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唐财富怎么样公司骗了怎么办

陈某某与苏某某、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唐财富怎么样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4号2号楼天赐华府酒店二层238室。

被告苏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现代农业园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唐财富怎么样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公司)、被告苏某某、被告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唐公司及苏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剩余利息7800元、分紅款7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天池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囷理由:中唐公司以天池公司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某借款并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履行出借义务,但中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称无法继续履约其行为构成违约。苏某某作为中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接收借款并直接支配和控制,应负共哃偿还责任合同并约定天池公司对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各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社会公众揽取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于2016年10月26日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中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已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诉争借款形式同于中唐公司所涉嫌刑事犯罪的借款形式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属经济糾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某与苏某某、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唐财富怎么样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4号2号楼天赐华府酒店二层238室。

被告苏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现代农业园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唐财富怎么样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公司)、被告苏某某、被告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唐公司及苏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剩余利息7800元、分紅款7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天池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囷理由:中唐公司以天池公司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某借款并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履行出借义务,但中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称无法继续履约其行为构成违约。苏某某作为中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接收借款并直接支配和控制,应负共哃偿还责任合同并约定天池公司对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各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社会公众揽取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于2016年10月26日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中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已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诉争借款形式同于中唐公司所涉嫌刑事犯罪的借款形式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属经济糾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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