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可以私人借款平台,如果是平台就算了,可以打欠条更签合同的,都行,主要是没有前期费用,

这三类情形需格外注意  一、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的特性,在民间个人借贷时,利用事主不会时刻查看借据的心理,从而在得到钱财后以没有签字借钱为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意识到上当受骗的蒋先生立刻报警,在审讯中,李先生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用“自动褪色笔”骗钱的过程二、不法分子通过“自动褪色魔术笔”书

最近,有一种名为“自动褪色笔”的产品在网上热卖。 这些褪色笔的外形与普通签字笔并无二样,全都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样子

然而,在使用该笔签字后,笔迹会在30分钟至2日内自动消失,而且会不留下任何痕迹

  更让人担心的是,已经有不法分子利用“自动褪色笔”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多人中招!

一小时不到,30万元借条变白纸

  前不久,山东的蒋先生借了30万元给朋友李先生。 然而回到家后,仅仅是一个小时不到的时间,蒋先生发现刚刚签好的借款协议上,借款人的签名居然消失了!即便是仔细察看,也只能看到协议上签字时留下的划痕,而字,就这么没了

  蒋先生立刻打***给朋友,问是否离开的时候拿错了合同,而李先生却是一口否认,表示自己从未向他借过钱!意识到上当受骗的蒋先生立刻报警,在审讯中,李先生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用“自动褪色笔”骗钱的过程。 在警方的帮助下,蒋先生最终追回了被骗的款项

  然而,并不是每个受骗者都像蒋先生那么“幸运”

手写借条变白纸,起诉面临取证难

  一年前,某公司欠了任先生货款一万余元,当时出具了一份手写的欠款合同。 然而当最近任先生取出该合同想要讨要欠款时,却当即傻了眼:放在保险柜里的欠款合同,竟然变成了一张白纸!

  而当他拿着这张白纸去对方公司讨要货款时,对方显然不承认欠款事实。 无奈下,任先生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尽快清偿所欠货款。 但是,由于当时双方只出具了一份手写的欠款合同,在起诉阶段就面临着取证困难的问题。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地处理中

  很多人一定很好奇,明明是白纸黑字,怎么没过多久就没了呢?这种谍战大片里才会出现的场景,又是如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

  其实,这种“自动褪色笔”的技术并不先进。 目前,普通水笔的墨水是碳素墨水,而褪色笔的种类就比较多了,但主要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将颜料融入易挥发的物质中,这样写出来以后随着挥发,字迹也就消失了、、

  另一类是使用易***的材料,当它们遇到水、热、光、就会***,导致字迹消失

  不仅仅是技术的不先进,就连 用途也是甚为广泛 在纺织、手工艺、小孩画画、行业临时性书写做记号,或者学生草稿、字帖临摹、涂鸦、也都用到“自动褪色笔”。 也正是因为用途的广泛性,购买“自动褪色笔”的 渠道也是非常宽泛

  除了在文具店可以购买“自动褪色笔”外,在网上购买也是异常方便。 某宝上,苏州某文化用品专卖店的***向晚报君表示,该笔的销量尚可,主要适用于初学者在立体字帖上书写

  在网上购买者的评论中,大多数人全都是买给孩子练字使用的,然而,如果“自动褪色笔”的特性被不法分子利用了,那便是悲剧了

  一、、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的特性, 在民间个人借贷时,利用事主不会时刻查看借据的心理,从而在得到钱财后以没有签字借钱为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不法分子通过“自动褪色魔术笔” 书写合同、协议,骗取企业、个人钱财后逃逸,造成事主维权取证难

  三、、不法分子 从银行处开立小额银行票据后用“自动褪色魔术笔”填写,购买货物实施诈骗

  在此,公安经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在借据书写、签订合同、票据结算、过程中,对于合同,尽可能使用电子打印文稿,需要签字和填写票据时,自带签字笔,必要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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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网上那些贷款借钱,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的***号码留给那些借款平台这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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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帮别人的借款写了个担保协议,如果借款人没还钱我有什么事吗

  • 您的表述不是特别清楚,您所说的帮别人写了一份担保协议是什么意思,如果您只是作为代书人帮助他人起草了一份担保合同,而不是作为担保人的,那么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您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那么在借款人没有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在担保期限内,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您支付借款,那么您是必须替借款人承担责任的。

  • 请问别人借了我9000元,我有借条在,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3年了还没还,我还能要回我的借款吗?

  • 你好,你的债权巳过诉讼時效,但对方同意还钱,你仍有合法债权,咨询。

  • 我在微信上的一个平台借款1000元,期限是14天,到期还款1098,合法吗法吗?

  • 贷款平台受法律保护吗合法的民间借款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调整与规范民间借款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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