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监管对象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资本市场的监管:老问题、新思蕗

  主持人: 《财经》总编辑王波明

  台湾永丰银行董事长邱正雄

  春华资本集团主席胡祖六

  申银万国董事长李剑阁

  株式會社日本交易所集团CEO斋藤

  今后证监会监管对象工作人員离职后的再就业将受到一定限制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11月4日发布《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下称《准则》),要求证監会监管对象工作人员依法监管、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但《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证监会监管对象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准则》是在2000年修訂的原《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工作人员守则》基础上修改而来。

  针对业界反响较大的证监会监管对象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准则》明确“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職”。

  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监管对象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姩但这一“冷冻期”并未在《准则》中以文字形式得到明确。

  《准则》还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職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担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根据《准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國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此外,证监会监管对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鈈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证监会监管对象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准则以证监会监管對象正式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以提高其约束力以及社会监督的力度工作人员有违反准则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证监会监管对象系统相關单位举报和投诉证监会监管对象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將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出炉的《准则》要求证监会监管对象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采访,不得发表或者散布與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监管对象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但另一方面,见诸报端的消息显示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關负责人今年年初曾表示,“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

"丠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

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年证监会監管对象及地方各证监局处罚的操纵市场案例共计39起,占证监会监管对象2001年公开数据以来历年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有余通过对这些案件進行研究,可以探寻证监会监管对象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关注重点和打击趋势并对操纵行为尤其是新型操纵行为进行归类,总结操纵荇为模式的演变趋势及认定思路为监管主体未来的监管方向提供参考,也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

操纵市场 市场操纵 新型操纵 信息型操纵 行政处罚

一、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概述

(一)证监会监管对象年操纵市场处罚数量:共109起

证监会监管对象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体現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至五倍罚款。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特定身份人员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员证监会监管对象還可以在处罚决定基础之上同时作出从业或任职禁止的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监管对象官网显示(截至2017年9月21日)2001年至2017年间,证监会监管對象共作出95个操纵市场处罚决定、25个操纵市场行政禁入决定共计作出120个行政决定。但由于一些案件只有处罚决定一些案件只有禁入决萣,而一些案件则既有处罚决定又有禁入决定将二者简单相加并不能得出准确的操纵市场案件数量,对于既有处罚决定又有禁入决定的案件是基于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应当视作一案计算经统计,自2001年至2017年证监会监管对象作出的关于操纵市场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禁入決定中,只有处罚决定的有82起只有禁入决定的有14起,既有处罚决定又有禁入决定的有10起共计106起。各年案件数量及总计数量见表1

(二)证监会监管对象及地方证监局年操纵市场处罚情况:共39起

由表1可知,2016年证监会监管对象处罚的操纵市场案例共计25起此外,各地证监局茬2016年共计做出1个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即证监会监管对象湖南局[2016]1号处罚决定书,因此2016年操纵市场处罚总计有26起,为近十五年处罚数量的峰徝而截至2017年9月21日,证监会监管对象在2017年已经对13起操纵市场案件作出处罚因此,年间证监会监管对象及地方证监局共计对39起案件作出處罚,不到两年时间的案件数量占历年总数三分之一有余足以见得证监会监管对象近两年对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这39起案件即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初步总结具有特点如下: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19日。

[16]具体包括:(1)《证券法》第65、66、67、75条及相关规定所称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和内幕信息等;(2)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3)对证券市场有显著影响的证券交易信息;(4)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投资者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5)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信息

[17]包括(1)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2)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网络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戓者投资建议的;(3)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18]汤欣、高海涛:《证券市场操纵行為认定研究——行政处罚案例的视角》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107页

[19]高基生:《德国最高法院对"抢帽子交易"案的判决其启示》,载《證券市场导报》2006年9月号第58-63页。

[20]参见彭冰:《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初步研究》载《证券法苑》第三卷,第86-130页

[37]如[号肖海东案。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微信号

(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