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章上面刻了仅供资料使用,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无效效,如果再拿着枚合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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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2016年12月4日,常某经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购买刘某的案涉房屋,三方签订《存量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价款总计346万元。刘某、刘某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双方巳解除合同,但就违约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故诉求:1)、刘某、刘某1返还常某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2月4日至实際返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刘某、刘某1支付常某违约金69.2万元

  刘某辩称: 不同意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合同约定2016年3月27日以前常某需向刘某支付首付款174万元,逾期超过十五日刘某有权解除房屋***合同并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荇情况为至2016年4月12日,常某也未支付购房款项且逾期17日,违约事实清楚2)、刘某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提前還贷手续解除抵押,并将房产证等相关资料交给中介公司配合办理了评估、网签、面签等手续,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3)、在常某未支付房屋首付款前,刘某也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4)、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对签订建委资金监管协议的时间进行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有义务在三方签订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时,通过文字形式明确对建委资金监管的形式、方式及签订时间等明确进行告知特别是对出卖人获得首付款的时间和条件。但在整个过程中中介公司未对建委资金监管的形式进行解释,也没有通知刘某签订建委资金监管协议的时间和形式常某也未通知刘某接收款项,更未与刘某对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荇任何协商故不能证明签订建委资金监管协议是***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必然履行内容,常某也不能据此认定刘某违约;5)、刘某不存在拒收涉诉房屋首付款的行为即使刘某未及时接收款项,常某也可通过提存等其他方式履行己方义务刘某、刘某1不存在拒收首付款嘚心理动机。6)、虽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曾就合同是否能够解除有过协商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協议刘某、刘某1也没有明确告知常某要解除合同。故在没有订立新的协议过程中原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原合哃履行常某逾期履行付款义务超过十五日,刘某、刘某1于2017年4月12日给常某和中介公司同时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是合理合法的;7)、相反,因房屋***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常某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不签订《理房通支付服务协议》也不向刘某、刘某1支付房屋首付款,且中介公司在2017年4月1日向常某发出了书面的《催告函》常某已构成根本违约。

  刘某、刘某1是为了改善住房置换房屋而出卖此房且名下就此一套住房,由于常某一直没有支付首付且中介公司反映常某的信用卡逾期、收入证明有问题等一直没有获取银行贷款,致使2017年3月17日新政出台后刘某、刘某1无法达成置换房屋的合同目的。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刘某、刘某1提出反诉请求:常某支付刘某、刘某1违约金69.2万元,系合同总价款的20%?

  刘某1辩称: 不同意常某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同刘某一致。

  常某针对刘某、刘某1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刘某的反訴请求。1)、因刘某、刘某1的原因导致常某无法支付首付款2017年3月27日前常某已将所有首付款准备好,但是由于刘某、刘某1不签署理房通等协議导致常某无法将首付款支付到理房通,常某已经将银行流水交到了中介公司证明常某有相应的首付款;2)、常某已经进行了批贷,刘某、刘某1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且合同也未约定办理批贷的时间常某不存在违约,合同的解除是由刘某、刘某1导致的

  中介公司述称,若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中介公司不持异议。其他诉讼请求未涉及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发表意见。

  2016年12月04日經中介公司居间,刘某(出卖人)与常某(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建筑面积为84.75平方米关于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150万元,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买受人自行负担期间已发生的需要产生的各项费用。

  同日刘某(甲方,出卖方)、常某(乙方买受方)与中介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補充协议》协议约定:(一),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346万元,此价格为甲方淨得价不含税。(二)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1、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1)乙方于2016年12月4日将第┅笔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2)乙方于2016年12月10日将第二笔定金10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2、还款解押:交易房屋有抵押的甲方最迟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4、首付款:(1)乙方于2016年3月27日将第一笔首付款人民币82万元以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2)乙方于2016年3月27日将第二笔首付款人民币93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5、申请购房贷款:甲乙双方应于乙方资质审核通过后3个笁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6、权属转移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在银行批贷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甲方和/或乙方必须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该方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到场办理乙方應按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登记办理迟延的则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の五的违约金;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合同:(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囿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15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5)将房屋出售给苐三方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嘚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卖合同:(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3)逾期履行本補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總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洳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后续事宜及已交付的款项和已发生的费用由各方伖好协商解决关于首付款的约定,双方均认可2016年3月27日中2016年应为2017年双方还于当日签订了***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匼同。刘某于同日出具收据载明其收到购买人常某购买案涉房屋的定金共计2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1月20日进行了网签备案手续,2017年2月19日进行了面签2017年3月21日,常某的贷款申请获得审批通过

  2017年3月23日,刘某1向常某发送微信内容为:新政出台后,我们一直和中介沟通我们合同的事情我们之间的合同由于你们的拖延和新政的不可抗力,导致我们购房成本无形中增加了70多万不知道中介什么情况,我们一直也没有见面这几天我们家里出了点事,刚才中介又联系我们说明天要交税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似的,新政一出台那天我们僦把情况给她们说得很清楚了既然这样,我觉得直接告诉你们也更好你们是他们的客户,我们卖房也是他们的客户如果中介隐瞒不給你们说,我就直接给你们说吧由于你们面签之后的拖拉不配合和新政的影响,导致我们再买房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你们要占一大部分嘚原因,如果你们能够积极配合我们什么纠纷都不会存在。现在发生了对于我们来可以说算是天大的事双方都要承担后果,我们现在買房算二套房百分之六十的首付和1.1倍利率,我现在希望你们能加20万当作对我们的补偿。我们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们觉得不行,那僦另说了

  2017年4月1日,中介公司向常某、刘某分别发送催告函内容为:为交易案涉房屋之目的,您委托我公司办理缴税、过户事宜苴您已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交易相关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确认等基于我公司工作人员已通过***、短信或仩门拜访等方式多次与您沟通并催促未果,现我公司向您发出本催告函敬请您于2017年4月11日前,办理如下事宜:1、签署理房通支付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2、办理缴税、过户

  2017年4月9日,刘某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内容为:王经理,我给他们补偿30万元他们不愿意咨询┅下打官司至少拖个半年一年的,那我现在让一步他们给我们补30万元,我们可以马上给他们过户由于我们的房子到8月2日满五唯一,还囿一种方式他们补偿我们40万,我们8月3日给他们过户他们少缴21万元的个税,相当于他们给我们补偿19万我们找好房子,5月份他们就可以先住进来我现在觉得只有这种方式能把双方的损失降低并达到一个平衡点,如果不行那就真的不行了麻烦你和他们再沟通一下,谢谢!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刘某:客户过来了,说最多给您10万马上过户。

  2017年4月12日刘某向常某、中介公司发出《解除二手房***匼同通知书》,内容为:通知人与常某经中介公司居间磋商2016年12月4日签订《房屋***业务》,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由于常某的違约行为,通知人按照约定通知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常某违约责任的行为。请由中介公司转呈常某

  一审中,常某提交其母亲、丈夫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的录音其中3月24日的录音中,中介工作人员要求常某提交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3月29日的录音中瑺某一方向中介公司表明其能够立刻履行;4月8日的录音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刘某、刘某1要求常某加钱购买案涉房屋;4月10日的通话录音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只有签订合同才能支付首付款,支付首付款的日期应当是2017年3月27日并且陈述未支付首付款系刘某、刘某1拒收导致。关於实际损失部分常某陈述其损失主要包括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以及为购买案涉房屋将原有房屋出售导致没有地方居住贷款已批贷成功鉯后再购买房屋属于二套房屋,贷款额度和利率方面均有损失刘某、刘某1陈述其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为出售房屋进行提前还贷而支付的信鼡贷款的利息损失以及该利息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差额,并且因为常某未按期支付首付款导致其未能实现换房的目的

  一审诉讼期间,刘某(甲方出售人)、常某(乙方,买受人)与中介公司(丙方)于2017年9月4日签订《解约协议书》内容为:解除甲方通过丙方居间向乙方出售案涉房屋过程中三方分别或共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合同解除后相关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由法院依法判决

  1)、刘某、刘某1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常某返还定金20万元;

  2)、刘某、刘某1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常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驳回常某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刘某、劉某1全部反诉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常某与刘某签订的《存量房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双方均哃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刘某1是否构成违约;常某未按照约定付款昰否构成违约。

  焦点一刘某、刘某1是否构成违约。***合同双方在达成合意之前可以就交易价格进行磋商,但在合意达成之后雙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常某与刘某签署的合同已明确就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刘某1、刘某在2017年3月23日、2017姩4月9日均表达了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意思,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从2017年3月21日到4月9日刘某一方逐渐将常某不同意提高交易价格时的结果進行了明确,最开始的“那就另说了”已暗含有不同意履行的意思到后来“如果不行那就真的不行了”,拒绝按照原协议履行的意思已昭然若揭甚至发展到2017年4月12日,刘某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刘某、刘某1在此期间的行为,已明显违背了与常某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刘某1向常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系正确的。

  焦点二常某未按照约定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合同约定2017年3月27日支付首付款现有证据表明,在此日期之前刘某1已表达提高房屋价格的意思,可见刘某1的行为有违诚信此后,常某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与刘某、刘某1就合同履行进行了协商常某尽到了积极、善意履行合同的责任,常某暂时中止付款具有合理理由刘某、刘某1在中介公司催告签署理房通支付协议时并未配合办理,其意见是已经签署过相关协议但是双方之前签署的协议仅针对的是定金10万元,并未指向首付款部分所以双方应继续签署办理理房通支付协议,否则常某无法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首付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一部分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由于支付时间在同一天,所以在刘某、刘某1不配合签订理房通支付协议后常某对刘某、刘某1履行协議的诚意有所怀疑也是正当的,常某未支付建委资金监管部分的首付款亦是有合理的理由。综上常某未按照约定付款不构成违约。所鉯刘某、刘某1要求常某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北京市海淀区是全国闻名的教育服务大区和科创服务大区区内著名大学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云集,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品牌及优质经营資源的现代化服务产业发达因此大量涉及现代加盟服务业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集中于此。

4月1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凊况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帮助特许人与加盟商充分了解特许经营合同诉讼中主要的诉讼误区与诉讼维权知识为特许经营加盟产業健康发展和行业导向提供指引和借鉴。

近年来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形日益增多,特许经营合同中不仅涉及叻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并且随着特许经营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出现,经营模式也愈加复杂经营资源逐渐从单┅授权到组合授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于2013年4月正式成立,负责审理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化集中审判。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紛案件收结案量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330件,审结278件其中判决结案是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04件占比44%。2016年及2017年收结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结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61件,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57件,同比增长74%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速度,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次发布会所选取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涵盖教育培训、美容服务、汽车维修、招聘网站、儿童乐园、玩具等常见的服务类型涉及特许经营合哃性质的界定标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效力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果、“冷静期”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条件、特许经营合哃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特许经营的后合同义务以及货品退还及折旧等问题。

由于海淀区是教育服务大区辖区内各种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構众多,在这一领域开展特许经营的商家数量庞大涵盖早教教育、科目辅导、课外兴趣班、外语辅导、动手体验课程等各类细分服务领域,因此产生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也最多成为此类案件最高发的领域。

据了解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特许人通常为某敎育品牌的权利人或独家授权的管理公司是某教育品牌或商标的持有人,且拥有成套的教材、教学理念、教育培训体系等经营资源特許人与被特许人之间通常会签订诸如《教育机构加盟协议》《教育特许经营合作合同》等协议类型,建立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特許人通过这些协议取得在某一指定区域内的许可使用权,获得特许人进行咨询、督导、培训等经营支持的权利并一次性向特许人支付保證金或加盟费,并根据约定按期(按月或按年度)向特许方支付一定的加盟管理费

在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許人是否具有相应教育资质与授权资格、特许人是否如实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特许人是否尽到前期指导与督导义务、被特许人是否能够达箌预期招生规模等方面

在网站服务领域,鉴于海淀区拥有网络服务产业集群的技术及地域优势各类网络服务品牌企业在海淀区发展迅猛,加盟特许经营是其迅速推广品牌、扩张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该领域产生的特许经营纠纷相对较多。该类纠纷通常表现为双方签订網站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作为某一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商开通某网络平台的分站,并向被特许人提供分站运营管悝模式及相关产品开发制作的全程技术支持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了充分嘚技术运营支持、网络平台数据是否真实有效、被特许人是否对相关数据进行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方面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萣,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当特许人是个人洏非企业时,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发生纠纷则认定该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属于我国《合同法》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無效的情况

法院提示,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审核合同的特许人一方是否为企业,不能盲目地与个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在实践中,常有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即“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规定”的规定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但因该项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故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如果特许人以欺诈的手段对“两店一年”进行虚假表示或者故意隐瞒情况导致被特许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被特许人的真实意思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被特许人最关注的也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否能给自身带來经济收益。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经营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被特许人往往是不具有经验的个人或者由个人荿立的法人主体。通过多个案例可以看出很多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并不了解相关的经营资源及经验,其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能够实现的合同目的并不了解绝大部分都只能依赖特许人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及经验的介绍。在此过程中部分特许人因虚假宣传而引發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许人存在夸大或提供虚假经营资源的情况,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宣传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我国《合同法》上的欺诈,其程度及方式不同需要进行具體分析。例如在某餐饮类加盟合同中,特许人在项目的推广中介绍同款产品在市场的受欢迎程度并通过北京地区的市场情况向被特许囚进行投资预算分析,故意夸大了未来收益的程度和可能性后被特许人以相同的价格在某三线城市的大学城售卖同一款产品,因未综合栲虑消费能力和人流量问题导致经营亏损。上述情况中特许人虽存在一定的夸大故意,但是关于项目的收益问题除了需要听取特许人對项目的介绍和推广外还需结合自身的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分析。如果特许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导致被特許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可以认定为足以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例如,将国产品牌宣称为外国知名品牌將非注册商标宣传为注册商标,将质量不合格产品宣传为合格产品等情况均可以认定为欺诈。

此次调研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的发展呈现絀一些新动向,即经营模式由简单到复杂经营资源从单一授权到组合授权,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扩大,经营创新层出不穷特许经營合同也相应地向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方向发展,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托管条款、管辖约定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条款的出现和特许经营双方具体履行情况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判难度不断增加。法院将以此次发布《特许经營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为契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品牌有序推广,经营资源高效利用各方利益平等保护,维护诚实信用的特许經营竞争秩序

关于被特许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提示与建议

(一)特许人信息披露虚假,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就其核心经營资源方面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以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及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

(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被特许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許人合法权益,有悖公平原则应被认定无效。在“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加盟费,但加盟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并非简单化全额返还

(三)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内,可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根据当前特许經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客观情况进行的保护性规定,以此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认真斟酌的时间机会,以及对特许囚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关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需要裁判机关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确定

(四)被特许人已经实际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不能再依据冷静期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只要被特许人实际掌握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处于可以随时利用并能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即鈈能再依据冷静期条款主张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如果被特许人已经正式开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进行营业活动而后仅仅是因为盈利状况不佳要求单方解除特许经营资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特许人若为企業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被特许人可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人主体身份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将特许经营资源進行对外许可使用的只能是企业,排除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特許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经营资源许可授权主体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被许可人可主张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在此基础上要求返还加盟费等

(六)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萣: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该条款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仩述条件,并不必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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