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费征收所专用章由哪个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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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404。您正在查找的资源(或者它的一个依赖项)可能已被移除,或其名称已更改,或暂时不可用。请检查以下 URL 并确保其拼写正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1-7-28 阅读:
次 算和设定的座位合并后每10座折合1吨计征。
  (三)小客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质吨位计征。无标定载质吨位的按核定座位5座以下的按0.5吨计征;6座至10座的按1吨计征;11座至15座的按1.5吨计征;16座至20 的按2吨计征。各类出租车按费额标准的2倍计征。
  (四)同时载客载货设有两排或多排座位的客货车和厢式货车,除扣除前排座位以外,其余的座位按每座折合 0.1吨与核定载质吨位合并计征。
  (五)大型平板车核定载质吨位20吨以下的按全额计征,20吨(不含20吨)以上的超过部分按50%计征。
  (六)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机械车辆,按其自质(包括固定装置的质量)吨位的50%计征。
  (七)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吨位的70%计征。
  (八)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和畜力车按辆征收。后三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核定裁质吨位在0.5吨以下的按0.5 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
  (九)拖拉机和胶轮机械车按核定载质吨位计征;无核定裁质吨位的按发动机马力每20马力折合1吨计征(不足10马力的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前款按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缴费月数可按月、按季、按年度计算,不足1个月的可按旬计算。
  (一)2吨(不含2吨)以上的货车、客货两用车、拖拉机和20座(不含20座)以上的客车,可实行按季度、年度一次性包缴。季度包缴费额不低于应征费额的92%,半年包缴费额不低于应征费额的8% ,全年包缴费额不低于应征费额的80%。
  (二) 摩托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10个月的应征费额;三轮机动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9个月的应征费额,半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5个月的应征费额。畜力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9个月的应征费额。
  (三)2吨以下的小货车、客货车(包括厢式货车)、拖拉机与小客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应征费额的80%,半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应征费额的85%,季度包缴费额不得低于应征费额的92%。
  摩托车、三轮机动车以及2吨(含2吨)以下的小货车、客货车(包括厢式货车)和20座(含20座)以下的小客车以及畜力车必须实行包缴。
  实行包缴的车辆,必须一次缴清费款。包缴期间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
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青岛市地税局城阳分局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网址: 青岛地税网址:
  ◆通知:关于2011年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1年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通知:关于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的规定,除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立法精神不一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号和〔2001〕国转联8号文件涉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款停止审批。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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