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游带什么如何维权?

原标题:外出旅游遭遇宰客,我们如何维权?

在我国有一种现象,每当长假旅游高潮退去后,各种旅游消费“天价”事件就会暴露出来。从东北“天价炕”到青岛“38元大虾”,各种平常的消费品到了旅游区摇身一变,就成了价格连翻数倍的奢侈品。在中国的旅游市场上,宰客乱象早已不是新闻。

笔者曾经在一次跟随旅游团的杭州一日游中,亲身体验了导游宰客的“神逻辑”。在短短一天的行程中,导游带团出入了大约四处购物场所,似乎每一处游览地点都是以购物点为目的地,观赏景色反而变成了顺带的事。当然大部分游客的做法是理智的“只逛不买”,最终,在去往最后一处景点的大巴上,导游姑娘“爆发”了。她一改之前热情贴心为旅客着想的态度,用她的广播大喇叭,对全车的旅客发泄了一通情绪,大意就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全靠购物提成,你们既然有钱出来旅游为什么买东西这么抠,你们难道就不能体谅和尊重一下导游的辛苦吗云云。接下来便全程黑脸坐在前排,到了景点也不再解说。

这种故事,在中国的每一个旅游城市,每一天都在发生。但是在宰客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服膺“存在即合理”。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谈宰客乱象的原因和治理方法,先来研究一下:作为旅游者遭遇“宰客”,我们能够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旅游纠纷规定》第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在旅游中,旅游经营者指的就是与旅客直接订立合同的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指的是与旅游团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所以,遭遇宰客时,旅客既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也可以直接追究宰客商家的责任。

游客被宰后,也可以首选旅游局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旅游局虽执法能力有限,但接到投诉时会及时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消费者协会不仅可以直接出面协调,也可以督促相关部门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二、工商、物价、质监部门。

若商家存在故意模糊价格、欺诈宣传、霸王条款等情况,应该向工商部门投诉;若消费品价格高得明显离谱,应向物价部门投诉;若商品存在质量数量问题,则可以向质监部门投诉。

如果旅客被宰的过程中,遭遇了暴力或暴力威胁,被迫“就范”,那商家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涉嫌侵犯了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如果宰客行为数额超过了2000元,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如果数额未超过2000元,也有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法分子作出处罚。

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旅游,但是很多游客在旅游途中会遇到诸多纠纷:承诺不兑现,景点、线路“短斤少两”、突发事件,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等等……,面对这些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权呢?为此,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走访了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整理出近年旅行社投诉的经典案例,希望对您的出游及维权有所帮助。

今年冬节前参加了某旅行社年初四出发的华东五市旅行团,由于临时有事不能参加,帮要求退团,旅行社表示,如果退团就要每人赔偿1500元的违约金,客人认为不合理。

人投诉到政府***,他们参加今年冬节期间年初四出发的华东五市旅行团,后因临时有事不能参加随团出发,故在2月6日致电要求退团。在客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示,出发前7天退团的,退回总团费的90%,出发前4-6天退团的,退回总团费的80%,出发前1-3天退团,退回总团费的50%,客人提前向旅行社提出退团,但却被要求赔偿违约金,与合同不符。

行社解释,由于今年冬节期间机位极其紧张,旅行社需要出大量现金购买机位,客人报名出了机票,就产生了机票等部分费用,如果客人临时退团,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因此旅行社需要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

行社共收取了陈***等3人的费用共5940元,虽然客人提前退团,但已产生了部分业务费用,总额为3990元,故旅行社只能退回未发生的团费1950元给客人,并给客人送出了3个旅行袋。经调解后,客人也同意了旅行社的处理方案,并于当天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客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退团的规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退团,均可按合同执行。

4人相约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于2017年11月6日出发的云南旅游,在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及交付了9000元团费后,刘***等4人还分别向各自的单位请了假。后因旅行社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只退回团费。

***表示,当时旅行社的业务人员反复说明能够准时出团,并通过电脑查询已有6人报名。11月2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们,因没有足够的人报名无法成团。在办理退团手续时,旅行社只答应退回团费并要求回收合同。客人认为,旅行社逃避违约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客人表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旅行社应该在退还团费的时候赔偿442元损失给她们。

行社表示,在业务人员接受钟***等人报名参加“昆明、大理、丽江双飞6天团”时已明确表示,该线路须10人成团,如果在确定的日期不能成团,则改期或退回全部团费,业务人员还将此写在“国内游客报名表”上的特别说明中,客人同意并签字确认了。截至11月2日,该线路仍不足人数,旅行社只得联系客人,表明因故无法成团,建议客人改期参加13日的相同线路的团队,客人回应不能接受。旅行社根据双方的相关约定,退回客人所交的团费,但客人要求额外赔偿所交团费5%的违约金,旅行社则表示不涉及违约问题。客人则认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因旅游公司不能成团的违约行为,打乱了她们的出游计划,使她们受到损害,旅游社应该赔偿442元损失给她们。

双方的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了一致共识,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侠客退还客人所交的团费9024元,并向客人每人赠送旅游袋及旅游伞纪念品一套,客人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年1月21日,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爱心之旅”,由于突然遇到景区的突发事件,导致旅行团出现用餐等问题,客人认为旅行社的处理方式不当。

017年1月21日,某旅行社组织的“爱心之旅”共有170多位游客,在旅行团的行程中,原安排在景区的餐厅吃饭,由于遇到当地村民的阻挠,旅行团未能按原计划进入景区内餐厅就餐。在等待了2个多小时后,游客仍无法到餐厅吃饭,对此,导游一直没有解决方案,只是让游客等候。后来游客要求自己出钱租车回江门,但被导游拒绝,市民认为旅行社的做法不当。

行社表示,在景区中遇到当地村民的拦截后,导游已经马上联系了景区,了解到这是由于当地政府与村民因征地款项迟迟未能到位而出现了问题,区内村民以此激进措施阻挠游客。当时,被阻拦的还有其他地方的旅行团,游客众多引致场面有些混乱,由于计划被打乱,加上是周末,当地接待条件有限,导致更改用餐地点花费了较长的时间,引致了游客的不满。

了补偿此次突发事件给造成的影响,旅行社不仅在用餐方面增加了份量,还要求景区免费赠玩了景区内所有的自费项目活动,价值68元,虽然突发事件由发生到解决用了近2个小时,但仍严重耽误了游客的用餐时间和客人的游兴,引起部分游客的不满,在现场及回程后均有投诉。后经旅行社解释并歉,李先生接受了旅行社的道歉及解释。

2017年1月24日参加了某旅行社的庐山4天汽车团,认为旅行社存在分拆景点的做法及要求加点,且导游不负责任,4天行程只有半天的游览时间,白白浪费了时间,要求旅行社赔偿。

先生等4人于2017年1月24日参加的汽车4天团,第一天是坐车到达目的地后已经是晚上,旋即住进了旅店。第二天游览了半天后就要求加点。郑先生等人没有参加加点,于是被安排自行回酒店自由活动,直到第三天中午才与导游集合。郑先生觉得又浪费了一天,于是投诉,但导游没有理会。第三天中午集合的时候又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时间。郑先生觉得此次出游是花钱买罪受,4天的行程中有2天是在路上的,游玩的时间十分有限,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要求旅行社作出合理赔偿。

行社方面表示,由于是汽车团,旅行团于当晚才到达目的地,考虑到客人长途坐车等原因,在征得全团游客的同意下,导游安排先入住酒店,行程中承诺的景点于第三天返程时才参观。第二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当天的行程已经结束,有部分游客要求自费游览庐山,不游览的郑先生等人被导游安排好住宿及膳食,由于其他团友在庐山上住宿,郑先生等人到第三天下午都是自由活动时间。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景点会在次日接上他们后继续。由于各种原因,郑先生等人超过了约定时间才上车。

到投诉后,旅行社耐心作了解释,考虑到服务行业的性质,旅行社想尽快平息事件,跟客人协商免费送他们省内一天游,但客人表示时间工作忙没有时间游玩而没有接受。后经多方调解协商,客人终同意于短期内参加旅行社的“温泉一天游”线路,以解决此次的投诉纠纷。

年1月14日,在省旅游局有关领导出席的省电台“民生***”节目中,江门的游客陈女士通过***投诉我市某旅行社。

017年1月14日,陈女士参加了我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海2天游,在游览的过程中,陈女士对食宿的安排有异议,向旅行社经理提出意见后未得到满意的解释,因此投诉到***。

了解,投诉发生的原因是旅行社没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再加上导游带团的的经验不够,经理在投诉过程中又不够耐心解释,才造成这样的局面。旅行社表示,陈女士参加旅行团的时候正是寒期,旅游人数报名较多的时候,相关景点的住房比较紧张,加上前台的新员工欠缺工作经验,虽然客人在报名的时候已经详细了解并阅读了行程安排表,而且也没有提出住房相关的问题,在办理参团手续的时候,由于新员工疏忽了和客人签订合同书,而造成了客人对此次的行程住房的异议。

来旅行社的经理和向客人解释和道歉后,客人表示不再追究和索偿,旅行社也给予客人旅游优惠,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游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出现纠纷或不同意见时也有参考的依据,因此,在参加旅行团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并签订相关的旅游区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旅行社也要做好相关工作,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年11月30日,刘先生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他们5人参加某旅行社1月2日的北京双飞5天团,由于航班晚点,导致用餐及行程不当,且游览景点不符行程要求,索偿150元/人。

先生等5人所参加的北京双飞团,因航班晚点的缘故,飞机在晚上时才起飞,到达北京时间相对较晚,第二天的行程又十分紧张,餐厅环境差,且游览景点与行程不符,并因没有按合同要求安排观看奥运场馆和降旗仪式,因此,刘先生等要求旅行社退还餐费脑及航班晚点、小门票及减少景点所省下的费用。

行社表示,出发当天,北京进行空中管制,大部分航班被迫延迟,由于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未能及时更改航班或调整时间,使团队到达北京的时间较晚。7、1月份正是北京旅游的旺季,游客趋于饱和,餐厅、酒店、用车方面均超负荷,游客过多和时间紧凑,导致行程较紧,但行程内所列景点均按要求参观。至于游客反映的行程游览景点与合同不同,是由于当天游览长城返程时天色已晚,加上奥运场馆较远,故部分团友无法远观奥运场馆,同时也是由于天色已晚的缘故,过了降旗时间,因此也无法看到降旗的仪式。至于客人投诉的门票陷阱,旅行社表示,合同明确规定,只包含景点的第一道大门票,小门票是不包含的。

餐方面,由于北京与广东有一定的差别,而且接待人数较多的原因,出现了一些小问题,回程后,旅行社已对客人不满意用餐的问题作出了餐费侠客退还的处理。在旅游质监所的调解下,最后,旅行社与游客达成了基本协议,旅行社给刘先生5人按减少参观降旗仪式待景点的现金补偿,120元/人,共600元,并中山一天游或中山水上乐园的门票5张,刘先生等人表示没有意见。

旅游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旅游者该如何维权?

??随着广大旅游者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外出旅游已经不满足于拍照、留影等“蜻蜓点水”式的旅游方式,而是选择了参加具有挑战性的旅游项目,比如爬雪山、参加一些主题旅游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如何维权或者旅行社在什么情形下不需承担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对上述类型案件进行总结,作出如下提醒。
?????? 导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出生并一直生活在南方,其从小就未见过下雪,平时由于工作繁忙也未能如愿见雪。可以说,王女士对雪有着特殊的情节。退休后,王女士终于有空闲的时间可以旅游,于是就在某旅行社报了出国旅游团,前往瑞士旅游。王女士在瑞士爬雪山时不慎摔伤,臀部着地,回国后确诊为T12、L2椎体压缩骨折,经过伤残等级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王女士摔倒时导游并未在身边。故王女士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理应考虑到在爬山的过程中,应针对原告年龄大等个体特殊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照顾,而原告在摔倒时导游并不在现场,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
??在跟团出游时,首先要对自身的身体条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时刻注意安全。在游玩的过程中尽量要做到全程跟随导游,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旅游者,可能时刻需要别人的照顾,在爬山的过程中最好能够结伴而行,彼此之间相互照顾,最大程度地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
???????? 旅行社玩文字游戏,擅自更改景点需担责
??小张平时爱好喝啤酒,尤其到了夏天,小张更是找到了喝啤酒的理由。再加上其平时亦爱好旅游,故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青岛五日游,主要是为了参加一年一度的青岛啤酒节,而且此次五日游的主打项目就是青岛啤酒节。小张也正是基于此才交纳了5000元团费参加此次团游。到了青岛后第二天晚上,旅行社带着包括小张在内的团员参加了“青岛啤酒”节。小张当时感到纳闷,啤酒节上他并没有喝到其他品牌的啤酒,组委会提供的都是青岛啤酒。不过他当时沉浸在啤酒节欢乐的氛围中,也没有放在心上。事后小张知道,就在离其参加的啤酒节场地不远的地方才是真正的“青岛啤酒节”的举办地,而其当天参加的啤酒节只是青岛啤酒厂自己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旅游社通过玩文字游戏擅自变更了旅游景点,导致小张未能参加真正的青岛啤酒节,故小张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报名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参加此次团游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青岛啤酒节,而旅行社通过玩文字游戏的方式擅自将小张带至青岛啤酒厂自己所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导致小张参加团游的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旅行社返还小张报名费5000元。
??旅游者在出发前往旅游地之前,最好可以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等方式对自己所报的景点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一旦发现旅行社有变更景点的行为时,可以及时提出,避免自己旅游目的得不到实现。
??????未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奶奶年近60岁了,患有心脏病。刘奶奶平时对自己的小孙子蛋蛋特别疼爱,蛋蛋需要什么就给买什么。蛋蛋平时对恐龙特别感兴趣。刘奶奶于是就为孙子报了一款恐龙主题乐园的旅游项目,由刘奶奶带着蛋蛋前往公园进行玩耍。公园中有一项恐龙展示的项目,导游再三强调患有心脏病的旅游者不宜参加该项目。刘奶奶当时也注意到了该提醒,于是有意带着孙子避开该项,选择其他项目进行游玩。可是蛋蛋却非要进行游玩,刘奶奶拗不过孙子,只好带着孙子进行了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由于恐龙展示过程中各种“恐龙”所发出的模拟声音过大,导致刘奶奶心脏病突发,所幸被送往医院及时进行了抢救,无生命危险。在医院刘奶奶共计支付了医药费2万余元。刘奶奶向旅行社主张赔偿遭拒,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奶奶在导游再三强调恐龙展示的项目不适合心脏病旅游者参加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身体条件过于自信而执意参加该项目,导致突发心脏病,由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要听从导游的告知、警示,尤其是对身体健康条件有要求的项目,更是要听从导游的劝阻,不能对自己身体条件盲目自信,理性评估自己是否适合游玩该项目,避免损害的发生。
??????????外出不请假遇车祸,旅行社不担责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情侣,二人平时喜欢浪漫,经常参加旅游团前往全国各地游玩。这次,二人跟旅行团到了美丽的西双版纳游玩。但二人不满足跟团游玩,总觉得跟团游玩看到的都是常人能看到的风景,希望能够去一些“刺激”的地方,去看一些“别样的风景”。所以,他们趁旅行团中途休息一个小时时,偷偷前往其他地方游玩,并未向旅游团领队请假。结果在游玩的过程,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小王脊椎骨L2关节骨折,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1万元。后小王通过起诉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肇事司机不具备偿还能力,至今尚有11万元的赔偿未得到实现。于是小王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该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王为了看别样的风景,未经旅行团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本身具有过错,故而在此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跟团游玩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尤其是在旅游者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及时请假,有助于旅行社掌握旅游者的情况,一旦出现状况,一是可以及时得到处理,二是将来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在旅行者同意请假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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