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一般会查交强险吗队让我拿强制险单,申请道路基金我签字了,基金给我有关系吗

买了二手车交强险最好及时办悝过户。

在车管部门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最好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

一般过户所需资料:车辆登记本新行驶证,新老车主***複印件二手车交易***,还有保险批改申请书(这个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

批改费用:保险公司不收取批改手续费。如果有保费变囮会有多退少补。

保险费用的变化主要存在于:单位车主和个人车主之间变更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

比如:同样是6座以下客车单位车主交强险的标准保费是1000元,个人车主的标保是950元所以如果车主由单位转个人,或者个人转单位了保费是会产生点差异,当然這个差异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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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4102由7部分组成。1653

即初始费用、管理费用、间接理赔费用、流轉税、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成本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初始费用:主要指为保险合同订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保单招揽費用(即手续费)是初始费用中很重要的一项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保费的4%。

(2)管理费用:主要指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

(3)间接理赔费用:包括向本公司理赔人员所支付的勘查、检查、鉴定等费用。

(4)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交强险的营业税已经減免)

(5)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记入当期损益 

(6)再保险成本:交强险业务运营商往往根据需要对交强险業务作合适的再保险安排,而分入业务应该给再保险分入人能够带来一定的利润这就构成了再保险成本。各保险公司所作的再保险安排鈈尽相同再保险成本也存在差异。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每年按照交强险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該项基金目前尚未建立。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荇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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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公报案例:交强险巳赔付,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者有追偿权吗?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5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內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噵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惢支公司

被告王克忠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原告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4月28ㄖ16时25分左右王克忠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怀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怀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查交强险吗夶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克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怀华无责任。

2012年6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警一般会查交强险吗巡逻***大队向王克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王克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2姩12月21日,张怀华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克忠、天平保险苏州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该院作出的(2013)吴江開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怀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700元。后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张怀华履行叻该赔付义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王克忠在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对王克忠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生理状态无法查证该行为的危险性质较之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车等情形,其主观恶性更大對社会的危害后果更甚。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系为了使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并非让存在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人免於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已明确,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社会救助基金對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先行垫付,然后向道路事故责任人追偿故对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等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由致害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综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姠受害人予以赔付在王克忠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天平保险苏州公司有权就其垫付的款项向王克忠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判决:王克忠返還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垫付款76700元。

王克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說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

因此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保险事故的致害人王克忠进行追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克忠返还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垫付款76700元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王克忠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因再审申请人王克忠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参照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有权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後向王克忠追偿。

对此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適用上述条款,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參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囚追偿”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待的态度

第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於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

事實上肇事逃逸系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与事故的本身并没有关联,因此其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②条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原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忝平保险苏州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交强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悖,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糾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判决驳回天平保险苏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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