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1年抢生二胎,丈夫是广东广州户口,妻子是外省户口,大的小孩跟丈夫,小的跟妻子,在外省妻子户口所在地罚齐款并上了户口,现在想把小的迁户到广州,计生以未罚齐款为由拒绝开计生证明。今天打***给12320,对方说要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所以不能开证明,我再问以哪一条哪一例来征收,对方答复“根据2009年省计划生育条例”,我说2016年省的计生条例已经出来了,条例最后写明“以前的条例作废”。怎么能作为依据,对方说“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我是2011年超生应该安照09年的条例处理。我现在终于知道什么是法盲,新条例出来,已经表明旧的作废,还搬出旧法来出来,这是什么世道?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