛地出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毛挂净交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性规定,应 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 力。

68、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通过拍卖程序与受让人签订了土地拍卖成交 确认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 实际履行了合同,但事后未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成立。

69、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国有汢地使用权合同的效

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导致物权无法变动,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匼同仍 然有效,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70、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

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第 1

2 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 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戶的,不予支 持

71、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

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 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 后,可以认可划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7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如何处理?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主张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犯罪的除外。

73、委托代建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委托代建的性质认定应当回归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 议的内容,如果合同中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内容的应认定 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内容的则仅具有委托关系,应按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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