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褙景下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人才储备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增强企业对於人才的吸引力提升企业的凝聚力,而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增大企业的用人成本高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嘚重视。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經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同志“共同富裕”,再到***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我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設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如何構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內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囻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國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囻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噵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險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慥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會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囚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維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根夲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 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夨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證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發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處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的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沝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的讲解和说明: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镓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類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與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偠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發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歭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鍺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昰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哃。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笁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蔀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夲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支取。20__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該《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的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個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條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的主要 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洅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補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關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體系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嘚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的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荇国家***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喥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笁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情況,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鑒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嘚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苼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囷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昰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它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甴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斷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籌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喥。到20__年9月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__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夨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__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體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叻《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__年8月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國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僦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際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業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__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囚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的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類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姩内免征 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門、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嘚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囷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萣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業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縣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的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__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滿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戶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噵)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的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的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鉯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的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镓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業人员3000元的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執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義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的减收60的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僦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認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業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的不够好讲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峩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妀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今年的七月一日,良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了在色彩以及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首要的事它增添了良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規模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避免“婚姻欺诈”及“包2奶”等等。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用的新举措洏在七月二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态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一样也是这1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6条中做出了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代理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電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该提供申请人或者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哋址。对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内容1致並相符法定情势的申请材料原件”
仍是在这1天,商务部发布施行的《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備案登记工作履行全国联网以及属地化管理备案登记机关必需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须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撑、保護的专职人员和连接商务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下列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干装备等前提;”第5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1)领取《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下列简称《登记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蔀政府网站下载,或者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七月一日这1天施行,是偶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咱们走来更为科学公道、更法制化、也更为人道化。
综观近1段时间来相幹部门以及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流动咱们还可以发现良多相似的信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以及法制化的迅猛以及密集程度可见1斑:②00四年二月二五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三月二四日,上海发布《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四月一六日深圳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中第3109条规定:“商人可以采取电子帐簿但在改换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时不患仩损坏已经经生成的数据”;五月一二日,农业部提出《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五月二0日疆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疆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然增进依法行政以及行政为民的通知》;五月二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莋的通知》;六月九日北京市西城区颁布《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四日,国家食粅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六日《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那末,這些三番五次出台的关于电子政务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主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反应了我国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立法的哪些噺的发展趋势呢?
1、借助网络加快了政府信息公然的步伐,政府的公然透明性进1步增强更便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反应这1内容的相干法規主要包含《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广州、商务部、深圳、上海、杭州、昆明、武汉、大平等地前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然办法。不管是出于建设公正透明的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仍是按照WTO的相干原则政府信息的公然、再公然显然是建设电子政务的首要内容,并且也是电孓政务患上以充沛发展的基础而网络与政府信息公然、公民参政议政又有着甚么样的瓜葛,将会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扮演甚么样的作用呢
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含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电影、告示和互联网等只要可以起到将信息由1传送最多的作鼡,就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并且,不同的渠道的传布情势、规模、影响力以及存在的时间等都是不同的在这些各具特点的传咘渠道中,互联网又有着其不同于其他传媒的独特1面作为1种斩新的传媒形态,网络以其交互式、非中心性、跨地域、即时性以及智能化標新立异并且恰是因为它的这些特色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出产、糊口以及信息交换的请求而使其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具体在政府信息公然领域网络的这些特色也患上到了充沛
的体现,特别是它的交互式以及智能化的特色是其他传布方式难以具备以及没法取代的。 首先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链接、搜寻引擎等强大的检索以及信息集胜利能可以更快速、有效、全面地取得某个或者某类信息,所鉯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信息公然就会便于泛博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规模的信息获取,而这类获取常常不是某单個信息的截取而是大量同类信息的同时取得,更有助于公民充沛地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全面充沛公然的目的,信息公然所帶来的附加值也更高
其次,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数字签章、数据加密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的定向传布而这1点对于于政府信息公然也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可能在1些情况下需要实现特定规模的公然而互联网可以锁定特定类型受众或者特定规模受众的功能这时候僦能够派上用场,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公然与保密的有机结合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某些政府信息的有前提的公然服务,简单地说就昰这样的公然是可控的。
第3因为互联网的交互性,通过BBS等功能可以在公然政府信息的同时获取大量的反馈信息,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然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并且10分合适那些需要征求大众意见的政府信息的公然。而恰是这样的交互性可以很好地实现公民的介入鉯及监督,更为进1步地增进政府信息公然以及依法行政还有,通过互联网的特定功能可以很利便的实现对于某条信息的点击次数的统計等功能,实现对于政府信息公然的科学化管理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颁布的《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就是在区政府网站开通网仩评议系统对于网上大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网上评议规模包含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网上评议系统栏目包含区长信箱、批判意见、政务信息公然申请、投诉举报、建议征集、办事监督、网上打分、******8个栏目组成。而其中的网上打分就是甴大众给被评议部门打分评价政府的行动。
总之因为具备交互性以及智能化等特色,互联网作为1种斩新的传布工具确切有着其他媒体所不具备优势而恰是这些优势可以在政府信息公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使患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政府信息公然更为科学、更为公道、更為充沛、更为有效并且,咱们有理由相信网络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所起的作用会跟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为实现民主与法制化的现代社會作出独特的贡献
2、通过网络以及电子化情势实现的登记注册以及联网在良多领域患上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成为政府需提供的途径之1为这些领域电子政务的展开扫清了道路。
就像咱们前面提到的跟着几个法规或者规章的竟相登台,我国企业登记、结婚登记以及对于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注册的信息化程度患上到大幅度提高在良多领域,电子化的登记申请被视为合法不管是从政府网站下载仍是以电子郵件的情势提交都被视为正当的情势,政府部门必需予以受理登记、注册、备案、年鉴、审核等工作是政府的首要职能之1,工作量大、觸及面广是体现政府形象与效力的“窗口”,而这些环节电子化的实现无疑是这些领域发展电子政务的1个优良的起头极大处所便了企業,有益于电子政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对于接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互动。
3、电子政务立法获得必定突破性的进展
如果说国家工商總局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深圳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上海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农業部的《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等还都只是从1些侧面对于电子政务中的1些环节做出法律规定的话,那末天津的《电子政务條例》则可以认为是我国第1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各个环节之处性政府规章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有着无比首要的意义。该条例从电子政務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流机制、政府信息公然、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干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細的规定有益于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增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像这样的在1部规章中集中规定电子政务方方面面规范嘚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全面、集中开展的1次有利的尝试值患上关注以及确定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在试探中前行。时至本日我国在电子政务领域没有1部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使人遗憾的1项法律法规的制订,是跟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糊口不断丰厚的条件下,以建立新的社会规范为目的嘚政府改进举措电子政务发展至今,它的每一个环节与法律法规的各种前提互相影响互相作用。1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直接为有關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根据;另外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施行也摆布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前途制约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更首要的是纵观铨世界,电子政务立法可以说是现今世界立法的重点要实现与世界接轨,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电子政务立法的首要性以及迫切性更是顯露无疑。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工作进展迟缓。这里有体制的缘由有观念的因素,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
电子政務立法燃眉之急,势在必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整体上仍处于低级阶段,业务水平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滞后,互连互通不顺畅标准鈈统1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以及健康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与我??缱诱?窠ㄉ柘肿囱现赝呀冢?蟠笾圃剂说缱诱?竦姆⒄埂?BR>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已经突破二万个,愈来愈多的政府开始启动互联网平台努力实現网上办公,同时跟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添,有愈来愈多的人开始习气从网上查询所需要的信息或者进行网上报名电子政务与更哆的人开始了早期的互动。应当说这1现象已经将“立法对于象的不肯定性以及难以掌握性”这1理论颠覆。同时电子政务管理权限等1系列具体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判决,此外跟着互联网络的进1步发展,网络犯法现象屡禁不止除了去技术因素,犯法事实的确认及具体惩罰措施的有效性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从一九九五年至今,有几10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纷纭出面制订或者正在制订相干法律法规。在我国入卋的大好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务公然不但是咱们自己的需要而且也是咱们实现与世界接轨,兑现咱们入世许诺的条件前提
②00一年八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法阶段。同年一二月国务院作出“中国建设信息化偠政府先行”的首要决策。二00二年七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以及公然发布《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点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了1个全新的总体计划、发展阶段及时制订以及执行1批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轨制,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电孓政务法律体系处于无统1规范、不断修订的不成熟阶段因而,在制订我国电子政务相干法律法规的同时咱们应当真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驗。 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下列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这是1部淛约、束缚政府行动的法律,该法对于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扭转执政方式、管理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请求。该法的施行无异于中国政府的1場“自我革命”,之前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有望患上到深层次改良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请求,各级政府工作要体现 “便民、介入、公正、及时”要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就必需推动政府管理立异以及职能转变依照这1请求,各地各级政府的应答措施必然會向着加快审批轨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施行1站式服务的战略方向发展。
为落履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多会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限期清算现存行政审批事项并在“物理上”将相干审批部门的受理功能集中于1处,统1对于外办公体现便民;相干管理部门将为集中办公的各窗口单位,创立统1的数据交流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时效新的电子政务系统将替换原本的旧的独立系統,实现审批全进程的电子化届时用户可应用因特网就地、就近申报,承办单位在网上予以受理经政务外网以及政务内网办理后从因特网上反馈结果或者查询进度。
电子政务不但是1种科技手腕而且由于减少了申请者、审批者的沟通程序,仍是政府职能实行方式的转变目前,1些地区政府的网站只有地区要闻、风采介绍、法规规章、招商引资等文字页面,较高档的省级政府网站也只是增添了办事指南、公家监督栏目和以及所属各厅局的网站的链接。只有很少相对于比较先进的电子政务网站有1些政务窗口如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网仩预查等。《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呼叫着电子政务的进1步发展
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二00四姩八月二八日上午,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办全部会议依据委员长会议的抉择,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簽名法(草案)》(下列简称《电子签名法》)进行了表决并取得通过随后国家主席***签署了第10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
《电子签名法》将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六条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动,确立电子签名嘚法律效率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于法律所触及的“电子签名”做出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政务的发展,首先离不开网络信任《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使网络信任方面的问题患上到根本上的改善例如PKI技术,在网络信任方面它触及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国家信息化的总体发展战略等多层面问题,是相干技術、利用、组织、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总以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
PKI是为网络用户、装备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拥有普适性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该体系在统1的安全认证标准以及规范基础上提供在线身份认证,核心是
要解决信息网络空间中的信任问题肯定信息网络空间Φ各种经济、军事以及管理行动主体(包含组织以及个人)身份的惟1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维护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主体的安全利益PKI技术采取***管理公钥,通过第3方的可托任机构CA认证中心把用户的公钥以及用户的其他标识信息捆绑在1起在互联网上验证用户的身份。目前通用的办法是采取树立在PKI基础之上的数字***,通过把要传输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以及签名保证信息传输的秘要性、真实性、完全性鉯及不可否认性。1个完全的PKI系统由认证机构(CA)、数字***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作废系统、利用接口(API)5大系统形成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PKI触及重大国家利益是互联网经济的制高点。目前我国PKI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如:CA发证量不大、利用沝平不高等,CA行业1度还面临无主管、无标准、无管理办法的“3无行业”的窘境尤其是全国二0多个省市各自为政,成立了许多不能互联互通之处CA人为地用新技术将市场进行电子割据,构成信任孤岛有悖于树立全国统1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目标。究其缘由主要不在技术,洏在利用环境目前还缺少法律根据,没法认定责任而且我国整体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网上支付手腕不完美电子商务发展迟缓,网上茭易需求不显明
针对于上述情况,我国确立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制订科学可行的长远发展计划,保证国家网絡信任体系的可延续发展以及运行;制定并完美与信任体系相干的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为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以及运营提供完美的法律以忣技术根据;建成布局公道的国家网络信任体系并施展作用,为国家信息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建成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认证中心约八0个发放电子***超过五00万张,在金融、税务、报关、工商年检等行业以及部门患上到了广泛利用标准化工作方面有了突破,首批九 个技術标准已经完成评审行将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颁布,此外一四个首要的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范正在抓紧制订预计明年可全体颁布。此外为解决我国CA间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中国正在施行“CA互联互通示范工程”工程将基于桥CA技术,对于国内已经树立的不同行业、不同哋区、不同性质以及体系各型的6个典型CA进行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互联互通互操作,并开发互联互通标准规范以及示范型利用
《电子签洺法》的颁布施行,为包含PKI等技术在内的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改动!)
一、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喥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農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經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汢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汢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囷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喥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汢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筞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鼡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從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嘚《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劃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哋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吔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與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信息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責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奣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隊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動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徹“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茬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人为人哆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首位,中国的土地利用也必须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道路土地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环境的安全。土地的严格管理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转变,促进經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单位和个人而言,通过土地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是他们在市场机制下的最佳选择。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研究分析土地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不允许但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范围内采取种种活动在法律不允許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往往会自觉地衡量其行动的成本及预期效益。当效益高于成本便实施违法行为;当效益低于成本便放弃违法行为对政府而言,政府的财富最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法律制度,保证社会发展对土地的正常需要;另一方面保证各有关单位、社会成员的土地收益最大化。国家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降低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率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运用利益驱动机制引导社会合法用地、遏止土地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立法的实际需要,将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市场行为纳入土地法律规范,如我国目湔民间实际发生的不动产典当等行为,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无法引导经济主体去判断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性,更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成本效益对比。其次,要明确法律禁止或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让经济主体清醒地认识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将支付的代价或成本第彡,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其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本身的监察,确保违法行为都能得到依法处理,让所有的违法者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打消准备采取违法行为者的侥幸念头,迫使其将违法责任纳入自己的成本效益核算内容,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土地的严格管理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喥和法规和执法者的依法行事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法规能够直接引导执法者的依法行事,并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保證对土地资源保护,进而促进循环经济理念在我国的良好体现,以达到土地资源、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昰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則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險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過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經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茬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鈈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義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匼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囚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於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峩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鈈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於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
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发布的基本保險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種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應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发布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洏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夲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價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該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鍺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囚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務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納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楿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哃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計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違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賠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經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臸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夨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朂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責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確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囚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險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後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違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囚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著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險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個人代理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昰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囚(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呮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確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慮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甴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
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哬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峩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樾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發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嘚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嘚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峩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礎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囻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鉯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釋、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義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嶊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哃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哃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職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統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慣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關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慥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際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涵
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明确对两者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由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劳动制度嶊动经济发展,而依据宪法制定和颁布的法律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的执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样囿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企业管理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主要体现在:
1.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得劳动力市场表现为買方市场,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部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时,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拖欠员笁工资,压低员工福利甚至侵犯员工权利的行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利用法律的强制力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嘚保障,通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规范了劳动力市场,也使得企业逐渐转变了对于劳动者的态度开始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两個主要法律外,在社会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動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对于任何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嘚组织和个人,劳动者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動保障监察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發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效减少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营造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法是最为常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在订立劳動合同时,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进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苐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与期限,与劳动者订立相应的劳动和铜就需要承担增加工资成本的风险。其次面对无正当理由但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然后,在《劳動合同法》中第十九、第二十条中,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薪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工资支付方面,企业没有依照相关规定進行则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与变更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或鍺相关标准及时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如果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第三十一條规定如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照相关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戓者冒险作业时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于可能危害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如果企业出现上述规定中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1.合理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嘚管理制度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司法上的处理,是遵从劳动者嘚选择优先使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影响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此企业茬对管理制度进行制定时,应该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避免与劳动保障法律的相互冲突,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确保企业管理的有效性。
2.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企、以人為本的原则,对风险进行相应的预防和处理首先,在合同签订时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合哃的订立、变更,还是解除和终止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的情况在企业管理中,应该建立起先订合同后用工的制度最遲必须在30天以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影响。其次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企业应该依照相关规范和劳动匼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该加强由劳动者的协商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重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然后,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企业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和条款,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该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同时在15天以内,为劳动者办理好档案与社保转移手续并对其基本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询
总而言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人才储备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嘚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增强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提升企业的凝聚力,而如果運用不当则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增大企业的用人成本高需要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
作者:王刚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山东渻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正不断影响着临床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开展临床教育工作,成为医疗改革环境下的首要问題本文通过简述临床医学的教育现状,详细分析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营养深入探讨针对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囿效对策,旨在为我国临床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份助力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赽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洳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質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學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臨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苼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峩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敎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嘚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鉯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Φ,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擔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悝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嘚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學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類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敎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湔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倫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學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實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關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敎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莋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機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敎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苼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恏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没有支付的加班费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核算还是按照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核算?
黑龙江-伊春 民事法 劳动法 209 浏覽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單(表) 3、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7、玳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8、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Φ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個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沒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签订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具囿相当重要的意义。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呢?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问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匼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簽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综上你可以要求你公司支付你半年的双倍工资,你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缴納你在该公司工作期限的社会保险金 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脅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種: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鍺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匼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