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人北京政府养着是真的么

为构建全面对外开放格局,助力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拟于20181023日下午3点在雅加达市举办“呼和浩特经贸合作及重大项目推介会”,希望邀请50名从事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旅游、装备制造、现代物流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商协会或企业家代表出席会议,并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答谢晚宴、观看文艺演出。

附件:呼和浩特2018?印尼雅加达推介会主要内容

呼和浩特2018?印尼雅加达推介会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构建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助力我市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呼和浩特市拟于201810月底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举办推介会,重点宣传我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为我市同印尼相关省市、部门及企业加强经贸、科技、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领域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具体内容如下:

201810月底,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举办,为期5天。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一)高层会晤。呼和浩特市政府代表团同印尼地方政府官员举行座谈,重点就双方开展经贸、旅游、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行洽谈。(负责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外事办)

(二)经贸合作及重点项目推介会。呼和浩特市政府代表团和企业代表团赴印尼进行重点项目及企业推介,邀请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有关企业参加推介会,向境外企业家推介我市及和林格尔新区的重点项目、投资环境、产业情况、名优产品,进行项目合作洽谈并签约,增进两地企业家的全面交流与合作。(负责部门:市贸促会)

(三)旅游推介会。组织我市涉旅企业赴印尼进行旅游推介,邀请印尼各省市旅游部门、大型旅行中介结构参会,重点推介我市风土人情、旅游产品、国际航线及推动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促成双方旅游部门、航空部门、涉旅企业签约合作。(负责部门:市旅发委)

(四)友城签约仪式。经中国驻印尼大使馆推荐,我市与印尼山口洋市资源互补性强,产业契合度高,合作前景广阔。为此市外办将与该市进行深入对接,并于推介会期间举行座谈,签订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意向书。(负责部门:市外事办)

(五)名优特产品展。组织我市企业在经贸合作及重点项目推介会、旅游推介会期间在会场周边设置展柜,进行名优特产品展示。(负责部门:贸促会)

(六)华人华侨座谈会。组织在印尼的侨团侨领、知名侨商和侨界代表举办以“深化合作、共性发展”为主题的华人华侨座谈会,推介我市投资优惠政策及为侨服务举措,搭建涉侨经贸交流平台。(负责部门:市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七)文艺演出。我市文艺演出团体举行专场演出,增进双方文化交流。(负责部门:市民族演艺集团)

(一)政府代表团(28人)

市长带队,发改委、旅发委、商务局、经信委、外事办、贸促会及各旗县长28人。

鉴于本次推介会规格高,影响力大,建议发改、经信、商务、外事、旅发及贸促会主要负责人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二)企业代表团(100人以内)

包括40家左右经贸企业(50-60人)及20家左右涉旅企业(30-40人)。

(三)文化艺术团体(25人)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

2015年4月3日原告李海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 “涉及其被征收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建国北路与辽河大街交叉口以东五十余亩土地和建国北路以东、罕山大街以南、乌兰华路以西的三亩土地的下列信息:1.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详图;2.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上述地块审批过程中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4、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内蒙古国土厅收到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认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材料由旗县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和存档,原告应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遂于2015年5月5日作出《关于对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原告李海全直接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内容。”

赛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定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其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应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答复。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海全公开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二、驳回原告李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中,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公开。

第二、本案当事人申请的“一书四方案”所涉及的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但争议土地所在的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未将“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对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不当阻却,因此,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限期向申请人就本案争议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作出答复。

本案通过处理以上两个问题,更好的约束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向申请人公开已经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对应当制作而未制作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予以答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全,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9组30号,***025412。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镕,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柴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女,蒙古族,1982年8月1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宿舍,该厅耕保处主任科员。

原告李海全不服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柴江、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海全诉称,2015年4月3日原告李海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涉及其被征收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五十余亩土地的下列信息:1.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详图;2.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上述地块审批过程中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4、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5月5日作出《关于对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如下:“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产生;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本着‘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您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意见后,请直接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内容。”实际上,根据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的明确说明,原告就征地批复等程序文件已分别向通辽市国土资源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而上述国土资源部门均迟迟不予答复,被告也明确知悉上述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原告所在的辽河镇杜家一村此次被征收土地面积较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次土地征收应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之内。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据上可知,原告要求公开的“由集体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应属于被告负责答复的职权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答复内容错误,其应向原告直接公开该征地批复文件。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责令被告限期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原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耕地承包合同书》两份,证明原告对本案涉及的征地有合法的享有权;2.照片,证明原告所承包的征地占用;

第二组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申请;4.《关于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明是本案行政行为;

第三组5.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行政复议决定书》2号;7.被告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1号,证明原告曾向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地批复,被告就其信息不公开做出过复议决定,并两次责令限期履行,原告至今未收到书面答复,被告知悉;

第四组8.《投诉信》,证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通辽市国土资源局投诉;9.被告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9号;10.被告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15号,证明被告就其信息不公开做出过复议决定,并两次责令限期履行,原告至今未收到书面答复;

第五组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的答复;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1112号;13.2014年12月31日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提交的《责令履行申请书》,证明通辽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原告向自治区政府、国土部、国土厅提交申请,自治区政府、国土部转被告处理,被告领导批注转交办理,被告知悉;

第六组14.通辽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1号;1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7号,证明自治区政府告知原告向被告咨询征地文件。

被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厅辩称,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后认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材料由旗县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和存档,原告应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只描述了用地区位,提供的用地信息不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产生。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本着‘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原告可以直接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内容。2015年5月5日被告依据以上内容作出《关于对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被告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关于对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明被告向原告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证明被告所做的答复在程序和内容上符合相关规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除第一组证据1和第四组证据8的真实性不认可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对原告所有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被告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原告李海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 “涉及其被征收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建国北路与辽河大街交叉口以东五十余亩土地和建国北路以东、罕山大街以南、乌兰华路以西的三亩土地的下列信息:1.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详图;2.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上述地块审批过程中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4、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认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材料由旗县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和存档,原告应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遂于2015年5月5日作出《关于对李海全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原告李海全直接向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内容。”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案中,原告李海全申请公开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详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定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因此,该政府信息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开。原告李海全申请公开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其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应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答复。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李海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程序合法,并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但其未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原告李海全作出答复,因此,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原告作出答复。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海全公开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杜家一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驳回原告李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敬 梅 

代理审判员  郭 令 怡

人民陪审员  郭 丽 珍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梦 莎

11月7日,2016年内蒙古大数据产业推介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勤智数码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数据研究院项目合作协议,为内蒙古自治区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落地提供了大数据技术攻关、人才培育、产业发展、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支撑。

11月7日,2016年内蒙古产业推介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推介会以国家批复内蒙古列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为背景,以推进内蒙古大数据发展应用为核心,宣传内蒙古大数据产业优势,共吸引了来自国家相关部委、大数据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商界领域,以及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12个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近1500人参会。勤智数码就大数据研究院项目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现场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大数据技术攻关、人才培育、产业发展、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会上,与会领导共同推动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启动杆

据统计,整个推介会共签约项目93个,总投资额508亿元。其中,勤智数码同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成都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一起参与第二批签约仪式,勤智数码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数据研究院项目合作协议,为内蒙古自治区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落地提供了大数据技术攻关、人才培育、产业发展、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支撑。

勤智数码大数据研究院是勤智数码整合了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市场和大数据产业联盟资源的综合性大数据产学研用机构,是与各地政府联合成立本地化的大数据创新研究院。目前,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涵盖大数据培训、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标准示范等方面,主要为各地的大数据技术攻关、人才培育、产业发展、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支撑,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建成国内一流的大数据培训、科研创新和产业化平台。

勤智数码之所以能建立研究院,主要得益于自身在大数据领域建设发展的经验积累。近年来,勤智数码积极参与工信部大数据国家标准制定,推动国家大数据行业标准的发展;与国家信息中心共建国家级数据共享创新中心,推动、为创新创业提供基础;作为中国智慧城市大数据创新联盟秘书长单位、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大数据应用联盟联合发起单位、成都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会长单位等身份,积极开展产业建设,打造大数据生态链,帮助产业进一步完善,也为大数据业务的布局,吸纳更多的资源。

据悉,内蒙古作为国家已批复的推进国家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综合试验区,在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发展方面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充足的电力保障、完善的基础设施、明显的首府优势等各种先于他人的优势条件。目前,已形成以呼和浩特为中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全区大型数据中心服务装机能力达70万台,国家三大电信运营商、阿里巴巴、华为、腾讯、百度、浪潮、京东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云计算企业先后入驻,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全国大数据试点顺利实施,全区各地在智慧城市、电子商务、信息惠民、乳业草业等领域开展了大数据深度应用。下一步,内蒙古将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以创新为发展大数据的第一动力,坚持以设施为基础、以安全为前提、以资源为根本、以应用为核心,重点打造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产业发展、服务应用、制度保障、人力资源6大支柱,着力实施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基础设施、大数据社会治理、大数据公共服务、大数据农牧业、大数据精准扶贫、大数据金融、大数据人才培养、大数据监管等9大重点工程,决心用3-5年的时间,把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国北方大数据中心、丝绸之路数据港、数据政府先试区、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区、世界级大数据产业基地”,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产值将超过1000亿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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