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四十二条  #160 #160 #16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第四十三条  #160 #160 #160;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应依法按期缴纳年费的规定。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160;一、所谓年费,又称为专利维持费,各国专利法都 ...时间:2010年08月19日 来源:经济科技发展局
在上述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之上,企业一旦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作出了申请专利的决策,下一步就是组织好专利申请工作了。专利申请本身也具有一些策略性因素。例如,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在外国优先权期间进行。对于在本国暂不保护而外国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先在本国申请专利以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后再向国外申请,以借助外国优先权获得多国专利保护。我国19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有些国内的药品、食品企业就是采取这种策略到外国申请专利的。
技术秘密属于秘密的一种。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有一些优点。例如,企业不需要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特别是竞争对手无法利用,只要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得当,可以长期在事实上获得对该技术的独占性利用,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不像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创新成果不被泄露,就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这些情况主要有:
1. 明显不能适用专利保护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
(1)技术创新成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 (2)技术创新成果不具备专利性,尽管其商业价值可能较大。 2. 虽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风险大,从技术、市场或经济方面分析,申请专利可能对竞争对手有利,或对自己并无多大益处 这类情况主要有:
(1)竞争对手能够在研究专利说明书后轻易绕过的技术创新成果;
(2)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应用价值不大,申请专利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而对自己并无经济利益方面的好处;
(3)技术创新成果经济寿命周期短,申请发明专利有可能出现等到授权时该技术成果已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的情况。
3. 通过保密该技术,可以明显得到长期的、无国界的独占市场,而该技术很难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途径“破译”
这类情况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最具代表性。此外还如法国一公司在上个世纪初发明了一种玻璃纸生产方法,也是采用这种方式。美国杜邦公司曾耗资数百万美元,动用多年时间研制该生产方法却没有成功,只得通过非专利技术许可的形式使用该技术。
然而,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风险也是很大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 企业无权阻止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译该技术,一旦破译该技术,企业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
2. 企业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后,如果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泄露给善意第三人,那么这种转让或许可 ...【专利的年限】我国临时保护制度及其法律效力
本文主要从专利的年限,专利权的保护等方面论证了临时保护制度。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专利法中所设置的临时保护制度存在一些独有的特征,表现为申请人主张临时保护请求权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作为专利申请人应充分认识到其专利的年限,采取主动措施,积极配合专利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便及早获得稳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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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年限】我国临时保护制度及其法律效力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制度①是专利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相应的期间被称为临时保护期。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以前必须要经过的时期,也是专利法上的一个特殊和极为重要的时期。专利法对该段时期予以专利申请人一定程度的保护不仅有利于申请人的个人利益,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而且关乎国家的整体利益。基于此,各国专利制度中均给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以一定的重视,拟订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确保上述目的的实现。我国专利法在制定和修改时也设置了相关的条款,赋予了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有限的权益。但由于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临时保护制度存在一些独有的特征,不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临时保护是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均有类似的规定。受立法技术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最为详尽的是日本专利法,不仅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申请期间的临时保护,还对补偿金数额(相当于通常实施的费用),行使条件(发出警告),寻求救济的时间(授予专利权后)以及救济的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②。美国专利法亦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③,明确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人的请求权是一项合法的权利,相应的,一旦有人实施了公布的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他就有法定的支付使用费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条款大致有4 条 ,相关的司法解释大致有 2 条 ,分别规定了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支付适当的技术使用费,主张使用费的时效期间,临时保护期内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以及临时保护期内产生的使用费纠纷案件的受理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管理专利的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和受理条件等。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该专利申请实际上此时尚未获得授权,法律只能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 ...