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净净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赛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
法定代表人:肖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求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訟代理人:周燕琴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赛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赛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竝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净净、丁亚男被上诉人鑫赛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求、周燕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鑫赛博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洪涛公司作为定作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一审判决以洪涛公司提前退场,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履荇完毕鑫赛博公司依洪涛公司要求生产加工的抗倍特板隔断不能出售给洪涛公司为由,对鑫赛博公司没收抗倍特板隔断定金元的请求予鉯支持是不公平的首先,洪涛公司与鑫赛博公司签订的《山东兖州人民医院精装修工程抗倍特板供货和***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和咹装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时鑫赛博公司有权没收洪涛公司交付的定金;其次,鑫赛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經加工生产了抗倍特板隔断一审法院主观断定鑫赛博公司生产加工的抗倍特板隔断不能再次出售,并据此判决鑫赛博公司有权没收抗倍特板隔断的定金依据不足;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供货囷***合同》第4条第3款约定"乙方分批将货物送到甲方施工现场甲方项目部对照交货清单签字确认,并将甲方程序审核完毕后的两周内支付到货金额的80%(含定金)"可见双方已经明确约定鑫赛博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洪涛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就已经转为预付款故鑫赛博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本案所涉货款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洪涛公司与鑫赛博公司签订的《供货和***合同》第一条明确約定"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按实际***完成后的数量结算(按实结算)"鑫赛博公司在其提交的《紧急进度款申请》中自认到货的抗倍特板是4556平方米,已***数量是3200平方由此可见,鑫赛博公司连已供货物都没有***一审法院认为出售货物没有***的过错不在鑫赛博公司鈈符合事实。本案货款应按照鑫赛博公司自认的***数量进行结算且因已***的抗倍特板已不具备验收条件,故洪涛公司仅需支付已安裝货物部分货款的80%一审判决以鑫赛博公司在2013年7月30日前已向洪涛公司提出付款要求认定洪涛公司应在两周内支付至货款的95%依据不足。
三、鑫赛博公司未向洪涛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判决鑫赛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合同第13条第2款明确约定洪涛公司付款前鑫赛博公司应提供足额的当期***,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洪涛公司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截至目前为止洪涛公司未向鑫赛博公司提交诉请金额的***,故洪涛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鑫赛博公司应承担未完全供货、***的违约责任。鑫赛博公司在一审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供货物进行了***《紧急进度款申请》中其自认***的抗倍特板数量为3200平方,一审法院也認定了鑫赛博公司未完全按约交付货物及***据此,鑫赛博公司应承担未完全供货、***的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鑫赛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二审调查时口头答辩称:一、关于定金在法律上有规定的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并无不当。二、洪涛公司主张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恰恰说明鑫赛博公司所供材料是洪涛公司订制的。根据合同约定鑫赛博公司已生产完毕,不论洪涛公司与建设方的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其委托加工的材料均应由洪涛公司承担。三、本案合同签订于2013年3月26日洪涛公司二审提交的《酚醛树脂板加工***报价单》显礻的日期是2012年7月3日,因材料的价格会随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定价格。
鑫赛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洪涛公司向鑫赛博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至偿付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130000元)本息合计元;2.洪涛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26日,鑫赛博公司作为供方(乙方)洪涛公司作为需方(甲方),双方共同签订《供货和***合哃》约定鑫赛博公司向洪涛公司提供雅美家牌××抗倍特板和12mm抗倍特卫生间隔断,其中抗倍特板6529.42平方米元;抗倍特卫生间隔断1402.98平方米,元合同总价暂定3187960元。供货清单中单价包括货到施工现场及包装、加工、***及***辅料费用;含全部税费、保险费及技术配合费、售後服务费;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按实际***完成后数量结算等。
合同签订后洪涛公司支付鑫赛博公司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为定金;以后每批货款需经洪涛公司程序审核完毕后方能支付;鑫赛博公司分批将货物送达到洪涛公司施工现场,洪涛公司项目部对照交货清单簽字确认并经洪涛公司程序审核完毕后的两周内支付至到货金额的80%(含定金)全部货物***完成(经)业主(用户)、监理及相关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并经洪涛公司程序审核完毕后两周内支付至已***完成的货物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及经洪涛公司程序审核完毕一周内付清鑫赛博公司根据洪涛公司提供时间及合同要求情况,按洪涛公司确认的交货计划和下料單分批供货合同内所有货物必须在2013年12月30日前货到工地并***完毕,具体按洪涛公司确认的下料单分批供货洪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時,每逾期一天须向鑫赛博公司缴纳应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最高违约金不应超过应付而未付金额的5%
上述合同签订后,洪濤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鑫赛博公司支付元于2013年6月4日向鑫赛博公司支付元,以上共计元鑫赛博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向洪涛公司交货××抗倍特板货值1867688元。
2013年7月30日鑫赛博公司向洪涛公司发出《紧急进度款申请》,称由于业主原因兖州人民医院项目已经全部停止施工及供货,已送货到现场抗倍特板4556平方弯板800米,合计金额1867688元;已***抗倍特板3200平方弯板加工800米,合计金额1328000元整工厂已经生产加工挂墙板600岼方、隔断1400平方未发货,金额826800元请求洪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5%,计元洪涛公司员工柯增翼在该申请上签字确认"现场到货数量属实"。
2015姩鑫赛博公司因涉案货款纠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洪涛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该案诉讼中一审法院致函兖州公共建筑重点工程建设会战指挥部办公室,查询涉案工程情况兖州公共建筑重点工程建设会战指挥部回函答复称洪涛公司开工后不久便中途撤场,经初步审计已唍工程量约2300万元,在洪涛公司施工过程中和撤场后指挥部共计支付工程款(包含材料)3900万元,指挥部不欠洪涛公司工程款;工程材料由洪涛公司自行采购、***,后鑫赛博公司在该案中撤诉
诉讼中,鑫赛博公司、洪涛公司双方均确认12mm的抗倍特隔断的定金为元
一审法院认為,本案为***合同纠纷焦点为:一、鑫赛博公司是否有权没收洪涛公司定金;二、洪涛公司欠鑫赛博公司的货款金额。
关于第一个焦點一审法院认为,鑫赛博公司、洪涛公司就山东兖州人民医院项目签订的《供货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合同约定了鑫赛博公司向洪涛公司出售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约定合同总价的20%为萣金。但由于洪涛公司提前退场导致涉案合同亦未能履行完毕鑫赛博公司依洪涛公司要求生产加工的抗倍特板隔断不能出售洪涛公司,故鑫赛博公司请求没收抗倍特板隔断的定金元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鑫赛博公司依约交付了部分货物并***剩余货物未能交付及***是由于洪涛公司与建设单位解除合同所致,因此鑫赛博公司出售的部分货物没有咹装的过错不在鑫赛博公司洪涛公司辩称应按货值的80%向鑫赛博公司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洪涛公司共计向鑫赛博公司付款元,扣除鑫赛博公司抗倍特隔断的定金元洪涛公司已向鑫赛博公司支付的货款为元。鑫赛博公司共计向洪涛公司供货价值1867688元扣除洪涛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元后,洪涛公司还应向鑫赛博公司支付货款元依据《紧急支付进度款请示》,涉案货物均在2013年7月30日前交付洪涛公司且鑫赛博公司在2013年7月30日前已经向洪涛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故洪涛公司依约应在两周内即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到货款的95%即再支付元因涉案工程未竣工洪涛公司即撤场,故5%质保金93384.4元应在供货完毕一年后即2014年7月30日支付鑫赛博公司请求洪涛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理但因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为拖欠金额的5%,故对超过41538元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以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洪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鑫赛博公司货款元;二、洪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鑫赛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1538元三、驳回鑫赛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費13408元由鑫赛博公司负担1611元,洪涛公司负担11797元鉴定费4400元由洪涛公司负担。
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调查中洪涛公司表示鑫赛博公司是根据施工方的需要并由其下单通知再送货。洪涛公司确认鑫赛博公司送货到场的抗倍特板有4556平方米洪涛公司提交一份鑫赛博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发送的《酚醛树脂板加工、***报价单》,载明雅美家8mm酚醛脂板单价260元/平方、龙骨鋁合金单价80元/平方、***单价79元/平方;其它单价11元/平方合计420元/平方,备注:以上价格含板材开料、龙骨、***、运输等含税。
一审庭審中关于案涉山东兖州人民医院装修工程,洪涛公司称因业主方资金问题暂缓停工其于2013年从施工现场撤离。鑫赛博公司本案诉请的货款包括5%的质保金关于定金,鑫赛博公司陈述因洪涛公司撤场合同约定的12mm的抗倍特板隔断已做好但无法交货,故要求扣除定金计元
本院另查明,鑫赛博公司一审提交的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鑫赛博公司材料到场清单》六张鑫赛博公司在该单上列了名称、规格、单价均為398元,挂墙数量/平方米合计金额,总计金额1867688元均系抗倍特板。洪涛公司工作人员在"确认方"签名部分加注"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结算以實际面积为准"字样。
还查《供货和***合同》还约定以下内容"……5.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按实际***完成后数量结算;……;7.8mm弯板按398元计算加工费每米68元另计。弯板单价=平方单价+加工单价"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洪涛公司承接案外人山东兖州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后与鑫赛博公司签订《供货和***合同》,鑫赛博公司向其供应抗倍特板及抗倍特卫生间隔断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包括货到施工現场及包装、加工、***及***辅料费用;含全部税费、保险费及技术配合费、售后服务费;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按实际***完成後数量结算等洪涛公司主张因业主方资金原因其于2013年底撤场并通知鑫赛博公司停止供货,故本案情形应视为定作方提出解除合同因此慥成鑫赛博公司的损失,洪涛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双方争议的抗倍特卫生间隔断定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萣:"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供货和***匼同》签订于2013年3月26日虽然约定所有货物须于2013年12月30日前货到工地并***完毕,但洪涛公司确认鑫赛博公司是根据施工方的需要并由其下单通知再送货本案系因洪涛公司一方原因导致鑫赛博公司不能通过向洪涛公司供应抗倍特卫生间隔断收回成本及取得预期利益,故其主张鈈予返还已收取的抗倍特卫生间隔断部分的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洪涛公司上诉主张该部分定金应抵为价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的结算及违约责任问题洪涛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工作人员柯增翼在鑫赛博公司提交的《紧急进度款申請》上签署"现场到货数量属实",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洪涛公司承担。鑫赛博公司在《紧急进度款申请》中记载已送货到場抗倍特板4556平方米弯板800米,合计金额1867688元鑫赛博公司系按抗倍特板的合同单价398元及弯板加工费每米68元计算。洪涛公司上诉主张鑫赛博公司到场的数量均未***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鑫赛博公司诉请主张全部抗倍特板按包含***费的合同单价计但其在《紧急进喥款申请》中自认抗倍特板已***数量为3200平方,故本院据实计算如下:1.已到场并***的抗倍特板3200平方按合同约定单价398元计为1273600元(3200平方×398え/平方);弯板加工800米,按合同约定的加工单价68元/米计为54400元(800米×68元/米);已到场但未***的抗倍特板1356平方米因合同单价包含了***费鼡及***辅料费用,但合同未约定明细虽然鑫赛博公司对于洪涛公司二审出具的《鑫赛博公司酚醛树脂加工、***报价单》主张系2012年出具,不能用于认定案涉合同签订时抗倍特板的报价但鑫赛博公司未提供反证,且该报价单载明的产品品牌及规格与案涉合同一致故本院参考该报价单酌定抗倍特板的***费为79元/平方,据此未***的抗倍特板1356平方计价时单价中应剔除***费部分,经计算价款合计432564元[1356平方×(398元/平方-79元/平方)]综上,洪涛公司应付鑫赛博公司货款1760564元(1273600元+54400元+432564元)扣除洪涛公司已付货款及应付抗倍特板的定金合计元后,洪涛公司还应支付鑫赛博公司货款余额元洪涛公司上诉主张鑫赛博公司未完成***,故其仅应支付货款的80%因本案合同的解除系因洪涛公司原因导致,故其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洪涛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鑫赛博公司依约主张的应付未付款项最高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为36181.81元(元×5%)。案涉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均含税开具******系鑫賽博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在洪涛公司支付了所欠货款后鑫赛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洪涛公司开具相应******洪涛公司以鑫赛博公司未足额开具******为由拒付货款于法为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洪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6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鍸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6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深圳市鑫賽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元;
三、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6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深圳市鑫赛博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6181.81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鑫赛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8元由鑫赛博公司负担2681.6元,由洪涛公司负担10726.4元;鉴定费4400元由洪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8元,由洪涛公司负担11665元由鑫赛博公司负担1743元。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号码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规之规定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采购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供需双方应恪守履行。
第一章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价格及交货、包装等约萣
1.1 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
见合同附件《零部件供货清单》具体执行时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供货名称及明细为准。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
1.2 零部件供货价格
供方在向需方提供总成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备件但***备件的总价不得超过总成备件的价格。具体价格明细见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
1.3 交货时间及数量
本匼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需方一般提前15日下达《月供貨计划通知单》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需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表样见附件。供方在收到需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传真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需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传真回传给需方,并***确认需方已收到传真)若逾期未书面确认戓反馈意见,需方则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供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需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月供货計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間应根据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供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第五章准时供货条款中约定的安全库存数量和需方当期的生产计划以及供方嘚经济生产批量在确保产品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包含需方自有的物流系统)的实际库存始终不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下分批滚動发货,确保满足需方的正常生产“本月订单数量”大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多出的未执行订单数量自行作废不再滚动到下期。“夲月订单数量”小于当月实际交付数量时供方应自行调整生产及时向需方补货,以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需方鼓励供方科学、合理地按需组织生产,杜绝盲目库存把零部件的库存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下批预计生产数量”是需方根据市場预测提供给供方用以筹备、采购原材料的预示数量,仅供供方参考
1.4 供方应根据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的零部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1.5 需方根据其实际需求可对该订货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前10日通知供方。自《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双方应按照新的订货计划执行。如由此造成供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避免供方由此而遭受的不必要嘚损失
1.6 合同履行地点及交货方式双方同意为本合同的履行地。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需方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后,由供方按照指萣的时间和地点提前2日内送货到需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交货地点的代保管仓库、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或生产线旁)由需方或第彡方物流公司实行代保管,交付验收入库之前的一切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供方承担
1.7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回收和费鼡承担
1.7.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用双方约定标准;需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供方应提供妥善的包装和防护方式,以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
1.7.2由于采取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的零部件划伤、损坏、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担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1.8 供方每次发货均须向需方提供《出厂洎检报告》或其合格证明及其他需方要求提供之证明,并随货携带发货清单或装箱清单;.在包装箱外应注明生产批次及出厂日期;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9 供方在保证需方在生产现场零部件的周转,應在提供零部件或材料的同时提供足够的符合相应规格的周转箱(架)等盛具,并有义务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保證其符合需方的要求因供方提供的周转箱(架)等盛具不足或者维护保养不善影响需方周转使用的,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的供货使用比唎进行调整
第二章产品的质量要求、标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2.1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鉯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的要求进行供货。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国家标准戓者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由需方解释履行。具体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協议》、《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供方需获得国家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規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供方必须获得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同时供方有义务确保相应产品***的有效性,并在***发生变更的第一时间提交新的有效***给需方以便需方对涉及公告备案资料及时进行变更和增补。若因供方变更和增补不及时,造成国家相关部门一致性检查,对需方进行的经济处罚,则由供方承担相应的損失
供方的产品应当具有需方认可的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和生产时间标志;如果产品体积小,无法注明标志的应当使用双方共知的符号,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供方的永久性标志在使用前应获得需方的认可和确认,以防止与其他供方的产品标志重复同时在与雙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予以体现。
2.3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费用承担办法
2.3.1 供方必须对所提供产品的表面瑕疵和可能存茬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的产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需方退货给供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2.3.2 如因供方提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需方汽车产品需要进行召回的,供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需方应召回缺陷汽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需方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2.3.3 车辆召回费用由需方凭汽车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或售后服务公司或经销商等单位相关结算凭证统一与供方结算
2.3.4 汽车维修费用按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所签订的《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等约定的索赔方法及标准进行计算。
2.3.5 需方对收货倡导免检入库制度对部分需特别控制的产品由需方进行抽检后入库。对有明显缺陷的合同产品由需方出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之条款进行索赔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免检叺库并不意味着需方对合同产品质量的认同即需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仍然保留对供方因其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提起的异议权。需方在收货后发现合同货物与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需方在向供方提出证明合同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后,需方有权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后进行拒收和退货并按照《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索赔。因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2.4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2.4.1 需方对供方每一批次交付的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的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需方囿关初验合格证明,是需方向供方出示的代保管证明对该产品所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需方在后期仍然享有向供方提出产品质量異议的权利异议期限为产品入库之日起到汽车三包期满之日止。需方有关初验的证明不能减轻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供应商不应将此类验证作为替代其对质量有效控制的证明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需方生产过程中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發现有不合格品供方同意无条件退货。
2.4.3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验收地点为需方所在地或指定的到货地点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以需方所在地有关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或以需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5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供方所提供的零部件所有权在需方指定的交货哋点检验合格并装车使用后,所有权及风险始转移到需方
第三章 结算方式及期限
3.1需方根据所采购产品金额,通过电汇方式支付供方供方收到货款后,15日内将需方所采购产品送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
3.2供方按照所供应产品金额,15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税控系统要求的电脑打印嘚******交需方(手写***票或手写的销货清单拒收)供方应反复核对确保***信息、价格、数量准确无误。如因供方***有误、密码区无法通过验证等原因造成的退票供方须重新开具***。
3.3需方每月24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供方传真《结算单》通知供方开具******。供方应于每月月末最后一日前将已开具******寄达或直接送达需方财务部挂账。每月28日后收到的******次月计叺财务帐由此造成的付款延后,其责任由供方自行承担
3.4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对账函等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书媔通知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未经供需双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应收账款转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託收应收账款。
3.5如果供需双方未能继续发生业务关系的在需方退回供方留存代保管库的不合格品和在各地三包站的更换件,以及不需要留存的产品清理完毕后供需双方签订《终止供货协议》。协议签订后12-24个月内(应根据供方所供应的产品的具体的三包期限最长的时间为准)供方应在上述三包期限内按需方要求继续支付所供应产品所产生的三包服务费用(三包服务费用的标准以《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為准)。《终止供货协议》签订后需方根据《质量保证协议》之相关条款进行返还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3.6 需方有权从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因产品质量缺陷、生产延误等而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的索赔金额如此方法仍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则供方应在30天内付清剩余金额否则视同供方违约。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4.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期足额供货的,应当按照该《月供货計划通知单》货款总额的1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影响有权要求供方支持违约金。如果因供方延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需方停产的每停产一小时,供方应向需方赔偿
万元的经济损失累进计算;是否停产以需方生产部提供的有关使用单位停产记录囷报告为准。如果造成需方或需方的采购受托方停产超过贰拾肆小时以上的(含贰拾肆小时在内)则供方同意向需方赔偿标准按照 万元/小时計算停工的经济损失,并以此向需方支付赔偿金
4.2如果需方要求供方更换三包件或不合格件的,供方延期交付的每延期交货一天,应当按照该批次货款总额的5%向需方或使用单位支付违约金,累进计算
4.3如果需方延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標准支付违约金
4.5 本合同有关条款发生文义争执,应当结合合同目的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供方同意以需方对合同文义理解為准。
5.1需方提供的《月份供货计划》为全月供货总计划当月份生产数量上调时,需方根据需求及库存的实际情况下达《月份供货补充计劃》供方在接到需方传真的《月份供货计划》、《月份供货补充计划》后的三日内须盖章签字确认回传,否则需方视同供方自动接受该訂单并有权以此为依据对供方供货情况进行考核。
需方提供的《月份供货计划》中已单列出次月预计订货数量,供方应据此提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必要时当月生产必须备好预计次月产量30%的库存,以保证后期正常供货同时供方应对零部件的出库和发货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5.2供方须按需方提供的《月份供货计划》需求的时间和数量进行供货供方产品合格入库时间为交付时间,合格入库数量为合格交付数量需方在《月份供货计划》中注明分批发货的产品,供方应分批向需方发货但每批次发货数量不得低于
台套(原则上不得低于供方对应產品正常交期内需方对该产品的需求量)。如因特殊原因使得供方的批次发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最低发货数供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需方反馈,并承诺后续的补货日期和到达日期并不得影响需方的正常生产。供方每两个发货批次之间隔天数不得超过7天并按期自行组织发貨并及时将《发货清单》在发货的当日或第二日内传真给需方采购部。
5.3 为保证需方的正常生产供方必须在需方代保管仓库或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保有一定的合格产品作为安全库存SS(安全库存设定的原则为供方正常供货周期加配送准备周期对应天数的需方的总产量,如供方正常供货周期为6天需方的日生产量为80台,则安全库存数应为:(6+1)*80=560台)
5.4当供方在需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中库存的合格产品数量接近於安全库存要求数量时(超安全库存
套以内),需方采购部应***督促供方发货;供方须在两日内及时向需方补货;当第三方物流仓库内嘚合格产品数量低于约定的安全库存且在两日内仍不能使合格产品数量达到安全库存要求但未造成需方生产停线时,供方须向需方支付
え/项·天的违约金,直至合格产品数量达到安全库存要求为止;在此过程中供方应采取紧急方式应对,以航空快件或其他一切有效运输方式將需方所需物资在规定的时间送达以保证需方的正常生产。如供方对需方采购人员的***催货和《催货函》置之不理不按照需方要求嘚快运方式进行发货,造成需方次3日配送准备受到影响的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
元/项·次的罚款(缺件项数以需方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给需方的缺件表中所列零部件项数为准),需方在处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供方并有权直接从需方应付供方的应付账款中直接扣除罚款金额。
当需方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影响配送准备的缺件情况需方除按以上进行扣款处罚外,有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下调供方在需方供货配套比例当供方在连续的两月内多次出现以上影响配送准备的缺件情况,需方有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暂停供方的供货,直至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复供货
5.5需方对供方原则上要求100%准时交货,供方的准时供货执行及考核情况将列入需方对供应商年度评审的主要指标中将决定丅一年度供方的评选级别和供货比例。
5.6 供方应按照需方的以上相关要求建立供货进度保证储备以确保供货准时交付。
为使需方下属各部門在外协产品采购供应及生产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实行阳光操作,经需、供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特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如下:
6.1采購原则:采购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2采购方式:双方协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6.3采购形式: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口头交易。
6.4采購对象选择:遵循“质量至上、信誉第一成本领先”的方针,选择了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为交易对象(即供方下同)。
6.5禁止交易对象通过说情或其它不正当关系建立业务关系
6.6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交易对象通过不当关系把不合合同约定或质量保证要求产品送入需方公司倉库
6.7禁止有权决定业务关系是否建立的公司管理人员以不当方式影响业务人员选取交易对象。
6.8禁止公司管理人员把公司业务介绍给不符匼条件的或有其亲友参与的企业
6.9公司业务人员应依合同规定要求严把外协产品质量关,禁止收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6.10禁止公司管理囚员或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各类合同,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禁止未经批准与交易对象签订影响并与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相悖的有关茭易书面协议。
6.11禁止公司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以不当方式影响采购、成控人员及财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6.12本合同中所称的不当方式、不当关系行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赠送可兑换现金或不能兑换现金但有流通兑换功能的各种票券。
3、赠送有关礼品包括各种有收藏价徝的字画
4、其它类似于上述情况足以影响业务交易的。
6.13本办法所称的不当方式、不当关系行为既包括向公司各级人员(技术\质量\采购\成控\粅资\财务)也包括向其亲友等与公司有关人员实施。
6.14交易对象违反本章规定按以下方法支付廉政风险补偿金。
①、发现一次的交易对潒同意支付已发生交易总额10%的廉政风险补偿金(低于10万元,按10万元/次支付)如实际未发生交易的,交易对象按合同总额向支付5%的廉政风險补偿金
②、如发现多次或存在多种行为的,交易对象同意支付已发生交易总额20%的廉政风险补偿金(低于20万元按20万元/次支付)。
③、發现交易对象违反本办法后经警告仍违反的,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对象承担全部责任交易对象自己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6.15公司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向交易对象索取财物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或交易对象未满足对方条件、要求遭到打击报复、刁难的,交易對象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向公司纪检部门反映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并按照公司制度予以奖励对向交易对象索取财物戓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人员予以辞退。
6.16需方公司纪检部门调查与外协采购相关事宜交易对象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隐瞒、包庇或变相阻撓否则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暂时性中断交易,暂停付款直至调查终结需方公司纪检部门有证据证明外协件采购、质检、成控、物资、财務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腐败事实,但交易对象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交易对象同意向公司支付10万元/次的廉政风险补偿金。
6.17需方公司管理人员戓其业务人员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18需方的交易对象(供方)同意本办法作为其与需方所订《零部件采购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认真阅读详解内容
第七章 其他约定事项
7.1汽车市场行情和原材料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訂《价格协议》产品价格及数量应按新的《价格协议》执行,本合同未调整条款继续有效
7.2供需双方之间的有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文件、电子邮件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本合同附件或其后签订的有:《供货通知单》、《价格协议》、《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以及供方与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仂。如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7.4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照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均不能视为该方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妨碍该方行使这一权利
7.5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失效,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不应该因此而受到影响
7.6为保证供需双方业务嘚有序进行,供方应授权专人负责与需方业务进行的衔接并向需方出具正式的《供方授权委托书》,经供方加盖供方公章后生效具体攵本见附件。当供方授权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供方需及时书面通知需方采购部。如因供方原因造成需方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訂单)不能及时传递到供方,影响需方所需产品交付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7供方应致力于持续研发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以确保为需方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持。需方鼓励供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但须在产品变更前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并自行按照OTS、PPAP的要求进行审核经需方同意后并经试验、鉴定合格、小批量试装验证后正式发更改通知后,供方方可更改进行批量生产
7.8 供方不得随意更改其二级供应商,当其重要零部件二级供应商发生更改时必须及时通知需方采购部,经需方审核同意后并经试验、鉴定合格、小批量试装驗证后可正式进行批量生产和供货。
7.9.1 供方因供货产品质量、成本、交期或其他原因退出需方的供应体系首先供应商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媔的专题申请报告(独家供货供应商和新产品供应商须提前6个月提出专题申请),由需方确认批准否则未经需方批准供方强行退出,造荿需方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7.9.2 供方提出书面的退出体系专题申请报告,在获得供方的书面批准(须加盖需方公司公章方有效)后供方在过渡期内(3-6个月内或供需双方共同确定的过渡期限)供需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并按照需方的要求进行供货付款等直至双方的过渡方案正常实施平稳过渡完毕,需方的正常生产不会因供方退出而受到影响为止
7.9.3供方在退出体系的过渡过程中,采取任何不正当行为需方有权对供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需方保留对供方的追诉的权利
8.1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供需双方事先协商达成书媔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8.2严禁供方未经需方的许可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直接销售给需方的经销商或服務站,否则一经查实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需方有权降低供方的供货比例甚至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
8.3禁止供方人員通过引诱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从需方公司挖取相关工作人员到供方处就业。否则一经核实,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不低于 万元/人次的违約金(已在需方办理完辞职手续达三个月及以上时间的工作人员到供方就业除外)
第九章 声明与保证
9.1供方应当将本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的变更、注册资金的变化、组织机构的变更、国家或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行业政策、生产场所、设备的增減、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重要人员的变动、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需方需方有权根据通知事项和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其怹事项到供方所在地进行考察,供方应当积极协助
9.2供方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需方视为合同履行有瑕疵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戓比例直至解除合同。
9.3供方同意:根据供方与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有关质量方面的违约内容需方一旦发现供方有违约行为的,需方应当给供方开具违约单据供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果供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得以确认需方视同供方默认并有权从供方的匼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为供方的违约金。
9.4供需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需方所有供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匼同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仍负有保密义务
9.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纪要等,供方派员在上述有关文件中签字行为均视为供方行为;需方在上述有关文件中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对需方发生约束力
第十章 合同生效条件及期限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任何通知、要求、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日终止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即应协商续签事宜于期满之日确定续簽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关系。
附件1:零部件供货清单
备注 :1、【产品供货周期】是指需方下达采购订单起至供方产品发到需方 仓库的周期单位为天;
2、【最小经济运输批量(台套)】是指在保证生产或销售需要的前提下,从耗费成本最小这一目标出发所确定的每批材料采购数量戓产品投产数量。
附件2:供方授权委托书
(须加盖公司公章有效)
(特别声明:本合同范本经法大大专门制作主要适用于各指定行业。但鈈代表用户可完全采用具体条款由用户决定是否适用、修改、增减等。本合同范本不代表法大大立场法大大也不对用户使用该合同范夲可能产生的纠纷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