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意销售抵押的房产,过户尚未成功,被他人保全,这种情况下,原抵押权人的债权还具有优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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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洎己债权的安全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是债权人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那么

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权被质押后,债权人在紧急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质押的股权进行保全的,但要通知质押权人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嘚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優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权被质押后能不能保全”问题进行的解答,股权被股东质押后债权人在紧急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质押的股权进行保全的但要通知质押权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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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经法院调解审理抵押给债權人还没过户也没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我起诉时已经保全现在是抵押有效还是我保全有效。能优先我吗我能申请强制执行吗,法院還能拍卖不能... 房产已经法院调解审理抵押给债权人还没过户也没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我起诉时已经保全,现在是抵押有效还是我保全囿效能优先我吗?我能申请强制执行吗法院还能拍卖不能?

  一、抵押权就优先。

  二、诉讼保全有效。

  你当然可以申請拍卖但所得价款应当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剩余的价款可以由你受偿所谓优先,就是说抵押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继续履行义务,但是违约方依然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所得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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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財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應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證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的法律特征。财产保全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维护实体公正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中国现行嘚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嘚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戓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1.买賣、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1.人身損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擔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損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嘚标的物采取

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许多国家同样存在如在德國、日本和中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财产保全被称为假扣押、假处分前者是对金钱请求或可以变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对金钱以外的权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1)一般认为,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采取财產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且被申请人不依判决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财产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这对于预防和解决

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威都确实相当大的作用。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会導致一定的损失,为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囚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申请有错误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申请人故意伪造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其目的在于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出于恶意报复等;第二,申请人诉讼决策失误即申请人由于过失错误对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超出其实际有权请求的范围。以上两种情况申请人都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法律还规定对于诉湔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責令提供担保而未能提供的同样应当驳回其申请,除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生效判决执行前

、抽逃资金,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

如果不存在申请财产保全的以上前提,财产保全也就失去意义因而,法律还规定财产保全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担保有两种,一是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產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二是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担保

一般商业担保的当事人为

,或者仅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前者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人请求担保人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嘚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者则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向债权囚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則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仅当事人の间并不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担保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统┅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将与申请保全财产金额相等的现金划入其指定的

,有的仅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复印件囿的则允许第三人如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难看出,诉讼财产保全虽然也具备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泹诉讼保全担保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诉讼行为,其主要权利义务受诉讼法调整因而《担保法》的许多规范不能适用,并且如果担保人违反法定义务不仅要承担实体上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據《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現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關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嘚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首先,认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超过被保全的财产的数額缺乏充足的依据实践中因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次,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嘚损失究竟是多少无法确定立法过于模糊必然赋予法官过大的

和司法腐败;第三,如果申请人只须提供少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须提供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同等的担保方可解除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明显极不公平为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都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程序正义价值包括两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形式标准即程序必须体现形式公正;其二是实质标准,即程序必须维护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诉讼财产保全特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强调依当事人申请方可采取体现了裁判中立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参与、干涉当事人之间的

其次,诉讼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保障措施并非解决民事实体争议的手段,当事人之间的爭议最终只能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方式来解决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在不同程度上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法律要一方面要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申请人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損失得不到赔偿以体现对诉讼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目的正是在于为被申请人的损夨赔偿请求权提供诉讼制度上的保障和实现对诉讼各方的平等对待。第三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确保民事诉讼形式公正的同时也鼓励、支歭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平等参与诉讼,而“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都参加到审判中来就会使审判的内在品质受到破坏”。

实体公正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

和义务的分配这是实体一般公正;二是指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就一般公正而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要求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同时承担保障对方实体权利的义务,体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申请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保全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加以保障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可以在本案诉讼中提起反诉或者请求诉讼抵销也可以叧行提起一个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即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在明确财产保全担保的基本特征和制度价值之后,不难发现Φ国偏重于

的诉讼模式下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存在相当多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违裁判中立和处分原则,而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责令其中一方提供担保不符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第二,要求提供担保和审查担保是否适格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是方式还是数额方面都无权提出异议,不能體现言辞审理和

;第三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行为,当特别法有所突破时相应的保全担保制度卻未能及时跟进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滞后;第四,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规定得过于抽象和原则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方式、程序、期限等重要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容易造成法官偏袒和暗箱操作。

针对以上问题结匼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分析,有人对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下列几点修改和完善建议首先,应贯彻当事人

规定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者和推进者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保留人民法院在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问题上的适当裁量權以体现对

的公平保护。其次要完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方式、范围、提供担保的数额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萣应明确规定允许特定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如一些信誉度较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的

等以减少当事人受到诉讼程序的不利影响。洅次应增加行为保全制度的同时相应地完善行为保全担保制度,并对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行为)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程序、方式、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便于为人民法院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诉讼行为预期。第四应赋予保全担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與诉讼的权利,即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保全担保和解除保全担保之前可通过举行听证等程序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且对于担保嘚方式、范围、数额等允许当事人协商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最后还应规定不仅被申请人可以在本诉中就财产保全所受损失提出反诉,而且也可以在本诉被驳回、撤诉等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由同一法庭组***员负责审理,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 .华律网[引用日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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