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下面为该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另行给予奖励。
第四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三)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第五条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选择其他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非被征收人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自行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被征收人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按照下列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分户、析产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低于21万元的,按2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5平方米的标准指定安置一套住房,5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各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房价。
第九条 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助和奖励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4〕12号)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2018年9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征收现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大小马站书院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场办公点,地址:西湖路茂陵新街5号,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罗先生、钟先生,联系***:020-。
下文为该征求意见稿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欲知更多详情请前往越秀区人民政府查找。
本方案适用于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二期工程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 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32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305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29000元/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四)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五)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六、 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及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珠光路北侧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部份,由被征收人按2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人发出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的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购买。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予以确定。
被征收人在珠光路北侧安置房项目及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
(二)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待具备选择条件后,按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四)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以上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0元/户的,按2500元/户支付。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高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 其它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1.在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60%计算,奖励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征收华侨房屋。
征收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住宅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非住宅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货币补偿。
(三)其它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搬迁费4000元/户。
2.管道煤气补偿费:30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购房中介费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8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本补偿方案第五条计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3%给予购房中介费补贴。
9.弃产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8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00元/平方米弃产补贴。
征地补偿费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农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发展稳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那么农村征地补偿费包括哪几部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个部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不同,补偿费用也不相同。
1.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一般以水田的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以某市征收水田为例,土地补偿费以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青苗补偿费以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计算,上述补偿的倍数都是土地管理法种所规定的最高补偿倍数。
2.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国防军事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去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可执行低限标准。一般在在具体的征地过程中,除有明文批示可依法享受低限补偿标准的外,一律一视同仁,执行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尽可能给予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更为合理的补偿。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原则,2005年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提出: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2、并特别强调,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规范,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4、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集体统一修建集市门面、标准厂房招租等物业经济)或村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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