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标题】商建芬与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商建芬支付2006年5月至2008年3月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9889.0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472.27元,2008年3月份被扣的工资1684.3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21.08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702.30元,合计44169.04元;二、驳回商建芬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商建芬、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商建芬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商建芬所提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的缴纳金额和商建芬所确认的税后工资来认定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提交工资单真实是错误的。1、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是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单方制作,人为地对商建芬的工资进行了划分,没有真实的反映商建芬的工资构成并且没有经过商建芬的书面同意确认,所以不能因此而认定该工资单内容为真实的。2、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没有依法足额按照商建芬的工资数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按照2310元的基数为商建芬购买了社会保险,其行为是违法的。该事实也已经一审法院查明,既然一审法院查明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商建芬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就不应以商建芬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的缴纳金额来作为确定工资单真实性的依据。所以一审法院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的缴纳金额和商建芬所确认的税后工资来认定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提交工资单真实的逻辑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商建芬税后工资为标准是错误的,应当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计算,商建芬税前工资为6160元,而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仅为4000元左右。计算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应得的货币收入计算,也就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所以应当以税前工资金额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商建芬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两年以来未支付的加班费1777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为4442.7元;3、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963.14元;4、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在商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