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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问题,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物权法》...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事实上并非如此,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出现这3种债务,作为欠债人就可以不用还一分钱!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无须清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通俗的来说,如果你欠别人的钱,还款日期为2010年6月1日,如果对方在到期后,一直没有要求你还款,那么到2013年6月1日开始,作为自然债务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但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的话,法官不会支持,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该笔债权的胜诉权。
当然,如果你要是自己主动偿还的话,也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两年的,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这样的借款从法律上来说可以不还。
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不偿还
根据最新的关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约定中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你已经支付了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你要求对方返还的请求。
但是,如果你支付的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话,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请求。
简单来说,对于借款中约定的超过24%部分的利息,可以不还。如果有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申请成为罗爷法BOSS入门会员。
无法证据存在借款事实的,可以不偿还
如果仅仅是提供了借条,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法院会认定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比如:无转账凭证的大额借款、强制胁迫对方写下的借条无效等。
在民间借贷中,法官关注的点并不仅仅在于借条或合同、还包括:转账记录、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等相关事项。
所以在借钱给对方的时候,不要怕麻烦,该走的程序,该问清楚借钱的用途一定都要弄清楚才能借给他,否则一不小心,借出去的钱可能就再也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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