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 纳税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08-03-08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些事项不仅在业务发生当期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还会涉及到以后会计期间的调整,有些调整还比较复杂。本文就有关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不一致的几种主要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及应注意的事项作分析说明。 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 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但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上述原因减少的商品、产品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这就使得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形成了差异,而且大部分属永久性差异,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类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按《***暂行条例》规定是否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用作上述用途的商品、产品的成本、税金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可分三种情况来计算调整额: 一是按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及税金均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暂行条例》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在此种情况下,如企业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税务机关首先应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并相应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按所得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的应税所得额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减去其实际成本确定。 二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按《***暂行条例》规定则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因此也就无需考虑销项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广告、样品等方面。从所得税角度考虑,由于上述业务只确认了费用而未确认收入,因此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调增应税收入。 三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商品、产品成本及税金均计入当期损益,按《***暂行条例》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本企业商品、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况。例如:某企业将自产的 A 产品一批用于捐赠,其实际成本为80,000 元,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 ...纳税实务问答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处理问题?--------------------------------------------------------------------------------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专用***(以下简称专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87号;2000年11月16日) 红字***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在对方或双方已作账处理的情况下,销货方拿不到购货方的***联、抵扣联或证明单,主要问题在于销货方能否拿出有效的措施牵制对方。如果销货方确定购货方已经支付了购货款,并已作账处理,那么,购货方提出退货时,销货方理所当然地应向购货方索取开具红字***的合法依据(证明单),否则,销货方有理由暂不退购货方已支付的那笔货款。如果购货方货款未付货已收并已作账处理,销货方就不能直接制约对方的行为。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最好有专门的约定事项,以免对方推脱责任,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销货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转载]苏州国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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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二、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包括:1.“真实性原则”: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一般来说,***是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的第一选择,但决不是唯一的凭据,不能认为,没有***就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如相关业务如不属于***或者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或者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开具***的行为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的例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2.“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请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性必须支出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第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二,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老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
例:代表企业形象的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的字画如何列支,如何摊销?(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合理性原则是对企业随意列支费用的限制。例如: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条件;又如企业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发给员工高档服装,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
例1:企业取得的航空搬运费是 ...gt 评估增值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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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1 DocI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豆丁网您当前所在位置: 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8-12-31    来源:石家庄市地税局办公室
赵志友   企业所得税是地税部门征收的一个重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点来源,同时,它又是诸多税种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项目最多的税种之一。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的检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又是难点。通过对企业日常检查,我们发现问题如下:
  企业购入的小型机器设备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而直接计入原材料加大生产成本。会计科目反映为: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本性支出不允许扣除。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于购入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在使用之日起次月内计提折旧。由于此类购入设备涉及金额较小,为方便日常账务处理,纳税人往往不作为固定资产而作为原材料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无形中减少了当期利润。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检查人员慧眼识珠去查询。一般在应付账款科目即可搜寻到蛛丝马迹,进而在对应凭证中一识庐山真面目。
  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冀财税字[1997]77号,财税字[1998]50号)。所以对纳税人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引起高度重视,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已扣除部分还应作纳税调增,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不含1日)前。另据冀地税函[2002]251号文: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对评估减值部分,作为财产损失并予以扣除(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对此项内容进行检查时,应着重审查纳税人是否对调整事项都按相关税收规定作了纳税调整,是否有只在税前列支折旧,而不相应调整资产价值或应税所得的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纳税人会采取以资抵债,以物抵物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例如:某单位欠纳税人30万元,但无款支付,遂以一辆轿车抵债,纳税人为归还货款再把车以同种方式抵出去并直接冲减应付账款,而不通过损益科目进行核算,一来一去,不仅漏掉了增殖税,也漏掉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接受某单位抵账汽车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允许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抵出去时纳税人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及变价收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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