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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房山区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程序(试行)

根据北 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0〕10号)精神,为加强房山区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特制本办理程序(试行)。

一、在 本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国内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本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二、房 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区经信委)是本区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部门,项目管理科是委内备案工作的统一服务窗口。

三、非 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施前需办理申请立项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 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 项目申请报告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按规范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提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 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专业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申请项目备案的请示;

(六)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或区发

改委出具的节能专篇审查意见。

(注;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区经信委 出具征求意见函,由建设单位到区投资服务大厅发改委全程代理窗口办理。)

(七) 土地使用权、建筑规划手续复印件;

1、建设单位在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生产用建筑物)需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证)、规划意见书复印件。区经信委出具征求意见函,由建设单位到区投资服务大厅发改委、规划分局全程代 理窗口办理缴纳“防洪费”和“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手续;

2、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涉及生产用建筑物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及规划批准的意见书复印件;涉及生产用建筑物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及规划意见书复印件,区经信委出具征求意见函,由建设单 位到区投资服务大厅发改委、规划分局全程代理窗口办理缴纳“防洪费”和“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手续;

3、建设单位属租赁场地、厂房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场地、房屋所有者的土地证、房屋的规划手续复印件;

(1)对租赁场地、厂房实施生产用建筑物改造的,区经信委出具征求意见函,由建设单位到区投资服务大厅发改委、规划分局全程代理窗口办理规划意见书和“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手续;

(2)对租赁场地实施新建生产用建筑物的,由场地所有者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到区投资服务大厅发改委全程代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对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合资建设的项目,实施新建生产用建筑物的,区经信委出具征求意见函,由建设单位到区投资服务大厅发改委、规划分局全程代理窗口办理“规划意见书”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手续。

(八) 涉及缴费的缴费单复印件;

(九) 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指需行 业准入的核准文件,如医药制造业的药品(含消毒液)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乳制品制造业、白酒制造业的行业协会的核准布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监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核准布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 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有关要求需招标的项目,出具发改委核准的有关文件。

以上材 料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原始材料的复印件应携带原件以便确认。

四、区 经信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项目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后,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决定书》,加盖北京市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 管理受理专用章。

五、对 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1)准予备案的,核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加盖“北京市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管理备案专用章”,并抄送区有关部门;

(2)不予备案的,出具《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取得《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可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区经信委申请延期,区经信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 也未向区经信委申请延期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七、取 得《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区经信委提出项目重新备案申请。区经信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 建筑面积变动超过原备案面积30%或5000平方米;

(四) 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五) 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八、按 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向区经信委办理立项备案而未履行立项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九、提 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项目备案手续的,区经信委应撤销备案手续,出具《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撤销备案通知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区 经信委建立与市区经信委统一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汇总备案项目信息,将准予备案的项目和不予备案的项目,依法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十一、 区经信委充分利用备案信息,掌握投资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投资形势分析,做好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动态监测,提出调控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投资信息,引导工业企业非政府投资行为。

十二、 参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办法》(京工促发[2007]67号),按季 度对项目实施、竣工投产等进行跟踪监管。重点是对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按期投产达纲、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实行监管。

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0〕10号)。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政策:

1、《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京发改[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3、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 本)(京发改[号);

4、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 (京发改[号);

5、《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京工促发[号);

6、《北京工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第一批)(京工促发[2007]90号)、(第 二批)(京工促发[2008]76号)。

注: 《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中:

(1)“小建材”还包括年产量2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 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2)“小铸造”还包括铸造冲天炉、单端煤气发生炉等;

(3)“小化工”还包括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国务院令412号)

4、《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5、《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