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业务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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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

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

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

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

、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

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早在1988年12月由

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中国

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下的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方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

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

,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

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

3、收付双方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

方式的才能使用这一方式。

。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即适用于在

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等劳务款项的结算。

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

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

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

,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

严格的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是保证支付结算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因此中国人世

历来十分重视此问题的制度建设。

曾专门发布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并于1994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对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结算纪律: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5)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

(6)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二) 支付结算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

总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责任。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

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

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①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⑤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⑥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

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

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⑧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银行的责任,包括:工作差错责任;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

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违反支付结算法和支付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主要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

、吊销营业执照等。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

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

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五计收

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银行应予以退票,由

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应暂停其向方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

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

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

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

每天千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

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

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

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账户按用途分为一般分为

、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

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

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

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使用范围: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账户内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账户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存款人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

保证支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

许可证制度;银行应依法为存款入保密,维护存款人

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账户变更是指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

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

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

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四项:

、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

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

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

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账户的种类除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四类外,在支付结算中,根据支付结算的存款人不同,还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⑨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

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

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

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件。

9、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0、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

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

、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

,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

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

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

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

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

”(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

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题型:单选、多选、判断、简答、综合。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3.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体工商户)、个人

4.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银行

5.
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题型:多选】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题型:判断】

【注意】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新)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分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3.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基本当事人:银行、持卡人、商户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ü 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的要求: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4.起点:每笔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一千元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了解)

《票据法》、《支付结算法》等(依据很多)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1.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例如:345.00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 正确;

345.60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整) 正确;

345.67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柒分整 错误。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

(1)中间有“0”时,要写“零”字。

¥1409.50,写***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

(2)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或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应写“零”字

¥16409.02,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日:11-19日,加壹

日:10,20,30,加零

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题型:判断】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ü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个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新)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
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2.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法律依据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ü 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题型:多选】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的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⑥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库存现金的其他支出。
【总结】1-6项均属于对个人的支出 7(1000以下)

【补充】除向个人收购物资的款项和差旅费外,其余超过现金限额的均需支票或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须经开户行审批

小顾老师顺口溜:功劳奖农副差

1.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2.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
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6.禁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2.按用途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新)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合规原则(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
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与备案:
【题型:多选】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预留签章: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题型:多选】

1.
定义: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题型:多选、简答】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题型:多选、判断】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题型:多选、判断】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出具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七、专用存款账户(了解)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机构或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建筑施工及***单位;3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4注册验资资金。

批文、(2)合同、(2.3)营业执照、(2.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4)预先核准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题型:判断】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未达5万的,无须提供付款依据。其中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2.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了解)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新)

1.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监测、查处;处罚;

2.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对开立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4.对存款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可疑支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注意】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题型:单选】

1.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新)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100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2.1万-3万: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3.5000-3:其余违法情况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题型:多选】
(二)票据的当事人【题型:多选】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1.票据权利【题型:多选】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2)
票据追索权
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题型:单选】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题型:多选、判断】

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题型:多选】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题型:判断】

ü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ü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ü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例56-多选】(2002、2005)可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例57-单选】(2004、2005、2007)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1.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例58-单选】(2008)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又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是( )。

A.普通支票中非划线支票


C.普通支票中划线支票

【例59-多选】可转账支付的支票有( )





1.
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付款人为出票人开户银行。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补充】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经常居住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注意】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60-单选】(2002)根据《支票结算办法》的规定,签***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例61-多选】(2007)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




【例62-多选】(20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例63-判断】(2008)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

2.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64-单选】(2004、2005)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例65-单选】(200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的一定期限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该期限是( )



C.自出票日起10天内

D.自出票日次日起10天内

【例66-判断】(200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5日。( )


1.
领购要求: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情形:?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③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六)填写要求(同第一节)

1.
日期:实际出票日期;正联:中文大写;存根联:阿拉伯数字小写

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6.签章不能缺漏,按预留银行印鉴;

7.现金支票签发后,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补充】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

商业汇票——出票人是企业,一段日子后付款

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见票即付

1.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情况: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3.分类: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出票是企业,承兑是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并经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出票是企业,承兑是银行

1.出票条件:商业承兑汇票:账户、单位、真实付款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上述 资信状况好

2.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有七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无效。  

3.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或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六、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1.效力: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ü 如果由付款人出票,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方式:【题型:单选】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则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个月后付款,则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2月1日前承兑即可),从见票起3个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ü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的程序:【题型:单选】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ü 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区别于背书、保证)

ü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付款【题型:单选】

1.付款地: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付款期限: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ü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

ü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7月1日前付款都可以。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6个月内付款都可以。

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可定于见票起6个月内付款都可以。

3.提示付款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例如:接(三)中的例子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则在3月10日前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个月后付款,则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从见票起3个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4月30日前提示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例如:4月1日到期,4月8日提示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4月8日得知,通知了付款人,4月9日至4月11日未通知银行付款,4月12日上午将款项划转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记载事项【题型:多选】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2.两个不得【题型:判断】

31.背书附有条件,汇票有效,条件无效

【区别】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不得分别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81-判断】背书附有条件,票据无效。( )


1.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效力: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

3.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保证仍有效。【题型:判断】

【区别】背书附有条件,汇票有效,条件无效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汇票记载事项欠缺无效的除外

1.概念: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2.分类:按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金卡和银卡

ü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ü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销户【题型:多选】

1.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资金来源【题型:多选】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三个不得

个人卡可以转账存入或现金存入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一并交特约单位。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1.概念: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分类: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手续。

【注意】汇款回单只能用作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三)撤销和退汇【题型:判断】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
)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国内信用证的办理基本程序



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和分析,谢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